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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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聘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之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医院招聘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之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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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聘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之安乐死的伦理争议中公医疗人才网为考生提供医学伦理学相关知识: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
(1)安乐死是变相杀人,安乐死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背道而驰;
(2)医生不可杀人,只有法律部门才能依法结束一个人的生命;
(3)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违背人道原则;
(4)安乐死以不可逆的诊断为前提,它有可能使病人错过自我改善、继续治疗得以恢复和使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疗法三个机会;
(5)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2.支持安乐死的主要理由
(1)有利于病人的自身利益;
(2)从生命价值原则出发,人应该尊重生命,同时也应该接受死亡;
(3)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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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

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安乐死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

这个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伦理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分析和探讨。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学科。

在伦理学的框架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符合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尊严的原则。

患者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遭受病痛的折磨和无谓的痛苦。

这种选择应该是自愿的、理智的,而不是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强制或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次,安乐死符合道德上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医学领域,我们应该尽力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治愈的疾病,让患者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是不公正的,而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然而,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重生命的原则。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遭受痛苦,也应该尽力维持患者的生命,而不是提前结束它。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并不违背尊重生命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折磨,让他们在尚有尊严时离开人世。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让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合理地分配给那些更有希望治愈的患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合法化,而在其他国家则被禁止。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涉及到医疗行为和医疗伦理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由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来实施。

这种合法化是基于对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而在其他国家,安乐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

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生命的神圣性高于一切,任何形式的终止都是不道德的。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甚至可能被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安乐死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患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证明其疾病无法治愈且遭受着极大的痛苦。

医疗伦理辩论辩题

医疗伦理辩论辩题

医疗伦理辩论辩题正方,医疗伦理辩题,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医疗行为,旨在帮助患者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生命。

在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面临着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极端痛苦,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人道的选择。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实施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在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面临着极端的身体痛苦,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患者的人道关怀。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一些患者可能需要长期的护理和治疗,这不仅对患者本人造成负担,也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如果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好地继续生活。

最后,安乐死是一种尊重患者意愿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个体权利和自主决策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果患者明确表示希望结束生命,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继续承受痛苦和折磨。

总之,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减轻家庭的负担,并尊重患者的意愿。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实施安乐死。

反方,医疗伦理辩题,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极具争议的医疗行为,我们认为不应该实施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的倾向。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不道德的目的。

比如,可能会有人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家庭纠纷或者财产问题,这是对生命的严重侵犯。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对医疗伦理造成严重的冲击。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救治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如果医生开始实施安乐死,就可能会破坏医疗伦理的基本原则,导致医疗行为的混乱和滑坡。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削弱对病人的关怀和治疗。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会有人放弃对病人的治疗和关怀,转而选择结束他们的生命。

这不仅是对医生职责的严重背离,也是对病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总之,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的倾向,对医疗伦理造成严重冲击,削弱对病人的关怀和治疗。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实施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在生命结束中的伦理问题

医学伦理学在生命结束中的伦理问题

医学伦理学在生命结束中的伦理问题伴随着人类医学科技的进步,生命结束时的伦理问题日益凸显。

医学伦理学作为研究医学伦理问题的学科,也在不断的探索与引导人们在生命结束过程中做出合乎伦理的决策。

本文将探讨医学伦理学在生命结束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伦理问题一:安乐死与尊严死亡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治愈的病情下,通过医疗手段来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对于安乐死问题,医学伦理学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通过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避免长时间的痛苦折磨。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尊重生命,认为医生不应该成为终结生命的工具。

而尊严死亡,强调的是在维持患者尊严的前提下,以合理的医疗手段来缓解病痛,尽可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医学伦理学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促进尊严死亡的实现。

