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惠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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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惠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参考资料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7、《建筑设计资料集》(1—10)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11、《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3、《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建发[2004]180号)1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1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16、《公园设计规划》(CJJ48—92)1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2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2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2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划》(CJJ69—95)2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2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2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2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30、《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3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3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3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3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35、《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3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37、《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5]358号)3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39、《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84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4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2、《防洪标准》GB 50201—944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44、《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45、《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46、《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4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48、《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5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5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4、《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5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5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5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58、《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与规范》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4号令)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5号令)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9号令)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三、广东省相关规章、技术标准1、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建设厅)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建设厅2005)3、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指引(文化厅2003)4、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5、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6、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省教育督导室2004)四、惠州市相关规定、文件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2、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汇编(1986—1993)3、惠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上卷(1988—2003)4、惠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下卷(1988—2003)。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水面、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河段和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旧城改造,应当与加强维护、调整布局和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分步实施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七)新区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程序。

(八)在同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用和执行统一的城市规划标准、建设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纲要公示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6条城市性质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为主的制造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7条城市职能(1)中心城市职能:惠州市是珠三角东部的次中心城市,随着规划区经济实力的提高,次中心城市的地位将会进一步突出。

由于扼守珠江三角洲东部交通门户的地理区位条件和处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高端位置,惠州市对博罗、龙门、惠东、河源、汕尾等地将会发挥更大的区域辐射和服务功能,包括商务、教育、就业、居住、旅游等方面。

(2)产业职能:惠州为广东省石化产业基地,积极培育石油及化学产业集群;形成电子信息业产业集群,形成劳动密集型的轻加工业发展优势(如服装、毛织、运动器材、灯饰等)。

建立起旅游业产业集群。

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总体目标: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一阶段:到2010年,积极推进拥有惠州产业特色的工业化发展速度、质量和规模,梳理和整合空间资源、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大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等基础性投入,构建良好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为城市的全面腾飞提供支持。

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推进现代化建设质量,建设魅力独特、经济强盛、生态环境优良、城乡协调、文化及旅游产业发达、社会文明、适宜人居的城市,全面提升城市战略地位。

远景发展: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9条经济发展目标与策略(1)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1700亿元,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到2 02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5800亿元,人均GDP超过10000美元。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鹿勤蒋朝晖付冬楠魏维刘燕辉陈振羽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钢刘超王英詹柏楠张全任希岩薛忠燕王力赵希袁璐郭韬张帆李茜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毛其智戴月顾均石楠刘奇志袁锦富彭瑶玲周劲李清张播1总则1 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2019年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2019年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

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 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 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 >的通知》 (建标 [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 、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 、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4 居住区用地( 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3
2.0.5 住宅用地( R01 )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02 )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 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 R03 )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 (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 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 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 (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 ,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 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0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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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设计规范2020
全国居住区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社区规划》、《住宅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标准》等国家相关规范而制定的,旨在促进居住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改造。

一、形象:居住区应注重建筑形象,以体现地域文化价值、提升城市形象。

建筑应注重体现地域特色,充分体现低碳、节能、智能的理念,不断发展推进“既有建筑热增绿识未来”的理念。

二、功能:居住区要专心于解决居民的基本需求,注重公共空间的功能定义和设计。

平整的公共空间,优质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改善环境和提高安全,要提高居住区功能与舒适程度。

三、建筑:建筑施工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注重水电、给排水、通风等设备,特别是要重视能源节约,配置节能玻璃、暖通设备、节能设备等,从而提高供暖、冷却、照明及空气净化设备的使用率。

四、绿化:居住区要积极将地域文化和现代景观融入到绿地设计中,大力发展绿色景观系统,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城市形象,促进居民身心健康。

五、交通:注重基础设施和大众交通便利性。

根据不同居住区的区位特点,要有针对性地规划和设计交通,充分利用交通资源,强化公共自行车体系,以减少汽车使用,改善居民出行环境和就业环境。

六、智能:重视智能管理和智慧服务,实施智能系统和智能硬件的应用,提升人性化服务和安全防护水平,让居民享受智慧居住环境带来的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与体验,以达到降低生活成本,提高居住质量的目标。

