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合集下载

国家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国家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艺研 究[ J ] . 食品与发 酵工业, 2 0 0 8 , 3 4 ( 4 ) : 8 0 —8 3 .
・ 纾 业 谨 岛
国家提 高 2 0 1 3年稻 谷最低 收购价格
为保 护 农 民种粮 积极 性 , 促 进粮 食 生产发 展 , 2 0 1 3年 国家继 续在粮 食主 产 区实 行最低 收购 价格 政 策 , 并 适 当提 高最 低 收购价 格水 平 。经 报请 国务 院批 准 , 2 0 1 3年 生产 的早籼 稻( 三等 , 下 同) 、 中晚籼 稻和粳 稻最低 收 购价 格分 别提 高 到每 5 0 k g 1 3 2元 、 1 3 5元和 1 5 0元 , 比2 0 1 2年 分别 提高 1 2元 、 1 0元和 1 0元。2 0 1 3年 小
粮食 与食 品工业
C e 口 z 口 7 l d F o o d I n d “ s t r y
V o 1 . 2 0 , 2 0 1 3 , N o . 1
Hale Waihona Puke 因 素 主 次 顺 序 为 A> C >B > D, 最优组合为 A 3 B 2 C t
参 考 文 献
- [ 4 3李 翔 , 王 卫 , 刘达 玉, 等. 速 溶核 桃 营养粉的制 作工 艺研究[ J ] . 农产品加工 , 2 0 1 1 , ( 9 ) : 6 7—6 9 . [ 5 3梅 娜. 花 生粕 化 学成分 的研 究 [ D] . 西北 农林 科技 大
学, 2 0 0 7 .
[ 1 ]丁玉 萍, 薛春梅 , 李秀霞. 即食五谷 蛋 白糊 系列产品研 制 - [ J J . 食品科技 , 2 0 0 4 ( 8 ) : 3 9 —4 0 . E 2 3李 琴, 袁琳 琳 , 朱科 学 , 等. 速 溶板 栗粉 的研制 [ J ] . 食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1 2
保护农民利益
通过执行预案,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避免谷 贱伤农,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维护市场稳定
通过预案的执行,可以避免市场价格的剧烈波 动,维护市场的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预案的执行不仅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市场稳 定,还有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业 生产效率和质量。
1 2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通过提高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可以增加农民的 种植收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能够促进农村经济 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
3
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提高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可以促进农村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
调整。
补贴发放
02
将补贴发放给实际种植早籼稻的农民,按照实际种植面积和产
量进行核算。
补贴方式
03
采用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
补贴监管与违规处理
监管措施
加强对补贴政策的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
违规处理
对于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2023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
contents
目录
• 预案背景 • 预案收购主体 • 预案收购标准 • 预案执行程序 • 预案财政补贴 • 预案社会效益
01
预案背景
稻米市场行情及趋势
稻米市场供需情况
介绍国内稻米市场的供需情况,包括种植面积、产量、消费 量等,并分析其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经贸[2012]194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1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早籼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早籼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2年7月2日附: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自治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0元,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 (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 % (含44%,不含47%)。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份文件,宣布将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粮食安全。

早籼稻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也是农村地区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农民的收入也相应受到了影响。

为了保障农民的收入和粮食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执行了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

根据规定,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旨在确保农民收入稳定,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预案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粮食市场情况,制定早籼稻种植、购销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的收购、销售及市场调控机制。

同时,各地粮食储备库也要加强库存管理,确保粮食储备的充足和质量安全。

此外,预案还规定了粮食生产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既要保证生产和经营的稳定运行,又要充分考虑农民收益,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实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对于优化供求关系、促进粮食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利益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落实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粮食品质、安全和品牌知名度。

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农民和粮食企业能够了解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的最
新政策和措施,积极参与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行动中来。

总之,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是我国粮食市场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为保障农民收益、促进粮食经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我们希望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持之以恒的实施和完善,能够为我国粮食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上半年碳铵市场分析及下半年展望

