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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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有关规定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夫妻均为农村居民的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进行登记。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安排再生育的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奖励与奖励扶助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l、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励;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3、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5、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6、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72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

1、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检查;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五)法律责任

1、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金额征收,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2)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从生育年度起到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3)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第(1)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第(1)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①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②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③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第(1)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3、对不按规定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政策外怀孕不按规定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4、已领取二胎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二胎生育证收回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二、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的办理

l、办证条件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l)双方均为初婚的;

(2)双方或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2、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l)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

(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

(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3、办证时限

即时办理。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办理

l、办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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