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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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实事及涉及国际法知识总结

国际法实事及涉及国际法知识总结

国际法时事及涉及国际法知识总结一、朝鲜核试验问题(一)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美国就朝鲜的核试验问题,曾经提出过如果对美国构成威胁,以自卫的名义要摧毁朝鲜岛,这显然违背了该项原则,且这对世界的和平来说,都是一种影响世界和平的因素,是不正确的。

而美国在此期间,也同韩国进行了美韩军演,这无疑是对朝鲜进行的一项武力威胁,应该强烈谴责。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接着上面的问题,这一原则就得到了更好的体现,面对朝鲜核试验问题,世界各国一定要选择和平的方式来共同解决此次的问题。

3、不干涉内政原则尽管朝鲜的核试验对世界和平都是巨大的挑战,但是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其内政问题,无权扰乱朝鲜本国的秩序。

(二)核试验在国际上的违法性及安理会违反安理会制裁决议,但并不违反条约(朝鲜未签署)和国际习惯。

《联合国宪章》授予安理会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因此,安理会的决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对于朝鲜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而朝鲜不遵守安理会的决议,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三)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包括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调解和和解等,朝鲜核试验问题属于国际政治关系争端,应该适用上述的解决方法,而非采取非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四)会面地点问题目前,美朝会面并没有确定一个明确的地点,多方对此进行了猜测,除去两国的首都外,有相关人士猜测他们会选择在中立国或者公海游轮上进行会面。

对此,就牵扯到下面两个国际法内容:1、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可以有军队,但目的为自卫,不可以进行军演,也不可以设立军事基地。

可以说,瑞士等永久中立国是个不错的选择,对于美朝双方而言,都是合适的地点,不会造成过多的政治纷争问题的出现。

2、公海自由公海有航行、飞越的自由,选择公海游轮也是对于双方而言,相对合适的地点。

二、日本修宪(一)日本修宪并非纯属内政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有一元论/二元论两种学说,但是针对的都是一国内部的法律主体,无论何种理论均未否认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并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惊悚政治电影《逃离德黑兰》相关影评赏析

惊悚政治电影《逃离德黑兰》相关影评赏析

惊悚政治电影《逃离德黑兰》相关影评赏析《逃离德黑兰》是部整体优秀的商业佳作,传统的好莱坞叙事结构和人物塑造,大量借鉴70年代美国政治惊悚片,优秀的剧本改编/剪辑/摄影/艺术指导,配乐更有强大竞争力。

将幽默惊悚巧妙平衡,逃亡戏让人坐如针毡不能呼吸。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它的相关影评吧。

篇一总体来说这部片给人的感觉就像是读书时代遇到过的特别乖觉听话的孩子。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也因而缺了那么一点个性少了那么一份特出。

老友聚会话当年的时候,可能要翻翻同学录才能想起来“哦,那个谁谁谁”,然这名字却带不出多少有趣的话题,就此打住。

而此时当年那个乖觉的孩子或被岁月洗练出了成熟稳重张驰有度内敛优雅成为一枚classic的大叔或御姐,眉目嘴角举手投足间自有一股气场张力引人入胜。

当然,只是或许……这部已经比上次小本自导自演的《城镇大盗》进步了,舍弃了各种卖弄突进的可能,乖乖巧巧的做足了准备工夫,认认真真地把故事的始末原本清楚流畅地讲给你听。

虽然不带自黑高级功能,吐不出一口好槽,看着也缺乏排局布线营造气氛掌控节奏的天赋,但是除了格外努力之外他还有个优点因稀缺而珍贵这孩子多实诚啊!就在阿拉伯之春风吹雨落尽,伊朗核问题如剑在悬,美国大使馆又成圣战目标。

在这乱纷纷乌糟糟的国际局势下,要重提79年爆发的伊斯兰革命,革命风暴引发的美帝使馆人质事件,为解救人质由CIA深入虎穴加拿大协助完成的Argo计划,如吾辈虚华浮夸者,一定忍不住翘起二郎腿啧着嘴对当年的国际局势,美帝的中东政策狂喷一气以显示姐姐知识丰富见解不凡啊有木有,或者捺不住要玩点打乱时间线搅和进CIA内部政治黑幕参杂点“人性好复杂”的话题以卖弄姐姐头脑灵活思想深沉。