伦理问题二:器官捐献与道德约束器官捐献是一种在生命结束时,将自己的器官用于他人生命延续的行为。

尽管这是一种伟大的慈善行为,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伦理问题。

首先,如何确保器官捐献是自愿的,而非被迫的?其次,如何保证捐献者以及捐献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此外,如何在保证器官捐献合法性的前提下,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医学伦理学应当以保护捐献者的自由意愿和尊严为中心,倡导建立健全的器官捐献制度,并致力于推广器官捐献的伦理观念,以便更多人参与到器官捐献中。

伦理问题三:临终关怀与病人权益临终关怀是指面向生命即将结束的患者,提供身心灵的关怀与支持。

在临终关怀中,医学伦理的核心是尊重患者的权益和人格尊严。

过度治疗、无效治疗及患者痛苦治疗等问题是临终关怀中常见的伦理困境。

医学伦理学旨在帮助医生明确在生命即将结束时,何时停止治疗,并为患者提供合理的痛苦缓解措施,以确保患者能够安心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

伦理问题四:断绝维持生命支持的伦理考量断绝维持生命支持是指在无法挽救患者生命的情况下,主动中止生命维持措施。

这个问题涉及家属、医生和伦理学家之间的合作和探讨。

医学伦理学应当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伦理指南,帮助医生和家属做出正确的决策。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安乐死相关考点总结(2)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安乐死相关考点总结(2)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安乐死相关考点总结(2)反对安乐死/当前关于安乐死的争论/支持安乐死的依据?
【参考答案】
安乐死讨论:
1.定义: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

2.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法复原的绝症患者,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

3.正确对待安乐死:
a. 正确对待这一概念
b.进行死亡教育,树立正确的死亡态度,适应心理
c.加强安乐死的立法研究,不仅仅是伦理问题而且要有法律,立法是安乐死作为一种干预措施走向临床的唯一通道。

4.支持论据:
a.人权主义的观点(三段论证明)死亡是一种人权,而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

安乐死是死亡方式之一种,所以安乐死是一种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

b功利主义的观点
c.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弗兰西斯培根说:医务人员有两个基本职责:一是延长病人的生命,另一个是减轻病人的痛苦。

d.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观点。

5.反对论据
1.生命神圣论的观点
2.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3.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
4.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5.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6.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
7.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赡养,老年压抑,多米诺骨牌)。

医药伦理-安乐死

医药伦理-安乐死

安乐死在我国的现状
安乐死的争议
立法问题

争议:如“生命权的归属”;“安乐死” 和借“安乐死”实施谋杀的界定;无意 识状态下如何判断“安乐死”为个人意 愿;以贫困等理由实施“安乐死”是否 人道;“安乐死”过程的技术操作如何 才算科学;目前无法救治的顽症未来会 否有救治的可能等等。
伦理问题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 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 的任何绝症,只应该陪守到死.以尽孝 心,决不能催其早死,否则不孝的罪名 将永远也赎不清。 为了父母和亲人的疾病.即便四处求压, 不远万里求良方觅妙药,甚至负债累累, 压垮自己,也应该尽心尽力,毫无怨言, 只有这样做才能受到人们的敬重。
反对者的理由
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则。 安乐死违背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基本义务。 安乐死阻碍了医学的进步。 可能导致医生“道德滑坡”
支持者的呼声
人有权处理自己的生命:即有死的权利 和选择死亡的权利 一个毫无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生命是 毫无意义的。 死亡已必不可免、遭受着痛苦的患者, 结束痛苦比延长生命更重要。 安乐死可以节约医疗资源。

执行方 式
安乐死的分类
自愿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

同意方 式
安乐死的对象


晚期恶性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 重要器官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转者; 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 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本人无正常感觉、知 觉、认知等,经过长时间治疗也不可能恢 复正常者。 因各种疾病或伤残导致大脑功能丧失的部 分“植物人”状态的患者; 先天性智力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并不 可能恢复正常者。 ……


你支持安乐死吗?
不同职业文化程度对安乐死的看法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安乐死安乐死作为近年来在医学伦理学领域一个讨论的重点话题,一直广受大家的关注, 在医学事业单位等考试中也作为高频考点出现。

