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束——。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复杂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和实务领域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深入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成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其成因主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购房购车、教育医疗、生产经营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形成时间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现状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婚姻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多样化,现有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详细解析(一)债务认定的规则1. 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2. 形成时间:债务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
3.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清偿责任的规则1. 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 协议清偿: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清偿的份额或由其中一方全部清偿。
3. 强制执行:若一方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况的规则1. 夫妻分别财产制:若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则各自承担各自名下的债务。
2. 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离婚时,夫妻应协商处理共同债务,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五、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认定困难。
2. 缺乏对非举债方权益的保护。
3. 执行难度大,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论夫妻个人债务的民事执行
(一 )个人 债 务清偿 的 立法 例
偶参 加诉讼 ,给予 其相 应 的抗辩权 利来 查清被 告债 务是否 为其个
对于 个人 债务 的清偿 规则 ,我 国《婚姻 法》第 4l条规 定 ,夫妻
人债 务 的趋势 。这 是 因为 ,一方 面,原告 未将 被告 的配 偶也 列入 共 同债 务 由夫妻共 同偿 还 ,但 这一 条并没 有就夫 妻个人债 务 的清
被告 :另一 方面 ,法 院也 不主 动介入 到 夫妻关 系 内部 的责任 分担 。 偿作 出规 定 ,根 据 自己行 为 自己 负担 原则 ,个人 债 务首先应 由个
因此 ,认 定 当事 人所 承担 的债 务是夫妻 共 同债 务,抑或 夫妻 一方 人财 产予 以清 偿 ,1993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夫妻 离婚财 产分割
共 同财产 管理 人一 方缔 结 的债 务;(4)为 维持 家庭 日常 开支与 教 对 债权 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保护 提 出了挑 战 。纵观 世界 各国 ,对 个人
育所付 的债 务:(5)为履 行抚 养 义务而产 生 的债 务:(6)夫妻一 方 债 务 的清 偿顺 序主 要有 以下 几种 :(1)个人 债 务首 先以个人 财产
没有涌 盖所 有 的个人债 务,并且 也存在 很大的 争议 ,如 第二项 中 , 负责之 债 务须 以 负责 一方之 个人 财产 承担 ,如 采用 共同 财产制 ,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I占缸会
己01口年7月(上)
论夫妻个人债务 的民事执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谭 忠 良
摘 要 民 事强 制执 行程 序 中 ,对 夫妻 一方 的个人 债 务 ,能 否用 夫妻共 同财产 来予 以执行 ,如 何执 行 ,都是 困扰 法院 民事执
一方欠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
一方欠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并且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的措施,那么一方欠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方欠债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财产【案情】周*与胡*于2005年结婚,2009年周*之父患病,周*向同事詹*借款50000元用于为其父治病,后因周*无力偿还借款,詹*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周*偿还詹*50000元借款。
现法院判决书已生效,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的财产。
【分歧】因个人负债而被判决偿还时,能否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大家看法不一,理解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执行配偶的财产,因为该借款时个人以自己名义借的,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申请执行人詹*也未申请执行胡*的财产,故法院不能追加被执行人,更不能执行配偶的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周*与胡*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债务人配偶胡*的个人财产。
【管析】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则对此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将其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其次,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是有着共同的责任的,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由于经济困难,会跟他人借钱,那么对此如果没有及时还款的话,就会被起诉到法庭,那么对夫妻双方来说是属于共同财产,是不是就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个人呢,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解答。
欠债不还可以同时拘留夫妻两人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需要执行。
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可以同时拘留。
但一般情况下双方只是共同债务人,做为被执行人是不会被采取拘留的措施的,除非有很恶劣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的流程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执行程序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夫妻个人债务,可否代位析产执行夫妻共同房产?【法律相关】
郭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未还,李某将郭某及刘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系郭某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郭某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名下除了一套与刘某共同共有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法院查封了郭某名下的该套房产,刘某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停止对上述共同房产的执行。
李某执行遇到障碍,是否有其它办法执行上述夫妻共同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李某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郭某对共有房产所属份额后,再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进行执行。
那么,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其法律依据有哪些?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列被告?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怠于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债务人之位而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代位权的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强制执行措施超强汇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强制执行措施超强汇总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本文便是将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汇总:《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但是老赖也具备了一定的规避能力,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7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法律相关】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由于银行卡及其密码属于较为隐私的个人物品或信息,当事人通常会妥善管理,该笔借款很容易被法院推定出借银行卡的一方以其行为同意借款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借银行卡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违背个人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1. 2016年1月28日,芦某向梁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芦某借梁某人民币40万元,提供蔡某(芦某妻子)名下X村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芦某将土地使用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交给了梁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次日,梁某通过银行转账395000元至蔡某的银行账户。