以上就是全国居住区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希望各位参考这些规范能够帮助我们在居住区设计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以促进居住区繁荣发展。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一、背景自1982年第一个《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发布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多个版本的规范,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7-2019),对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成为我国目前最新版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二、总体要求新版规范明确提出了3个总体要求:1.高质量。

要注重设计品质和居住生活质量,营造温馨、舒适、人性化的居住环境,打造安全、环保、便利、宜居的住宅区。

2.多样化。

体现居住者不同需求的个性化要求,尽可能满足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争取形成多样化的居住区。

3.可持续。

要想办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空气质量、噪声控制、绿化率和利用率等指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内容1.规划设计原则。

新版规范提出了“参照自然、注重人文、重视功能、匠心设计”的规划设计原则。

强调规划要紧密依靠自然环境,注重培养居民的文化习惯和生活方式,强调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和功能的完善,强调打造具有人文特色的居住环境。

2.居住空间设计。

新版规范对住宅面积、深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要求及户型深度要求。

此外,还强调了阳台设置、使用面积、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提高居住空间质量。

3.公共服务设施设计。

新版规范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上,重视人性化需求和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如在幼儿园和学校的设施设计上,要求满足大儿童、中儿童和小儿童的不同需求,拓展教育机构的开放空间和活动场所,并在校园内创造宜居的空间氛围。

4.绿地景观设计。

新版规范在绿地景观设计上,要求绿化面积应占居住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绿地,提出相应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发挥绿地的功能,如增加城市景观、调节城市气候、净化空气等。

四、总结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重视居住者对居住空间品质和居住环境的需求,强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绿地景观规划等方面的重要性。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模版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模版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模版《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管理的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依法推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应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第六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然资源环境条件,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城市功能布局、交通道路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七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促进规划实施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十三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监督应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监督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问题,保障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监督应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管,确保规划的合理落地并持续推进。

第十六条惠州市城市规划监督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领域监管的衔接,形成合力,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中高层住宅为7—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章第三章第四章⽬录第⼀章总则 (4)第⼆章编制原则及使⽤原则 (5)第三章发展⽬标及空间结构 (6)第四章规划单元划分及编码 (8)第五章建设⽤地性质控制 (8)第六章建设⽤地使⽤强度控制 (9)第七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内容 (10)第⼋章城市设计 (14)附表:城乡⽤地汇总表第⼀章总则第⼀条规划⽬的惠州市明确提出发挥粤港澳⼤湾区东岸战略腹地和枢纽门户优势,争取在未来⼗年把惠州建设成为国内⼀流城市,打造国内知名度极⼤提升、国际影响⼒逐渐显现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创新活⼒之城和令⼈向往的现代化品质城市。

惠新⼤道是惠州市城市发展的战略通道之⼀,但沿线规划编制时间较早,⽆法⽀撑惠州市新的发展⽬标定位。

因此,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东省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惠州市惠新⼤道沿线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将惠新⼤道及沿线⽚区打造成为惠州的⽣态绿⾕、西部新城,通过明确“⼀轴三段”的整体空间结构及功能布局,推动惠州西部⾼起点、⾼标准、⾼品质、⼀体化发展与建设。

第⼆条规划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等2、相关规划:《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充实完善》《惠州市惠城区⼟地利⽤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惠州市区蓝线规划》《惠州市江南地区(下⾓、梅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惠州市⽕车西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仲恺⾼新区五⼀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仲恺⾼新区液晶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仲恺⾼新区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仲恺⾼新区陈江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仲恺⼤道沿线详细规划及风貌设计(仲恺段)》《惠州仲恺⾼新区国家⾃主创新⽰范区(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第三条规划范围惠新⼤道北起惠州中⼼区惠博⼤道,跨越东江,南⾄仲恺⾼新区仲恺⼤道,总长16.83公⾥,本次规划范围⾯积为13.78平⽅公⾥,研究范围⾯积为120.5平⽅公⾥。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公示1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20)纲要公示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6条城市性质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为主的制造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7条城市职能(1)中心城市职能:惠州市是珠三角东部的次中心城市,随着规划区经济实力的提高,次中心城市的地位将会进一步突出。

