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
为促进以⽯脑油为原料的国产⼄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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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起,对⽯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008年1⽉1⽇起⾄2010年12⽉31⽇⽌,进⼝⽯脑油和国产的⽤作⼄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脑油免征消费税。
⽣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收回的已税⽯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2008年1⽉1⽇起执⾏。
在2007年12⽉31⽇以前⽯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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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通知明确12月起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范围
财经动态 II A C A F R TON N N ILI O MA I F N
中央 财 政 新增 安 排 1 . 元支 持 云 南 2亿 地震 灾 区 灾 后重 建 财 政部 I 月 1 1 9日宣 布 ,为 支持 云 南 盈江 、 雄等地震灾区, 楚 尤其 是 少 数 民族 聚 居 的贫 困地 区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尽 快恢 复正 常生 产 生 活 秩序 , 中央 财政 近 日进 一步 加 大支持力度 ,新增安排 1 亿元资金用 于 2 支持 灾后恢复重建据财政部 介绍 ,这 1 . 2 亿元中 , 亿元 为综合财力补助 , 1 由云南省 统筹安排用于教育 、 医疗卫生 、 基础设施 等 方 面恢 复 重 建 支 出 。 前 , 此 中央 财 政 已安 排 53 . 5亿元 , 云南 盈 江 、 雄等 地 震 灾 区农 对 楚 村 倒塌 或 严 重 损 坏房 屋 重 建平 均每 户 给 予 1 万元 补助 ,并 用 于 受 灾 困难 群众 临 时 生 活救助 、学校校舍恢 复重建 、公路桥梁修 日经 国家 批 准正 式 颁 布 实施 。新 调 整 的方 案. 22 将 00年全 国铁路 营业里程规划 目标 由1 0万公 里 调 整 为 l 2万公 里 以上 ,其 中 客运 专 线 由 1 . 公 里 调整 为 1 2万 . 公里 , 6万 电化率由 5 %调整为 6 %, 0 0 主要繁忙干线 实现客货分线 ,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 、 结构清 晰、 功能完善 、 衔接顺畅 的铁路 网络 , 运输 能 力满 足 国 民经济 和社 会 发 展需 要 ,主 要 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 国际先进水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四 、关 于 调 整 税 目税 率
( ) 调 整 小 汽 车 税 目税率 。 一
取 消 小 汽 车税 目下 的 小 轿 车 、越 野 车 、小 客 车 子 目。 在 小 汽 车 税 目下 分 设 乘 用 车 、 中轻 型商 用 客 车 子 目。适 用 税 率 分
别为 :
1 乘 用 车 。 ( )气 缸 容 量 ( 气 量 ,下 同 )在 1 . 1 排 . 5升 ( ) 以 下 的 ,税 率 为 3 ( )气 缸 容 量 在 1 含 %; 2 . 以上 至 20升 5升 . ( ) 的 , 税 率 为 5 ; ( ) 气 缸 容 量 在 20升 以 上 至 25升 ( ) 的 ,税 率 为 9 ; ( )气 缸 容 量 在 25升 以 上 至 30升 含 % 3 . . 含 % 4 . . ( ) 的 ,税 率 为 1 %; ( )气 缸 容 量 在 30升 以上 至 40升 ( )的 ,税 率 为 1%; ( ) 气缸 容量 在 40升 以上 的 ,税 率 含 2 5 . . 含 5 6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消费 税 暂 行 条 例 》 ( 下 简 称 条 例 ) 和 本 通 知 的 规定 申 报缴 纳消 费税 。 以 三、关于取消税 目
取 消 护 肤 护 发 品 税 目 ,将 原 属 于 护 肤 护 发 品 征 税 范 围 的 高 档 护肤 类 化 妆 品列 入 化 妆 品税 目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调 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策的通 知
财税 [0 6 3号 2 0 ]3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 ( )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适 应社 会 经 济 形 势 的 客 观 发 展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消 费 税 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对 消 费 税 税 目 、税 率 及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调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6.07
•【文号】国税函[2002]514号
•【施行日期】2002.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3]第14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财预[2008]4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29日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元/升)销售数量应纳税额汽油1.12 1.40 1.52柴油0.941.10 1.20石脑油1.12 1.40 1.52溶剂油1.12 1.40 1.52润滑油1.12 1.40 1.52燃料油0.941.101.20航空煤油0.94——1.10——1.20——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4.26•【文号】国税发[1993]084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国税发(1993)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
