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在贯彻《规范》的过程中,遇有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总结,形成初步意见后及时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操作手册
目录第一章综述 (1)一、项目背景 (1)二、用户分类及功能 (2)第二章系统操作详解 (3)一、诉前准备 (3)二、网上起诉和受理(申请人) (9)三、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 (18)四、撤诉(申请人) (19)五、网上应诉与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 (20)六、电子送达 (24)七、管辖权异议、管辖上诉、反诉(被告及其代理人) (25)八、材料递交 (27)九、网上举证质证 (29)十、网络庭审 (32)十一、联系法官 (36)十二、查看送达文书 (38)十三、申请执行 (39)十四、上诉 (40)十五、个人设置 (41)第一章综述一、项目背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文件中对设立互联网法院的要求,北京法院基于“一库两平台”基础建设,设立互联网法院,主要包括当事人端互联网电子诉讼平台和法院专网法官办案平台。
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网络化、智能化、法治化、安全性要求,为满足互联网法院线上线下的个性化要求,实现了涉网案件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全程网络化。
在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升互联网审判质效、保障互联网行业发展,推动司法护网、司法治网、司法为民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网上办案的每个环节都可以采用线上和线下审理的模式。
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1(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京高法发〔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97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部署要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现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小额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京法院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北京法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司法确认程序应坚持促进非诉调解和依法确认相结合,方便快捷和防范虚假诉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快速化解纠纷的功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京高法发[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京高法发[2013]19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局、庭、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实现参阅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作用,市高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6月17日第14(总32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北京法院参阅案例(以下简称参阅案例)的审定和运用工作,实现参阅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参阅案例的条件第一条参阅案例应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案例必须是本市各级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例;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案例必须是本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例。
第二条参阅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具有参阅价值参阅案例是指案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透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关键信息项:1、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2、公布裁判文书的程序3、隐私保护措施4、技术保障要求5、监督管理机制6、责任追究制度11 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111 明确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
112 确定不予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形,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
12 公布裁判文书的程序121 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公布时间节点,确保及时性。
122 设立裁判文书的审核流程,由专门人员对拟公布的文书进行审查。
123 明确公布的平台和渠道,统一在指定的权威互联网平台发布。
13 隐私保护措施131 对裁判文书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进行技术处理,采用隐名或模糊化处理方式。
132 建立当事人申请隐私保护的机制,当事人认为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后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14 技术保障要求141 确保公布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裁判文书被篡改或非法获取。
142 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技术故障。
143 优化检索和查询功能,方便公众准确、快速地获取所需裁判文书。
15 监督管理机制151 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岗位,对裁判文书的公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52 建立公众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监督和举报。
16 责任追究制度161 对于未按照规定公布裁判文书或违反隐私保护措施的相关人员,明确具体的责任形式和处罚标准。
162 对因裁判文书公布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1 定期评估与改进211 定期对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
21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
22 培训与宣传221 对参与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实施细则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2.12•【字号】京高法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2日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第一章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第一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其中已有人申诉的,其他人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二条申诉、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再审后,仍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但申诉人在此期限内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依规定应当立卷审查却未立卷审查的除外。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四条对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自相矛盾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五)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第五条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申请再审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民事或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2019年12月2日)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
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第一条电子诉讼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线下庭审,或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
当事人申请线下开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条法院应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本庭审规范中应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三日内登录本院诉讼平台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第四条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本院诉讼平台参与庭审的身份标识。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不得授意他人使用其专用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加庭审。
他人不得冒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诉讼平台参加庭审。
开庭前,法院应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使用自己的专用账号登录本院诉讼平台参加在线庭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专用账号登录本院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专用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使用法人认证账号登录庭审系统开庭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院应当庭进行远程查验。
第六条经有效送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诉讼平台关联案件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第七条在线庭审开始前,法院应当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
技术性准备包括应在开庭前检查并确认音响、摄像头、网络环境、远程庭审系统等网络条件符合在线庭审的需要,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82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关于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的规定,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增强法院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第一条本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及执行案件的裁定书、决定书,原则上都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一)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二)裁判文书涉及国家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事项,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三)裁判文书公布后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四)裁判文书明显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他人他事,公布后可能给他人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的;(五)裁判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裁判文书涉及新型、特殊等具体的犯罪方法、侦查技术等,可能导致负面效应的;(七)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前款第(六)项规定中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或者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经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上网公布裁判文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一般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审判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宣判、审限、结案、移送、归档等环节运行进行组织、引导、监督、制约的过程。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员、全程、全面的统筹管理原则;(二)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规范有序原则;(三)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调运作原则;(四)坚持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考核评比原则。
第四条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审判流程的专门管理部门;案件承办单位按职责划分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各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北京法院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球),通过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网上评价、网上考核等方式和手段,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管理节点第一节立案第七条立案庭依法对本院各类案件统一实行审查立案。
第八条立案庭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
