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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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1: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在他的私法立法中罗马法更加注重的是规律而非人的意思,而民法作为私法他就更应该尊重自然法的精神,从而使法能切合现实,体现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

2:罗马法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界限明确,其将公法的调整范围与私法明确的区分开来,从而使法在公法领域能更好的为保护集体利益,而在司法领域能够更好的保护私人利益,从而达到了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完美结合,有利于人民对法的信任和守法。

3: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民事立法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有力的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这一划分方法为后来各国所借鉴。

4:罗马法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实际的立法理念使它所立之法切合实际,能够与时共进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5:罗马法把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作为私法立法的最高准则,从而实现了在司法领域里对公民利益的更有利的保护,提高了公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对法的崇拜度,从而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繁荣又有利于发展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6:罗马法对权力的救济和辅助方式的多样实现了对公民受损权利的多样的平衡和保障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开创了对受损权利的救济的先河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借鉴。

7:罗马法在法的设计中单元化和系统化相结合的方法,这种立法模式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借鉴。

8:罗马法通过对名誉减损的设定使民事活动秩序道德化,我国现代民事立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对其的借鉴。

9:罗马法将一定的浪费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保佐人的监督使第三方的利益不至于因为该浪费人的挥霍行为等而受到侵犯的做法值得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10:罗马法对遗嘱方式的多样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不同群体公民的意思表示的执行,从而达到保护不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有缺陷的人)的目的。

11:罗马法通过对法学家解释的重视使法的创制与发展更加理性化,合理化同时也间接促进了法的繁荣的做法值得我国民事立法借鉴。

12:罗马法通过对恶欺诈与善欺诈的区分产生了绝对无效法律行为和相对有效法律行为的划分,有利于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界定和对公民利益的保护,值得借鉴。

监护制度——兼罗马法与我国法律之比较研究

监护制度——兼罗马法与我国法律之比较研究

族财产遭受浪费和被他 人侵 占, 罗马产生 了折衷的监护 。到了共 和国末叶 , 罗马的经济有 了很 大 的发展 , 家族 制度 崩溃 , 家族财
产共有观念消失 ,家父以遗嘱为未成 年子 女设定监护人 的 目的
人身份 、 年满 2 周 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即可 , 5 不仅家父 , 而且家子也可被指定为监护人 。但是没有管理财产 的能力或 其
( ) 士 和 士 兵 等 。[ 9教 4 1
已不再是 家族利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子女 的利益 。
二 、 护 的 性 质 监
现代 民法关于监护的性质 , 存在 两种不 同的学说 。一是权利 说, 台湾学者大多持此观点 。 他们认为监护权 中含有亲属法的内 容, 其权利 中也包含 了义务 ,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本质上是亲权 的
现代 的民法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存在 着家父权制 度, 是指家父对家子有 占有支配权。“ 家父” 是指那些在罗 马家庭 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 亲属 的人 ” “ 、家父是指家庭成员 的父 亲 、 祖父 或曾祖父 ” i 。l l 家父是整个 家庭 的核心 , 家庭 内部的一切事务 均由家父操持 。 但若家父本人幼弱或残疾无 法管理家政 , 家庭原 有之秩序则无法维 护 , 为辅佐 家父 , 古罗马开始设 立监护制度 。 此种监护最初是一种权 力 , 目的是为 了保护家族的利益 , 因为监 护人是有权继承被监护人财产 的人。随着私有制 的发展 , 家族财 产逐 渐由家族共有过渡为个人私有 。 在此历史背景下 , 为避免家
延长 , 于亲属法上 的身份权之一 。我 国《 属 民法 通则 》 l 条 的 第 8
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 的权利 , 法律保护 ”从此条得 出我 受 ,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对这些弊端,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监护,亲权,完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陶乾发布时间:2006-01-11 13:53:20内容简介:民法学是研究主体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但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使民法不得不对能力不足者进行补但在私法之源的罗马私法中,它们与亲权制度密切契合,却并不等同,并不能仅将监护、保佐制度看监护不是为了对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进行救济,而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安全和延续。

现代法从罗马还是变化了许多。

比如罗马法之平等与现代民法平等范围不一样。

现代民法平等最小单位是自然人,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继承罗马法的制度,同时又抽掉了其原有的价值,植入了平等理念,所以形同它们在财产法领域亦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应当更为细致的设计监护、保佐与亲权制度,充分保护受监的前提-----主体平等,并使保护弱者与私法自治更好的融合起来关键字:私法的三大原则是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