可是小本这实诚的孩子把这些外部环境政治因素都作为背景因素一笔带过,眨巴着一双小狗似的眼睛专心致志在讲这个“我跟你说这六个人是肿么被救出来”的故事。

这种本身自备好莱坞所有间谍片观赏要素(中东危机+人道拯救+最后一刻)的故事增一分则太滑,跟减一分就太傻的实诚孩子或许真是绝配。

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1980年)一、背景本案的一般背景就是从夏-列萨-巴列维政府被推翻和阿雅图拉-霍梅尼政权建立以来所发生的一切事情。

但直接导致本案的事件则是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门前所举行的示威游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当时示威者袭击了大使馆的馆舍。

虽然使馆一再要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伊朗的卫队还是置之不顾。

示威者终于闯进使馆,拘捕了使馆人员,领事人员和非美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当时在使馆的来宾;外交和领事的档案文件遭到洗劫。

使馆人员及在袭击中拘捕的其他人员被扣作“人质”,知道1981年1月20日为止,时间长达十四个月之久,其中只有13人在1979年11月18日和20日获释,病重的副领事于1980年7月获释。

在美国履行某些条件以后示威者将人质释放,美国无论如何认为这是无法接受的。

二、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请求书美国除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呼吁外,于1979年11月20日向国际法院对伊朗起诉,请法院审理并宣布:伊朗政府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于大使馆内的全部美国人以及被拘于伊朗外交部的三个人,并保证让它们以及在伊朗的其他一切美国人安全离境而不得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审讯;伊朗应就上述侵权行为对美国赔偿损失,并将应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

美国根据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强制解决争端择议定书》第1条、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和1973年《关于防止及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认为法院有管辖权。

与提出请求书的同时,美国还根据法院规约第41条提出请求指示临时保全措施,特别是请求立即释放被拘于大使馆和伊朗外交部的美国人员,并将使馆馆舍归还美国当局。

三、临时保全措施1.程序法院开庭前,院长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74条致电两国政府请它们“以能使法院作出之任何命令……发生适当的效力的方式行事”。

美国铁哥们儿,却突然跟美国翻脸开撕,美国气死还没办法

美国铁哥们儿,却突然跟美国翻脸开撕,美国气死还没办法

美国铁哥们儿,却突然跟美国翻脸开撕,美国气死还没办法伊朗与美国在20世纪中期曾是铁杆盟友,可随着1979年伊斯兰革命爆发,二者分道扬镳。

尤其是1980年的德黑兰人质事件,更是让伊美彻底决裂,反目成仇。

伊美之所以反目,导火索当然是那场震惊全球的伊斯兰革命。

革命颠覆了亲美的巴列维王朝,新上台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旋即对伊美同盟全盘否定。

由此来看,似乎美伊的交恶,是由伊朗新政权主动挑起所致。

但真相并不止这么简单。

在之前的《地缘政治:解码伊斯兰》系列章节中,云石君曾屡次分析:美国本土远在万里之外的北美,中东是地这个星球上的主要地缘板块中,跟美国地缘距离最为遥远的一个,这种地缘关系的疏离,对美国向中东投射影响力构成极大阻碍,美国之所以还能保持中东秩序主导权,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中东政治上四分五裂,难以形成合力,挑战美国这个区域外势力的权威。

但反过来,万一有天出现了某个中东强势本土势力,那它自然不能容忍美国在中东继续称王称霸。

强龙不压地头蛇之下,到那时,美国的中东霸权就会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可能走向终结。

所以,美国必须未雨绸缪。

具体来说:一旦发现某个国家有坐大的苗头,美国就必须想办法对它遏制——哪怕这个国家是美狗盟友也不例外。

而当时的伊朗,就满足这个“潜在威胁”的标准。

作为伊朗高原的拥有者,伊朗是中东一流地缘大国,跟美国结盟的几十年里,伊朗国力大大增强,已显露出王者之相。

这种情况下,美国当然要一定程度上约束伊朗,以免将来尾大不掉。

而约束之法,就是配置伊拉克、沙特等逊尼派阿拉伯系势力。

借它们与伊朗的相互制衡,来确保中东本土势力间的均势。

伊朗跟沙特、伊拉克之间,存在着地缘、教派、民族等一系列冲突。

美国大力扶植他们的举措,严重动摇了美伊同盟的共同利益基础。

可与此同时,伊朗却因为美伊同盟,还不得不在北面的中亚方向,承受来自苏联的巨大政治军事压力。

这当然让伊朗觉得非常的划不来。

基于这种大环境,伊朗国内倾向于废黜美伊同盟的势力慢慢发展起来——如此不仅可以放开手脚抗衡沙特、伊拉克,并且还可以相当程度上,缓和对苏关系。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特权、国家责任)[1]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特权、国家责任)[1]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问题】外交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哪些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案情】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