2. 2016年8月16日,梁某与蔡某登记离婚。
3. 因芦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梁某将芦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芦某清偿借款本金3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4. 上述案件生效后,因芦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芦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拟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故梁某起诉蔡某对芦某上述案件中的借款本金3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老公欠债未还-房产被查封或被执行如何处理
老公欠债未还,房产被查封或被执行如何处理1、如果老公因为欠债被申请执行,债主能否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吗?答案: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2、如果老公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老公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答案: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非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3、我和老公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怎么办?答:如果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离婚协议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未办理房产过户之前,物权不发生变动。
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4、老公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其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和家里老人小孩的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答案:不一定,“唯一住房”并不一定能够排除执行。
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即使房产系“唯一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居住房屋,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丈夫欠债房产证是妻子的名子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丈夫⽋债房产证是妻⼦的名⼦法院能强制执⾏吗丈夫⽋债没有钱偿还,但他有⼀套房产,只是房产证上⾯是妻⼦的名字⽽不是丈夫的名字,债权⼈想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那么,丈夫⽋债房产证是妻⼦的名⼦法院能强制执⾏吗?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丈夫⽋债房产证是妻⼦的名⼦法院能强制执⾏吗如⽋款⼈的借款是属于共同债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名义举债,⼀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
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另⼀⽅的债务有责任承担,双⽅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简单点说,只要是在你们还没有离婚时丈夫所借的钱你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就算你们之间有约定财产分开债务⾃理并做了相关公正,哪怕那房⼦和⼀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财产,但如果你不能证明债权⼈知道这个约定,那你也要偿还。
所以⾸先你要先弄清⽋钱的⽤途:1、如果⽤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3、如果借钱⽤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如果是第⼀种,因为是婚姻续存期间的债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有⽆公正都没区别,都要⽤于偿还债务。
如果没有离婚,妻⼦的⼯资会被⽤来抵债,因为妻⼦的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会保留⼀定的⽣活费⽤。
⾄于房⼦,不管是婚前个⼈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旦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也可能会强制执⾏婚前个⼈财产。
当然,如果只有⼀套房⼦,⼀般法院不会强制拍卖。
具体怎么执⾏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是第⼆种,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活。
如果是第三种根本不⽤理会,法律不⽀持。
总之,如果不想替丈夫还债,最关键的不是离婚和财产分割,⽽是想办法证明丈夫借的债务没有⽤于夫妻或家庭共同⽣活。
尤其要注意⼀种情况,⼀⽅投资经营所负债务,即丈夫借钱⽤于从事经营活动。
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有责任还? 丈夫欠债妻子偿还
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有责任还?丈夫欠债妻子偿还一、丈夫欠下的债务妻子需要偿还吗一、丈夫欠下的债务妻子需要偿还吗是共同债务的需要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根据《民法典》根据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二、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认定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5、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
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丈夫欠债妻子是否应该偿还一、丈夫欠债妻子是否应该偿还丈夫欠债妻子是否要还视情况而定。
1、如果丈夫是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欠债务由配偶偿还。
2、如果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丈夫所欠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妻子应当偿还。
“老赖”名下无财产?2021法律规定:这3种情形配偶财产也可执行
“老赖”名下无财产?2021法律规定:这3种情形配偶财产也可执行【引言】为了躲避执行“老赖”往往会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亲人,造成自己名下没有财产的假象,这样就算“债主”申请了强制执行,最后也会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而被迫以终本执行暂时结案。
而妻子(丈夫)往往是“老赖”们转移财产的对象,所以在执行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老赖”一贫如洗、身无分文,可其配偶却是房、车、存款样样不少,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3种可以执行“老赖”配偶财产的情形。
