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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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平安管理,落实各自的责任,特制订制订。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平安员,按照学校平安责任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平安第一责任人。

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平安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平安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平安员或学校平安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那么发生平安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平安隐患,因平安员、负责人或平安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平安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平安员或平安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平安隐患,那么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平安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平安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平安员负连带责任。

6、对平安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催促不力,平安经费投入缺乏、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平安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平安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凡被警告或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并扣发一个月效益津贴,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履行平安岗位职责好的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奖励一个月效益津贴。

对有突出奉献者,奖励二个月效益津贴,评优、职务聘任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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