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民族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课件汇报人:2023-12-28•培训费管理办法概述•培训费预算编制•培训费使用规范目录•培训费管理办法实施•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培训费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01培训费管理办法概述培训费管理办法是指对培训费用的预算、申请、使用、报销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定义确保培训费用的合理使用,提高培训效益,规范财务管理,避免浪费和违规行为。
目的定义与目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的各类培训费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客户培训、供应商培训等。
对于特定类型的培训费用,如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可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培训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需按照预算进行申请和使用。
预算管理在保证培训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费用的使用效益。
节约高效培训费用的管理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流程规范、透明,防止违规操作。
规范透明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培训,应采取不同的费用管理策略,以满足实际需求。
分类管理管理原则02培训费预算编制收集各部门培训需求,了解员工对培训的期望和要求。
需求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和参与人员。
制定计划根据培训计划,估算所需费用,包括讲师费用、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
费用估算将费用估算结果编制成预算,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
编制预算根据培训内容和目标,确定培训时长,以合理安排费用。
培训时长讲师费用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根据讲师的资历和经验,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根据培训规模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场地,并确定租赁费用。
根据培训需要,确定所需的设备,并确定租赁费用。
预算审批与调整审批流程提交预算后,需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确保预算合理、合规。
预算调整在培训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申请。
03培训费使用规范培训费使用范围01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公司内部或外部的培训课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费用、讲师费用、场地租赁等。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8.13
•【字号】青财行字〔2014〕1288号
•【施行日期】201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
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的会议、省内外差旅、培训、外宾接待及公务接待等经费管理,我厅修订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4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财政局参照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会议费、省外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1.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2.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
3.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4.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5.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附表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
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经办部门、二联接待部门、三联财务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
(
)
指 导思 想 。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
大 、
全 国 教育 大会 及 省 委 十 三 届 四 次 全会 精 神 ,
大力 弘 扬 “ 新 青 海 精 神 ” 深 人 实 施 “ 五 四 战 ,
的 长 效 机 制 形 成 校 内 校 外 协 同 育 人 的 良 好 ,
局面 。
二 、
明 确 设 置 标 准
三
(
)
制 订设置 标 准 。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要会 同
有关 部 门 制 订 符合 省 情 实际 的 校外 培训 机 构设 ,
置 标准 为 各 地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基 本 依 据 。 各 市 ,
教 育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想 品德 和 相 应 的 培 训 能 ,
力 从 事语文 数学 英语 及 物理 化学 生 物
;
、
、
、
、
等 学科 知 识 培 训 以 下 简 称 学 科 类 培 训 的 教
(
)
师应 具 有相 应 的 教师 资格 。 培训 机构 应 当 与 所聘
4 油 足 M ■
測 9 . 1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青海 省规 范校 外培训 机 构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青 政 办 2 0 1 9 1 号
〔
〕
各市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委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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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47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发布日期】2015.08.21【实施日期】2015.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47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牧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各有关企业、有关培训机构:为切实做好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评,进一步增强培训实施和考核监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培训质量效益,现将《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2015年8月21日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培训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青政办〔201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省政府统筹规范管理的一产和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按照省政府统筹规范管理的要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牧、财政、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承担(接)政府补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的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及有关企业应按照要求,接受、配合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培训班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培训班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培训班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1. 学费收入:学员报名参加培训班,缴纳学费作为经费来源之一。
2. 社会赞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培训班的支持和赞助。
3. 其他合法收入:如培训成果转化收入等。
三、经费支出范围1. 师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助教、讲师等人员的课时费、差旅费等。
2. 场地费用:培训班举办地点的租赁费用、水电费等。
3. 物料费用:培训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具、设备等费用。
4. 宣传费用:培训班宣传推广的费用,如广告费、印刷费等。
5. 资料费用:培训班所需的资料印刷、复印、邮寄等费用。
6. 办公费用:培训班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通讯费等。
7. 其他费用:经培训班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必要费用。
四、经费使用审批流程1. 经费申请:培训班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培训班经费申请表》,报培训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 经费审批:培训班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经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3. 经费报销:培训班负责人按照审批通过的经费使用计划,填写《培训班经费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报培训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 经费支付:培训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五、经费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2. 建立健全培训班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审批流程等。
3.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确保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4. 定期对培训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对违反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培训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培训班经费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培训班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培训班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1. 学院拨付的培训经费;2. 学院对外合作项目经费;3. 学员缴纳的培训费用;4. 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经费。
三、经费管理职责1.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培训班经费的核算、报销、结算等工作;2. 培训班负责人负责培训班经费的统筹规划、预算编制、审批使用等工作;3. 培训班财务负责人负责培训班经费的具体执行、监督和核算工作;4. 培训班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所负责项目的经费使用、报销等工作。
四、经费预算1. 培训班负责人应根据培训班实际情况,编制经费预算,经学院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2. 经费预算应明确项目、金额、用途等,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3. 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需经学院财务部门审批。
五、经费支出1. 培训班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2. 经费支出应遵循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3. 经费支出应提供合法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4. 培训班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前应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确保报销手续齐全;5. 学院财务部门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确保报销程序合规。
六、经费结算1. 培训班经费结算应按照预算执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 结算时,培训班财务负责人应提供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3. 学院财务部门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程序合规。
