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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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摘要】

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罗马法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基于该体系,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均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监护与保佐制度。而我国目前在监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有欠缺,这启示我国应结合国内司法实践,积极借鉴吸收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优势以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罗马法监护保佐民法启示

监护是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保障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本文将通过介绍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比较罗马法与近代西方主要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规定,探讨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

现代意义的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权益、监督其行为、保护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但随着家族制度的崩坏,监护和保佐制度的目的逐步演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利益的制度,这就和现代的监护制度目的比较接近了——现今世界各国所设监护制度皆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身体及财产之保护监督为目的。

二、罗马法与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在监护与保佐制度上的区别与联系

1、关于监护对象

罗马法中的监护对象主要是未适婚自权人(男14岁,女12岁)。但《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列举的监护对象皆包括禁治产人(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国法典中禁治产人涉及的对象有所不同。如,《德国民法典》的禁治产人包括精神病人、精神耗弱者、浪费人、严重酗酒者及吸毒者。而《拿破仑法典》只限于前两种,将浪费人归于保佐对象,这里的保佐仅限于对财产的管理。

2、关于监护的种类

罗马法的监护主要包括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拿破仑法典》规定了五种:父母法定监护、尊血亲的法定监护、父母指定监护、法院指定监护和亲属会议指定监护,基本沿袭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规定。而《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了三种监护:父母指定监护、法院指定监护、官方指定监护(指青少年事务局应为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3、关于监护的监督

罗马法设置了担保允诺、保证人的监督义务,赋予被监护人在达到适婚年龄之时, 可以提起监护之诉和管理之诉的权利,设立亲属会议监督和社会民众监督等监督机制。此外,法国也逐步加强了监护监督职能,监护由家庭内部事务逐渐演变为公权机关参与的社会事务,具体表现在:在决定重大监护事务时,亲属会议的职能逐渐减弱,监护法官的权利明显加强。

4、关于保佐

早期罗马法的保佐对象主要是适婚的未成年人。但在以后的演变过程中渐渐与监护相类似,体现出对人身的保护,而不仅限于对财产的保护。《德国民法典》在人身保佐上要求设定保佐的范围较宽,这一点与罗马法有相似之处。如对残疾人的保佐、对监护人的补充性保佐、对不在人的保佐、对胎儿的保佐、对公募财产的保佐,等等。而《拿破仑法典》只对浪费人设立保佐。

三、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1、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制度。

由于监护的产生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监护人可能存在不尽监护应当注意的义务,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为此,各国民法都建立了完备的监护人监督机制,而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约束监护人的机制。因此,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相对完备的监护监督机制。

2、拓宽监护主体范围,切实保障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然而,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游离于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之外的成年人,比如说老年性痴呆的病人,脑溢血或脑梗患导致中风患者,残疾人(不限于肢体残疾)。他们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于某些事情上同样缺乏独立辨别是非和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无法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权利设立义务,难以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参照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的规定建立成年监护制度,扩大现行监护的适用主体范围,增加缺乏生存能力(自理能力)、判断能力的智障人士、残障人士、衰老耗弱者为成年被监护人,切实保障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

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是否适格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因此,我国应积极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监护制度。一方面用排除法具体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监护人,另一方面抽象规定监护人监护能力的一般认定条件,如监护人的品德、经济能力、身体状况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准确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实现监护制度的最终目的。

4、设置遗嘱监护,完善监护种类。

罗马法中的遗嘱监护有利于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选择最佳监护人。例如,在对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中,若一昧地遵循法律规定为其指

定监护人,则有可能选出不合适的监护人,致使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往往父母对子女是最了解的,当然也知道若其死亡,谁才是最合适的监护人选,通过遗嘱监护,既有效地监护未成年人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因此,设置遗嘱监护,完善监护种类有利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

5、合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平衡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律一味强调监护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必将导致监护人之责任繁重,损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德国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了监护人拥有报酬请求权,此外,由于监护人因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履行或适当履行监护人职责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赋予了其辞职或拒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形式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平衡监护人的义务与权利,在设定其义务时,也给予其一定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公平的理念,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结语:

罗马法作为监护和保佐度的鼻祖对后世的民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基本沿袭了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这对我国民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这要求我国必须基于国内的司法实践,积极吸收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监护和保佐制度的优势,以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这不仅有利于监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蒙振祥、陈涛、律璞《罗马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付海涛、段玉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近现代监护立法演变研究

科技向导 2012 年第18 期

3、魏庆爽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2010年10月

4、祝之舟、吴瑞芬罗马法监护制度与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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