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商品名称|退税税率|说明|%|---------|----|---------------------一、其他食品||冻肉|3|包括:冻猪、牛、羊肉猪肉制品|7|包括:咸腊肉、灌腊肉、火腿其他猪肉制品|5|冻猪副产品|3|腊板鸭|5|其他肉食品|5|指猪、牛、羊肉食品皮蛋|5|冻鱼片|5|果干、果脯|5|包括:葡萄干、桂元干、荔枝干、杏干、柿||饼、蜜枣、蜜饯、桂元肉、李制品、榄制品、||梅制品、姜制品、杏脯、苹果脯、连城地瓜||干、其他果干果脯干果及其制品|5|指经过加工的熟制品,包括:核桃仁、苦杏||仁、甜杏仁、黑瓜子、白瓜子、红瓜子藕粉|5|马蹄粉|5|水煮笋|5|---------|----|---------------------腌制菜|3|包括:萝卜干、大头菜、咸菜、咸椒干、咸||黄瓜、咸荞头、咸蕨菜、咸水蘑菇、咸酱菜、||冬菜、其他腌制菜榨菜|3|发菜|3|未经加工的发菜不退税蘑菇干片|3|辣椒粉|3|脱水蔬菜|3|调味品|5|包括:酱油、鱼露、醋、其他调味品米、面、豆制品|3|包括:米粉干、快熟米粉、粘糯米粉、粉丝、||腐竹、油炸豆瓣、小豆馅、其他米、面、豆||制品快熟面条|5|花生制品|3|包括:烤花生、油炸生仁、咸干脆花生、花||生酱、其他花生制品淀粉|3|包括:大豆、山芋、绿豆、木薯、小麦、玉||米淀粉以及其他淀粉鲜王浆|5|味精|11|饮料||液体饮料|5|固体饮料|11|加工糖|14|奶制品|7|糖果、糕点|11|二、皮革皮毛||猪皮革|3|皮张皮筒|11|三、首饰||金银宝石首饰|5|---------|----|---------------------珍珠首饰|5|包括:加工散珠、串珠等四、其他橡胶制品||再生胶|10|五、纸||普通玻璃纸|14|其他纸|14|六、水泥|12|不分散装、袋装七、化工产品||润滑脂|6.5|包括用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脂尼龙66|13|染料|18|涂料|16|颜料|16|乳胶制品|13|固体石腊|10.4|液体石腊|9|沥青|10|石油焦|11|石油苯|8.7|聚苯乙烯|14|聚乙烯|11|聚丙烯|12.6|顺丁橡胶|9|丁腈橡胶|9|八、铁合金|12.4|其中铬铁合金、钨铁合金、钒铁合金、硅锰||合金、中低炭素锰铁合金、金属锰按6.4%||计算退税九、其他工业品||大豆磷脂|5|天然樟脑(粉块)|5|茉莉浸膏|5|---------|----|---------------------桂花浸膏|5|墨红浸膏|5|玫瑰浸膏|5|蜂蜡|5|各种刷子|5|鬃制刷子|8|条帚|5|各种扫把|5|地拖|8|椰衣地毯|8|竹制品|10|牙灰|5|油灰|5|石松粉|5|肠衣|5|包括:猪肠衣、绵羊肠衣、山羊肠衣、猪大||肠衣、其他肠衣鸡毛帚|8|动物性肥饲料|5|包括:蒸制骨粒粉、脱胶骨粒粉、蹄角粒粉、||羽毛粉、其他动物性肥料驼绒制品|10|各种锯材|10|木板及木板制品|10|包括各种家具料、床板、门框、木拼板、案||板等地拖柄|10|刷子把||木炭|5|棉胎|3|丝棉胎|3|发制品|5|包括:档发、泡发、色发以及其他发制品||(其中发渣不退税)海螺壳|5|指精加工的牛角制品|5|指精加工的---------|----|---------------------麦秸制品(首饰|5|盒)||骨刻|5|草制品|8|玉米皮制品|8|麻制品|8|棕癸制品|8|藤制品|8|柳制品|8|拷胶|5|月经棉|5|药棉|5|油泥塑|11|角梳|5|羽毛制品|5|------------------------------------。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5.23•【文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近年来,由于经济情况的变化,许多应税产品的实税收负担率有所下降,有些已经大大低于规定税率。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对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现随文印发。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调整表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调整表------------------------------------调整后的出口税目或产品(%)说明产品退税税率------------------------------------汽车轮胎、垫带19农用收割机、拖拉机轮胎垫带15其它轮胎、垫带、15.4三角带、运输带传动带、风扇带14.8全胶鞋17.61992年内全胶鞋减按10%征税,故退税率应相应下调8%,为9.6%其它橡胶制品21.5润滑脂7.5用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指按5%征退税------------------------------------------------------------------------调整后的出口税目或产品(%)说明产品退税税率------------------------------------固体石蜡25.4液体石蜡12石油焦21纯碱13.7烧碱16.3其它碱12.9氮肥7其它化肥5电石14甲醇18乙二醇22.4其它醇16.8石油苯13.7焦油苯13其它苯15化学试剂141992年部分特种化学试剂免税,出口退税率应相应下调13%,为1%粘合剂13.8合成橡胶24其它合成橡胶13聚氯乙烯13.8聚苯乙烯19聚乙烯26聚丙烯22.6炭黑19.5------------------------------------------------------------------------调整后的出口税目或产品(%)说明产品退税税率------------------------------------炸药类11生铁6钢锭3.5钢锭暂免税,出口暂不退税染料21.61992年内征税率减按16%,退税率应相应下调6%,为15.6%颜料181992年内征税率减按12%,退税率应相应下调6%,为12%贵重食品5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鱼唇、干贝、鲍鱼涂料(油溶性)18.61992年内征税率减按12%,退税率相应下调6%,为12.6%地毯12搪瓷制品14缝纫机10.2照相机10日用机械零部件10.5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9泡其它灯泡灯管15.8其它日用电器10日用电器零部件10.3录相机11.2收音机、扩音机11------------------------------------------------------------------------调整后的出口税目或产品(%)说明产品退税税率------------------------------------唱机11.4其它电子产品10电子产品零部件9.5其中:集成电路退税率为6%钢材13鞋帽10.3特种纸13.7卷烟纸25.4普通玻璃纸14.2包装纸板14其他纸14.3乐器10唱片、盒式录音带9.7体育用品10.5儿童玩具9糖精21.8平板玻璃13.9其它玻璃14.8工业技术玻璃16.4玻璃制品201992年内日用玻璃器皿中的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30施行日期2009.01.01文号国税函[2008]1072号主题类别消费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适用税率,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1987]346号【发文日期】1987-12-31【实施时间】1987-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管理,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现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我部已另定有退税率的产品按核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算退税。
