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近六十年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大体历程;掌握近六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当代国际经济法“立法”、“守法”和“变法”之间的辩证关系;(2)国际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3)当代经济主权问题上的新争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4)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5)当代南北矛盾的根源和南北矛盾的实质;(6)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6C”律及其特点;(7)南南联合与南北合作的联系和区别;(8)南南联合在南北平等对话和南北互利合作中的重大作用;(9)中国在南北合作、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10)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领会(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2)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诸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原则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
应用应用上述知识,观察、分析和判断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断出现的新动态和新问题,思考中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对策。
历年考点: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3、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
1、在长达2、3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色彩。
2、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doc资料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九章
第九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第⼀节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式 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然⼈、法⼈、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因此,国际经济争端包括不同国籍的私⼈(即⾃然⼈或法⼈,下同)之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交往中产⽣的法律争端。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式有司法解决⽅式、调解解决⽅式和仲裁解决⽅式: (⼀)司法解决⽅式 1.国际司法解决⽅式 国际司法解决⽅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式。
国际法字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
《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可见,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职能存在很⼤的局限性。
⾸先,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限于国家。
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即⾃然⼈、法⼈、国际经济组织统统排除在外。
因此,它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
虽然,国家可以代表其国民在国际法院进⾏诉讼,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是代表其国民的政府必须居于原告地位;⼆是只能对另⼀个国家起诉。
因此,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充其量只扩及实际上的国家与他国私⼈的经济争端,并且需要转化成为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形式。
其次,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35800 8BD8 诘34630 8746 蝆hb34014 84DE 蓞39457 9A21 騡F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d23383 5B57 字38479 964F 陏N28210 6E32 渲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4992 88B0 袰28656 6FF0 濰27486 6B5E 歞34907 885B 衛F21319 5347 升32313 7E39 縹(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39095 98B7 颷40434 9DF2 鷲w~ X37224 9168 酨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36862 8FFE 迾)27763 6C73 汳(|&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31951 7CCF 糏M29996 752C 甬i29103 71AF 熯31504 7B10 笐sz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A29718 7416 琖,33206 81B6 膶27932 6D1C 洜$^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国际税法 第⼀节国际税法概说 ⼀、定义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与发展⽽形成的⼀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个分⽀。
⼆、产⽣ 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
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次世界⼤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
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三、调整对象 在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上,国际上存在着意见分歧。
⼀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也仅限于这种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是从狭义的⾓度来理解国际税法。
按传统的法学分科,严格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划分界限,把国际税法看成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
德国学者古斯塔夫;李⼘特就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法有关财政关系的法律”。
另⼀种意见认为,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纳关系。
两者都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关系,便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反之,如果不存在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然也就不会存在各国涉外税收的国际协调。
正由于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依存、同时存在,因⽽,就不能不把两者都列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显然,这种观点是从⼴义上来理解国际税法的,它突破了传统法学分科的严格界限,认为国际税法并⾮只是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是⼀个有着⾃⼰独特的调整对象的独⽴法律部门。
瑞⼠学者阿;阿;尼奇勒就持有这种观点。
总体⽽⾔,国际税法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调整国家的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税关系。
四、法律规范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
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5.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2.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3.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4.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加运保费 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 CIP运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6.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7.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8.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9.卖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订明货物规格;10.买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11.风险转移: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而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12.只要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到,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交给他处置如卖方已向买方提供提货凭证,风险就发生转移;卖方控制货物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13.买方承担风险:FCA CPT CIP FAS FOB CIF CFR 卖方承担风险:DAT DAP DDP14.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问其本人是否有过失,都应对违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15.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汉堡规则过失责任制度;国际航空运输:蒙特利尔公约16.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作用:1.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定有海上货物的证明2.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3.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17.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1汇付;又称汇款,由买方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包括电汇、信汇、票汇;2托收;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现在国际间银行多采取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调整托收关系;3信用证;指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为了调整信用证关系,国际商会制订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各国银行一般都采用它;三国际贸易管理与WTO法1.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待遇、特殊差别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和特殊差别待遇是优惠待遇,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2.关贸总协定GATT的最惠国待遇,性质上是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禁止对来自不同出口国的产品歧视;国民待遇义务的目的是禁止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禁止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3.贸易救济措施:指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国内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4.倾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5.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6.GATS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国内管理等;7.CATS的宗旨表现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8.GATS的基本结构;GATS包括三个层面的规定:1主体规范,共计29条;28个附件;3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9.GATS的适用范围;GATS适用于WTO各成员政府和主管机关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在其适用范围之外;WTO争端解决实践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10.GATS的具体承诺表;GATS所设定的市场准入义务、国民待遇义务和其他一些重要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具体承诺表中已列明的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凡未列入具体承诺表中的部门,成员就不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但是,如果成员在这些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还要维持或采取什么限制条件和措施的话,必须也在表中明确列出;11.GATS的非歧视待遇;GATS设定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义务,同时又设定了数项重要例外,包括边境贸易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及各成员的“自我豁免”;12.GATS的其他重要规范;GATS中涉及透明度、国内法规、特殊与差别待遇、一般例外等方面问题的规范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3.