其中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

但不能忽略的是,私提是曾经真实的存在抑或根本是一种理论演绎的理想状态,本文不打算对此深入讨论并得到确定的答案,忽视的问题即现实中主体能力的差距。

对于一个心智不健全者而言,在无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法是与私法自治对立的,并且有违人类公正之一般意识。

今天民法的监护,是以权利能力平等为前提的,即与民事活动只是因主观能力不同而区别,所以通过为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置监护人,使其间接成为民事主体多东西,但是背景、理念还是变化了许多。

在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在继承罗马法制度的同时,又抽掉了同。

虽然今日的监护制度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前提是不平等。

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通过能力有关,犹如法人团体必须通过法人代表对外一样,不是自己不能为而是法律不能为。

因此,监护制度期的发展过程。

监护、保佐制度从罗马法时代保护继承人及家庭财产利益,演化到现代民法法系各国民法程也是私法人文主义发展的表现。

民法在继受传统的同时,又赋予新的人文理念。

只有在传统与时代之间才能谈得上“历史演变”。

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的影响

思考罗马法对本国的影响:1、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初年罗马人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在贵族手中他们借助这一权力来欺压平民,引起平民的不满与抗争,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并发起了暴动,《十二铜表法》以文字的形式将法律确定下来,是平民有了维护自身权力的依据,缓解了当时的矛盾,维护了当时的稳定。

而且在以后的很多年中罗马也通过修改法律中的部分内容来缓解了阶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的时期内维护了国家的稳定。

2、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这一时期罗马奴隶制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土地不断集中,小农日益走向破产,随着罗马实力的与日俱增以及交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罗马的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突破了古代社会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以前的法律所能概括的,以前法律的形式主义和排他原则,都已成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而万民法注重调整商品贸易、经济契约,因而适合日益变化的着得奴隶制经济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大,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异邦人口得大量增加,而外邦与罗马,外邦与外邦的行为准则以及思想观念不一样。

而且外邦和罗马,以及异邦与异邦之间的法律体系有很多不同,因此外邦人与罗马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他们之间的诉讼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进行评判,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被征服地区广大居民之间关于适用法律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秩序混乱。

而万民法在参照罗马法的规范外还吸取了其他地区的法律规范,并注意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有利于维护在被征服区的统治秩序。

思考: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1、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

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

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的身份 权…。台湾学者 大多认 为未 成年人 的监 护在 本
职责、 义务 , 在此基 础上 进一 步完 善监护 制度 。 并
质上是 亲权 的延长 , 为身 份权 的一种 。 二种 是义务 、 第
职责说 , 为 监护 本 质上 是 一种 职 责 。 者说 法 律 课 认 或 加给监 护人 的片 面义 务 。 而非 民事权 利 。因为 权 利 ] 的最终 落脚点 是权利 人从 权利 中获得 利益 , 如果 说 监 护是一种 权利 . 就等 于说监 护人 可通 过监 护他人 而 获 得利益 。 国《 我 民法通则 》 规定 的监 护制度 纯粹 为保 护 被 监护人 的利益 。 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 以谋取 自身利
罗马 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 国监护制 度的启示
魏 庆 爽
摘 要 : 法的 监 护 制 度起 源 于 罗马 法 。根 据 罗马 法 的 有 关规 定和 现 代 监 护 法发 展 的 趋 势 , 论 了监 护 的性 质 , 析 了我 民 讨 分
国《 法通 则 》 关监 护 人 资格 、 民 有 责任 、 利 和监 护对 象的 规 定 存在 的不 足 , 权 对修 改 和 完善 我 国监 护 制 度 提 出 了建议 。
系 . 多地 尊 重被 监护 人 的意 志 , 细致 地 区分 被 监 更 更
完善 的规定 。本 文从 罗马法 的监 护制度 人手 , 析我 剖
国现行 监护 制度 。 合 现代 监 护法 发 展 趋势 , 我 国 结 对
监护 制度 的完善 提 出建 议 。


监 护 的性 质
护 人 的需 求 . 为生活 中 的弱者 提供更 人性 化 的保 护 和 支 持 ,确保 他 们 与其 他 人平 等 地 实 现法 律 赋予 的权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监护制度的缺陷日益明显。

需要从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监督机关以及监护的种类和内容各方面逐步完善。

本文分析了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公民(二)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

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二战前后,各国先后制定监护法典和亲权法,将监护与亲权较严格的区分开来。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其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和亲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1)立法原则不同。

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

亲权因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自然产生,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对亲权的限制较少。