上半年碳铵市场分析及下半年展望

上半年碳铵市场分析及下半年展望寸草【期刊名称】《化工管理》【年(卷),期】2013(000)019【总页数】3页(P49-51)【作者】寸草【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3年上半年整体化肥市场走势疲软,碳铵也难逃疲弱之命运,但相对而言,碳铵属于走势相对较好的品种之一,特别是在氮肥品种中,属于走势最好的品种。

在4、5月份,龙头品种尿素价格出现较大下跌,山东、河北等地尿素出厂价跌破2000元(吨价,下同)大关时,碳铵价格不跌反而有所上涨,成为当时化肥市场中的一个小亮点。

当时碳铵出厂报价大多为650~700元,高的在720元左右,与一季度价格低点相比,上涨幅度在20~30元,高的超过了50元。

碳铵市场走势较好,主要是市场需求拉动所致。

4月份后进入春耕用肥旺季,碳铵在水稻上用量较大,湖北、湖南、广西、江西、江苏等许多地区农民种植水稻喜欢用碳铵,造成需求量明显增加。

而碳铵厂家大多实行以销定产策略,市场需求量大时多生产,需求量小时就停产或多销液氨、少销碳铵等,使得碳铵市场整体供需较为平衡。

所以在农民用肥旺季到来时,使用量急剧放大,而厂家即使产量发挥到最大也是有限,碳铵价格容易出现拉升。

碳铵价格上涨的另一个原因是前期价格过低。

去年11月份后,尿素价格曾出现过大涨,到今年3月上中旬时,涨幅达300元左右,然而碳铵价格走势一直较为平稳,并没有随之大涨,只是略有走高,相比于尿素价格明显偏低。

所以4、5月份时尿素价格大幅下跌,碳铵价格并没有随之下跌,而是稳中有涨,实际上是一种补涨。

经过补涨后,碳铵价格与尿素价格的比价关系基本趋于合理。

但在6月份后,随着春耕用肥基本结束,碳铵市场开始走弱,价格高位回落,回落幅度大多在30~50元,高的超过了60元,许多地方的价格创出年内新低。

不过总的来看,碳铵价格走势要强于尿素,价格下跌幅度低于尿素,5月中旬时,尿素价格即已跌破了去年的冬储最低价,而到6月底时碳铵价格仍在去年冬储最低价之上。

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饲料及其制备方法” 获 得 国家 发 明 专 利 。 等 添 加 剂 滥 用 等 问题 , 利 用 杜 仲 叶 等 药
现, 新收获小麦 中 T E A 含 量 与 前 茬 作 物 有 一 定 联 系 。前 茬 作 物 为 玉 米 、 冬 小 麦 或不种植 作物均可增 加小麦 中 T E A
近 日, 中 国 林 科 院 在 杜 仲 功 能 饲 料 含 有 4种 真 菌 毒 素 , 1 4个 样 品 同 时 含 3 种毒素 , 6 1个 样 品 同 时 含 2种 毒 素 , 2 7 3个 样 品仅 含 1种 毒 素 。 含 毒 素 样 品
集 中 于 气候 较 为 潮 湿 的 年 份 。研 究 还 发

CERE A L& FEED I NDUST RY
饲 料工
2 01 3, No. 8

颜色; 防腐 剂 , 被 添 加 通 过 保 护 食 品免 受 或 荧 光 检 测 器 检 测 其 中 的 交 链 孢 酚 微 生 物 破 坏 而 延 长 食 品保 质 期 ; 抗 氧 化 ( AOH) 、 交链孢 酚单 甲醚( AME ) 、 交 链 剂, 延 长 食 品保 质期 , 保 护 他 们 免 受 氧 化 孢 烯 ( A L T) 、 细交链孢 菌酮 酸 ( T E A) 含
值为 1 8 3 2 ̄ g / k g , AME 最 高 检 出 值 为
研究领域取 得新 突破 , 中 国 林 科 院 经 济 林 中 心 副 主 任 杜 红 岩 研 究 员 主持 完 成 的


