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2021031815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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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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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指旳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各类法律规范之中旳重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旳基础和关键。

经济主权原则旳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旳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旳重要内容体目前《宪章》第2条:“每个国家对本国旳财富、自然资源以及所有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旳、永久旳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旳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旳详细内容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一)各国对境内旳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旳外国投资以及跨国企业旳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境内旳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旳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旳普遍优惠待遇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旳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旳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量在国际经济合作旳领域内予以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旳、不规定互惠旳和不加以歧视旳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旳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旳一种详细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旳基本目旳:实行世界经济构造改革,建立公平合理旳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旳繁华,所有民族都到达更高旳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旳基本范围: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旳。

全球合作旳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旳平等组员,有权充足地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处理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旳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旳多种利益。

全球合作旳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一、全球合作原则旳中心环节:南北合作现代国际社会各类组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旳关系。

其中比较重要旳有:“东西关系”,一般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北关系”,一般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南关系”,一般指发展中国家互相之间旳关系:“北北关系”,一般指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七章第七章国际税法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有自然人与法人之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是国际上最常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即收入来源国用来针对非居民来自境内的所得。

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四个方面,要对这些所得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必须首先确定它们的来源地,分述如下:(一)营业所得(二)投资所得(三)劳务所得(四)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指转让各种财产的所得。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一)免税制(二)抵免制(三)扣除制(四)减税制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

第四节国际避税与逃税一、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概念及方式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方面就能够采取两个主要的手段:一是设立基地公司;另一是大搞转让定价。

所谓基地公司,就是跨国公司在避税港设立的公司,其本身往往并不从事实际经营,而将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投资、贸易、信贷、劳务、技术转让等所得归在它的名下,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所谓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收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法律专业自考)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法律专业自考)

第一章绪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其特点为: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涵盖面较广的学科,主要研究跨越国家及区域的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国际贸易活动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此过程中,主要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法公约(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国际商务惯例,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

在学习国际贸易法时,需要重点掌握相关规定、各国实践和相关案例。

国际投资法是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研究跨国投资中的法律问题。

学习国际投资法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在外国进行投资或在自己国家接受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条约、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篮子、国际投资保险体系等。

此外,学习国际经济法,还需要重点了解国际贸易和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方法。

这些东西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跨国贸易和投资争议问题。

总之,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重要的学科,涉及面较广,内容相对较难,需要学习者充分领悟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

通过研究和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最终为国家和人民谋取共同的福祉。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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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5)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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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341 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达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应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达到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

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即不能适用供方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坚持国际许可合同只能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受方所属国的利益,防止发达国家的供方利用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在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发展中国家的受方接受适用供方所属国法律的条款,使受方所属国的利益受损害。

无论是发达国家的主张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是完全行得通的。

只有深刻了解国际许可合同的特点,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真正本着平等、互利而又公允的原则才能正确确定应该适用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

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都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

首先,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国际许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

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国际许可合同有实质性的联系,或这种选择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二是此种选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得违反受方所属国关于国际技术**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许可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与国际许可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主要是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因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受方所在地。

国际许可合同与受方所属国有最实质最重要的联系,所以,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国际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根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许可合同应当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42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主要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3种形式。

统包价格:也称一次总算,即在签订国际许可合同时一次算清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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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洛美协定》《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0个。

1975年2月,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5年。

通称第一个《洛美协定》。

1979年10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二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仍为5年。

1984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三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也是5年。

1989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四个《洛美协定》,有效期延长一倍,即10年。

综观上述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使用关系是有生命力的。

但也应当看到:迄今为止,《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

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两者的共同点。

但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

简言之,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经济基础。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守”这两重涵义。

一、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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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六) 龙耒为你整理: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重点内容:1.各国家对自己货币的安排;2.国际贷款。

)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第二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一、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1.固定汇率制2.浮动汇率制二、国际货币体系(三)金融资助2.基金组织的贷款基金组织只对各会员国政府贷款,贷款的额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

目前,基金组织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1)普通贷款(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3)缓冲库存贷款(4)中期贷款(5)扩大资金贷款(6)结构性调整贷款(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第四节国际贷款的法律问题一、国际定期贷款二、欧洲货币贷款欧洲贷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四、项目贷款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

这种项目贷款方式牵涉到诸多当事人,从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来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涉及:(1)贷款人。

(2)项目主办人。

(3)项目公司。

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1)完工担保协议。

(2)投资协议。

(3)购买协议。

第五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证券概述国际证券种类繁多,各国对国际证券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一)国际股票(二)国际债券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第六节国际租赁的法律与实务一、融资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目录1.1.简述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的原因。

1.2.简述国际社会进人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阶段后的特点。

1.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转折的主要表现。

1.5.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1.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2.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弊端。

2.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3。

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2.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2.5.简述南北关系是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原因。

2.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2.7.简述“情势变迁”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合理性。

3.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必备的条件。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3.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3.4.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3.5.简述“减损义务”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3.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3.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3.8.简述《2000年通则》中对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3.9.简述在CFR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3.10.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3.11.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买方的责任。

3.12.简述不同种类的托收各自的内涵。

3.13.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内容。

3.14.简述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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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罗五个方面: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四)税收无不同待遇
税收无不同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

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不同待遇原则通常包罗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国籍无不同
2.常设机构无不同
3.费用扣除无不同
4.本钱构成无不同
(五)彼此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彼此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和解释不合的程序。

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关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双重征税协定中的投资所得主要包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

两个范本和各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都采用了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规定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纳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纳税。

为了包管居住国一方能分享必然的税收利益,国际税收协定在确认收入来源地国对各项投资所得有权课税的同时,限定其源泉课税的税率不得超过必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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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
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
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
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二)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
最早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72年8月瑞士与英国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对遗产的双重征税协定。

而国际上第一个综合性的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99年6月奥匈帝国和普鲁
士所缔结的税收条约。

经合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于1963年公布了由税收专家小组起草的《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1977年经合组织对草案进行修订,于1977年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范本及其注释,这是经合组织范本。

1967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专门成立了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组成的
税收专家小组,1977年拟订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及
其注释,于1980年公布,这是联合国范本。

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国籍无差别
2•常设机构无差别
3•费用扣除无差别
4•资本构成无差别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
和解释分歧的程序。

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国籍无差别
2. 常设机构无差别
3. 费用扣除无差别
4.资本构成无差别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
和解释分歧的程序。

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国籍无差别
2. 常设机构无差别
3. 费用扣除无差别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
和解释分歧的程序。

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4. 资本构成无差别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国籍无差别
2. 常设机构无差别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
和解释分歧的程序。

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3. 费用扣除无差别
4.资本构成无差别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国籍无差别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
和解释分歧的程序。

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2. 常设机构无差别
3. 费用扣除无差别
4. 资本构成无差别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和解释分歧的程序。

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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