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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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来医院是等死的,给与生命维持, 半月后死亡。
• 患者李某,72岁,脑溢血,病人失去知 觉十小时,医生建议手术,家属拒绝, 因为经济因难,示意医生给一点处置, 听其死亡,但家属不与签字。
• 2、 17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在其著 作中主张采取措施让痛苦的病人死亡, 20世纪初,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 痛苦无望的病人,可根据牧师或法官的
建议,通过自杀或采取其它措施加速其
死亡,但安乐死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提出 是始自上世纪要30年代。
• 3、 纳粹德国玷污安乐死的名誉。Biblioteka Baidu935年, 纳粹德国有一些医生提出:国家供养那些无法
• 案例2 • 患者男,胡某某,65岁,确诊鼻咽癌,癌细
胞已扩散至大脑,每当疼痛好转时,多次找医 生及院长谈话,要求安乐死,并取出有子女签 名的书面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逐个与子 女谈话,了解了病人的真实愿望,并经主治医 师、院长、科主任研究,决定给胡注射冬眠1 号,剂量略大于平时注射量。当第二天胡醒时, 看到身边的儿子,他明白了他们并未接受他的 要求,并立即烦躁不安,并再次坚决要求。医 生在再次征求其妻子及子女意见后,给胡注射 了剂量更大的冬眠1号,他也再未醒来。
• * 荷兰安乐死法的几个基本要点: • ——对安乐死的对象,一般仅限于成人末期患
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患者有特殊规定 • ——就实施安乐死的患者而言,规定了七个条

• A、 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提出申请 • B、 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
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 C、 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其以后的发展情 况
了安乐死的定义必须满足下列五个条件: • (1) A的死亡必须是另一个人B的行为的结果; • (2)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B相信A正在遭受极大
的痛苦和不可逆的昏迷之中且无望好转; • (3) B意欲A死亡的首要理由是终止A的痛苦和
不可逆的昏迷;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引起A 死亡的手段将不产生任何大于B如果干预时A将 有的痛苦; • (4) A或B所选择的引起A死亡的手段应当是无 痛的,除非A或B对选择一种更痛苦的引起死亡 的手段有压倒一切的理由; • (5) 某人A的死是安乐死的一个实体而非胎儿 机体。
• 案例5
• 患者,夏素文,女,59岁,肝硬化腹水,肝 性脑病晚期,疼痛难忍,医性蒲连生在其子女 及本人再三要求下,开具注射100亳升的复方 冬眠灵处方,但护士在执行时只注射75亳升。 6小时后,应医生蒲和其子女的要求,再注射 100亳升冬眠灵,夏于1986年6月29日死亡。 案情因其长女向医院索赔及另一医生及护士向 法院告发而引起麻烦。
• D、 与患者商量并得出结论,安乐死是惟一解脱 的办法
• E、 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四点写出书面报 告
• F、 征得另一位不受影响、独立判断医生的支持 • G、 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即所实行的
终止生命或帮助自杀的行为,必须按照医疗规范 所允许的方式。 • ——设置全国性的审核委员会(共设五个),对 实施安乐死的病例实行核查,如遇疑问则及时上 报地区检察官,由他们决定是否对有关医生提起 诉讼
四、 安乐死的伦理学问 题及其难产的原因:
讨论:安乐死最大的伦理学的难题 是什么?为何安乐死社会广 泛认同,但立法何以如此艰难?
