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级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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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病人及健康体检人群的各种标本
检验工作。

2.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

3.收标本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标本不符合要求,应
重新采集。

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4.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
发出报告。

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重新检查。

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5.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
即消毒。

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6.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

7.积极配合医疗工作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8.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
保管,定期检查、保养,做好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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