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

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

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

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

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

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

国际法——伊朗德黑兰人质案

国际法——伊朗德黑兰人质案

伊朗伊斯兰革命使伊朗和美国由盟友变成仇敌。
SISU Expert Panel , November 10th,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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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nology(大事年表)
•In November 1979, the United States allowed the deposed Shah to come to America for medical treatment which aroused tremendous rage and opposing in Iran. The religious leader, Ayatollah Khomeini and leftists required US to return “deposed and criminal” Shah for trial. •On November 1st, 1979, Khomeini declared that it was up to the dear pupils, students and theological students to expand with all their might their attacks the US so as to force it to return Shah.
• Request for interim measures.
• The United States wanted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the hostages pending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other charges.
Article I
SISU Expert Panel , November 10th,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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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八卦

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word格式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一、使馆法律地位的各派观点,一, 派遣国领域说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顾名思义,一国驻他国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该适用派遣国刑法。

,二,驻在国领域说国际法院判决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

同样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明确批判了西方学者的所谓”治外法权说”,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犯罪,在法律上将认为是在驻在国境内发生的,除非犯罪者享有豁免权,属驻在国管辖。

,三,拟制领土说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的规定,一国驻外大使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那么在本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也应适用本国刑法,而使馆属于拟制领土。

,四,主权所及说该说首先承认各国驻外使馆属于驻在国领域,并且他受派遣国指挥和管辖,其原因在于国家主权。

那么该使馆是主权所及之处。

该主权”神圣不可侵word格式犯”。

二、本文所持使馆的法律地位观点,一,使馆及其使馆内人员的权利取决两国的条约,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 22 条第 3 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但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1979年12月15日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决议中指出”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动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等方面,在当代国际法的整个体制内,并没有减少其重要性”。

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使馆地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

而使馆的地位与驻在国和派遣国密切相关,当两国关系密切时,使馆地位重要,两国可能会确认其是派遣国的主权延伸,当两国关系紧张时,双方在试探各方诚意时,那么使馆可能只是一个办公场所。

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尤曼斯案(美国/墨西哥) 1926年,因墨西哥国内发生骚乱,由墨西哥 10名士兵组成的支队在1名军官的率领下,奉命 前往安岗谷矿山保护被骚乱威胁的美国人的安 全。但墨西哥士兵不仅未对美国人提供保护, 反而将美国人尤曼斯击毙,并杀害了另外两名 美国人。事后美、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 会审理此案。 【案例】凯尔案(Caire Case,法国/墨西哥) 在墨西哥国内骚乱中,两名墨西哥军官要求 法国人凯尔交付一笔款项,在遭到凯尔拒绝后, 这两名军官将凯尔带到军营中予以枪杀。事后 法、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会审理此案。 问题:墨西哥军人在上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 是否导致其国家承担责任?
(一)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 1、立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2、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 3、司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拒绝司法(refusal of jurisdiction): 拒绝向外国人提供司法救济、明显司法 不公、不按法律程序拖延或简单处理、拒绝 执行判决 4、军队的不法行为 5、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不法行为 6、外交代表的不法行为
问题:德国政府以国内法为依据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拉葛朗德兄弟案((La Grand Case,国际法院) 拉葛朗德兄弟自小随父母移居美国,但 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 1984年,美国亚利桑 那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拉葛朗德兄弟犯 下了谋杀罪,并判处死刑。但在亚利桑那 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拉葛朗德兄弟从未被 告知他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享 有与德国领事馆取得联系的权利,同时德国 驻美国领事馆也一直未获通知。1999年, 德 国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了诉讼。 问题:如何认定本案中美国亚利桑那州 法院的责任?







[新闻]中国处决日本毒贩 日首相表示遗憾 环球网记者报道:日本的各大媒体6日早间纷纷报道日 本毒贩赤野光信已于6日早间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监狱被 执行死刑。日本首相对此表示称“遗憾”。 据日本《产经新闻》6日报道称,日本公民赤野光信 因走私毒品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6日早间,日本驻中国 大连的领事馆收到了中国方面的通知,通知称中国有关方 面已经于北京时间6日早9点30分在辽宁省大连市的监狱对 赤野光信执行了死刑。《产经新闻》称中方很有可能是采 取了药物注射的执行办法。与此同时,赤野光信的家人在 5日与其最后一次会面。 《产经新闻》还称,除了赤野光信以外,还有3名贩 毒的日本人也即将被处死。分别是武田辉夫、鹈饲博德和 森胜男。这3名死刑犯将会在8日被执行死刑。 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在首先官邸前就此事表达看法说: “(处决一事)可以说是司法制度的不同,在日本方面看来, 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但是,也有一些为难和无奈的地 方。” 问题:如何看待英国政府的交涉与日本首相的“遗憾”?