二、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税征收范围的产品(原油、成品油除外),按照以下办法计算退税: 1、出口的卷烟、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以及橡胶制品,按附表所列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2、出口扣除包装征税的产品(如酒类、酸类产品),应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其所用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3、对出口的化工、建材产品暂按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计算退税。
待确定综合退税率后再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补退少退的税款。
4、对出口的矿产品、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按规定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计算退税,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不予退税。
三、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的产品按本通知规定计算退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出口的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附:卷烟、黑色和有色金属以及橡胶制品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25•【文号】财关税[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2号)海关总署: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1千克=1.385升│├─┼─────┼───────────────────────┼────────┼───────────┤││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1千克=1.282升│├─┼─────┼───────────────────────┼────────┼───────────┤││27101991│润滑油│0.2元/升│1千克=1.126升│├─┼─────┼───────────────────────┼────────┼───────────┤││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1千克=1.015升│├─┼─────┼───────────────────────┼────────┼───────────┤│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0.1元/升│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产品质量检验及备案资料管理(一)50号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产品检验证明,若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所列全部项目的,不再检验,但应补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及其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二)50号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产品检验证明,若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所列部分项目的,应补报该产品其他项目的检验证明及其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如补充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与原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非同一检测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全部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对检验项目不全以及不能提供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的,视同不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山东省范围内的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不能检验的,纳税人可委托其他省市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提供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二、不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管理(一)50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仅指符合50号公告第三条(一)、(二)规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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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成品油出口,退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514号
【发文日期】2002-06-07
【实施时间】2002-06-0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04.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