种 利 用 药 用 植 物 剩 余 物 生 产 的 功 能 针 对 我 国畜 禽 饲 料 中抗 生 素 和 激 素
( 摘 自G J L s J , 2 0 1 3 - 0 7 - 0 8 )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23-11-08
目录
• 预案概述 • 收购主体及执行时间 • 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 预案实施及监管 • 预案效果及风险控制 • 相关政策及法规解读 • 问题与建议
01
预案概述
背景及意义
早籼稻是我国重要的口粮品种, 保障其价格稳定和生产安全具有
重要意义。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保护农民 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
一般来说,执行时间会从当年早籼稻集中上市并具备最低收购价收购条件后开始 ,具体时间会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03
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收购价格
202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 50公斤126元。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收储任务的 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
价。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以2022年生产 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以 县为单位加权平均收购价为126
稳定市场价格
预案的执行有利于稳定早 籼稻市场价格,避免价格 波动过大对市场造成的影 响。
提高农民收入
通过政府收购,农民可以 获得更稳定的收入,同时 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
风险控制措施及应对预案
收购风险
政府收购量过大可能会对市场造成影响 ,因此需要控制收购量,避免过度干预
市场。
资金风险
政府收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需 要加强资金管理,避免出现资金风险
监管责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最低收购价收购活动负有监管责任,确保收购活动符合政策规定。
监管措施
为保障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监管,如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验凭 证等。
05
预案效果及风险控制
预案效果评估
01
02

国家提供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国家提供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韩 伟 等 : 高大 平房 仓 储 粮 温 度 变化 规 律 研 究 / 2 0 1 3年 第 3期

3 5
30
2 5
2O
赠 l 5
l 0

1 月
2 月
3 月
4 l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f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l o f
1 1 月
1 2 月
日期

_ ’ ÷ _ -2 0 0 8 年
因此 , 保持 粮温 稳定 的关 键是 在夏 季 降低表 层 的 粮温 , 途径 有两 个 : 一是进 一 步加强 仓 顶 的隔热性 能 ;
( 责任 编辑 : 俞 兰苓 )
珠岩 。
[ 3 ] 张
前, 周永志. 高大平房仓粮温变化规律及数学模型研究 E J ] .
粮食储藏 , 2 0 0 3 ( 6 ) : 2 5 — 3 0 . [ 4 1 张春贵 , 刘学军 , 郭景柱 , 等. 鲁 西 地 区 高 大 平房 仓 粮 温 变 化 规 律 研究E J ] . 粮食储藏 , 2 0 0 6 ( 5 ) : 2 6 — 2 8 .
—◆ _ _2 0 0 9 年
—*一 2 O l O 年
—D . - 2 O l 1 年
图 5 不 同 年 限 平 均 粮 温 变 化 曲线 图
3 结 论
二是 在 高温 季节 利用 气温 较低 的晚 问 , 经 过通 风排 除
通过对 实验 研 究 结果 的分 析 ,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聚 积在 仓 内空 间的热 空气 。
( 2 ) 各 层平 均粮 温在 一年 中受 气温 影响 的大 小依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一条执行区域和时间:(1)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2)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3)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二条在第一条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第三条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小麦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执行,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第四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

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农民收入不增反降
预案执行期间,部分地区出现农民收入不增反降的现象, 主要原因是收购价格涨幅低于生产成本涨幅,同时农民面 临市场竞争和自然风险的双重压力。
价格波动较大
预案执行期间,早籼稻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供 需关系失衡、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市场稳定。
收购质量不稳定
预案执行期间,部分地区出现收购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主 要原因是种植分散、质量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收购质量难 以保证。
收购时需对稻谷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 求。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稻谷,不予收购或进行筛选、 整理后再行收购。
收购程序及操作流程
收购程序包括发布公告、组织收购、检 验入库、结算支付等环节。
最后进行结算支付,确保农民得到足额 、及时的售粮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购的稻谷进行检 验并办理入库手续。
公告发布应提前告知农民,内容包括最 低收购价、执行时间、质量标准等。
03
举报受理
国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 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群众举报,并及 时调查处理。
04
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
相关政策支持及衔接
最低收购价政策
根据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在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启动 预案执行,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早籼稻。
政策性贷款和补贴
为农民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补贴,以支持其按照最低收购价销售早籼 稻。
预案改进建议及发展方向
01 02 03 04
加强种植引导和生产支持,提高早籼稻产量和品质,确保预案执行的 物质基础。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监管措施,促进市场平稳运行,为预案执行 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推进农业保险和风险保障机制建设,降低农民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为预案执行提供更好的经济支撑。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鄂[2013]117号【发布部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发布日期】2013.07.19【实施日期】2013.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鄂〔2013〕117号)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物价局、农业局、粮食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经中储粮总公司批准,湖北省定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281号)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3〕398号)精神,做好2013年早籼稻托市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及委托收储企业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完成好今年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发改经贸[2013]183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今年中晚稻有望继续丰收,集中上市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下行压力,部分地区面临收储仓容紧张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国家关于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有关部署,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下称《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组织企业入市收购。