国际法经典案例及评论2

国际法经典案例及评论2

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是绘制边界地图。对这项工作,暹罗政府没派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做的。边界地图于1907年由一文法国工作人员(其中有些是混合划界委员会的成员)绘制而成,并于1908年转送给暹罗政府。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古寺在柬埔寨一边(地图作为备忘录成为条约的附件1)。这张地图表示出的边界线不在实际的分水岭线上,按实际的分水岭线,隆端古寺应在泰国一边。但暹罗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2.美伊两国政府不得采取,并应保证不采取可能加剧两国间紧张局势或使解决现有争端更加困难的行动。
1980年5月24日,法院对本案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伊朗的主张,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法院将实质部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事实包括袭击、占领使领馆及其财产、毁坏档案、扣留人质的行为。这段期间的事件不能直接归因于伊朗国家,因为还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职务而作出的,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但这不是说伊朗国家对这一阶段的事实就没有任何责任,因为伊朗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与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不相符的。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的许多条款规定使领馆及外交与领事人员不可侵犯和接受国有义务予以保护,这不仅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国际法的普遍规则。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但伊朗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的发展,伊朗已完全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由于暹罗当局没有调查而接受了附件I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误来否定他们同意的真实性。
暹罗府及其后的泰国政府在1958年于曼谷与柬埔寨的谈判以前从未对地图提出问题。但1934年至1935年的一次调查就已经确立地图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不符,其他的地图显示寺庙是在泰国境内。而泰国继续使用并出版标明这寺庙坐落在柬埔寨境内的地图。还有,为了缔结1925年和1937年法国和暹罗的条约而进行谈判时(这些条约确认了既存边界),以及1947年法国与泰国在华盛顿和解委员会面前.泰国自然可以提出此事,但它并未提出。这当然更可以推断泰国已接受了地图所标明的隆端寺的边界线,而不考虑此界线与分水岭线的不一致。泰国认为在所有的重要时期它都占有隆端寺,因而没有必要提出此事;泰国的确把它的地方行政当局的行为作为它主管当局从未接受附件I确定的在该寺的界线的根据。这种以地方当局的行为来否定中央当局的一贯立场是难以成立的。何况1930年得姆朗哥亲王参观该寺庙时受到驻邻近柬埔寨省的法国官员的正式接待,泰国也毫无反应。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

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

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

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

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

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

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

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中国船员在流经泰国的湄公河上遭受杀害

中国船员在流经泰国的湄公河上遭受杀害

中国船员在流经泰国的湄公河上遭受杀害,这一事件已经引起了国人关于如何保护在国外的我国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思考。

事件发生在泰国而涉及中国人的生命,因而也有了从国际法方面加以审视的必要。

根据一般国际法,泰国应当履行保护外国人的义务,中国则依法行使保护在外国的本国公民的权利司平平从一般国际法出发看问题,外国人处在所在国属地最高权之下,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相应地,其合法权利也受所在国的保护。

因此,我国船舶和船员在流经泰国的湄公河上航行时,必须遵守泰国法律,同时也受泰国法律的保护。

换言之,泰国有保护在其境内的我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且,这种保护应当与对泰国本国国民一样。

泰国如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将承担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

在对待外国人的问题上,所在国的国家责任由国家的不当行为引起。

一般而言,国家机关的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私人或私人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国家行为。

联合国国际法院在“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德黑兰案”中指出,伊朗学生将美国外交和领事官员劫为人质的行为只有“在伊朗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命令下”所为,才能归因于伊朗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

同一法院在1986年的《军事与准军事案》中将政府对私人行动实行“有效控制”作为国家行为构成的条件。

目前看来,湄公河事件不是泰国政府或受其控制的行为,而是私人团体所为,因而不应归因于泰国国家。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文草案》(2001年),国家的不当行为既指国家的积极行为,也包括国家的疏忽或不作为。

国际法院之所以在上述伊朗与美国的案件中最终确定伊朗的国家责任,正是由于伊朗政府在得知美国外交、领事官员被私人团体劫持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和提供其他法律救济。

但是,即使湄公河事件虽属私人团体的行为,泰国政府也有义务对受害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包括向他们提供经济上的补偿,也包括对罪犯进行追诉。