本文从事业单位的考试出发, 结合实际案例对安乐死进行分析, 以帮助广大考生理解记忆该部分内容。

今天医疗研究院为大家总结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之安乐死, 希望能给广大考生复习以帮助。

【案例】患者李某, 男, 40岁, 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

由于患者疼痛难忍, 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

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 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 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

服了农药, 丈夫不久死亡。

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 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伦理分析】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 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 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 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 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 经医生认可, 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

本案例中, 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 患者很痛苦, 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 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 法律为道德提供, 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

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 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 但是, 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 与法律相抵触, 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 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 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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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近年来,医学伦理学中关于安乐死与尊严死的问题备受争议。

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治愈或者病情极度痛苦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或服用特殊药物,结束患者的生命;尊严死则是指在患者自愿下,通过医疗手段提供舒适护理,缓解病痛,使患者在自己所选择的环境中度过最后时光。

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

安乐死和尊严死都与患者自主权和人的尊严有关。

安乐死的倡导者认为,对于处于严重病痛的患者来说,尊重他们的选择,尊重他们结束痛苦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主张,患者应该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而医生应该提供必要的协助。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医生应该致力于挽救生命和缓解患者的痛苦,而不是主动提供死亡选择。

尊严死相较于安乐死,更加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和人的尊严。

尊严死的倡导者强调,在疾病的晚期,医生应该提供舒适的护理,使患者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他们认为,不仅应该确保患者不受痛苦的折磨,还应该让患者感受到家庭的关爱和尊重。

尊严死注重的是让患者以尊严的方式离世,这也是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安乐死和尊严死都存在一些伦理和道德方面的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患者真正的意愿是非常困难的。

因为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带来的痛苦,患者可能表达出一时冲动的想法,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真正希望结束生命。

此外,医生在执行安乐死或尊严死时,是否会冲淡生命的尊严,对医生的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安乐死和尊严死在医学伦理学中存在争议,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确保遵循以下原则:确保患者真正意愿的明确表达和认证;充分尊重和保护医生的道德底线和自由选择权;确保完善的监管机制和程序以避免滥用。

在中国,安乐死和尊严死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文明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呼吁相关的立法。

对于无法治愈的终末期病患者来说,他们渴望得到更多的选择权,有自主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

安乐死与医疗伦理的探讨和分析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是指在有痛苦或者不可治愈的疾病情况下,经过医生和病人协商决定,用某种方法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被看做是一种合法的医疗方法,其实质是以较为人性化的方式缓解无法治愈、无法忍受的病痛和不安全感。

二、安乐死的分类关于安乐死,有相应的三种分类方式。

1、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指的是采取最低限度的医疗措施,放弃维持生命必须的治疗方法。

例如,对于绝症患者,停止人工呼吸、输液、输血等治疗,让病人自然然而行地结束生命。

2、主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些医疗手段来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注射致死剂。

3、非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指的是在病人未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决定的情况下,被家属或者医生强制性地实施安乐死。

三、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安乐死本身面临着很多医疗伦理问题。

1、人权问题安乐死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和自我决定权,病人是否具有放弃生命的决定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2、医生职业道德问题医生职业道德要求医生要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安乐死反其道而行之,存在着悖于职业道德的问题。

3、社会利益问题安乐死是否符合社会利益的根本需求,它是否能缓解患者的痛苦和不安全感,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1、安乐死是否合法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安乐死被视为非法行为。

但是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几个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医疗方法,其合法性与非自愿安乐死的机制和条件有关。

2、安乐死是否具有条件限制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医疗方法,但仍然存在很多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病人必须经过心理医生的评估、确认病情确实无法治愈、确保病人有无可回头的明确意愿等等。

五、结语安乐死作为一种医疗方法,尽管缓解了患者的痛苦和降低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但是它也面临着很多伦理和法律问题,需要探讨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以遵守,对于医疗人员、病人和家庭的利益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和意义。

