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中文打字速度测试软件v1.4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_OK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_OK
10
(二)正文
事实 判决理由 判决结果
11
1.事实
(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写 为:“公诉机关指控,… … ”;
(2)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写 为:“被告人x x x 辩称, … … ”,“被告人x x x 的辩护人认为, … … ;
(3)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4)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
3.公诉机关的称谓:在首部写明公诉机关的 称谓,即“公诉机关x x x人民检察院”,此 项内容写在编号下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
6
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系自然人的,应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12
2.判决理由
判决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它为判决结论 提供事实和法律根据,是将犯罪事实与判 决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纽带。它向人 们所展示的是判决结果形成的逻辑思维过 程。如果判决书缺乏理由和论证,或者论 证得不充分,就难以使被告人心服口服, 也就不能发挥判决书惩治犯罪、教育群众 的作用。
13
事实理由,即判决的事实根据.具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事实的高度概括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需针对案件事实,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 的行为性质作出评述。分析要有针对性,具有个 性; (2)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确定罪名; (3)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针对性地分析评判, 明确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刑事判决书及案例分析

-刑事判决书及案例分析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浉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结实,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蠡,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牛结实伙同何斌(另案处理)骑摩托车窜至信阳市民权大桥附近,见被害人代凤霞手持布包在前行走,被告人牛结实遂上前谎称捡到钱并愿意与其平分,代凤霞默认,这时何斌过来谎称其丢钱,要求看看牛、代二人身上的钱,牛将其身上的钱给何斌看,何说不是他的钱后还给牛,代又将其装钱的布包给何斌看,牛结实与何斌此时趁代凤霞不备将1200元钱掉换,后被代发现二人即骑车逃窜。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牛结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判处。

公诉方为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庭传唤了被害人代凤霞,听取其证词,并请被告人也做了陈述。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牛结实谎称捡到钱要与被害人代凤霞平分,是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代虽然听信了被告人的谎言,将钱给何斌看,但代主观上并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只是所有人对财物占有上的弛缓,而并非对财物所作出的处分。牛、代二人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窃取财物的,对财物的取得最终还是靠“窃”而非“骗”,本质上仍属于秘密窃取,故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结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河北日报于山判决书

河北日报于山判决书

河北日报于山判决书

2021年7月23日,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庭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原河北省昌黎县委原书记于山的刑事判决书。于山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据了解,于山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曾担任河北省昌黎县委书记,期间涉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99.1万元(折合约400万美元),涉及多人、多个案件。同时,他还涉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据,明确指控于山的罪行。于山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情况,积极退赃挽回损失。但由于他的违法行为数额巨大,罪行严重,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终被判以无期徒刑。

此次于山被判刑,不仅是河北省反腐败斗争的一次重要胜利,更是中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又一次深刻实践。它彰显了中央

反腐败斗争政策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坚定决心和强烈决心,体现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鲜明态度。

同时,此次判决也为那些仍在为权力和金钱而迷失自我的人敲响

了警钟。它表明官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纪律性,不能

迷失自我,不能屈服于金钱的诱惑,必须始终具备坚如磐石的原则和

执政为民的理念。

综上所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曾肆意妄为的于山进

行了妥善的处理,展示了中国反腐败的强劲立场,并更加鞭策了全国

各级党员干部自我检查、坚决加强自身作风的意愿和力度。我们相信,在不断加强反腐教育的推动和全社会反腐氛围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

刑事无罪判决书范文

刑事无罪判决书范文

刑事⽆罪判决书范⽂

刑事判决书还是有着很重要的地位的,但是什么是刑事⽆罪判决书,和⼀般的判决书有什么不同。店铺⼩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刑事⽆罪判决书范⽂”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罪判决书范⽂

⼈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被控告的⾏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宣告被告⼈⽆罪所作的书⾯决定,称为第⼀审刑事⽆罪判决书。

⼀审刑事⽆罪判决书的格式与⼀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部、正⽂(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的特点。

事实和理由

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种情况:

⑴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没有检察机关或⾃诉⼈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剖⽩,从⽽明确肯定被告⼈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⑵属于证据不⾜,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犯罪的理由。