现有的信息表明,泰国政府在事件发生后比较积极地采取措施,包括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追查凶手、对遇难的中国公民尸体进行司法鉴定等,这都表明泰国正在履行其国际法上的义务,因而其国家责任目前还无从谈起。

德黑兰案

德黑兰案

法院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 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 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 (13:2通过) 13: 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 责任。(13: 责任。(13:2通过) 伊朗政府必须立即采取一切行动缓和由于1979年11月 伊朗政府必须立即采取一切行动缓和由于1979年11月 4日及其后发生的事情所引起的局势,为此目的,双方 应达成协议。(一致通过) 伊朗应对此侵权行为赔偿美国的损失。(12: 伊朗应对此侵权行为赔偿美国的损失。(12:3通过) 关于赔偿的形式和数额,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应由 法院来解决。(14: 法院来解决。(14:1通过)
第一阶段
第一个阶段的事实包括1979年11月 第一个阶段的事实包括1979年11月4日袭击大使馆、捣乱 使馆、拘留人质、侵占使馆财产和损坏档案以及第二天在 大不里士和设拉子袭击领事馆的行为,这段期间的事件不 能直接归因于伊朗国国家,因为还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 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任务而做的,所以 不能归因于国家。但这不是说,伊朗对这阶段的事实就没 有任何责任,因为伊朗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与它所承担的国 际义务不相符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际义务不相符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 事关系公约》 事关系公约》规定的使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 使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和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已经 不单纯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国际法的普遍规则。伊朗 在事件发生后的不作为已构成对其国际义务的严重违反。
案情简介
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12月9日,伊 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12月 朗外交部长致信国际法院,要求国际法院不要受 理此案。国际法院院长在1979年12月24日以命 理此案。国际法院院长在1979年12月24日以命 令确定时间,让双方递交诉状和辩诉状。美国按 时递交,但伊朗没有递交。伊朗政府于1980年 时递交,但伊朗没有递交。伊朗政府于1980年2 月16日向法院表示,认为法院不能,也不应受理 16日向法院表示,认为法院不能,也不应受理 此案。而且,在国际法院开庭听取陈述时,伊朗 也没有出庭。最后,国际法院在1980年 也没有出庭。最后,国际法院在1980年5月24日, 24日, 在违反对美国承担的条约义务; (2)伊朗政府应立即释放拘留在德黑兰大使馆和 在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的全部美国人和拘 留在伊朗外交部的三个人; (3)保证他们安全离境并不得对他们进行任何审 讯; (4)伊朗应对此侵权行为赔偿美国的损失并将造 成此侵权事故的人员交主管当局惩处。

法律知识:了解常见法律案例与条款

法律知识:了解常见法律案例与条款

法律知识:了解常见法律案例与条款引言你是否曾经想过,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法律纠纷该怎么办?或者是否在阅读新闻时看到了一些法律术语却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意思?掌握一些常见的法律案例和条款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案例和条款,以帮助你更全面地了解法律知识。

1. 案例:《致命的面纱》H2案例介绍《致命的面纱》是一部由美国律师和作家哈珀·李创作的小说,讲述了一个小镇上一起虚假指控的法律案件。

故事中的主人公,一位贫穷的黑人男子汤姆·罗宾逊,被指控强奸了一位白人女性。

尽管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汤姆有罪,但由于社会背景和偏见的影响,他最终被判有罪并被处以死刑。

H3案例意义《致命的面纱》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中的偏见和不公正。

它让我们思考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种族和阶级歧视。

通过了解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认识到法律系统的局限性和改进的空间。

2. 案例:《模仿游戏》H2案例介绍《模仿游戏》是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讲述了英国数学家艾伦·图灵破解纳粹德国的恩尼格码并对二战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故事。

然而,由于当时同性恋行为被视为非法,图灵最终因为同性恋行为被定罪,并被迫接受化学阉割。

他于1954年自杀身亡。

H3案例意义《模仿游戏》这个案例向我们揭示了法律中的不公和道德困境。

尽管图灵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却因为违背了当时的道德观念而被定罪。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法律应该是公正和人道的,不应该受到固有的偏见和社会价值观的束缚。

3. 条款:合同H2条款介绍合同是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条款,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双方或多方约定的法律文件。

合同可以用于约定商业交易、租赁、贷款等各种法律关系。

它具有约束力,一旦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H3合同的要素一个有效的合同通常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意愿:合同是基于自愿达成的,各方必须出于自愿并真实的意愿参与合同。

定点清除的法律争议案例(3篇)

