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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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管理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灭火救援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条部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八条消防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并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第十一条灭火救援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的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公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7日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火灾风险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

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宜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2.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4.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6.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库,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能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消防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动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传栏、视频广播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用火用电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能力。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4月18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保证消防设施同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城建(含规划)、计划、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营区及军事设施、国有森林、矿井、铁路、民航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助。

第七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各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企业集中、集市贸易规模较大的乡镇;(三)重要港口、码头、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单位;(四)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五)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六)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湖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湖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湖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附件6:湖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第三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控制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制定管理人员和值班操作人员职责,建立控制室值班、检查、维保、建档等制度,确保消防控制室正常运行。

第四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共用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对消防控制室实行统一管理,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一建筑物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当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应能控制共用消防设备并显示状态信息。

第五条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易于观察辨识、引导灭火救援人员快速进入消防控制室的导向标识。

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动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堆放杂物,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管道穿过。

第七条值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护消防设备,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一)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明确主副班和任务分工。

(二)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期间穿着值班服装,佩带专用工具。

(四)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核对值班记录和消防控制器运行记录,交接值班专用工具,并签字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岗,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具有资格的人员代替值班。

(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替岗,严禁值班期间饮酒、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单位消防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值班操作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值班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熟悉建筑消防设施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准确操作各种消防设备。

(二)监视消防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状态。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9.明晰多产权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当前,多产权单 明晰多产权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 位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消防管理 责任不清、主体不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善,难 以起到防、灭火作用。为解决此类问题,《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 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 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 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 权人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 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 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 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3.明确细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对部门消 明确细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不够全面,且比较原则。为增强 法定职责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条例》第二章专门 集中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即:发改、 住建、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在公共消防设施建 设、维护方面的职责;安监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监管职责;质监、工商部门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 管职责;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在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科技、司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等部门宣传教育的职责。如此规定,有利于各 部门依据《条例》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形成消 防工作齐抓共管局面。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7.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对不需要办理施 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没有将其 纳入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范畴,而作为消防安全监管 难点的小场所,大都设置在此类建筑中,极易产生 先天性火灾隐患。《条例》从源头着手,第二十条 第二款补充规定: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抽查。此外,针对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中存在的重复、 虚假备案等逃避监督抽查的行为,《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严禁重复备案、虚假备案。对不依法将消防 设计文件备案,或者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规定了 相应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和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教育、劳动、司法、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及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地震等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铁路、民航、交通、森林的消防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有救火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湖北消防条例学习、宣传总结报告 (2)

湖北消防条例学习、宣传总结报告 (2)

加强宣传、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条例为了落实应城市政府以及消防大队的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条例”,汤池温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消防条例的学习工作会议,认真听取了市委领导关于消防条例的宣贯工作的相关指导性意见。

立即按照市政府及消防大队的要求,在公司内部开展消防条例的宣贯工作。

现对宣贯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具体的开展情况如下。

一、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按照上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条例的规定及要求。

五月底到市政府参加消防条例的学习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了上级的文件精神,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公司领导听完汇报后,同意按照上级的要求,逐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加强对“消防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认识,明确消防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

湖北省消防条例从六月一号起正式实施,市政府将六月定为消防条例的宣传月,汤池温泉按照市政府文件的要求,于六月份组织公司各部门人员进行两次“湖北省消防条例”的学习宣传,同时将学习资料下发各部门,强化学习宣传工作,要求公司人员都能了解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强化责任意识。

三、按照消防条例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测试,确保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对公司的消防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测试,对存在的问题,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公司,要求对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修复,同时请专业检测公司对公司的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具专业检测报告,留档备查。

公司方面已对此项工作列于计划,准备进行消防的修复、检测。

四、逐步规范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及时查找、消除隐患,全面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各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部门设专人对辖区进行安全巡视,重点区域两小时巡查一次,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并对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立即报告消防中心,同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由消防中心协助处理。

消防条例(ppt37张)

消防条例(ppt37张)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15、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火灾公众责任 保险,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减轻灾后受害人的损失和政府 财政负担。《条例》在《消防法》基础上,进一步 强化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公众 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 还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企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 企业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二、制定过程
历经四级机关,历时两年半,经过52个环节,修改30稿。 2008.12-2009.03 省消防总队:8次座谈会、5次研讨会、2次 办公会
2009.04-2009.06 省公安厅-2010.06 省政府:3次省内调研、5次座谈会,1次省
政府常务会议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14.依法确立消防特种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为从根本上提高社会 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结合我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际, 《条例》在《消防法》基础上,确立了消防特种行业职业资 格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 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并明确了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和消防职业技能鉴 定范围,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 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等“四 类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同时在 《条例》第六十七条中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 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对录用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6.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我省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滞后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其他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不配套,老城区、城中 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大都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缺乏,安全隐患突出。对此,《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 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缺少 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加快进行消 防改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鄂建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建办〔2021〕7号各市、州、县住(城)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房管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发〔2020〕16号,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水平,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责任制规定》中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按照《责任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除应按照《责任制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本部门、本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1.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2. 对建设工程涉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3.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4. 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5. 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6.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7.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湖北省消防条例课件

湖北省消防条例课件
目的
通过制定消防条例,明确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 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 灾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
包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灭火救 援等方面。
条例特点与亮点
安全疏散案例二
某学校安全疏散演练
总结
安全疏散是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通 过对这些安全疏散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安全疏 散的要点包括制定科学合理的疏散预案、加强演 练和培训、保持冷静和有序等。
灭火救援案例分析
01 灭火救援案例一
某消防队灭火救援行动
02 灭火救援案例二
某居民楼灭火救援行动
03 灭火救援案例三
火灾事故案例二:某居民楼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案例三:某工厂火 灾事故
总结:通过对这些火灾事故 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火灾 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电气故 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 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 教育是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 措施。
安全疏散案例分析
安全疏散案例一
某酒店安全疏散演练
安全疏散案例三
某商场安全疏散演练
有效执行。
不定期抽查
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抽查, 以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
检查记录
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对发现 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追踪。
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火灾隐患的发现与报告
01
员工有义务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同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
行整改。
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02
针对不同类型的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或降低
火灾风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9日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灭火救援和火灾防御等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由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组建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

第三条公安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级以上城市,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补充消防力量,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湖北省消防条例课件

湖北省消防条例课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疏于管理,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 灾危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识和了解 ,促进社会共同参与和应对突发事件。
05 监督与管理
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01
严格把控消防产品质量
对消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产品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02
建立消防产品追溯体系
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消防产品追溯体系,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对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 完好性、消防通道的畅通 性、用火用电的安全性等 。
隐患整改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 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 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 限期整改。
04 灭火救援
应急救援体系
1 2
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应急救援工作 。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应急 救援网络,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02 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职责
01
02
03
04
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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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建档备查;(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四)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家庭应当做好经常性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自查。

鼓励家庭自备简易灭火器材和自救逃生器具。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三)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改造、搬迁。

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或者场所改变用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三)铺设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四)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者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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