七、经费监督1. 学院财务部门对培训班经费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2. 培训班负责人应定期向学院财务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3. 学员对培训班经费使用情况有疑问,可向培训班负责人或学院财务部门反映。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挪用、侵占、浪费培训班经费的个人,将追究其相应责任;2. 对造成培训班经费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司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促进员工成长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是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1)明确培训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标准,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2)规范培训经费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提高培训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激发员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助力公司业务发展。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1)制定和修订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包括本《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2)组织、协调、监督公司培训活动的开展,确保培训质量。
(3)负责培训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控,合理分配培训资源。
(4)审批培训经费的申请,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报销。
(5)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培训经费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7)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培训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内部讲师队伍建设,提升内部讲师能力,提高培训效果。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快速了解公司文化、组织结构、基本工作流程,以及基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
- 培训对象:当年新入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 培训时间:通常为1周。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参观学习、小组讨论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公司文化、发展战略、组织架构、职业道德、办公软件使用等,由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讲师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2)第二阶段- 培训目的:针对具体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深化培训。
- 培训对象: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根据岗位要求,通常为2-4周。
培训经费制度规定.doc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员工培训经费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司员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培训经费支出。
三、职责权限(一)总经办是培训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培训经费的预算、公司各部门培训经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各部门对培训经费进行管理、负责对外签订或者协商培训协议。
(二)财务部门负责培训经费的支付,并对其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与监督。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月度、年度培训经费的预算申报工作,并做好培训经费的合理支出和管理。
四、内容(一)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培训经费的使用以“知识、技能培训为重点;技术研发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管理干部、技术技能人才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的分配原则,培训经费使用范围:1.内部培训师授课课时费。
2.教学用品、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资料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制作费。
3.教学设备购置费、设施及场地租赁费(会务费)。
4.聘请外部教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5.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费或考试费,此部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公司给予一定比例报销。
6.外出培训的学费、资料费、食宿交通费。
7. 劳动竞赛、岗位技能操作等培训活动费。
8. 师带徒培训费。
9. 培训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经费管理1.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提交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及月度培训计划编制部门的年度及月度培训经费预算,并提交总经办。
2. 总经办根据各部门提报年度及月度经费预算确定当年培训经费预算,并制定培训经费的使用计划,在年度培训规划中明确培训经费使用。
3. 培训计划内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总经办落实具体的培训费用交由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在项目实施后由部门申报、总经办审核、领导审批后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4. 培训计划外项目,由部门填报计划外培训费用审批表(附件1),总经办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由总经办安排费用项目实施。
(三)经费报销1. 培训计划内项目在培训项目实施时所发生的费用,走报销流程,具体报销流程详见款项支出与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财务发)。
培训班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培训班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提高培训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培训班经费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培训班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2. 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3. 效率管理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4. 透明管理原则:经费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培训班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 学校拨款;2. 社会捐赠;3. 学员报名费;4. 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各培训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费筹集方式,确保经费来源稳定。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六条培训班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培训师资费用;2. 场地租赁费用;3. 教学资料费用;4. 学员奖励及补贴;5. 营销推广费用;6. 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支出范围。
第八条培训班经费支出需经班主任或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培训班经费支出审批表》。
第九条经费支出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凭证,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经费监督第十条培训班设立经费监督小组,负责对培训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经费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1. 审核培训班经费预算;2. 监督经费使用情况;3. 对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4. 定期向培训班负责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培训班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学员、家长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经费核算与结算第十三条培训班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对经费进行详细核算。
第十四条培训班应按月编制经费使用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培训班经费结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培训班负责人审核经费使用情况;2. 财务部门核对经费支出凭证;3. 培训班负责人签字确认;4. 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培训班负责人负责解释。
学校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培训费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培训、长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培训费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开透明:培训费收费标准、收取方式、退费政策等信息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3. 严谨规范:培训费管理流程严谨规范,确保培训费的安全、合理使用。
4. 节约高效:合理使用培训费,提高培训效果,降低培训成本。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收取方式第四条培训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分为规定性收费和选择性收费。
1. 规定性收费:包括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场地费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 选择性收费:包括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五条培训费收取方式:1. 学生报名时,由学校出具缴费单,明确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
2. 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
3. 学生缴费后,学校应向学生出具正规发票。
第三章退费政策第六条学生因故需退费,须在培训开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费。
第七条退费标准:1. 培训开始前,全额退费。
2. 培训开始后,根据已参加培训的天数按比例退费。
3. 培训期间,因学生个人原因中途退学,不予退费。
4. 培训结束后,因学校原因导致培训无法继续,全额退费。
第四章培训费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培训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培训费管理流程: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2. 培训部门负责培训费收取、核算和结算工作。
3. 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对培训费进行审计,确保培训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学校设立培训费监督小组,负责对培训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号:鄂价费[2006]183号 | 发布日期:2006-08-29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专科生按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及普通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
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湖北教育学院(含2006学年招收的艺术类普通本科生)、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5学年及以前已招收的普通本科生仍按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青政办〔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规范收费”的原则,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3月底前,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收费标准清单及收费数据库(简称“两单一库”),开展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专项行动,推动整治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内容不合理、收费标准不规范和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到2021年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发展活力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激发,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格局。