由于扼守珠江三角洲东部交通门户的地理区位条件和处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高端位置,惠州市对博罗、龙门、惠东、河源、汕尾等地将会发挥更大的区域辐射和服务功能,包括商务、教育、就业、居住、旅游等方面。

(2)产业职能:惠州为广东省石化产业基地,积极培育石油及化学产业集群;形成电子信息业产业集群,形成劳动密集型的轻加工业发展优势(如服装、毛织、运动器材、灯饰等)。

建立起旅游业产业集群。

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总体目标: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2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一阶段:到 ,积极推进拥有惠州产业特色的工业化发展速度、质量和规模,梳理和整合空间资源、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大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等基础性投入,构建良好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为城市的全面腾飞提供支持。

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推进现代化建设质量,建设魅力独特、经济强盛、生态环境优良、城乡协调、文化及旅游产业发达、社会文明、适宜人居的城市,全面提升城市战略地位。

远景发展: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强市,拥有良好生态环境和文化魅力的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

第9条经济发展目标与策略(1)到 ,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1700亿元,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到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5800亿元,人均GDP超过1 0000美元。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17页精选文档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17页精选文档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标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颁布日期】 2019-3-23 【颁布单位】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日期】 2019-3-2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人民政府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3、居住用地...................................................................................... . (9)4、公共设施 (13)5、工业用地 (20)6、仓储用地 (21)7、城市绿地 (2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25)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25)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7)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8)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29)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31)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32)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2)14、风景名胜区保护 (33)15、山体保护 (3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35)16、交通设施 (35)17、给水工程 (39)18、排水工程 (42)19、电力工程 (44)20、通信工程 (47)21、燃气工程 (49)22、管线综合 (51)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52)23、环境卫生 (52)24、综合防灾和减灾 (54)25、三区、四线空间管制 (58)第六部分附则 (5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59)附录A 用词说明 (60)附录B 名词解释 (60)《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认真落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实现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当前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中国城市规划领域首批重要的规范之一。

它于1980年代后期制定并于1994年实施,分别于2002年和2016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订。

此次修订正值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中国的住房制度已经全面改革了20年。

与1990年代初相比,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

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居民区的发展方式,发展强度和建设方式日益多样化。

住宅建筑形式,居住环境和生活需求更加多样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政府管理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JB 2014 [189])的要求,该规范已得到全面修订并正式实施在2018年12月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填补了民生发展中的弊端,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在教育青年,学与教,创收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

工作收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感,为弱者提供生活和支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继承传统”的思想。

历史,绿色低碳”纳入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该标准充分落实了新时代国家的发展理念和要求,并将政策指导纳入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措施。

1.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更改为“城市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汇编”。

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和规模,协调,整合和完善居住用地和建筑物的有关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对接并协调当前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和垂直设计的相关技术内容;术语的概念得到了简化(术语的数量从33个减少到11个)。

修订和调整强制性条款:本标准中有六项强制性条款(原始标准中有14条),一项新的一项,删除了七项,其他七项已被修订并整合为五项。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2 019年1月3日—4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标委会)主办、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办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以下简称《标准》)宣贯培训会(第一期)在北京举行。

该标准是城乡规划标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本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来自全国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建筑设计、科研、咨询、建设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宣贯培训会。

城乡规划标委会主任委员王凯到会致辞,他指出新版《标准》的颁布实施正值我国住房体制全面改革20年的重要历史时期。

当前我们的发展模式已从高速度转变为高质量,因此为改善居住区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高品质发展,《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意义重大。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朱子瑜代表承办单位欢迎大家参加这次培训活动;同时代表编制组简要回顾了第一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发展历程以及本次修订工作历时5年的研究与编制过程,介绍了新版《标准》坚持的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