医学伦理学论文:论安乐死——从生到死

医学伦理学论文:论安乐死——从生到死

从生到死,医学都在参与——论安乐死在现代医学中所扮演的角色从医学产生以来,对于医学的定义就在不断更新,有人觉得它是一门技术,有人觉得它是一门自然科学。

虽然在现在看来有些狭隘,但是这些看法也都没有错,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看法会显得不完善。

即使现在被普遍认可的定义,又如何能保证不在今后被改写呢?但是核心是不变的,医学是为了人类的健康,为人类解决疾苦。

那这里为什么不提到更好的生活?这也就是接下来我想要略加论述的。

在以往看来,医学应该是为了人类的健康,着力于改善人的生活质量。

可是如果,人不能好好地活着呢?也就是说,生,带来的是痛苦,那又该如何?纵观历史,如今的医学可谓是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但是,这种发展史没有封顶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如今还有许多疾病是人类无法攻克的原因。

那对于这些现代医学还没有有效治疗措施的疾患,我们该采取怎样的态度?积极研究是一方面,那另一方面,患者的疾苦,我们该去如何理解?特别是在濒死状态,并且现有医疗手段只能维持生命体征而无法维持生命质量的时候。

这时不得不想到安乐死这一概念。

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是由一位叫蒲连升的大夫实施的,但是他被逮捕并被起诉涉嫌故意杀人。

但是五年之后被判决无罪。

在这个案例中,病人已经处于死亡的边缘,延命治疗并不能给病人带来好的转机,更何谈生活质量,此外也是在经济上不断增加负担。

这时的生,已经不是快乐的事情,对于患者本身和患者家属而言都是痛苦。

此时才在患者家属的请求下,医生同意并实施安乐死。

但是对于安乐死一直存在争议,也没有相关的完善立法,各个国家所持态度也不一致。

安乐死是对死亡的选择。

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生,但是一旦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便拥有了对自己生命的权利。

选择死亡也是自己的权利。

但安乐死并不是简单死亡方式,往往请求死亡者无法自己结束生命,而需要另一方的帮助,或者被实施者丧失自我意识,而在法律监护人的请求下对其实施安乐死。

这也就是安乐死特殊的地方,首先,患者本身的状态是不能忽视的,即痛苦地活着,并且现有医疗方法除了维持生命体征以外无法使患者在生活上质量上有提高,其次是患者的自我意愿或非自我意愿的法律监护人的主动请求。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现代安乐死的定义及相关考点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现代安乐死的定义及相关考点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现代安乐死的定义及相关考点
为考生提供医学伦理学相关知识:现代安乐死的定义及相关考点。

1.现代安乐死的定义
现代意义的安乐死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并且痛苦不堪的病人,因为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救治无望和病痛无法解除,而由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经深思熟虑后作出理性决定,运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在无痛苦状态下提前结束生命的一种临终处置。

2.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的区别
根据实施手段的作为与不作为,可将安乐死分为两类:主动(积极)安乐死和被动(消极)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具有明显的区别。

主动安乐死是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病人痛苦的死亡过程,让其安宁、舒适地死去。

这种安乐死争议较大,是立法时主要解决的问题。

被动安乐死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停止使用抢救措施而仅给适当的维持治疗或者撤除所有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任其自然死去。

这种安乐死在古今中外的医疗实践中大量存在。

例题:
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的不同之处在于?
A.主动安乐是安乐死对象的家属主动要求;被动安乐死是其被动要求
B.主动安乐是医生采取促死手段使安乐死对象安然死去;被动安乐死是医生停止抢救甚至放弃一切治疗,任安乐死对象自然死去
C.主动安乐是负责医生主动要求;被动安乐死是其被动要求
D.主动安乐是安乐死对象自己采取促死手段致死;被动安乐死是其自己停止一切治疗,被动等死
E.主动安乐是安乐死对象主动要求;被动安乐死是其被动要求
正确答案:B。

