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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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9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为同学们整理了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详细讲解,希望能帮助考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强化考生的学习能力,我们愿与法硕学子共同进步,一同迈向成功的顶峰。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

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

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川高法〔2018〕15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川高法〔2018〕15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川高法〔2018〕15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健全执行工作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被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以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第三条刑事裁判生效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没有可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或者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应当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

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汇总

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汇总

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潜在刑事法律责任汇总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企业能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

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

司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刑事罪名及法律责任如下:1、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2. 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前述骗取贷款罪的加重罪名,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

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折叠编辑本段构成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

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

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

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

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社会中的所有正常活动都是有规律的,并且针对于社会中的一些公共财产,我国法律是不允许认为的进行破坏的。

如果有这种行为的话,就有可能触犯我国的毁坏公共财产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这应该是我国公民具有的基本法律常识。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2006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刑事部分除外,以下简称92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99样式)、《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调解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执行,司法赔偿法律文书的制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但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执行法律文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裁判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语言严谨,论证充分,繁简适当。

二、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与证据、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第五条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六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第七条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依次编数个分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川高法[2002]275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2〕275号2002年10月17日)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一)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制裁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实施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不受人民法院是否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生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公正、有序进行,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减刑、假释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合议、公开、公正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刑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审理假释案件,应当听证。

第四条减刑、假释听证过程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听证,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六条合议庭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第七条合议庭听证并评议后,应当作出裁定或决定。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难以作出裁定或决定的,由庭长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八条经听证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罪犯是否具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事实的依据。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九条下列案件,应当组织听证:(一)假释案件;(二)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案件;(三)罪犯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案件;(四)需要适当缩短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的减刑案件;(五)需要突破法定减刑标准、幅度的减刑案件;(六)在犯罪地或服刑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减刑案件;(七)对裁前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减刑案件;(八)对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情况有异议,影响其减刑的减刑案件;(九)被假释的罪犯有特殊情形,可予以减刑的案件;(十)罪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或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再次被提请减刑的案件;(十一)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减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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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文合同诈骗案例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文,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文关于HCL、HCH和HY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报案人:LHY,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CH,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Y,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CL,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案由:合同诈骗一、主要涉案事实:2017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HCH和HY找到我,以高额利息(月息6分)为诱饵,骗我借钱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HCL,帮助“周转”还贷(还贷后再续贷)。

两人又编造种种理由说还贷时间比较紧,HCL是A公司法人,在外地,要我先打款到A公司账号,事后再由HCL在借据上补签字。

我当时并未与HCL直接认识,便有些犹豫。

为了制作充分的假象,HY利用自己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身份当场拿出了一份所谓A公司贷款凭证的材料,又说借款时间只要一个月,H、H二人又分别以“经办借款人”和“担保见证人”名义向我出具两张“借据”(一张200万元,一张250万元),约定了打款账号、利息、借款期限、还款人等内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法(2017)20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法(2017)20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法(2017)20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道运输人民法院中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已经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种基层法院要迅速就各辖区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有关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具体数量、管理机制、配合联动等事项。

在实施中,立案、民事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要兼顾立审执份力原则。

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要求,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执行指挥中心等功能作用,切实处理好人民法庭审判资源配置与破解执行难的关系。

泸州、达州、攀枝花、自贡地区法院尤其要加大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工作创新探索力度,努力为全省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先进工作经验,贯彻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2017年6月21日四川省高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过)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悉案情、社情优势,有效调动各方力量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及时维护申请抗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着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景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骚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創定本暂行规定。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为准确适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市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川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二、刑事量刑的基本原则1.量刑公正原则:要求刑事量刑应当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公正判断,确保刑罚能够合理的反映犯罪的性质和威胁程度。

2.量刑适当原则:要求刑事量刑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情节、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衡量,确保刑罚既能达到威慑作用,又能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3.量刑决定原则:要求刑事量刑的决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恢复原状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量刑保障原则:要求刑事量刑的决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对于特殊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三、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测度方法: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等因素,确定量刑的起点和幅度,并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刑种、刑罚限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测度,以确定刑罚的水平。

