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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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3.02•【文号】教外留[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外留[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建设适应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国内用人单位(下称“国内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界定“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着眼于吸引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第二层次:着眼于吸引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

第三层次:着眼于吸引大量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骨干人员,带动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二、编制海外优秀留学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和完善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我部根据教育发展、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发展等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海外留学人才需求预测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掌握国内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构建和完善国内用人单位对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需求信息库,汇制国家和地方吸引留学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信息库,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及时的国内人才需求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回国意向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加强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海外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了解、联系、推荐国内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

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

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
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政策支持:为了吸引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中国政府通过一系
列政策措施来支持他们的就业。

例如,国家出台《海归人才引进与使用暂
行办法》等政策,鼓励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

2.人才优惠政策:为吸引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
列人才优惠政策,例如提供公租房、购房补贴、子女教育优惠等等。

3.制度保障:为有效落实国家政策和各地人才优惠政策,各地出台了
相关保障制度,例如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培训等。

4.增加国内就业机会:为吸引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国内企业也应当
积极扩大就业岗位和提升招聘门槛,使得留学生有更多的就业选择和机会。

总体而言,海外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是很有利于留学生的,能够为他
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同时也能够促进国家人才引进、人才
流动和经济发展。

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制度

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归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二)以人为本,关注留学人员的实际需求;(三)公开透明,加强信息沟通;(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开展归国留学人员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三)协调各部门、单位为归国留学人员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四)宣传归国留学人员的优秀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五)受理归国留学人员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活动内容与形式第六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术交流: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二)技能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归国留学人员的综合素质;(三)咨询服务:为归国留学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服务;(四)文化交流: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比赛等活动,增进归国留学人员之间的友谊和团结;(五)其他活动: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需求,开展其他有利于归国留学人员成长和发展的活动。

第七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的形式多样,包括:(一)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二)组织与个人相结合,鼓励归国留学人员自发组织活动;(三)国内与国际相结合,拓宽归国留学人员的国际视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管理办公室对归国留学人员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归国留学人员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08•【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2月8日发布)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遗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鼓励海外留学人文档新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鼓励海外留学人文档新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海外留学人员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组织、有计划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对加强我市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或为律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国家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等五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土以上(含学土)学位人员;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受聘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长期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在海外为律服务的主要方式包括:(一)到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到天津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兼职。

(二)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到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本市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将国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津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津投资;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福建省引进人才政策

福建省引进人才政策

福建省引进人才政策福建省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不同层次和领域的人才引进政策。

以下是对福建省引进人才政策的一些概述:1.高端人才引进政策:福建省对高端人才引进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端人才的引进政策。

其中包括对高端人才在科研、创业、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优惠,如给予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住房补贴、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等。

2.高校毕业生引进政策:福建省对高校毕业生也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和扶持。

对于到福建工作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福建省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同时,对于在福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福建省也会给予一定的创业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

3.海外人才引进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到福建工作和发展,福建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海外人才的引进政策。

对于海外留学归来的高层次人才,福建省会在科研、创业、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优惠,如给予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住房补贴、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等。

4.技能人才引进政策:福建省也重视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对于在技能领域有突出表现和经验的人才,福建省会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如给予安家费、住房补贴、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等。

5.其他人才引进政策:除了以上几类人才引进政策外,福建省还针对其他领域的人才制定了一些引进政策。

如对于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福建省会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住房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

总的来说,福建省引进人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到福建工作和发展。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福建省的产业水平和竞争力,也有助于推动福建省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同时,福建省政府也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福建省引进人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如果您是想要到福建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建议您详细了解福建省的相关政策,并与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联系,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和支持建议。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92]62号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92]62号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1992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62号发布)第一条为鼓励我国留学人员来广东参加“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的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

第三条凡来广东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

第四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原派出单位在本系统难以对口安排的,应支持其流动。

流动过程中如发生涉及《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培训补偿费等项争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协调、仲裁。

第五条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

鼓励留学人员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到山区、边远地区工作。

第六条留学人员到上述单位工作,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所需干部指标由省人事局在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录用留学人员,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局审批;省属单位录用留学人员,由其主管单位审核,报省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

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留学人员,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接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人社部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拟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审批条件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无犯罪记录;(三)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取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五)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实际和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六)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拟聘用者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包括意向薪酬);(三)聘用原因报告(包括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面向国内劳动者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满30天的证明);(四)拟聘用者健康状况证明;(五)拟聘用者无犯罪记录证明;(六)拟聘用者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七)拟聘用者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免除)和成绩证明材料;(八)拟聘用者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

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

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
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为了吸引海外高素质人才回国发展,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留学生回国就业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科技创新等方面,以帮助留学生更好地回国就业,为国家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具体的政策措施如下:
1.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于回国就业的留学生,除了享受一般低于国内普通岗位水平的税后工资外,还可以在其进入工作的前三年,根据招聘文号和个人所得额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政府授权科技公司或高等学府为母体,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将其划分为科技爆发项目、重大成果落实项目等,通过相应的投资渠道,鼓励并支持留学生解决 Technological 咨询的问题,为中国企业的科技竞争力提供保障。

