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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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
摘要:
I.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概述
A.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要求
B.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要求
C.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II.担保制度的起源和作用
A.担保制度的起源
B.担保制度在商业银行贷款中的作用
C.商业银行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减少信贷风险
III.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
A.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和评估
B.商业银行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的要求
C.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对资信良好的借款人的影响
正文: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近年来,银行等金融部门为了减少信贷风险,越来越多地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
担保制度在商业银行贷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既保证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也方便了资信良好的借款人获得贷款。
商业银行在审查、评估借款人资信时,需要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
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审查、评估确认其还款能力,从而不要求提供担保。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也方便了资信良好的借款人获得贷款。
在实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商业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商业银行需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核实,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可以通过抵押物、质物来实现债权。
对于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这为这类借款人提供了便利。
总之,《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保障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同时,也为资信良好的借款人提供了便利。
通过审查、评估借款人资信,商业银行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灵活地采取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