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的承担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够取得,受法律限制较多。

(2)属性不同。

亲权确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监护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也包括民法上的内容,但是他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

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闵一凡“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这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的,他对罗马法有着很高的认同。

罗马帝国不仅仅在当时成就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是近两千年前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鸿篇巨制,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不失为古代法的佼佼者。

对我国也是有很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治“正在得到人民以及学术界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重视。

人们发现,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就是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和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罗马法,从狭义上讲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的内容包括公法和私法。

罗马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的本质要求,可以说,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就有罗马私法适用的空间。

早期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由于推广的深度、广度、力度的增大,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的时期达到鼎盛。

而后因为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落败灭亡,使得罗马法遭受冷遇并失传600年之久。

而随着13世纪文艺复兴对古希腊、古罗马艺术文化创作的研究,以及罗马法完整的出土,罗马法又再次登上历史舞台,逐步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

在15世纪后,通过全面继承古罗马法的基础上而完善并建立的大陆法系。

自19世纪以来,罗马法实际上已成为各国学者共同研究的对象。

本文从罗马法的概念出发,浅谈罗马法对当代的意义以及一些影响,并根据我国的一些显示情况做出论述。

在具体谈论罗马法的影响之前让我们先讨论一下当今社会存在的一些法律: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影响中国虽没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但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课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课题。

勿庸置疑,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确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

因而,对于此项工作,不应有丝毫的大意和急躁,应钻研、吸收、消化和借鉴西方各国民法典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四国的民法典。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XX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与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德国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研究这三这三个方面同时发生的。

在立法方面,首先是《民法通则》,其在体系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前四章依次为“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第七章“诉讼时效”,实质上构成古典民法中的总则。

《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代理、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概念和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次正式在立法上加以采用,而这些都源于《德国民法典》,除此之外,我国的《担保法》、《合同法》法的制定受德国法的影响也清晰可见;司法方面,德国民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事司法的重要影响,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就是因立法欠缺而由最高司法机关借鉴德国民法的;德国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学的影响较之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更具有深远意义,众所周知,当前大陆民法学的教材是以德国民法的体例结构和理论概念为蓝本的,当代中国大陆民法显然仍在沿用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并正从通过苏联民法、日本民法、XX民法间接接受德国法的影响转向直接借鉴德国法,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借鉴转向法律思维和方法的继受,这使德国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得以继续加深对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

受西方列强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影响,日本民法典虽在制定之初就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传统原则,但其仍又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

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

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影响力的增加,罗马法在欧洲和其他地区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

在中国,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罗马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罗马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外来法律体系,为中国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2. 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影响
罗马法是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它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中国古代,罗马法的思想和理念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和借鉴,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 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影响
罗马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科目,它的学习和教学对法律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中国,罗马法的研究和教学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培
养中国法律人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罗马法对中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为中国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制定、完善和法律教育的发展。

中国民事立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中国民事立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础, 这些极其全面和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 人的关怀 , 对人的权利 特别是财产权利的重视 。在这点上罗马法给我们 的启示 是显而易见 的, 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我 排他 的权 利 , 是 与罗 马 法 的 立 法 精 神 相 一致 的 。 也 罗马法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维护个人 的正当的合法的
借鉴
鉴罗马法在民法法典化、 物权法、 人身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罗马法 民法 中图 分类号 : 90 D 2. 0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 73 5 1 10 -5220 ) —7 — 0 0
但是这些权利一旦终止, 所有人 又将恢 复他对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 是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 所有主那里暂时剥夺, 基础上的产物,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 影响是很大的, 尤其是 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 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 马法的基 础上, 才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亦称为罗马法系 。 罗马法这种独特的地位及其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 系都难 以企 及 的。罗马法 的现实意义也是其他任何法难以迄 及的。在我 国民事 物的完全支配权 。因此只要所有权人不违背法律就 可以依据 自已的
帝 的命 令 , 老 院的 告 示 , 文法 和 一 些 习 惯 法 在 内 。 也 包括 公元 6 元 成
是社会化的所有权正是从这些分离的权能中得到实现, 但我 国立法 中
所有权的取得 、 种类 、 保护方法规定的并不是很详细。因此我国的立
法要对物进行科学的分类 , 按照主体明确 , 限明析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主要 目的在于保护被监 护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 护和保 人实施民事行 为以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的法律制度。罗马法中监护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司法实践的挑战:如何平衡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和 效率
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借鉴意义: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法律移植与创新: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和创新,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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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 如契约自由、所有权、侵权责 任等,被《民法总则》所吸收 和借鉴
罗马法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 想,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推动 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05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章节副标题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
罗马法中的“物权”和“债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物权”和“债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罗马法中的“合同”和“侵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合同”和“侵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源头,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 影响
罗马法中的法律思想,如公平、 正义、诚实信用等,对《民法 总则》的立法理念产生了深远 影响
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借鉴意义:《民法总则》借鉴了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
创新和发展:《民法总则》在借鉴罗马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 国情,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如增加了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第一篇: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现代民法中队监护制度的定义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而设立的私法制度。