⑶属于被告⼈⾏为是错误的违法⾏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的⾏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的⾏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为,因⽽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卖淫是⼀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可能会传染性病,破坏别⼈的家庭。组织别⼈卖淫的⼈更是罪⼤恶极,组织卖淫的刑事判决书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搜集了⼀个相关的案例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被告⼈蒋某甲,男,1984年9⽉14⽇出⽣于⼭东省枣庄市⼭亭区,汉族,初中⽂化,农民,住⼭亭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7⽇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25⽇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2014年6⽉12⽇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李某甲,男,1990年12⽉6⽇出⽣于⼭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化,农民,住沂南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7⽇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14⽇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12⽇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王某甲,⼥,1990年6⽉18⽇出⽣于⼭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中⽂化,农民,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7⽇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14⽇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12⽇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王某⼄,男,1989年3⽉22⽇于⼭东省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化,农民,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7⽇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14⽇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12⽇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孙某,男,1990年12⽉29⽇出⽣于⼭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化,农民,住桓台县。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7⽇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14⽇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12⽇被本院取保候审。

刑事判决书范文

刑事判决书范文

刑事判决书范文

刑事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审理法院,XXX。

审理法官,XXX。

案件,XXX。

判决书。

原告XXX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XXX犯有XXX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判决。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二、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三、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四、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五、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六、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七、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八、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九、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十、被告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 万元。

以上判决如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法院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以上为刑事判决书范文,如有异议请及时上诉。

判决书格式

判决书格式

判决书格式

篇一:刑事判决书标准格式

某某某某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某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

公诉机关某某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

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某某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某某某某]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某某某犯某某罪,于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某某某独任审判),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某及其辩护人某某某、证人某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

某某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起诉书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的叙述及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某某某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意见的要点)。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经过应予以详述,不可抽象

概括。叙事要前后照应、情节完整。必须

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本院认为,……〔对于指控罪名是否成立、如何量刑予以充分论证;认真评述控辩双方意见;对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给予说明。〕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引用条文要有条理和顺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某犯某某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某某某……(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许霆案判决书全文

许霆案判决书全文

许霆案判决书全文-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许霆案判决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强奸案刑事判决书

强奸案刑事判决书

强奸案刑事判决书

每个⼥孩都应该有⾃⼰的梦想,都应该被尊重,但是社会上⼀些泯灭良⼼的不法分⼦总要打破这个美好的⽣活状态。在我国,强奸罪被纳为刑法类,有极为严厉的刑罚⼿段,这位⼴⼤⼥性同胞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在这个世界上⼏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为都属于犯罪⾏为,由此可见,⼥性的⾝⼼健康尤为重要。那么强奸案刑事判决书是怎样的呢?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讲。

××××⼈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民检察院。

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出⽣地、⽂化程度、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写明姓名、⼯作单位和职务)。

××××⼈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犯××罪,于××××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持公诉,被告⼈×××及其辩护⼈×××、证⼈×××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检察院指控,……(概述起诉书中对于被告⼈的犯罪事实、证据的叙述及适⽤法律的意见)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对指控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意见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经过应予以详述,不可抽象概括。叙事要前后照应、情节完整。必须

对主要证据进⾏分析论证。)

本院认为,……〔对于指控罪名是否成⽴、如何量刑予以充分论证;认真评述控辩双⽅意见;对判决适⽤的法律依据给予说明。〕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引⽤条⽂要有条理和顺序),判决如下:

