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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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 势下的法律风险
• 二、加强进度款结算、及时履行抗辩权和诉权,防范 工程进度款支付风险
• • 1、建设单位拖欠进度款的三种不同情形
➢ 第一种情形: 明确没钱支付进度款,比如遇到金融危机、楼房销售不好业 主资金链断裂。
➢ 第二种情形: 少审、漏审、多扣进度款。比如,故意不办理签证、少审进 度款、多扣材料款。
•
2、房价下跌、市场疲软、银根紧缩,房地产企业面临困难:
•
(1)开发贷款和按揭贷款困难;
•
(2)房价持续下跌、房地产市场疲软,导致开发商资金回笼滞缓,开发商的财务风险
加剧,开发商可能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
3、《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全面实施将加大施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而
民工荒现象更加剧施工单位的用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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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 势下的法律风险
•
3、垫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 对建设单位(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 的资信调查;
➢ 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
➢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垫资的范围和垫资款偿还的 时间和条件
➢ 深化中间结算、及时催讨垫资款,如出现拖欠的应及 时采取救济措施。
•
26.3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业主发出
要求付款的通知,
•
26.4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Baidu Nhomakorabea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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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 势下的法律风险
•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进度款结算的规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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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 势下的法律风险
• [经验教训]
➢ 未仔细审查施工图和工程造价,导致垫资金额超过签约时预期, 出现资金困难;
➢ 工程量增加未及时办理有效签证; ➢ 因业主指定分包及甲供材料工期延误,未及时要求顺延工期; ➢ 未及时提交结算报告; ➢ 结算未完成,验收手续未办完即让业主的购房业主入伙,无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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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 法律风险
• 二、当前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法律风险
1、垫资的法律风险; 2、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法律风险; 3、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 4、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 5、材料商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6、分包商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7、挂靠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8、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临的用工法律风险。
•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
告。
•
2)业主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
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合同执行。
•
工程进度款支付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
第一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
法律风险
• 一、当前形势的简要分析
•
1、建材价格上涨,施工企业面临困难:
•
(1)一路攀升的建材价格对饱受工程款拖欠、垫资施工、招投标压价之苦的施工企业来说
,无疑是雪上加霜;
•
(2)建筑企业资金紧张,拖欠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可能加剧;
•
(3) 延误工期,影响质量;
•
(4)结算困难,与业主矛盾突出;
➢ 第三种情形: 以不具备支付条件为由拒付。这种情形往往发生在以形像进 度为支付进度款节点的工程中,比如认为中间验收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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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
势下的法律风险
•
2、施工单位加强进度结算的措施
•
第一、在签约时充分理解并运用建设部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暂行办法》。
•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关于进度
14天内,业主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进度款…
•
2)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业主发
款结算的规定主要有:
•
25、工程量的确认
•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
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
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使留置权,陷于被动; ➢ 被业主先发制人,未及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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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 势下的法律风险
•
2、垫资法律风险类别
➢ 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 ➢ 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 ➢ 业主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 ➢ 因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 ➢ 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 ➢ 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 建设单位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 承包人因垫资过多而无力继续施工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 因垫资施工造成资金困难而采取违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 因垫资而引起的其他问题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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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形 势下的法律风险
• 一、重视合同条款审查、加强过程控制,防范垫资风险
• 1、[案例]
•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深圳某业主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暂定为
2000万元。(备注:合同签订时承包方并没有仔细看施工图,为了少交保证
金,合同约定的暂定价远远少于实际造价)。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垫资至 主体结构封顶,主体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付垫资款的85%,在竣工验收且完 成竣工结算后付至95%,合同约定工期为2004年4月30日开工,2005年12月31 日竣工。合同约定每延期竣工一天,则承包商需向业主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2006年11月10日,但涉案工程于2006年4月购房小 业主已陆续入伙,房产已基本销售完毕。双方于2007年1月完成竣工结算,结 算的工程总造价是人民币3600万元。结算完成时业主尚欠承包商500万元工程 款未付,业主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商承担逾期竣工的 违约金1725万元。承包商提起反诉,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约700万 元,支付停窝工损失约600万元,本诉和反诉加起来的争议金额超过合同约定 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