而说到这个监护制度的发展,那可就要追溯到古代罗马早期啦。

在古罗马早期,设立的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但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的崩溃,财产共有观念的消灭,家长以遗嘱方式未子女制定监护人时,已经不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子女的自身利益了。

因此,监护制度就从保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子女的利益了。

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是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

不管是对未适婚人的监护还是对妇女的监护,罗马法中有四种选定监护人的方法,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

通过这些方式来选定监护人,特别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替被监护人行使其相应的权利。

因此,必须强调要求监护人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这也是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

因此,在罗马法中,监护人应该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年满二十五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的罗马公民或者拉丁人,同时规定哑巴,聋子,精神病患者,女性,文盲不能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在罗马法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可分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对他们能力的补充。

第二篇:罗马法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大学政法学院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产生于《十二表法》前古罗马时期,即自罗马氏族社会到奴隶制社会过渡时期,或者说是从罗马公有制到私有制过渡时期。

该项制度从确定财产归属、促进物尽其用等目的出发,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也对今后各国该项制度的设计有着深远影响,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精神至今仍为多数国家所沿用。

我国当今法治化进程加快,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也是今后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取得时效罗马法民法典一丶取得时效制度的产生取得时效源起于罗马法,又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对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思考内容简介:世界各国民法均对监护制度做出了规定,本文通过将我国和德国的监护制度进行比较,得出我国监护制度在监护的内容、监护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以及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供讨论。

监护是一种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生活能力的人的一种监督和照顾制度。

[1]监护制度在民法上的意义在于它是对民事主体能力缺陷的补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现其合法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提供一个途径,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监护制度,同许多制度和社会现象一样,监护制度同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呈现出地域性和差异性的特点。

本文意就中德监护制度中的几个方面做一比较,进而讨论一下关于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的不足与改善。

一、中德监护法律制度比较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中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照顾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而设。

法律对监护的设定和内容,即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承担,以及监护的变更和终止情况做出了规定。

总的来说,我国监护制度设置在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条文比较少,立法较为粗糙,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相比而言,德国的监护立法条文繁多,结构更为细致,区分了亲权、监护和保护三种分不同情况而适用的监督保护形式。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照顾权,对失于亲权照顾或亲权行使有障碍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对欠缺行为能力或身体残疾不能独立为法律行为的成年人设置保护照顾制度。

这三种形式在具体内容和程序上均有所不同,有利于全面维护被保护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此外,德国法还设置了监护法院和监护监督人,监督该制度的切实执行。

下面笔者将选择几个方面对中德监护制度进行比较。

(一)关于监护与亲权的制度比较我国《民法通则》未对亲权做出规定,关于亲权多认为体现在《婚姻法》的条文之中。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论文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论文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论文引言罗马法是欧洲法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它对于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法理思想以及法学教育的影响,并分析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体现。

一、法律制度影响罗马法通过其严密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罗马法对于后世民法和刑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欧洲大陆法系中,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刑法典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启发和影响,如德国的《民法典》和法国的《刑法典》等。

罗马法通过对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规范,为后世的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其次,罗马法对于后世的行政法和宪法制度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罗马法中的行政法原则和制度为后世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例如,罗马法中的“诉权”概念与现代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此外,罗马帝国的宪法制度为后世各国的宪法制度提供了范例,如美国宪法中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借鉴。

第三,罗马法对于后世国际法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为后世国际法学科的独立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方法。

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婚姻和涉外财产继承等问题,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理思想影响罗马法不仅对于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法理思想和法学理论方面也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倡导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而不是根据具体环境和情况产生变化。

这种客观普遍的法律思想成为了后世法治思想的重要基础。

其次,罗马法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罗马法通过对法律的分类和体系化,使法律成为一种系统性的规则和原则,为后世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和框架。

通过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进行系统的整理和解释,法学家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逻辑,为法律实施和司法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罗马法中的正义原则与后世法律伦理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演变奠定了许多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并为今天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本文将从立法、法官制度以及法律原则等方面探讨古代罗马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一、立法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以法典为核心,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秩序。