伦理学之安乐死

伦理学之安乐死

伦理学之安乐死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其实早在古代就有部分少数民族抛弃羸弱新生儿和老人到了60岁被活埋的民间传说。

回顾历史,这些野蛮残忍的措施可算是安乐死的雏形,那是的人类和动物也差不多,为了迁移的便利,更好的与自然搏斗,往往将病人和老人杀死。

这种行为以及行为的意义自然与现代的不同。

安乐死是自17世纪才逐渐为人们首肯和提倡的,人们的本意自然也是好的,往往是用于减轻绝症病人的痛苦而实行的无痛苦加速死亡。

目前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而在我国,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于安乐死的本身。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当安乐死作为一个严峻的问题被人们提出并讨论时,绝大多数人并不能坦然的接受和理解,传统道德看来保存和延长寿命无论如何都是符合道德的。

作为一种新的死亡关,安乐死有着自己的历时必然性,现代追求的是生活的质量,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如果活着没有精神享受,没有尊严和意义,对现代人来说,承受这些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还不如安乐的死去。

其实在中国,按照人们的思想的进步,安乐死是可以被认同的,只可惜缺少了一些道德法律上的问题。

譬如一个绝症病人,在医院里,即使在自己或者家人同意之下,给患者执行了安乐死,在一个如此山寨的环境下,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患者自己同意了,就算有字句或者证人什么的,也有人会说这是造假的。

如果亲人反目,反过来告这个医院,那官司就说不清了,这是社会的悲哀,道德的沦丧。

这就类似各种扶摔倒的老人一样,或许你为了他做出了帮助,他却反咬你一口,这种事情本来我也不信,可是它确实发生了,还被报道了,这不得不使我心寒,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总有那么些老鼠坏了整锅汤。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的医学干预。

因而作为健康人的我们,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但“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奄奄一息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

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

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

3月31日,凭借生命维持技术存活了15年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终于在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医生将其进食管拔除后的第13天,画上了生命的句号。

对特丽来说,15年的持续性植物状态令她仅仅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她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她无法认知周围的人和事,不可能再发生任何人际关系,她本人也体会不到幸福、快乐,甚至是痛苦。

她拥有的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而不是生活。

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

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

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也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在越发重视“有尊严地生”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有尊严地死”这一具有同样意义的事情。

病人会选择安乐死,多数是为了保证自己这种死亡的尊严。

而从绝对自由的观点看,人对自己的生命有处分的自由,也包括了对死亡选择的自由。

1.109安乐死医学伦理与生命健康

1.109安乐死医学伦理与生命健康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 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 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 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 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 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 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 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 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我 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伦理争议
CONTENTS
Part 1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Part 2 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 Part 3 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 Part 4 尊重人权与情境选择之争 Part 5 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我国现状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 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 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案例
• 2003年初秋,在阿姆斯特丹,托莱尔的母亲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 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 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但托莱尔坚决不同意。
•???你作为医生同意吗?
案例
托莱尔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 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 2 0 0 3 年 11 月 3 0 日 上 午 1 0 时 , 托 莱 尔 和 她 的 二 个 姐 妹 、 孩 子 们 及 其 他 朋 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 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老太 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 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 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医学伦理 安乐死