• 安乐死立法进展缓慢的原因: • ——与传统的生观、宗教观的矛盾 • ——安乐死与医学宗旨及医生的神圣使命的矛
盾,对于不能治愈的疾病应从发展科学方面解 决,而不应采取安乐死的办法解决。
医治的人对国家是不利的,应当赋与他们“安 乐死”。1938年希特勒收到一位父亲要求处 死其畸形儿子的信,希特勒下令调查并授权医
生处死其儿子。随后即开始了对生理有缺陷人
的屠杀,以后又将之扩大到精神病人、非雅利 安人,并于1938年制定了安乐死纲领,近20 万人死于纳粹德国的“安乐死中心”。
• 4、 安乐死的复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1936年,英国上院曾提出安乐死法案。 • ——1937年美国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安乐死法
• 安乐死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有三点:
• ——对象是那些因遭受极大痛苦的末 期病人
• ——必须是出于本人自愿的,这种自 愿没有任何外来干预
• ——由他人采取无痛致死措施致死。 而这种第三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 3、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多种不同的情况,必须加 以区分:
• ——一般的所谓无疾而终,这当然是安乐死,但 不是我们今天争论的安乐死
• ——荷兰是历史上最开放的高度商业化的社会, 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务实、宽容、开放的特点, 允许同性恋、允许卖淫并纳税以及对安乐死的 宽容。
• ——宗教影响比较小,教徒仅占人口总数的 50%,宗教之风日益淡泊
• ——荷兰从历史上乐于接受不同地区的移民, 对外来文化比较宽容。
• ——虽然安乐死在荷兰也是很长时间处于不合 法的地位,但荷兰政府对过去发生的安乐死事 件,采取宽容的态度,不像一些国家严格处理, 因而人们逐渐接受了它。
• ——担心引起“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 及其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何谓“滑坡效应”?
• ——与发展医学科学的矛盾 • ——担心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如可能的谋杀等) • ——并非没有其办法帮助疼痛难忍的病人,如
安宁医疗。
五、 荷兰安乐死法案的分析
• 1、 荷兰安乐死运动有悠久的历史

• 定义二:用无痛的方法使那些由于不可医治的 情况或疾病而遭受痛苦的人死亡(Webster's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 定义三:对遭受着不可医治的或使人极度痛 苦的人实施一种安逸的无痛的死亡。(Healy, 1956)
• 这两个定义强调了安乐死是为了解除病人的 痛苦这一基本背景是正确的,但这两个定义未 考虑安乐死的实施者引起第二个人死亡的理由。 在不少情况下用无痛的方法解除病人的痛苦并 不都是安乐死
二、 几个安乐死的典型案例
• 案例1
• 患者,女,孙某某,50岁,肝癌晚期,腹水 及肝硬化,疼痛难忍,,每两小注射杜冷丁两 支仍不缓解疼痛,历时一周,病人向子女及医 生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子女跪下要求母亲收回 安乐死的决定。然而当疼痛再次发作时,其母 亲再次向他们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其子女也最 终明白了母亲的痛苦处境,医生在三个子女同 意下,于午夜注射较大剂量的杜冷丁,孙女士 平静地离开了人世。
• 定义四:安乐死行动是一个人(A)为了第二 个人(B)的利益杀死了B,而B 从被杀中受 益。这个定义的不足是明显的:没有给出遭受 痛苦的背景。
• 定义安乐死必须从两个前提出发: • 前提一:必须考虑安乐死这个词的词源是好死
这个本意
• 前提二:要考虑安乐死的各种不同情况
• 定义五 • Tom L. beauchamp, Amold I. Davidson且提出
案。
• ——1946年,美国2000名医师集会申请自愿安 乐死合法化
• ——1967年,美国成立安乐死教育基金会 • ——1969年英国上院对自愿安乐死进行了讨论,
但因多数人反对未有结果
• ——1979年,美、日、荷、澳、英等国代表在 东京集会,签订了《东京宣言》
•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协会成立
• 3、 荷兰安乐死法案给我们的启示联 • ——安乐死是否为一个国家及其人民
接受,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不可能超越历史文化传统
• ——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酝酿过程
六、 安乐死和自然死及放弃治疗
• 案例:
• 患者王某,女,68岁,膀胱癌,有子 女8人,本人有求生欲望,但子女坚决要 求放弃治疗,并提用药要经他们同意,
• 4、必须区别几种非安乐死的无疼致死的 情况:
• ——对不需要的胎儿给与无疼的堕胎, 虽是无疼的,但不是我们所讨论安乐死
• ——对死刑犯的处决改用药物,也是无 疼致死,但非安乐死
• ——为了某种目的(如钱财)以无疼致 死的方法致人于死命的情况也非安乐死。