巴黎公约工业原则:1.国民待遇2.优先权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的申请3.独立保护专利、商标;14.伯尼尔公约文学艺术作品原则:1.国民待遇2.自动保护3.独立保护;15.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华盛顿条约集成电路;因特网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16.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本原则:1.最低保护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17.具有商业性的技术转让被称为技术贸易;在我国,“技术进出口”体现为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独立的与技术有关的权利的转让或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二是以技术为出资或投资等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18.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可以分为:独占性许可合同、排他性许可合同、普通性许可合同、分售性许可合同、交叉性许可合同;19.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和办理技术进口许可证,不得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四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1.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管制和保护;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1.属于契约式合营,可组法人也可不组;4.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1.可依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为其他形式;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的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1.不具有法人资格;6.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7.国际特许协议: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制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8.BOT: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与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偿清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9.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1.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2.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10.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1.税收鼓励措施2.财政性金融支持3.信息和技术援助;11.海外投资投资的保险范围: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德国有延期支付险,英国有其他非商业风险;12.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投资保证协定;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三种模式使用最广;13.投资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14.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范围、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外资利润汇出、缔约方的代位权、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内容:1.宗旨与投资担保业务2.组织机构与表决制度3.担保业务4.投资促进业务;MIC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理事会为权力机关;16.MIGA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已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17.MIGA承保险: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其他非商业风险;不包括货币贬值的风险;1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19.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TRIMs在促进投资自由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五国际货币金融法1.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二战之后,“布雷顿森林体制”诞生,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1978年,牙买加体系正式取而代之;现该体系仍在改革之中;2.货币主权包括:1.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2.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3.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4.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内容:1.确立汇率制度2.确立外汇管制制度3.创设特别提款权4.资金来源与法律援助5.其他事项;4.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无偿分配给各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官方机构之间;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币值比较稳定;5.国际贷款协议包括:1.商务事项条款2.贷款管理条款3.保护性条款必备4.法律事项条款5.一些银团贷款中的特殊条款;6.保护性条款包括:1.先决条件条款2.陈述与保证条款3.约定事项条款必备4.违约事件条款;7.约定事项条款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无担保协议中最重要的约定事项2.比例平等条款3.财务约定4.贷款用途5.资产处理限制6.合并条款7.其他约定事项8.银团贷款:也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团按照内部的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一个借贷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融通方式;当事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借款人、担保人;重要商业文件有委任书、信息备忘录;9.银团贷款特点:1.筹款金额大、期限长2.分散了贷款风险3.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4.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与购买贷款国商品相结合等的限制性条件5、筹款方式灵活、时间较短、费用合理;10.项目融资:指国际银团向某一特定项目提供借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银团贷款形式;11.项目贷款协议可分为无追索权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类;前者是指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后者是指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还进一步要求项目实体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12.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13.国际银行监管包括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和国际银行监管职责;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有:1.监管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2.流动性标准;国际银行监管职责划分原则:母国并表监管;14.证券法主要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2.禁止欺诈制度;15.国际证券发行方式:1.跨境直接发行2.存托凭证3.跨境反向收购;16.跨境直接发行:发行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在该市场交易和清算;17.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有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和多边证券监管合作,多边机构为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18.IOSCO目标:1.保护投资者2.确保市场公平、效率和透明3.降低系统风险;六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利;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基本理论原则:居住国原则、来源国原则;3.国际重复征税: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4.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税收管辖权冲突是产生的根本原因;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5.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2.免税法3.抵免法4.扣除法和减税法;6.税收饶让抵免: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给予抵免待遇;7.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8.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相同之处是同一来源地的所得在不同的税收管辖下被多次征税;区别是:1.产生原因不同,前者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后者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2.纳税主体不同,前者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后者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3.其他方面不同,前者没有国内重复征税,只涉及个人征税,与公司无关;后者有国内、国际之分,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前者只涉及同一税种,后者可能涉及多种税种;9.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均是纳税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但前者属于违法行为而后者至少在形式上不违法;10.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包括不报送和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谎报所得及虚构扣除;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利用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通过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11.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一般规制: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加强税法合规性调查;3.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建立所得评估制度;12.解决资本弱化:正常交易法英国、固定比率法大多数国家;1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1.制定国际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2.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3国际税款征管协助;七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1.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类型包括:协商、微型庭审、早期中立评估、争议解决小组、调解核心等;ADR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便捷性、减少对抗性、保密性;2.国际商事仲裁,特点:裁决的终局性;有关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3.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谈判、当地救济、外交保护、国际仲裁;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成立的ICSID 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重要平台和机制;5.中心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仲裁裁决、裁决的撤销;6.WTO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统一性、专门性、“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