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法规类别】互联网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9.05【实施日期】201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2017年9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7年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规范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苏高法〔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苏高法〔2013〕325号(2013年12月6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附后)。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同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司法解释,这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公信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切实增强广大法官落实裁判上网发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明确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这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将遵循“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2015-06-25 19:07:13 来源: 本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本地的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三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裁判文书要求全面记载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方法和法院据以裁判的理由。
第四条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相关技术处理规范,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2月6日京高法发[2013]37号)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充分发挥再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院司法权威。
第二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突出社会矛盾化解,深化申请再审案件分阶段递进式化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司法调解、再审纠错等多种手段,化解涉案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强化判后答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
第五条加强审判管理,落实中级、基层法院主管院领导和责任审判庭的审判管理职责,通过审查、化解申请再审案件,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及时进行监督纠错,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量。
二、申请再审的受理审查(一)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要求第六条申请再审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二)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和文书生效日期;(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为充分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发、整合、利用审判信息资源,保证人民法院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保证市高级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移转上诉、终审复核案件及最高院调取卷宗时实现系统电子链接,制定本规范。
概念和要求第一条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局域网系统中搭建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之间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传输平台,以实现网上报送案件、共享和交换案件信息、及时掌握案件审理情况等功能。
第二条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数据库中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案件信息共享区,供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法院共同使用。
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共享区电子卷宗查看的界面上提供复制、下载单页文档图片的功能。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共享包括市高级法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复核的案件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调阅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
上诉案件卷宗移转第四条市高级法院各相关审判庭报送上诉、终审复核等案件的,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生成电子信息档案,同时通过一级网报送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卷宗数等案件基本信息和word文档格式的上诉状、原审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各相关审判庭对于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请求后,将案件正卷全部纸质卷宗整理好送至档案处进行扫描生成案件电子信息档案即电子卷宗,该电子卷宗由各相关审判庭进行拷贝并在档案处留存一份。
第六条各相关审判庭对于上诉案件,应当按照一级网上诉移转系统要求在系统上填写案件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正副卷册数、上诉移转函份数,一审法律文书份数、送达回证份数等上诉案件基本信息,报送word文档格式的上诉状、原审裁判文书,并与实体卷宗一一对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5.27•【字号】京高法发[1999]156号•【施行日期】1999.05.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1999〕15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各法院可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人民陪审员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履行陪审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开庭审理、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更正,若不予更正,可以拒绝在评议笔录上签字;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参与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签署姓名。
(四)在陪审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所属人民法院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事实、依法办案,不主观臆断、徇私枉法。
(二)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时,应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审判机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二审裁判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
(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八条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全市各级法院生效的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或决定书、补正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程序性裁定书可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九条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生效;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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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
施细则(试行)
(2013年12月31日京高法发[2013]4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三)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补正,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
(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开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上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全市各级法院生效的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或决定书、补正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程序性裁定书可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九条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生效;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在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技术处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匿名处理系以“张××”、“王××”等替代上述人员的姓名;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1”、“张×2”等形式替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其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应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第五章公开流程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七日内,对符合公布条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和校对,报送专门管理机构审查并在互联网公布;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应当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无错漏。
第十六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主管院领导在三日内完成审批;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事由及审批意见应由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送本院专门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对文书命名、文书格式等内容的形式审查,并按类型将文书上传至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高级法院信息技术处负责在七日内将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的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六章补正、撤销
第十九条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一般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及时做出补正裁定,应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公布上网。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前发现笔误,已经作了补正裁定并送达的,直接按程序公布补正完善后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的,承办法官应当填写《裁判文书网上撤销审批表》。
中、基层法院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本院专门管理机构报送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决定;高级法院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审查决定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进行撤销操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法官负全责。
第二十四条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于裁判文书错别字、病句等瑕疵较多,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文书不一致、不按时提交裁判文书、审查不及时、审查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问责机制追究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工作纳入北京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裁判文书不公布上网审批表》和《裁判文书网上撤销审批表》,由部门进行登记,在案卷正卷中保存,并按月汇总报送本院专门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中基层法院专门管理机构应按月将本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量、质量及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向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
第二十九条高级法院有裁判文书公布任务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和各中基层法院专门管理机构,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月报表》和《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并于每月25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公布情况的检查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各级人民以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公布情况进行检查、排名、通报,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或部门督促其整改;考核情况记入绩效考核成绩,作为“双先法院”评选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本细则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 /fg/detail526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