医学伦理  安乐死
第一章 绪 论
相关概念
• 伦理学:研究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发展规 律的科学,是道德现象的系统化与理论化, 是关于道德的科学,亦称道德哲学。 •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 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准则的总和。 • 职业道德:指从事一定专业职业活动的人 们,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 准则和规范。
• 有一位身患晚期肝癌、对科技事业做出突 出贡献的七旬老工程师,和另一位年仅10 岁、患急性甲肝的小学生,同时到一家医 院就诊,要求住院治疗。但是,由于该院 种种医疗条件的限制,只能收留一位病人。 请问医生应该给哪一位病人开住院单?其医 学伦理依据是什么?
• 医生应该给10岁的小学生开住院单。这是因为: (1)从生命质量看,小学生的生命质量比老工程师 的生命质量高。七旬老工程师身患绝症,没有治 愈希望,预期寿命短;而10岁小学生有治愈希望, 能够恢复健康,预期寿命长。 (2)从生命价值看,小学生的潜在社会价值比老工 程师的潜在社会价值大。尽管老工程师曾为社会 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由于身患绝症,年事已高, 现已失去了继续创造社会价值的条件;如果治愈 了小学生,培养其成才,将来将给社会创造很大 的价值。 (3)从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来看,给老工程师投入 再多的卫生资源,也无法使其康复,只会是浪费 很多资源;而收治小学生,则可能收到理想的效 果,是对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
医学伦理学
• 涵义:运用一般伦理学的原理和道德原则 来研究、解决和调整医疗实践与医学科学 发展中人们的道德关系和行为准则的科学。 • 研究对象: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医疗卫生单位和社 会的关系、医疗卫生工作者与医学科研的 关系
护理伦理的理论基础
医生该为谁使用呼吸机? 县医院仅有一台呼吸机,正用于颅脑外伤 的老年昏迷病人,该病人经会诊已无望康 复,而且撤掉呼吸机很快就会死亡。一天, 急诊室来了一个有望康复的年轻病人也需 要用呼吸机。此时,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如果你是老年患者家属,你该怎么做?

医学伦理学-死亡伦理

医学伦理学-死亡伦理

第十单元死亡伦理
1.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
心脏和循环功能的丧失,即呼吸、心跳、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

2.脑死亡
指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

著名的哈佛标准:
同时规定,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

但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的病例除外。

《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
《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
安乐死伦理
1.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否接受的伦理问题
2.安乐死中知情同意的问题
3.安乐死与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的问题
4.安乐死与人的生存权相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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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
• 1、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文Euthanasia, 其原意为安详地死亡,或无痛苦死亡, 幸福的死亡。这种思想渊源久远。如中 国佛教的涅磐、圆寂、坐化等。古希腊、 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残疾人“自由辞 世”,这种安乐死的原意是指好死、是 无疾而终的概念,是对安乐死的广义理 解,与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有区别 的。
• * 荷兰安乐死法的几个基本要点: • ——对安乐死的对象,一般仅限于成人末期患
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患者有特殊规定 • ——就实施安乐死的患者而言,规定了七个条