【3种可执行配偶财产的情形】1.将财产恶意转移给配偶在执行案件当中,转移、隐匿财产是“老赖”常用的逃避执行的办法,但其实如果“老赖”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财产转移给其配偶,“债主”(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老赖”的赠与或出售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时候,虽然是夫妻一方出面借钱,但如果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或另一方在事后进行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所以就算“老赖”与其配偶离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3.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都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部分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有些“老赖”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登记在配偶的名下,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两人的事实,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析产分割后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下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度的推行,虽然为夫妻共同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债务责任的认定和清偿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在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下,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但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将债务平均分摊。
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性质认定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需要首先确定其性质。
如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个人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应共同承担责任。
2. 债权人权利认定对于债务权利人的权利认定,需要看其是否对该债务作出明确的债权人身份证明。
3.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是夫妻共同签订的,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财产,如借款用以购置共同不动产,那么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债务的清偿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清偿夫妻之间可以先协商清偿,决定由谁来承担该债务。
如果双方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执行清偿如果夫妻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如债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夫妻共同债务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如分割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由法院进行具体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张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其共同承担的贷款仍未偿还完毕。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刘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借款,如果双方分别承担,则需要主张贷款额度下的对方返还,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2. 小刘向张翠华借款10万元,张翠华与其配偶同住一室,并未起诉离婚。
借款期限届满,小刘请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张翠华获得配偶默认,那么夫妻应共同承担借款。
但是如果配偶没有默认,则只有张翠华应承担借款。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强制执行申请书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呢,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共同经营等目的而产生的债务。
比如说啊,为了买房子、为了孩子上学借的钱,或者夫妻一起做生意欠下的债务。
这就像是两个人搭伙过日子,在这个过程中共同欠下的钱。
这时候啊,要是其中一方耍赖不想还钱,另一方也有还钱的责任呢。
二、为什么要申请强制执行。
有时候遇到那种不讲理的夫妻,明明是共同债务,可就是拖着不还。
这可把人急死了。
咱债权人呢,也是没办法了才会想到申请强制执行。
比如说,之前好声好气地跟他们商量还钱的事儿,他们要么找各种借口,要么干脆就躲着不见人。
咱辛辛苦苦挣的钱,借出去是信任他们,可他们这样不还钱,咱们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啊。
所以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只能走这个强制执行的路了。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1. 债务得是已经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这可不是咱自己说了算的,得有证据,有法律依据才行。
比如说法院判决这个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了,那这个就是个很重要的前提。
要是没有这个确定,就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那可不行哦。
2. 得有对方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证据。
要是对方穷得叮当响,确实没有钱还,那强制执行也执行不到什么东西啊。
但是呢,如果发现他们有房子、车子,或者有稳定的高收入工作,那就可以把这些证据收集起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四、申请书怎么写。
1. 开头部分。
要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人就是咱们这些要债的人啦,要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就是那对夫妻,同样也要把他们两个人的这些基本信息写得清清楚楚的。
这就像是给双方做个介绍,让执行部门知道是谁和谁之间的事儿。
2. 正文部分。
要详细地说明这个债务的情况。
比如说这个债务是怎么产生的,什么时候产生的,金额是多少。
要写得像讲故事一样清楚明白。
比如“在2020年的时候,被申请人夫妻说要装修房子,手头有点紧,就向我借了5万块钱。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强制执行申请书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呢,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
比如说啊,夫妻为了买房子一起向银行贷款,这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啦。
再比如说,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之类的,如果是欠下的钱,那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哦。
这就像是两个人一起过日子,有些花销是为了这个小家庭,那欠下的钱当然得两个人一起承担啦。
二、为什么要申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债务。
有时候啊,虽然法院判定了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务人就是拖着不给钱。
这时候咱们就很无奈呀,咱们的钱也是辛辛苦苦挣来的,他们凭什么赖着不还呢?所以就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啦。
就好比是,咱们已经知道这是他们该给的,可他们就像调皮的小孩子,不听话,那我们就得找个厉害的“大人”(也就是法律手段)来让他们听话,把钱还上。
这是为了维护咱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呀,咱们又不是冤大头,不能让别人白白占了便宜。
三、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
要写清楚申请人是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呢,同样也要把这些信息写得明明白白的。
这就像是在介绍两个人,让执行的部门能清楚知道是谁要执行谁。
比如说,申请人小王,男,30岁,住在某小区某栋某单元,被申请人小李和他的妻子小张,也要把他们的这些信息写全乎了。
2. 债务的具体情况。
得把债务是怎么来的写清楚哦。
比如说,是因为之前的借款合同,那就把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借款的用途都写上。
如果是因为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那就要写清楚是买了什么东西,什么时候该给钱却没给。
这部分一定要写得详细具体,就像讲故事一样,把这个债务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不能含糊其辞,不然人家执行部门怎么能准确判断呢?3. 法院判决情况。
如果已经有法院的判决了,那就把判决的文号、判决的结果都写出来。
这就像是拿出一个“尚方宝剑”,告诉执行部门,看,这个债务是经过法院判定的,是板上钉钉的事儿啦,你们就按照这个来执行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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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规定现在基本上来说,每一个小区都有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目的是为了让小区更好,让业主们的生活质量更好。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物业公司能随意涨物业管理费吗?物业管理服务好不好?这些都是业主们比较关系的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就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二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综合服务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有偿便民服务的,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2、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建立有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物业管理费可以随意涨吗?3、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12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4、应用专门的物业管理软件、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办公进行管理。
