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样板201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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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适用)2016年

序号赔偿项目计费标准数据参考1 医疗费收款凭证或诊断证明

2

误工费

(住院期间及出

院休养期间)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计算;无,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或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伤

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或医院出具证明。

3 护理费家属护理的,参照误工费;医院护工按单据

4 交通费处理交通事故、往返医院必要的交通费(正式票据)

5 住宿费340元/天

6 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100元/天

7 必要的营养费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伤残

8 残疾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

算,但60周岁以上减1,75周岁以上计5)

33090.05元/11669.31元/年

×伤残系数(每级10%)×

赔偿年限

9 残疾辅助

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标准(残疾辅助器费: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

10 被扶养人生活

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

抚养费赔偿。父母抚养费:城镇标准:当年基数×[20-(实际

年龄-60周岁)]×伤残系数÷兄弟姐妹数。农村标准:同上

小孩抚养费:城镇标准:当年基数×(18-实际年龄)÷2

农村标准:当年基数×(18-实际年龄)÷2

24105.60元/8343.50元×抚

养年数×伤残系数(每级

10%)÷兄弟姐妹数

24105.60元/8343.50元×抚

养年数×伤残系数(每级

10%)÷2(父母)

11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必要康复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后续费用

死亡

12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59345元/年÷12×6=32395

13 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计(60周岁以上减1,75周岁以上计5)33090.05元/11669.31元/年×赔偿年限

14 被扶养人生活

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

抚养费赔偿。

父母抚养费:城镇标准:当年基数×[20-(实际年龄-60周岁)]

÷兄弟姐妹数。农村标准:同上

小孩抚养费:城镇标准:当年基数×(18-实际年龄)÷2

农村标准:当年基数×(18-实际年龄)÷2

24105.60元/8343.50元×抚

养年数÷兄弟姐妹数

24105.60元/8343.50元×抚

养年数÷2(父母)

15

受害人亲属处理交通事故、往返医院必要的交通费、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

16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害程度请求(每级大约8千,即10级8千,9级1.6万,8级2.4万)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

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4-12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附:60周岁以上,赔偿年数=80—周岁;伤残系数=(11—伤残级数)÷10 。

东莞市参照广东省一般地区标准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这里所说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就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这里所说的“无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则不应计算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其计算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另一种说法: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这里所说的“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如制作拐杖、安接假肢、购买代步车等,应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年限与残疾赔偿金是一样的。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的期限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9.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应给予生活费。补偿生活费的标准是: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最多不超过3人。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为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费,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的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12.其他财产损失。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物质直接损失,应予赔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提示:最近的案例中,有多起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而在交警的调解中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增加的)。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再分摊责任,另外还应该考虑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等问题,在同一事故中死者既有城镇人口又有农村人口,不考虑其个体差异因素,按照同一城镇标准确定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东莞户口,不论农村、城镇,一律按城镇户口计算;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聘请本地或者周边地区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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