定点清除的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反恐斗争的加剧,军事行动中的“定点清除”行动日益频繁。

所谓“定点清除”,是指针对特定目标,如恐怖分子、叛乱分子等,进行精确打击的行动。

然而,这种行动往往涉及复杂的人权、法律和国际法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定点清除”行动中的法律争议。

案例简介2014年,美国在阿富汗发动了一场针对塔利班高级将领阿曼的“定点清除”行动。

根据报道,美国特种部队在阿富汗北部的帕尔旺省执行任务时,误将阿曼所在的住宅视为敌方阵地,发动了空袭。

结果,阿曼及其家庭成员在内的12人不幸丧生。

事后,阿富汗政府强烈谴责此次行动,认为这是对平民的残酷打击,违反了国际法和人权法。

而美国则辩称,这是一次合法的军事行动,旨在打击恐怖主义。

二、法律争议1. 合法性争议(1)国际法角度- 联合国宪章: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各国在遭受武装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自卫行动。

然而,此次行动是否构成自卫行为,存在争议。

阿富汗政府认为,此次行动并非针对阿富汗领土的武装攻击,因此不属于自卫范畴。

- 国际人道法:根据《日内瓦公约》等相关国际人道法规定,军事行动应区分战斗人员和民用目标,避免对平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阿富汗政府认为,此次行动未能区分战斗人员和民用目标,违反了国际人道法。

(2)国内法角度- 美国法律:美国国内法律对“定点清除”行动的规定较为模糊。

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另一方面,美国法律也规定了对外军事行动的授权程序。

阿富汗政府认为,此次行动未得到美国国会的明确授权,违反了美国国内法。

2. 人权争议- 平民伤亡:此次行动导致12名平民丧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平民伤亡问题的关注。

阿富汗政府认为,此次行动是对平民的残酷打击,违反了人权法。

- 报复性袭击:阿富汗政府认为,此次行动是对阿富汗平民的报复性袭击,进一步加剧了阿富汗的紧张局势。

3. 国际责任争议- 美国责任:阿富汗政府要求美国对此事承担国际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家属、向阿富汗政府道歉等。

关于国际法院咨询案中几个国际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国际法院咨询案中几个国际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国际法院咨询案中几个国际法问题的探讨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往往包括事实问题,但只要案件涉及国际法问题,无论它是否以法律用语来表述,它们原则上是法律性质的问题,即使联合国大会或者有关机构没有要求国际法院对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裁判,问题的法律性也不容否认;在非法占领的他国领土上受到被占领国或其国民的武力攻击,占领方不应以此为借口而采取自卫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无权就安理会正在执行职务的事项提出任何建议,然而,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要求大会和安理会共同平行处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同一事项,特别是对于安理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该尽快交由联合国大会处理。

标签:国际法院法律性质自卫权安理会2004年7月9日,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国际法院相当一致地就“以色列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一案做出了咨询意见,宣布以色列修建隔离墙违反国际法,应终止修建隔离墙的行为,同时拆除已修建的隔离墙。

该案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其意义不在于国际法院对实际问题所作的回答,因为早在2003年10月21日,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就以压倒多数票通过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修建隔离墙,问题的是非曲直似乎已见分晓;其主要意义在于国际法院对国际法的解释和对法院与安理会某些职能的评论。

在诉讼中,以色列曾以问题的“法律性质”、自卫权、“危急情况”等事由提出抗辩,法院对这些抗辩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做出了精辟的答复。

法院的分析与答复并非单纯地就事论事,而是结合法院以前的案例对国际法的含义与适用进行解释和强调,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关于问题的“法律性质”(legal nature)现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制度,首见于国际联盟时期的《国联盟约》及《常设国际法院规约》。

《国联盟约》第14条规定“行政院应筹拟设立经常国际审判法庭之计划,交联合会各会员采用,凡各造提出属于国际性质之争议,该法庭有权审理并判决之。

《国际法》案例-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国际法》案例-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979 年 11 月 29 日,美国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称 1979 年 11 月伊 朗游行示威者占领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和领事馆, 并将美国外交与领事人员扣为人 质; 伊朗政府不仅未能制止上述事件, 而且有证据表明也参与并认可了这些事件。

美国认为, 伊朗政府已经违反且仍在继续违反其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 的义务,要求国际法院裁决并宣布伊朗政府:(1)容许、放纵以及不制止和惩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其对美国的国际法义务;(2)有特别义务立即保证释放目前扣 押在美国大使馆内的全部美国公民;(3)应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 (4)应将有关责任人交付司法机关审判。