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启动预案。

有关产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组织和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在中储粮公司无收储库点或仓容不足的地区,组织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

销区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督促本地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到产区收购,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同时组织地方储备企业采购,充实储备库存。

二、多措并举扩大收储能力。

有关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仓房维修、腾仓并库,积极配合中储粮公司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工作,尽早为收购新粮腾出仓容。

中储粮公司要加快国家已安排的简易仓储设施建设,确保新粮收购时能够投入使用。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启动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启动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启动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中储粮鄂[2013]163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启动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储粮鄂〔2013〕163号)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粮食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836号)和中储粮总公司中晚稻托市收购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做好2013年中晚稻托市收购工作,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共同确定了2013年第一批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562家(具体库点名单详见附件),并报送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鉴于湖北省中籼稻已上市的实际,经中储粮总公司批准,湖北省定于2013年9月23日正式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贷款,委托562家收储企业先行启动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后期,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将根据全省具体收购情况,按照《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研究确定增加部分收储库点。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保护农民利益、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预案》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挂牌收购中晚稻,保证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操作规范,确保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甬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市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3〕17号)精神,2013年我市粮食产销工作要强化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产销合作等环节,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总产比上年有所增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一)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价外补贴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3年我市稻谷最低收购价不低于省出台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继续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定点定时收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稻谷和小麦,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水稻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保持去年不变,早稻为每50公斤价外补贴23元,中晚稻和小麦为每50公斤价外补贴15元。

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也实行上述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价外补贴75元。

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稻麦和市、县(市)区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对信用好、具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同级财政给予贴息。

(二)稳定稻麦种植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标准。

按粮食部门实际订单收购量,在收购价(含价外补贴)外,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标准,早稻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和小麦每50公斤补贴5元,油菜籽每50公斤补贴2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提高2013年
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01.30
•【文号】发改价格[2013]193号
•【施行日期】2013.0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3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

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32元、135元和150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10元和10元。

鉴于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期,各地要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宣传工作,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3年1月30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衢政办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当前,早稻收割已基本结束,早稻收购也已逐步展开。

为切实做好2013年早稻收购工作,保障我市粮食生产稳定,现就做好早稻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早稻收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中央、省以及各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力推动下,2013年我市早稻生产形势良好,早稻产量丰收已成定局。

但是,今年以来早稻市场购销不旺,价格低迷,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入市谨慎,影响早稻收购工作。

因此,做好今年早稻收购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粮食生产稳定和粮食安全工作,各级政府、粮食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早稻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来抓,积极发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的早稻收购工作。

二、加强市场监测,严格按规定组织收购为保护农民利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浙江省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浙政办发明电〔2013〕156号),确定2013年我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32元(国标三等,下同)。

各地要加强对市场粮价走势的监测分析,做好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准备工作。

以县(市、区)(包括市本级)为单位,当粮食、物价部门监测到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132元时,要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

当市场价格上涨、超过每50公斤132元时,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并按市场价组织收购。

订单内早籼稻收购继续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2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晚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中晚稻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附件1浙江省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3]17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执行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31日。

在此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当粮食、物价部门监测到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要会同当地财政、农业、农发行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粮食、物价、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二、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各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具备资质的收购主体入市收购。

三、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3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50元执行(国标三等,下同),等级差价由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2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5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

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早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

为保证收储早籼稻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研究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早籼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区)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区)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早籼稻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

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质量验收结果于2013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区)分行。

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

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早籼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

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

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

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第十六条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

中储粮公司要自稻谷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早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