硝酸钾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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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钾国家规定标准
农用硝酸钾国家标准于2006年12月29日颁布,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为GB/T
20784-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用硝酸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固体农业用硝酸钾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要求
3.1外观:白色或浅色的结晶粉末。

3.2 农业用硝酸钾产品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农业用硝酸钾的要求 %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氯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
46.0
44.5
44.0
总氮 (N) 的质量分数 ?
13.5
氯离子(Cl- )的质量分数 ?
0.2
1.2
1.5
游离水(H2O)的质量分数 ?
0.5
1.2
2.0
4 试验方法: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末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
HG/T2843的规定。

4.1 外观
目视法测定。

4.2 氧化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钾重量法 (详细内容略)
4.3 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详细内容略)
4.4 氯离子含量的测定佛尔哈德法
(详细内容略)
4.5 游离水测定重量法
(详细内容略)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5.2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氧化钾含量、总氮含量、产品质量和本标准编号。

5.3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验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5.4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5.5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t。

5.6 袋装产品取样袋数(略)
5.7 散装产品采样,按GB/T6679规定进行。

5.8 样品缩分: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500g,再次缩分,将所得两份样品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25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

5.9 试样制备:取5.8中一瓶缩分样品,经多次缩分至约100g,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mm孔径筛,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瓶中,作成分分析用。

5.10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6 标识
产品包装应标明氧化钾含量、总氮含量、产品等级和GB 190-1990中标志11 “氧化剂”,其余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产品用塑料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按GB 8569规定执行。

产品每袋净含量 50kg?0.5 kg、40kg?0.4 kg、25kg?0.25 kg、
10kg?0.1 kg,每批产品平均每袋净含量相应不低于50.0 kg、40.0 kg、25.0 kg、10.0 kg。

7.2 产品不得与有机物、还原剂及易燃品等物质混运混贮。

7.3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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