美国请求国际法院颁布临时保全措施, 要求伊朗政府立即释放全部美国人质并立即恢复美国对馆舍的控制。

伊朗政府致函国际法院,质疑仅将问题限制在占领使馆馆舍本身,认为德黑 兰事件只是代表整个问题的一个“微小的”和“次要的”方面,不能单独予以对 待,不能不考虑到二十五年来美国对伊朗内政的粗暴干涉,它构成对国际法的严 重、粗暴和连续性的践踏,从而把伊朗违反外交法规范与美国违反一般国际法其 他规则直接联系起来。

国际法院在其颁布的临时保全措施中认为, 归咎于美国的罪过在伊朗看来固 然重要且与本案有关,但是,占领使馆并且将受国际保护人员作为人质,不能够 被视为是微小的和次要的问题。

即使伊朗指控的美国在伊朗的外交人员的犯罪行 为成立,法院所考虑的是这些行为则是否构成伊朗行动的理由和在本案中的辩 解,然而,法院不能够接受这种解释,这是因为外交法本身即构成对外交或领事 人员的非法活动的保护及其解决办法。

国际法院进一步认为,外交法规则是“构 成自成一体的规范,一方面规定接受国保护赋予馆舍便利、特权与豁免的义务, 另一方面, 则预见到了对特权与豁免的可能的滥用问题并特别规定处理此类情形”的方法,而这些方法也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伊朗政府的“被动性”不仅严重违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 文规定的保护使馆及其人员的义务,而且伊朗政府成员随后又对继续占领使馆、 扣留使馆人员予以充分支持。

1979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1979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国际法院,1979 年1979 年11 月4 日,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一部分伊朗人袭击了美国使馆。

尽管美国使馆一再请求伊朗当局给予帮助,但是,伊朗的保安部队并没有进行干预或试图解除这一局势。

结果,美国使馆的整个馆舍被侵占,美国使馆人员和非美籍的工作人员被扣留,使馆的档案文件被捣毁。

11 月5 日,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也在伊朗当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遭到占领。

自那时起,占领者一直控制着上述美国使领馆,并将至少28 名使馆外交人员、至少20 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其他两名美国国民扣押在使馆馆舍内作为人质。

此外,美国驻伊朗代办及另两位外交人员也被扣押在伊朗外交部的建筑物之内。

扣押人质者在11 月18 日和20 日先后释放了13 名人质,但从此后拒绝释放其他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

据称,人质们经常被捆绑和蒙面,处于极端困难和与世隔绝的境地且受到审判甚至被处死的威胁。

自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之后,伊朗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使馆馆舍及其人员的侵犯行为,也未对美使馆及有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相反却对伊朗人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并拒绝与美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

1979 年11 月29 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政府因容许、鼓励以及未加防止和惩处伊朗人侵犯美国使领馆及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它根据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L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 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 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

(2)依上述国际法律义务,伊朗政府负有特别义务立即保证释放目前被扣押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馆舍内的所有美国国民,并保证允许所有这些人员以及在德黑兰的其他所有美国国民安全地离开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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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摘要: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学生于占领了美国大使馆并扣押了六十二名美国外交人员以为人质,要求引渡巴列维回国受审。

伊朗新领导人霍梅尼表示支持。

之后美伊双方谈判破裂;美国向国际法庭起诉无效;美国秘密进行人质营救行动失败;在长达10多年的经济封锁后伊朗迫于压力放回人质。

但这次事件给双方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美国从德黑兰人质事件以后一直对伊朗进行经济封锁,政治谴责;1984年美国甚至把伊朗列入赞助恐怖分子的邪恶国家,03年美国受害人roeder代表所有德黑兰人质和他们的家属在美国向伊朗起诉。

而伊朗,从此次事件以后,从此走上了反美的道路。

本文试图通过德黑兰事件来阐述外交关系中使馆地位和外交豁免权的地位。

关键词:使馆法律地位、外交豁免权、治外法权
一、使馆法律地位的各派观点
(一)派遣国领域说
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顾名思义:一国驻他国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该适用派遣国刑法。

(二)驻在国领域说
国际法院判决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

同样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明确批判了西方学者的所谓”治外法
权说”,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犯罪,在法律上将认为是在驻在国境内发生的,除非犯罪者享有豁免权,属驻在国管辖。

(三)拟制领土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的规定:一国驻外大使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那么在本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也应适用本国刑法,而使馆属于拟制领土。