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法典是《尤斯庇安法典》,它由罗马法学家尤斯庇安编纂。

该法典对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起到了统一和规范的作用。

在现代,立法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国都设立了立法机构来制定法律。

古代罗马的法典制度为现代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的依据。

二、法官制度古代罗马的法官制度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也非常深远。

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官分为两种:裁判官和陪审员。

裁判官通过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而陪审员则由公众选出,他们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这种法官制度提供了一种公正和民主的司法体系,并被一些国家用于现代法庭的组织和运作。

例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在古代罗马法律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法律原则古代罗马的法律原则对现代法律的生成和适用有很大的影响。

罗马法律重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注重平等和公正。

这些法律原则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被视为合法有效,这就是古罗马法律原则的应用。

同时,罗马法律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这一思想影响了现代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还对商法、刑法、土地法等领域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现代商法中的很多原则和规范都可以在古代罗马的商法中找到其渊源。

另外,现代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如犯罪责任、刑罚种类等。

总结起来,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无论是立法、法官制度还是法律原则,古罗马的法律体系都为现代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影响。

对罗马法中监护、保佐制度的论述与思考

对罗马法中监护、保佐制度的论述与思考

对罗马法中监护、保佐制度的论述与思考发表时间:2019-05-07T16:20:46.31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3期作者:冀永鸿[导读] 罗马法中的监护、保佐对于中国当下理清亲权与监护权的关系,进而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扩大监护对象的范围,增加遗嘱监护的方式以及设立保佐制度的设立都具有启发意义。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方向)摘要:罗马法中的监护、保佐对于中国当下理清亲权与监护权的关系,进而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扩大监护对象的范围,增加遗嘱监护的方式以及设立保佐制度的设立都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监护;保佐一、罗马法中的监护、保佐(一)概念界定罗马法上的监护和保佐制度是指为保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权人或他权人的财产合法权益而创设监护人或保佐人代其管理财产帮助其为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早在《十二表法》中就对监护和保佐制度作了规定。

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还对监护和保佐的内容,监护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变更保佐人等事项作了规定。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是在家庭制的基础上出现的,实际上是为了家庭利益而设的代行家长权的一种制度。

到了后期,才逐渐演变为一种“公职”,成为保护受监护人和保佐人利益一种制度。

罗马法中的监护是指对于具有市民资格、具有自由的自权人,但不具有完全法律能力的人实行的辅助和保护;而与其相联系的保佐则指对因特定原因而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的人采取的扶助和保护措施。

(二)监护和保佐的适用对象1、监护的适用对象:(1)未适婚人。

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未适婚人监护的种类主要有: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信托监护。

(2)女子。

2、保佐的适用对象:(1)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保佐也有宗亲、官选和遗嘱三种。

自保佐成为公职后,关于保佐人的辞职或撤职,适用有关监护的规定。

(2)浪费人。

(3)未成年人,男20岁,女18岁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佐在产生之初,就是为了保护被保佐人的利益,这与精神病人的保佐和浪费人的保佐不同。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现代民法中队监护制度的定义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而设立的私法制度。

而说到这个监护制度的发展那可就要追溯到古代罗马早期啦。

在古罗马早期设立的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但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的崩溃财产共有观念的消灭家长以遗嘱方式未子女制定监护人时已经不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子女的自身利益了。

因此监护制度就从保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子女的利益了。

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是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

不管是对未适婚人的监护还是对妇女的监护罗马法中有四种选定监护人的方法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

通过这些方式来选定监护人特别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替被监护人行使其相应的权利。

因此必须强调要求监护人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这也是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

因此在罗马法中监护人应该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年满二十五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的罗马公民或者拉丁人同时规定哑巴聋子精神病患者女性文盲不能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在罗马法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可分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对他们能力的补充。

至于被监护人的身体教育抚养等事情则是由家长以遗嘱或由长官选定其母亲或其他亲友照管其花费的费用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

这跟现代民法的监护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后世的学者对于形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提出来一些观点:一是由于罗马法的监护制度起源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包括照顾教育被监护人的内容;二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监护人可能为了尽早取得被监护人的财产会作出一些危及被监护人的身体的事情所以被监护人的身体还是交给其一些可靠的亲人更为妥善。

这体现出了罗马法监护制度的“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其实监护人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对被监护人能力的补充使得被监护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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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摘要】
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罗马法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

基于该体系,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均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监护与保佐制度。