• A、 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提出申请 • B、 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
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 C、 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其以后的发展情 况
• 定义四:安乐死行动是一个人(A)为了第二 个人(B)的利益杀死了B,而B 从被杀中受 益。这个定义的不足是明显的:没有给出遭受 痛苦的背景。
• 定义安乐死必须从两个前提出发: • 前提一:必须考虑安乐死这个词的词源是好死
这个本意
• 前提二:要考虑安乐死的各种不同情况
• 定义五 • Tom L. beauchamp, Amold I. Davidson且提出
• 安乐死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有三点:
• ——对象是那些因遭受极大痛苦的末 期病人
• ——必须是出于本人自愿的,这种自 愿没有任何外来干预
• ——由他人采取无痛致死措施致死。 而这种第三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 3、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多种不同的情况,必须加 以区分:
• ——一般的所谓无疾而终,这当然是安乐死,但 不是我们今天争论的安乐死
• ——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自然死, 这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安乐死
• ——由于撤除维持生命的种种措施而导至死亡, 消极安乐死。
• ——出于病人要求解除痛苦的要求而由第三者采 取无痛致死措施而引起病人死亡,这才是人们争 论不休的安乐死。也是伦理问题最尖锐的一种安 乐死
• ——由于病人丧失表示意识的可能由家属或医生 提出为解除病人痛苦而实行的安乐死
• 案例3 患者男,无子女,其妻李某,确 诊为胰腺癌,晚期,因经济困难主动要
求出院,因疼痛难忍,多次要求其丈夫
王某给吃点农药使其不再受罪,王在其 妻再三要求下,给其妻服了农药品1059, 当晚死去,后此事被人发现,有关方面 起诉,当地中级人法院判处其五年徒刑。
• 案例4
• 患者,kAREN qUINLAN,21岁,1975年4 月15日参加其朋友生日晚会喝了一些松子洒后 因服安定后夫去知觉,15分钟后停止了呼吸, 随后送进新泽新州一医院,9天后转至另一医 院,使用呼吸机,患者表现出痛苦神情,呈现 深昏迷状态,1975年9月开始鼻饲。尽管Q没 有恢复意识的可能,但医院仍在作各种努力。 Q的家人经过几个月后认为,Q不能再恢复意 识了,他的精神早已死亡。他们决定再不让Q 处于这种状态,并求助于Q的辩护律师A。在 新州法院法官M审理时,A根据宪法的隐私权 向法院提出了请求撤除呼吸器,法官M在审理 此案时表示,象Q这样的病人还不能认为是脑 死亡,但如果Q的家人坚持撤除呼吸器,他接 受他们的感受。
• ——担心引起“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 及其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何谓“滑坡效应”?
• ——与发展医学科学的矛盾 • ——担心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如可能的谋杀等) • ——并非没有其办法帮助疼痛难忍的病人,如
安宁医疗。
五、 荷兰安乐死法案的分析
• 1、 荷兰安乐死运动有悠久的历史
• 案例5
• 患者,夏素文,女,59岁,肝硬化腹水,肝 性脑病晚期,疼痛难忍,医性蒲连生在其子女 及本人再三要求下,开具注射100亳升的复方 冬眠灵处方,但护士在执行时只注射75亳升。 6小时后,应医生蒲和其子女的要求,再注射 100亳升冬眠灵,夏于1986年6月29日死亡。 案情因其长女向医院索赔及另一医生及护士向 法院告发而引起麻烦。
• 但这个定义仍是不完善的,因为:
• A意欲通过无痛致死的意愿必须是出自本人 深思熟虑的考虑而没有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 B的身份也不明。
• 据此,可将安乐死定义为:对那些遭受极大 痛苦且不可逆转的病人,在其本人深思熟虑的 要求下,由医生或法律授权的相关人员所采取 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无痛致死行为。
• ——1984年,荷兰最高法院认定在10个 条件下安乐死是可接受的。
• ——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 区议会以15票对13票通过“晚期病人权 利法”,1996年在争议中生效,1997年 联邦议会推翻这个法案。
• ——2001年荷兰议会表决通过了安乐死 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生效。
四、 安乐死的定义及理解
• 1、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针对那些 由于疾病折磨而要求主动结束生命的行
为而言的。指无痛致死术。如何定义产 生于此种情况下的安乐死呢?
• 定义一 :无痛地导致快速死亡。 (Marvin Kohl )这个定义与《牛津医 学辞典》的定义一样。但此定义显然未 考虑安乐死的背景,因为无痛快速致死 可以在很多情况下发生,但这些不是我 们讨论的安乐死。
案。
• ——1946年,美国2000名医师集会申请自愿安 乐死合法化
• ——1967年,美国成立安乐死教育基金会 • ——1969年英国上院对自愿安乐死进行了讨论,
但因多数人反对未有结果