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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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章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第 1 页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四章
第四章国际技术转让法 第⼀节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说 ⼀、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将⾃⼰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的法律⾏为。
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
各国的法律对什么是国际技术转让持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将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称之为国际技术转让,是⽐较切合实际的,也是国际上⼀致的看法。
中国⽴法也是以技术转让是否跨越国界作为标准,衡量是属于国际技术转让还是属于国内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动守则草案》对技术转让的内容列明如下: (⼀)各种形式的⼯业产权的转让、和授予许可,但是不包括单纯的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这三种⼯业产权的转让和使⽤许可; (⼆)以可⾏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册、公式、基本或者详细的⼯程设计、培训⽅案和设备、技术咨询和管理⼈员服务,以及⼈员培训等⽅式,⽽提供专有技术和技术知识; (三)提供⼯⼚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以及交钥匙项⽬所需的技术知识; (四)对于将要或已经购买、租赁或依其他⽅式获得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或原材料,提供取得、安装和使⽤所需的技术知识; (五)提供⼯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
但各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内容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细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以下内容: (⼀)⼯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即发明专利权、适⽤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转让或使⽤许可(仅涉及商标权的转让除外); (⼆)专有技术的许可,即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或者传授未公开过、未取得⼯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某项⼯艺以及产品设计、⼯艺流程、配⽅、质量控制和管理等⽅⾯专有技术的许可; (三)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四)含有⼯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项内容的合作⽣产和合作设计; (五)提供含有⼯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项内容的成套设备、⽣产线和关键设备。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法规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法规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经济法:调整国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法渊源,这些国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2、国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国的法律地位,由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一、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广义:还包括个人、法人、企业团体之间的关系。
狭义:政府、国际组织之间。
3.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二、主体(一)自然人:市场经济国家:凡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当主体计划经济国家:自然人一般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我国94年自然人可以充当主体)(二)法人:(最积极、最活跃、最普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合法成立的法人都可以计划经济国家:审批制(严格审查)被动到主动(我国曾出现小企业挂靠大企业出口,94年后改为登记制)(三)国家:具有特殊性(主权象征)国家主权豁免权:绝对豁免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豁免相对豁免论:国家作为经济主体活动时,为平等主体(四)国际经济组织(有独立机构)三、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单边、双边区域性、世界性国际惯例:(任意性明显):选用:可以依双方意思进行修改不选用:可以但一方不可以强迫另一方使用。
联合国大会规范性文件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发展中国家:订立专门涉外法律发达国家:国内民商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事务四、基本原则(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一)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对自然资源有永久权力2.对国内经济活动有管理监督的权力3.对国外资产可以进行国家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不分大小强弱,地位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有合作基础和合作发展潜质五、作用(从中国视角)1、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2、从法律上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3、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外经济合作4、及时为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5、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第二章(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说一、概说二、概念:广义:不仅包括纯粹国际货物买卖,还包括保险、支付等。
狭义:单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三、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组成(一)国际贸易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四、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1.概括式: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①营业地是公约成员国②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成员国法律货物:排除7种后,为有形动产买卖合同:仅限于买卖合同2.排除式:(7种)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合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约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只管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FCA:卖方在指定的地方或范围内,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或选择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目录1.1.简述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的原因。
1.2.简述国际社会进人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阶段后的特点。
1.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转折的主要表现。
1.5.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1.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2.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弊端。
2.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3。
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2.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2.5.简述南北关系是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原因。
2.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2.7.简述“情势变迁”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合理性。
3.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必备的条件。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3.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3.4.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3.5.简述“减损义务”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3.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3.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3.8.简述《2000年通则》中对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3.9.简述在CFR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3.10.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3.11.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买方的责任。
3.12.简述不同种类的托收各自的内涵。
3.13.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内容。
3.14.简述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余劲松教材版 ()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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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三)国家行为原则1、概念: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2、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力与尊严3、管辖豁免的例外:商业交易二、单独关税区(一)单独关税区的概念:是依据《关贸总协定》及其《WTO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两个协定中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两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只限于特定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2、基本法律能力: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3、在非成员国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1、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2、法理解释上的两种主张:为职能必要说;为代表性说3、国际经济组织所享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与职能而昬4、通常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没收,档案不受侵犯等二、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1、根据其宗旨、职能、成员构成等因素分类: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2、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分类:国际货币、金融、贸易等重要领域(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成立:1944年7月签定,1945年12月27日成立2、职能:制定规章;金融职能3、主要机构:①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各国派理事和副理事1人组成,任期5年,每年1次会议②执行董事会:24个执行董事组成,8名董事由基金份额最高的成员国分别委派,其余按地域分成选举区推选,中国为上检,单独1名;执行总裁1人,任期5年,无投票权,只有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才可投一决定票③每成员国250个基本投票权,每10万美元增加1票计算总票数④1980年4月17日,恢复中国席位(二)世界银行集团(三)世界贸易组织1、成立: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WTO协定》成立,是关贸总协定谈判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是其继续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