而我国目前在监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有欠缺,这启示我国应结合国内司法实践,积极借鉴吸收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优势以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罗马法监护保佐民法启示
监护是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保障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介绍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比较罗马法与近代西方主要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规定,探讨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
现代意义的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权益、监督其行为、保护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但随着家族制度的崩坏,监护和保佐制度的目的逐步演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利益的制度,这就和现代的监护制度目的比较接近了——现今世界各国所设监护制度皆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身体及财产之保护监督为目的。

二、罗马法与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在监护与保佐制度上的区别与联系
1、关于监护对象
罗马法中的监护对象主要是未适婚自权人(男14岁,女12岁)。

但《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列举的监护对象皆包括禁治产人(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国法典中禁治产人涉及的对象有所不同。

如,《德国民法典》的禁治产人包括精神病人、精神耗弱者、浪费人、严重酗酒者及吸毒者。

而《拿破仑法典》只限于前两种,将浪费人归于保佐对象,这里的保佐仅限于对财产的管理。

2、关于监护的种类
罗马法的监护主要包括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拿破仑法典》规定了五种:父母法定监护、尊血亲的法定监护、父母指定监护、法院指定监护和亲属会议指定监护,基本沿袭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规定。

而《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了三种监护:父母指定监护、法院指定监护、官方指定监护(指青少年事务局应为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3、关于监护的监督
罗马法设置了担保允诺、保证人的监督义务,赋予被监护人在达到适婚年龄之时, 可以提起监护之诉和管理之诉的权利,设立亲属会议监督和社会民众监督等监督机制。

此外,法国也逐步加强了监护监督职能,监护由家庭内部事务逐渐演变为公权机关参与的社会事务,具体表现在:在决定重大监护事务时,亲属会议的职能逐渐减弱,监护法官的权利明显加强。

4、关于保佐
早期罗马法的保佐对象主要是适婚的未成年人。

但在以后的演变过程中渐渐与监护相类似,体现出对人身的保护,而不仅限于对财产的保护。

《德国民法典》在人身保佐上要求设定保佐的范围较宽,这一点与罗马法有相似之处。

如对残疾人的保佐、对监护人的补充性保佐、对不在人的保佐、对胎儿的保佐、对公募财产的保佐,等等。

而《拿破仑法典》只对浪费人设立保佐。

三、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1、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制度。

由于监护的产生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监护人可能存在不尽监护应当注意的义务,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为此,各国民法都建立了完备的监护人监督机制,而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约束监护人的机制。

因此,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相对完备的监护监督机制。

2、拓宽监护主体范围,切实保障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然而,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游离于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之外的成年人,比如说老年性痴呆的病人,脑溢血或脑梗患导致中风患者,残疾人(不限于肢体残疾)。

他们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于某些事情上同样缺乏独立辨别是非和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无法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权利设立义务,难以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因此,我国应参照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的规定建立成年监护制度,扩大现行监护的适用主体范围,增加缺乏生存能力(自理能力)、判断能力的智障人士、残障人士、衰老耗弱者为成年被监护人,切实保障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

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是否适格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因此,我国应积极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一方面用排除法具体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监护人,另一方面抽象规定监护人监护能力的一般认定条件,如监护人的品德、经济能力、身体状况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准确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实现监护制度的最终目的。

4、设置遗嘱监护,完善监护种类。

罗马法中的遗嘱监护有利于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选择最佳监护人。

例如,在对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中,若一昧地遵循法律规定为其指
定监护人,则有可能选出不合适的监护人,致使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往往父母对子女是最了解的,当然也知道若其死亡,谁才是最合适的监护人选,通过遗嘱监护,既有效地监护未成年人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因此,设置遗嘱监护,完善监护种类有利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

5、合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平衡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律一味强调监护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必将导致监护人之责任繁重,损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了监护人拥有报酬请求权,此外,由于监护人因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履行或适当履行监护人职责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赋予了其辞职或拒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形式有着严格的规定。

因此,我国应平衡监护人的义务与权利,在设定其义务时,也给予其一定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公平的理念,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结语:
罗马法作为监护和保佐度的鼻祖对后世的民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基本沿袭了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这对我国民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这要求我国必须基于国内的司法实践,积极吸收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监护和保佐制度的优势,以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这不仅有利于监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蒙振祥、陈涛、律璞《罗马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付海涛、段玉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近现代监护立法演变研究
科技向导 2012 年第18 期
3、魏庆爽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2010年10月
4、祝之舟、吴瑞芬罗马法监护制度与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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