2.量刑的结构方法: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的数额,合理选择并运用罚金、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种。

3.量刑的关系方法: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赔偿行为等因素,从整体上判断刑罚高低。

四、一般犯罪量刑的具体规定1.禁止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2.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例如对于初犯、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可考虑缓刑、附带义务等刑种。

3.情节严重的犯罪,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刑罚,例如对于多次作案、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等犯罪行为,应当加大刑罚的幅度。

五、特殊犯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对于在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特殊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强奸、虐待未成年人、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应当加重刑罚的幅度。

六、量刑的个案认定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具体个案,应当根据其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06.27
•【字号】川高法[2013]362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
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标准是什么?1、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

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标准是什么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

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

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

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3、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对私分国有资产或私分罚没财物罪名量刑标准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四川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川⾼法[2017]60号,2017年3⽉1⽇起施⾏)为进⼀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关于开展扩⼤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川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等14个罪名及罚⾦、缓刑量刑适⽤。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章⼀般规定⼀、罚⾦刑适⽤的基本原则1.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等,并综合考虑被告⼈缴纳罚⾦的能⼒,依法判处罚⾦。

2.判处罚⾦应当客观、全⾯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规定“可以并处”罚⾦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的财产状况,⼀般应判处罚⾦;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的犯罪,对罪⾏较轻且具有缴纳能⼒的,可以考虑单处罚⾦。

4.未成年⼈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犯罪的,可以根据未成年⼈家庭情况减少罚⾦数额。

未成年⼈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的犯罪,可以根据未成年⼈的家庭情况不判处罚⾦。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的具体地位、作⽤、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

除特殊情况外,如主犯是未成年⼈、已满七⼗五周岁的⼈等,对从犯判处的罚⾦数额⼀般不宜⾼于主犯的罚⾦数额。

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照⾃然⼈犯罪的⼆⾄五倍确定罚⾦刑的起点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的罚⾦数额⼀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数额。

7.被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档量刑的,应当在下⼀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罚⾦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是什么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是什么

破坏⽣产经营罪的特征是什么
⼀、破坏⽣产经营罪的特征是什么
(⼀)客体要件
公司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集体、个⼈⽣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犯罪对象是与⽣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财物,⼀般是正在使⽤中的各种设备、⽤具以及牲畜。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法破坏⽣产经营的⾏为。

(三)主体要件
⼀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的。

⼆、如何认定破坏⽣产经营罪
根据《四川省⾼级⼈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破坏⽣产经营罪。

刑法第⼆百七⼗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产经营的”⾏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破坏⽣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产、经营停顿,给⽣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的。

以上就是对破坏⽣产经营罪的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怎么处罚的详细解答。

如果您还有不明⽩的,可以咨询律师,毕竟他们是专业⼈⼠,解答起您的法律问题,更加的准确和熟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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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范文

报案材料范文

2015报案材料范文第1篇:报案材料范文XX市公安局网监: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我是XX游戏的爱好者,在X游戏X区X服务器,2015年X月X日,我在X地方上网玩XX游戏时,一位名叫X的玩家在网上(地方)叫卖装备,X其联系电话是:X。

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

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时间:XX年X月X日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帐户名:XXXXXXXXX帐号:XXX银行,XXX号码卖家电话号码为:XXXXXXXXX注意:1、报案材料需使用A4纸,可以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2、以上为报案材料范本,每案情况各不相同,请报案人自行组织语言。

第2篇:报案材料范本XXXXX:我叫XXX,今年XX岁。

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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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9年07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2702 【字体:↑大↓小】背景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发布日期】2002.05.14【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的;(2)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3)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0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300万元以上的;(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

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50万元以上的。

八、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或者给公民、国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九、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柰证,面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的;(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给投资人、债权人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二次以上的;(2)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内幕交易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内幕交易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因内幕交易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个人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诱骗,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受过行政处罚,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3)伪造交易记录、逃避审查,影响极坏的。

十五、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十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

十七、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十八、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洗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多次洗钱的;(3)洗钱行为引起新的严重犯罪的;(4)洗钱行为影响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的。

二十二、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2)因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3)将骗取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特约商户人员相勾结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三、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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