• 5、有一种意见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 “安乐”而不是“致死”,因此不赞成 把安乐死定义为无痛致死术。这种意见 把安乐死的用意(目的)和安乐死最本 质的东西混淆起来了。安乐死引起争议 不是安乐,而是为了安乐而采取的手段。
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
• 1、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文Euthanasia, 其原意为安详地死亡,或无痛苦死亡, 幸福的死亡。这种思想渊源久远。如中 国佛教的涅磐、圆寂、坐化等。古希腊、 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残疾人“自由辞 世”,这种安乐死的原意是指好死、是 无疾而终的概念,是对安乐死的广义理 解,与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有区别 的。
• 但Q的医生R请求不要把死亡加给Q。1975年 11月,法官M决定不应拿掉呼吸器。几周后, 新州最高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医生在决定死
亡中的角色成为争论的焦点。经过两个月的商 议,1976年1月新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支持 Q一家人撤除呼吸器的请求,但决议并未执行, 因为Q的医生R拒绝这一判决,他认为如果这 样做将会成为他一生的最大不幸。1976年,Q 被转至另一家疗养院,这时Q已经有14个月的 无意识状态了。1986年6月,Q患上了肺炎, 家人拒绝再使用抗生素,6月13日才死亡。
• 案例3 患者男,无子女,其妻李某,确 诊为胰腺癌,晚期,因经济困难主动要
求出院,因疼痛难忍,多次要求其丈夫
王某给吃点农药使其不再受罪,王在其 妻再三要求下,给其妻服了农药品1059, 当晚死去,后此事被人发现,有关方面 起诉,当地中级人法院判处其五年徒刑。
• 案例4
• 患者,kAREN qUINLAN,21岁,1975年4 月15日参加其朋友生日晚会喝了一些松子洒后 因服安定后夫去知觉,15分钟后停止了呼吸, 随后送进新泽新州一医院,9天后转至另一医 院,使用呼吸机,患者表现出痛苦神情,呈现 深昏迷状态,1975年9月开始鼻饲。尽管Q没 有恢复意识的可能,但医院仍在作各种努力。 Q的家人经过几个月后认为,Q不能再恢复意 识了,他的精神早已死亡。他们决定再不让Q 处于这种状态,并求助于Q的辩护律师A。在 新州法院法官M审理时,A根据宪法的隐私权 向法院提出了请求撤除呼吸器,法官M在审理 此案时表示,象Q这样的病人还不能认为是脑 死亡,但如果Q的家人坚持撤除呼吸器,他接 受他们的感受。
四、 安乐死的定义及理解
• 1、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针对那些 由于疾病折磨而要求主动结束生命的行
为而言的。指无痛致死术。如何定义产 生于此种情况下的安乐死呢?
• 定义一 :无痛地导致快速死亡。 (Marvin Kohl )这个定义与《牛津医 学辞典》的定义一样。但此定义显然未 考虑安乐死的背景,因为无痛快速致死 可以在很多情况下发生,但这些不是我 们讨论的安乐死。
• ——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自然死, 这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安乐死
• ——由于撤除维持生命的种种措施而导至死亡, 消极安乐死。
• ——出于病人要求解除痛苦的要求而由第三者采 取无痛致死措施而引起病人死亡,这才是人们争 论不休的安乐死。也是伦理问题最尖锐的一种安 乐死
• ——由于病人丧失表示意识的可能由家属或医生 提出为解除病人痛苦而实行的安乐死
• 但这个定义仍是不完善的,因为:
• A意欲通过无痛致死的意愿必须是出自本人 深思熟虑的考虑而没有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 B的身份也不明。
• 据此,可将安乐死定义为:对那些遭受极大 痛苦且不可逆转的病人,在其本人深思熟虑的 要求下,由医生或法律授权的相关人员所采取 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无痛致死行为。
• ——1984年,荷兰最高法院认定在10个 条件下安乐死是可接受的。
• ——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 区议会以15票对13票通过“晚期病人权 利法”,1996年在争议中生效,1997年 联邦议会推翻这个法案。
• ——2001年荷兰议会表决通过了安乐死 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生效。
• 2、 荷兰安乐死法案的分析
• * 为什么荷兰得以首先通过安乐死的立法?
• ——荷兰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荷兰莱登大学 历史及文化学教授威连姆.奥特斯伯指出:安乐 死在荷兰合法化,可以从人本主义的文化传统 得到解释。荷兰在16、17世纪形成时,就具有 强烈的自由主义、无神论和民主主义的影响, 而且能集大成于一种社会普遍认同和善于妥协 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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