(四)主权所及说
该说首先承认各国驻外使馆属于驻在国领域,并且他受派遣国指挥和管辖,其原因在于国家主权。

那么该使馆是主权所及之处。

该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二、本文所持使馆的法律地位观点
(一)使馆及其使馆内人员的权利取决两国的条约;
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 22 条第 3 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但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1979年12月15日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决议中指出”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动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等方面,在当代国际法的整个体制内,并没有减少其重要性”。

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使馆地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

而使馆的地位与
驻在国和派遣国密切相关,当两国关系密切时,使馆地位重要,两国可能会确认其是派遣国的主权延伸;当两国关系紧张时,双方在试探各方诚意时,那么使馆可能只是一个办公场所。

所以说使馆和使馆人员享有何种权利取决于驻在国和派遣国的双边条约,而国际公约只是各国的选择而已。

(二)使馆是驻在国领土,所以使馆权利是驻在国赋予派遣国的权利;
使馆本身是建在驻在国的,所以使馆本身适用的是驻在国的土地,里面的一切生活用品也需要在驻在国采购。

所以如果驻在国很容易对使馆采取行动,如伊朗扣押美国使馆人员一样。

这很容易使派遣国投鼠忌器。

换句话来说如果驻在国对使馆采取行动,采用派遣国领域说或者主权所及说岂不是鼓励派遣国采用武力,徒然造成大量伤亡,还不一定能达到效果。

归根结底使馆领土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是驻在国赋予的权利。

(三)从国际交往的复杂性考虑,使馆采用主权早已过时;
各国都有各国的利益所在,也都会争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加一个神圣不可侵犯,也并非是主权的延伸(这里的主权是绝对的)。

正如伊朗所为,在国际法院判明要求其送反人质依然我行我素。

其理由不是”这一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一个侧面,不应将该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其中特别25
年以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无耻地剥削我们的国家,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一切国际准则和人道主义准则的罪行。

”从
国际交往的复杂性来看,主权说和派遣国领域说是过时的说法。

(四)考虑到中国历史,中国是最可能接受驻在国领域说;
中国从近代开始就遭到可耻的治外法权,所以视使馆为主权延
伸这只不过是制造出来的,所以,本文想强调的是领事馆是享有一些权利,但这是有限度的。

正如conway w. henderson在undersatanding international law中说”if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was ever exercised at embassies in the past, it is definitely an anachronism today. any attempt by one state to push for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on another’s territory, even inside an embassy, will smack of imperialism. embassies and diplomats have full immunity for the sake of diplomatic business, but diplomats are not free to do anything they wish within their presmises. they may not commit murder, practice slavery, or to do anything else that would be in conflict with the host’s laws.”(如果使馆的治外法
权在过去是存在的,那么现在就已经过时了。

任何一个国家想在另外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强加治外法权,即使是在使馆上,这也是帝国主义行径。

使馆和其内人员对其从事外交事物是完全豁免的,但使馆人员在使馆内并不一定免责。

他们可能因杀人,贩卖奴隶,或其他事情触犯驻在国法律)对使馆这样的定位是很中肯的,它既不是神圣不可侵犯,也不是像菜市场可以随意出入。

在领事馆上的权利也并非主权豁免权利一样,它只是驻在国处于国际礼让或者国际交
往而给派遣国的办公场所。

为了国际和平或者交往友好,驻在国可以与派遣国签订一定的双边条约使其享受一定的主权豁免,
三、德黑兰事件的后续发展
1996年,美国国会修订了fsia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许可因恐怖活动受害的当事人诉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同年国会通过了法案授权美国法庭来赔偿恐怖活动受害人的损失。

而03年,roeder诉伊朗共和国一案中,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当事人要求恐怖活动赔偿的请求。

原告诉讼是有原因的,在1984年伊朗被美国列入了资助恐怖活动的国家,而当年1979年roeder是德黑兰人质的受害人,他代表所有德黑兰人质和家属为原告要求从1979年人质危机获得赔偿。

而法院认为不成立的原因是他们曽跟伊朗在1981年2月有过协定,不追究人质一事。

此事也算告一段落。

四、结语
事实上来说,不能因为贫穷愤怒而去抢银行。

伊朗政府对此次事件参与多少不得而知,但是在事后是应该有时间并且有能力解救人质的,而不采取行动,这从另一方面粗暴践踏了人权,尽管很解气,但本人认为”国际和平是一株娇小的幼苗,需要细心呵护”。

总的来说,使馆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也是双边协议的结果,这是国际交往发展的结果,是国际礼让的产物,也是最符合现实的方式。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2][英]尹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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