故意伤害致死判决书

故意伤害致死判决书

故意伤害致死判决书

彭小平等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24日以(2008)维检刑诉字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平、刘洪、刘民全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和贵荣、王桂英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应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贵荣、王桂英及委托代理人赵莲花、陶永泉,被告人彭小平、刘洪、刘民全及辩护人秦建华、和明、吴培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年6月20日提出申请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7日20时许,维西县永春乡白帕组的和晓龙与同村的钱小松、王迎庆、杨和星、卢银到保和镇东大街烧烤店吃东西,在吃东西时五人喝了三瓶白酒(茅粮好),酒后五人到保和镇小平街粮贸顶尖歌厅玩,在歌厅里五人喝了一瓶红酒(宫桂),约23时许,五人出来到外面准备回家,钱小松、王迎庆、杨和星走在前面,和晓龙、卢银走在后面的人行道上,和晓龙边走边用脚踢路边的房门(卷帘门),踢了四五家门后,钱小松、杨和星劝和晓龙“不要乱,快回家”和晓龙不听劝阻继续踢,在走到保和镇小平街名匠理发店门口时和晓龙用脚朝放在门口的铁铲踢了一脚,将铁铲踢到名匠理发店的玻璃上,铁铲掉在地上,卢银走上前用脚朝铁铲又踢了一脚,犯罪嫌疑人周洪友(在逃)与何小燕从理发店出来,周洪友手里拿着一条小方凳,何小燕抢了和晓龙手里拿着的还剩一部分啤酒的啤酒瓶,并与和晓龙发生争吵,和晓龙的同伴看见后,钱小松在理发店门口找了一把拖把,卢银、王迎庆、杨和星每人找了一根木棒朝周洪友、何小燕追去,周洪友、何小燕两人用手中的东西朝五人打去,便转身朝粮贸歌厅方向逃跑,五人拿着东西朝两人身后追去,周洪友、何小燕两人跑到粮贸歌厅里找张前淑,张不在,周洪友打给张前淑说:歌厅里有人来乱。张前淑对在眉山怪味烧烤店吃东西的刘洪、刘民全、胡勇、熊华奇说,下去看一下,有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1)案件的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是自 诉人提起自诉的,何时起诉的;
(2)起诉的案由; (3)是合议庭审判还是独任审判; (4)是依法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 (5)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和派何人出席法庭支持公
诉; (6)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是否到庭 参加诉讼。
第六章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
第一节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概述
1、概念: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 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 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 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及如何处罚时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辩护人如果是经人民法院指定的、则应写明为“指定辩护 人”及其姓名等。
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被告人的 下一行,不要集中列写辩护人。
.
6.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了诉讼代 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所在 单位。
.
7.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
5.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 “辩护人x x x,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 别、职务及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如“辩护人x x x.男,x x x公司职员,被告人的父亲”。

崔英杰案一审判决书

崔英杰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一中刑初字第35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村9月19

庄路)。因

被告人牛许明,男,20岁(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恒昌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348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普,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玉利,男,24岁(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平县,高中文化,北京雨辰视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健华,男,20岁(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

1屯)。

月11日

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扎伤城管人员的犯罪事实,张雷、张健华仍为崔英杰联系在天津的贾XX帮助崔安排住处,牛许明、段玉利分别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匿。被告人

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车、段玉利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几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英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假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假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假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理经过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一审请求情况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XX月份以来,被告人XX从广州通过物流的方式向XX贩卖假烟。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将贩卖给XX的1000条假烟(价值586000元)通过广州的XX司运往XX市XX区未来路与货栈街交叉口向西50米处路南的XXXX司。同时从XX的仓库内查获XX贩卖给其的假烟466条,价值33224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提请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的量刑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在XX市货栈街154号院内XXXX司扣押的其贩卖给XX的假烟为600条,从XX仓库内查获的假烟不是其所销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从XX公司扣押的假烟数量应为600条;2.从XX仓库内查获的466条假烟并非被告人XX所销售;3.被

告人贩卖假烟的销售金额应以其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准,请求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XX年XX月份以来,被告人XX通过物流的方式从XX 向XX(另案处理)销售假烟。XX年XX月XX日,XX卖局在XX市XX区金成东苑26号楼34号地下室XX租用的仓库扣押XX向其销售的466条假烟。同年XX月XX日,XX卖局在XX市管城区未来路与货栈街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的XX公司处扣押XX向XX销售的1000条假烟。经鉴定,涉案假烟价值人民币918240元。

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范文

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范文

法院判决书文本格式

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被告人徐X,男,XXXX年X

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

。,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

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

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

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

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

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

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

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 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3年4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 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区人民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

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法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坐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 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科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拆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脚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在两道门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于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灌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为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

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丈夫再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关了门,坐在堂屋里靠灶屋门口的方登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闯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纪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

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2013年5月29日

书记员:陈XX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