5、按合同适时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6、小区业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85%以上,及时改进薄弱环节。
7、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服务意识高,行为语言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9、适时对服务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消防培训及其他服务培训。
(2)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1、按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小区出入口设有小区房屋、道路平面示意图、宣传栏,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识明显。
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拆改管线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5、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6、每两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7、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三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8、急修1小时内、其他保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建立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标志、标识齐全,不随意改变用途,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日常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良好;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明确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人,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5、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水、电、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等设备运行保养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7、路灯、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9、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通畅;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4)绿化养护1、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生长一般,无枯死、无树挂;树形符合自然特征,整形植物保持一定形状。
发现死树在半个月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2、草坪平整,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垃圾、无烟头纸屑;3、绿篱适时进行修剪,及时清除修剪废弃物。
4、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
5、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6、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5)保洁服务1、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果皮箱或垃圾桶,垃圾清运日产日清;保持垃圾设施清洁、无异味。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设专人保洁,每天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半个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半个月清洁1次;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每半个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两年疏通1次;雨水井、化粪井、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保持通畅;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5、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6、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开展消毒和灭虫除害工作(6)协助公共秩序1、门岗室整洁,公共秩序维护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有明显的标志。
2、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个小时有专人站岗值守,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有效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4、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24小时进行有计划、不间断的巡逻,每天不少于8次,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二、物业管理费可以随意涨吗1、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单方面提价。
双方应按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一方如果擅自变更,应承担违约责任: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2、涨物业费的重要前提。
物业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上夫妻双方生活中难免有一方会出现债务问题,甚至夫妻双方都有债务,那么在夫妻个人债务中,法院是怎么进行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有哪些规定吗?接下来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规定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
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若夫妻中的另一方要求先进行析产再进行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1、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如果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情形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婚前个人债务截止领取结婚证之时,一方在之前所举之债,无论如何也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注意,原来关于个人财产转化的规定取消之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前提没有了。
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不会引发太多争议。
2、婚后个人债务(1)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2)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3)因夫妻双方财产约定而产生的个人债务;(4)一方擅自资助亲朋所负债务;(5)私自经营(收益独享)所负债务;(6)一方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
以上是催天下小编为你整理的夫妻个人债务强制执行规定的内容,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等都有明确规定,在法院也会根据规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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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
也就是说,物业费涨价要业主同意才行。
按照规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费用由双方商定,如物业提出涨价的要求,必须经过“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通过以上文章描述,相信很多业主都应该明白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是可以随意的调整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物业管理费是由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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