修订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等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指导思想,并全面贯彻落实到《标准》具体的技术规定、技术要求、技术措施和控制指标中,提高了《标
准》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设计,影同建筑设计。

城市设计是在各类上位规划的指导下,以城市作为研究对象的设计工作,介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与建筑设计之间的一种设计。

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

城市设计的内容作为纲要、构建,用以指导后期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等细相(含建筑体量、形式、建筑色彩、界面、结构、空间布局、景观形式等等)。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基本定义:居住区,是指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场所,居住区的规模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指的是某个城市的区域和范围。

城市居住区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标准旨在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以高标准支撑和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发展历程:2018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

2018年12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广西首府南宁举办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系列标准发布”活动,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发布通知: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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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 (22)5、工业用地 (32)6、仓储用地 (36)7、城市绿地 (38)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46)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3)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 (56)15、山体保护 (57)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58)16、交通设施 (59)17、给水工程 (61)18、排水工程 (64)19、电力工程 (67)20、通信工程 (72)21、燃气工程 (75)22、管线综合 (78)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79)23、环境卫生 (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 (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 (88)第六部分附则 (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89)28、名词解释说明 (89)附件名词解释 (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2)惠州市提出了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3)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4)城市市区面积的扩大和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要求尽快整合“一市二城三片”的布局结构;(5)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广东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相继颁发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一系列行业标准,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本《标准与准则》修订工作,应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惠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惠州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等特点,强调可行性、可操作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国内外同等规模城市和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

本《标准与准则》在法规系列上讲,属地方性技术规定。

本《标准与准则》所依据的国家和广东省技术规范主要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商业建筑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公园设计规范》、《人行地道设计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生活饮用水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等。

1.0.3本《标准与准则》是指导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活动的技术依据。

为了促进市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只在少数条款内容中针对市区不同功能区的差异性制定不同规划标准,大部分条款都体现了标准与准则的统一性。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惠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惠城、陈江—仲恺、惠阳—大亚湾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本《标准与准则》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2)适应惠州城市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有关规划标准的内容;(3)上述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惠州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容;(4)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

由于本《标准与准则》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在93版《惠标》中,针对惠州当时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状况,未有制定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该类标准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一些大企业、大项目的入住,惠州城市建设用地发生一些变化,相关用地类型需要适当调整和细化,本《标准与准则》遵循适应惠州市区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惠州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惠州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惠州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3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在前期调研工作中,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10大类用地的标准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

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保留了原10大类用地分类标准,另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政府社团用地”(C11)和“商业性办公用地”(C12)在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C类)的“市属办公用地”(GBJ137-90)中“居住用地”的分类思路,并结合惠州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该四个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惠州住宅建设的现状和住宅建筑形式、土地权属等特征。

目前,惠州的住宅建设除了历史遗留的农村居民和已通过土地征用等途径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按照有关政策在宅基地上建起的独栋和多户联体的多层楼房形式的住宅以外,还有城市居民住宅和工厂、学校建设的职工宿舍,城市居民住宅按常见的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元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两种。

上述四种住宅建筑在土地权属、开发方式及建设形态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将“居住用地”划分了4个用地中类。

(2)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惠州现状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包括低层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

独立式住宅的数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

以这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

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低层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4个用地小类。

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低层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

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低层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低层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

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根据惠州市多年居住区建设情况,居住配套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统一配置,按照设施的内容及是否独立占地等标准,据此将其分别划分为4个用地小类,并与国标相一致。

(3)关于“三类居住用地”(R3)的说明“三类居住用地”大致分为二种形式,一种主要是针对在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的居住建筑物用地,主要容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学校师生员工居住,这类居住建筑物往往作为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工业区的附属配套设施出现,大多为职工宿舍与普通单元式住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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