3.人才引进政策:借助人才政策的力度,国内外最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将获得从人事、薪资、科研等方面的一揽子优惠政策,为人才的引入和发展提供最大的支持。

通过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留学生回国就业的步伐将被大力促进和推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海外留学人员关心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的振兴,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为国服务的愿望。

建国以来,一批批学有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成为我国科教文卫等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他们掌握的先进科技和管理知识,通过多种方式为国服务,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战略的实施,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科技创新的加快和国内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给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领域。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措施,吸引了大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促进了我国经济、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鼓励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祖国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是指我在海外学习或完成学业后在国外工作的留学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以自己的专业和专业团体的优势,通过在国内兼职,接受委托在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在国内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活动,开展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国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

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国人部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国资、侨务、外专、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院校)、税务、工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围绕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

为吸引更多的人才在中国工作和服务,我国各地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提出了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旨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条:优先面向海外知名高校或机构的留学人员招聘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在招聘留学人员时优先考虑应聘者所在院校或机构的知名度和排名。

在招聘流程中,将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各类形式,向应聘者介绍该用人单位的优势和吸引力。

第二条: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保障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提供丰富多样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让留学人员尽快熟悉和融入工作环境。

我国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实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用人单位提供工作签证和居留手续方面,将加快办理速度,给予留学人员更多便利。

第三条: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将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并根据应聘者的工作经验、学历和技能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用人单位还将为留学人员提供与本地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提供享受当地生活和文化的机会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提供留学人员与当地员工平等享受当地文化和生活的机会。

用人单位将为留学人员提供与当地员工一样的住房、交通等配套设施,并组织留学人员参加各类文化、体育等活动,让留学人员更好地融入当地生活。

第五条:提供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保护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用人单位将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六条:提供优秀留学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机会为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我国将提供优秀留学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机会。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1.27•【字号】豫政[1992]99号•【施行日期】1992.1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第一条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家公派与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自费出国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来我省工作,均应按本规定给予优待和妥善安置。

第三条省人事厅是综合协调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职能部门,其所属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教育、外事、外经、科技、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配合人事部门做好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须提供本人出国护照、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和论文的复印件。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留学国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和学历证明(如无学历证明,可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学历)。

第五条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如与所学专业不对口,允许按本人志愿和专长调整工作。

自费及外地来我省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本人志愿,可由人事部门分配,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自主联系选择单位。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积极选择留学回国人员。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到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亦可到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或民办科技机构工作。

留学回国人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及私营企业工作,根据本人要求,可以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其人事档案。

第七条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引进或利用国外资金、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可以自办或合办科技实体和企业;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投资,以外汇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执行。

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厦府[2000]综078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2000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所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主要方式:(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三)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四)到本市驻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五)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六)本市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留学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接待、信息咨询、政策落实、工作协调、身份认定等工作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及其个人合法收入和其它利益,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密。

第二章工作待遇第六条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向市人事局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

第七条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留学人员(指未取得外国护照的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可以来厦定居,凭工作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到市人事局办理工作手续,再凭市人事局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闽政[1996]文9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闽政[1996]文9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闽政〔1996〕文92号)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我省出国(境)培训团组日益增多。

各部门、各行业通过出国(境)举办培训班,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发现个别培训班的设置内容不切实际,选派人员身份与培训任务不相符合,申报材料不够规范,主办培训单位过多过滥甚至追求盈利性经营等现象。

为使我省出国(境)培训审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国(境)举办培训班的范围,限于国内薄弱的学科、高新技术专业和培养外向型经济发展中亟需的领导、管理人才。

凡国内大学及科技、管理部门有能力进行培训的,或可以通过邀请个别外国专家来华授课达到培训目的的,原则上不组织出国(境)培训。

二、出国(境)培训工作由省引智办归口协调管理。

出国(境)培训班必须坚持专业对口,讲求实效,不得夹带与培训无关的任务,也不得照顾与培训内容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参加。

三、出国(境)培训班实行总量控制,计划派遣。

按照外派总人数和费用总额双项指标控制的原则,由省引智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同时,原则上掌握类同内容年度内不重复安排。

海外或国内社会团体资助培训费、住宿费,以及国家部委办拨补经费举办的出国(境)培训班可不受计划指标限制,但仍应申报立项,纳入统一管理。

福建出台新政为海归评职称开辟“绿色通道”

福建出台新政为海归评职称开辟“绿色通道”

福建出台新政为海归评职称开辟“绿色通道”
[]为留学生全程报道海外留学相关新闻:《福建出台新政为海归评职称开辟“绿色通道”》05月19日上海侨报网报道。

福建省公务员局近日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新政策,为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开辟“绿色通道”。

凡从国家“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及海外留学回国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在国家“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聘任相应职务一年以上,或在海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赴闽创办企业或与福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工作( )合同的,将直接确认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颁发职称证书。

据介绍,新举措简化了高层次引进人才职称评审程序,提升了职称工作服务引进人才的能力,有利于福建省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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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规定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一、为保证我省引进海外人才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公派或自费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学位,以下类同)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以及其他有真才实学为我省所急需的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由省人事局负责认定,来闽定居就业者发给绿色封面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应聘短期服务者发给黄色封面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