培训学校经费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学校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培训学校的所有经费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费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经费收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经费安全,防止经费损失和浪费。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培训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财政补贴。
(二)学费收入:学生缴纳的学费。
(三)培训收入:各类培训项目收入。
(四)其他收入:捐赠、赞助、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经费支出第五条培训学校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一)人员经费: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
(二)公用经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
(三)业务经费:培训项目、学术交流、学术期刊等。
(四)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
(五)其他支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编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预测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二)统筹兼顾:兼顾学校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三)重点保障:优先保障学校重点工作和关键领域。
(四)节约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培训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和执行学校财务预算。
(三)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监督、检查学校经费收支活动。
(五)按规定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第九条经费收支活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二)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执行。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费收支活动规范、透明。
(四)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真实、合法、有效。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财行字[2007]95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9.11
【实施日期】200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2007]955号
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7〕50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制定印发《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制定印发《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教育》
【年(卷),期】2022()6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共同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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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24•【文号】能源经[1991]755号•【施行日期】199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能源部关于印发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8月24日能源经(1991)755号)根据能源部能源计[1991]535号《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提前进厂、在职培训和学校培训三项费用使用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学校培训费”的百分之五十将由部集中、统筹安排使用,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特制定《关于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集中大中型电力工程“学校培训费”的管理办法根据能源部计[1991]535号《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提前进厂、在职培训和学校培训三项费用使用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学校培训费”的50%由部统筹安排使用,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网、省局应将由部统筹安排使用的“学校培训费”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二个年度4月末前,分两次交部经济调节司。
该项费用提取后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上报投资完成并负责还贷。
二、部以教育司为主,经调司、计划司、基建司、电力司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培训费”的提取和缴拨;确定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审定年度用款计划;协调解决使用中的重大问题;考核使用效果。
三、“学校培训费”的使用,由学校提出申请,部教育司会同有关司局审批立项。
各学校申请“学校培训费”的时间,为下一个财政年度前4个月。
申请报告报部教育司。
四、部教育司会同有关司局对申请项目审核议定后,与国家安排的小型基建资金统筹安排纳入计划,同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调司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拨款。
五、各学校对“学校培训费”要专款专用,并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年终向经调司报送决算。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青财行字〔2006〕1141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6〕1141号各州(地、市)财政局、教育局: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职业院校培养社会发展所需紧缺技能型人才,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青海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职业院校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亟需技能型人才,省财政设立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8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青政[2006]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安排的用于全省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级地方政府兴办的机制灵活、办学效益高的职业院校、重点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改造和所需设备购置、师资培训、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优先选择、重点支持以下职业院校。
一、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办学规模大、毕业生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
二、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的职业院校。
三、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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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文件
校字〔2019〕25号
关于印发《青海民族大学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青海民族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经2019年5月6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原则通过,经修改后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传达,遵照执行。
青海民族大学
2019年7月5日
青海民族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7〕65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由学校各单位承接举办、承
办校外单位委托的短期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入职培训、专门业
务培训(讲座)等。
不包括教职工参加的校外培训。
第三条各项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校内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培训举办、承办单
位应编制培训预算表(见附件1),需列明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培训审批级别进行审批后施行。
培训审批级别如下表所示:
第三章培训费支出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
保险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培训实际支出超出综合定额标准的情况须报业务主管校长审批。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七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参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7〕657号)标准执行。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八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 人。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学校培训基地承办。
第十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以及列支、摊派、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二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预算表(见附件 1)及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
员签到表(见附件 2)以及费用明细、合同协议等凭据;师资费范围内的,讲课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并注明授课老师的职称、实际培训学时及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异地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凭据,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凭据。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培训费在开支范围内凭发票报销,票据日期原则上应在培训期间,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对其所举办、承办的培训承担监管责任,培训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的落实,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培训费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出现未及时上缴学校而形成“小金库”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培训,虚增培训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青海民族大学培训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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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海民族大学培训签到表
抄送: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校领导。
青海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感谢你的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