• ——1979年,美、日、荷、澳、英等国代表在 东京集会,签订了《东京宣言》
•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协会成立
• 2、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在其著 作中主张采取措施让痛苦的病人死亡, 20世纪初,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 痛苦无望的病人,可根据牧师或法官的
建议,通过自杀或采取其它措施加速其
死亡,但安乐死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提出 是始自上世纪要30年代。
• 3、 纳粹德国玷污安乐死的名誉。1935年, 纳粹德国有一些医生提出:国家供养那些无法
了安乐死的定义必须满足下列五个条件: • (1) A的死亡必须是另一个人B的行为的结果; • (2)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B相信A正在遭受极大
的痛苦和不可逆的昏迷之中且无望好转; • (3) B意欲A死亡的首要理由是终止A的痛苦和
不可逆的昏迷;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引起A 死亡的手段将不产生任何大于B如果干预时A将 有的痛苦; • (4) A或B所选择的引起A死亡的手段应当是无 痛的,除非A或B对选择一种更痛苦的引起死亡 的手段有压倒一切的理由; • (5) 某人A的死是安乐死的一个实体而非胎儿 机体。
医治的人对国家是不利的,应当赋与他们“安 乐死”。1938年希特勒收到一位父亲要求处 死其畸形儿子的信,希特勒下令调查并授权医
生处死其儿子。随后即开始了对生理有缺陷人
的屠杀,以后又将之扩大到精神病人、非雅利 安人,并于1938年制定了安乐死纲领,近20 万人死于纳粹德国的“安乐死中心”。
• 4、 安乐死的复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1936年,英国上院曾提出安乐死法案。 • ——1937年美国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安乐死法
二、 几个安乐死的典型案例
• 案例1
• 患者,女,孙某某,50岁,肝癌晚期,腹水 及肝硬化,疼痛难忍,,每两小注射杜冷丁两 支仍不缓解疼痛,历时一周,病人向子女及医 生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子女跪下要求母亲收回 安乐死的决定。然而当疼痛再次发作时,其母 亲再次向他们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其子女也最 终明白了母亲的痛苦处境,医生在三个子女同 意下,于午夜注射较大剂量的杜冷丁,孙女士 平静地离开了人世。
• 案例2 • 患者男,胡某某,65岁,确诊鼻咽癌,癌细
胞已扩散至大脑,每当疼痛好转时,多次找医 生及院长谈话,要求安乐死,并取出有子女签 名的书面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逐个与子 女谈话,了解了病人的真实愿望,并经主治医 师、院长、科主任研究,决定给胡注射冬眠1 号,剂量略大于平时注射量。当第二天胡醒时, 看到身边的儿子,他明白了他们并未接受他的 要求,并立即烦躁不安,并再次坚决要求。医 生在再次征求其妻子及子女意见后,给胡注射 了剂量更大的冬眠1号,他也再未醒来。
• 但Q的医生R请求不要把死亡加给Q。1975年 11月,法官M决定不应拿掉呼吸器。几周后, 新州最高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医生在决定死
亡中的角色成为争论的焦点。经过两个月的商 议,1976年1月新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支持 Q一家人撤除呼吸器的请求,但决议并未执行, 因为Q的医生R拒绝这一判决,他认为如果这 样做将会成为他一生的最大不幸。1976年,Q 被转至另一家疗养院,这时Q已经有14个月的 无意识状态了。1986年6月,Q患上了肺炎, 家人拒绝再使用抗生素,6月13日才死亡。
• ——荷兰是历史上最开放的高度商业化的社会, 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务实、宽容、开放的特点, 允许同性恋、允许卖淫并纳税以及对安乐死的 宽容。
• ——宗教影响比较小,教徒仅占人口总数的 50%,宗教之风日益淡泊
• ——荷兰从历史上乐于接受不同地区的移民, 对外来文化比较宽容。
• ——虽然安乐死在荷兰也是很长时间处于不合 法的地位,但荷兰政府对过去发生的安乐死事 件,采取宽容的态度,不像一些国家严格处理, 因而人们逐渐接受了它。
• 3、 荷兰安乐死法案给我们的启示联 • ——安乐死是否为一个国家及其人民
接受,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不可能超越历史文化传统
• ——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酝酿过程
六、 安乐死和自然死及放弃治疗
• 案例:
• 患者王某,女,68岁,膀胱癌,有子 女8人,本人有求生欲望,但子女坚决要 求放弃治疗,并提用药要经他们同意,

• 定义二:用无痛的方法使那些由于不可医治的 情况或疾病而遭受痛苦的人死亡(Webster's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 定义三:对遭受着不可医治的或使人极度痛 苦的人实施一种安逸的无痛的死亡。(Healy,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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