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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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摘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1992年4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0.06.29•【文号】•【施行日期】1950.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布日期:1992年4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4月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0.06.29•【文号】•【施行日期】1950.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布日期:1992年4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4月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是维护我国工人阶级合法权益、促进全国工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自198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工会法已经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至今仍然具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

在下面的文章里,我们将会简要介绍工会法的相关内容,以作为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工会事业的重要性和基本规律。

首先,工会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工会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据法律程序保障劳动权益的权利、参加谈判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参加集体协商、和平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等。

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自身的利益,也是维护整个劳动力群体权益的基础。

其次,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责。

工会是劳动者自发组织的群众组织,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有力机构和纽带。

根据工会法,工会应当成立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依据法律程序选举产生,并由其代表大会领导和管理。

工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代表工会会员维护权益、为工会会员提供服务、参与国家政治和经济事务、提倡科学文化、发扬社会主义精神等方面。

最后,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工作的实现方式和监督机制。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职责,工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和方式,开展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

工会的组织和职责应当得到国家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工会自身也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为了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和有效进行,工会法还规定了监督机制和反腐措施,强化了对工会干部和工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总的来说,工会法是我国现代劳工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全国工会工作的开展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发扬和完善工会优良传统,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程中,发挥工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关于工会组织和活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92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共17章,104条,对维护工人权益、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劳资和谐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该法律全文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1-4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该法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范围。

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为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协调、合作,规范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本章还规定了劳工权益的保障基础、工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和工会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5-19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和建立方式、工会干部的产生和管理,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等内容。

工会是为了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权益而设立的组织,并且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工会组织。

工会按分支、专业和不同的产业组成不同的层级。

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级工会也必须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工会会费(第20-30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以及会费成员权利的保障等内容。

会费是工会工作的重要来源,工会会费的收取必须得到会员同意,且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收取。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31-46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工会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向组织提出代表职工的意见建议并向其反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

其中还规定了工会的相关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第47-62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用工平等、保障劳动条件和安全、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提到工会组织有权咨询建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民主管理(第63-78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民主管理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工会委员会等形式的管理。

1992年4月3日 主席令57号

1992年4月3日 主席令57号

1992年4月3日主席令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改革和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未委托代管的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剥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支持工会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石家庄市总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加强同国内外友好城市工会的往来和交流。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依法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约时,应将组建工会的条款列入合同协议及章程中,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

乡镇和街道应组建工会。

第八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市、县(市)、区总工会设职能部门。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和相应的部、室;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设办公室。

第九条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条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单位的任何部门。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机构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阅读。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

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

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

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

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工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

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颁布日期】1992.04.03【实施日期】1992.04.03【失效日期】【法规分类】人大法律【内容分类】社团【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内容】(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1992年工会法规定了哪些工会职能

1992年工会法规定了哪些工会职能

1992年工会法规定了哪些工会职能全国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翘望已久的新《工会法》,经过十多年的修改,于1992年初春正式颁布实施了,工会事业又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以下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1992年工会法规定了哪些工会职能,欢迎阅读!1992年工会法规定了哪些工会职能?新《工会法》对子工会组织行使维护职能的前提、准则、范围、内容、墓本途径和具体职权,都做了明确规定,使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

1992年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4个职能。

工会的四个职能为:1、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效益和民主权益的职能;2、建设职能: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和职能;3、参与职能:发挥职工群众参政议政作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4、教育职能: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的职能。

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

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

没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1992年《工会法》知识竞赛题1. 《工会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3. 什么是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4. 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5. 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的工会:可以设专职主席。

6.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是:三年或者五年。

7. 上级工会组织与下级工会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8. 工会各级组织是按照什么原则建立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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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62号∙【颁布时间】2001-10-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施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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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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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 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 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 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 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 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 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 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 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 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 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 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 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 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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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 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 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 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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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
销。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 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
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 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 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 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 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第57号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 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 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 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 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 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 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
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 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 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 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 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 同等待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 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 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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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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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 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 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 权。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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