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省人事局所属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索取《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登记表》填写,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

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其他有真才实学者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前论文和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三、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闽定居就业,也可以智力回流的形式应聘来闽服务。

来闽的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闽机构,或我省企事业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

留学人员既可来闽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项目承包,也可自办、合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闽投资。

四、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贯彻来去自由、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由国内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安排落实;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以及通过工作站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由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省人事局负责接转关系或安置。

其他无公职来闽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接收单位落实后,报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

系保留公职的留学人员,来闽后要调整到专业对口的单位工作,原单位应予支持,按人事调配规定办理手续。

留学人员需安置或要求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应聘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个人、用人单位和工作站三方订立短期聘用协议后,由工作站介绍到用人单位。

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以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也可重新自主选择单位;可以流动到外省(市)工作,也可申请再次来闽工作。

需要调动单位、流动到外省(市)工作或申请再次来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予协助,按智力流动、人事调配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持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的,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持过期因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可以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也可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护照的延期、更换手续应于入境前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要求再次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工作站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来去自由。

五、来闽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作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分别向当地政府的编委、人事、劳动部门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安排到福州、厦门等城市工作的,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凭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到住处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留学人员来闽,无论到全民或非全民单位工作,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都可以录用为国家干部,档案寄存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报送,其余由用人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办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承认国外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

原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来闽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相应的职务直接聘任,对其中的优秀拔尖人才,给予破格聘任。

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规定的程序评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留学人员来闽工作初次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职数或岗位的限制,事业单位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企业可以自主聘任。

(三)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学回国后可以复职或重新安排工作。

其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学历或专长,由人事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确定,优秀拔尖人才的工资可以高于同级同类人员,不受限制。

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经国家人事部的批准,可以享受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经省委批准,被评为省优秀专家的,可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省优秀专家生活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拨增工资基金,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

各地应根据财力情况拿出部分资金,适当解决有突出贡献留学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其中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时间;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四)工作条件:来闽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助手,专项拨给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启动费。

对留学人员中的学科带头人、高精尖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由用人单位为其配备工作秘书,不受单位编制的限制,可报当地政府编委专项批办。

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急需,通过海外亲友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比照科教用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外汇,凭单位的用汇说明报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汇付海外代购垫款人。

属于国内空白、省内经济建设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需要建立实验室、添置全套设备的,省属事业单位可向省科委申请专项资助。

经国家科委批准,组织召开有关领域国际学术研讨会经费尚有困难的,省属事业单位可由其政府主管部门向省财政申请专款补助。

(五)住房:根据用人单位的住房条件,优先解决来闽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

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安排不低于三类标准的住房(三室一厅),每户安装一部电话;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安排不低于二类标准的住房(二室一厅)。

凡属于留学人员的住房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共同负担。

地(市)、县(市、区)两级引进人员的住房一般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可以批地建房,提供房源,以优惠价出售,解决引进人员的住房问题。

(六)路费和安家费:留学人员到我省工作地的国际旅费,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

此外,对有随归、随调家属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安家费:到沿海地区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2000元,中级职务或硕士学位人员1000元,其他人员500元;到48个山区县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3000元,中级职务或硕士学位人员1500元,其他人员 800元。

上述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事业费中“其它费用”项目报支,企业单位由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路费以及属于引进高级职务人员费用,如用人单位确有困难,可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地方财政申请补助。

(七)家属子女的随归、随调、随迁:留学人员的配偶以及16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归、随调或随迁。

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随归配偶原在福建有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其他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已成年的子女,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安排工作,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配偶在农村的,由用人单位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专项批办“农转非”手续,再按规定办理子女随迁手续。

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来闽,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凭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直接到住处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随归、随调、随迁人员因故不能与留学人员同时迁入的,经征得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年内迁入。

随归、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在户口所在地划片就近进入小学、初中或重点高中学习,由当地教育部门协同学校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转学到重点中学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参加编级考试,给予适当照顾。

其中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回国入校学习三年内升学的,可享受降低录取线20分的照顾。

六、以智力回流形式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已加入外国国籍经常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办理出入境签证和居留证有关手续。

(二)应聘来闽的留学人员向我省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图书资料,海关予以从宽征(免)税验放;在闽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所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以及小轿车一辆等,凭省人事局出具的“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予以免税放行。

(三)无偿来闽帮助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留学人员,可携带配偶,并可安排一周时间在闽旅游,其夫妇的生活费由用人单位提供。

(四)留学人员在闽创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经省经贸委批准,符合三资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五)为我省所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可高薪聘请,所付工薪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留学人员在闽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工薪部分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其它收入由工作站出具证明,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境)外。

七、到我省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或经济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48个山区县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商定,或按当地规定,可享受其它方面的优惠待遇。

八、留学人员来闽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给予重奖。

(一)携带技术和科研成果投入生产,农业年新增净产值(即增产价值扣除成本)和工业年新增税后利润分别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以年份为基数,根据利润率的高低,按5-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不低于50% 数额扣税后奖给项目主持人,余下扣税后奖给其他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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