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 刘东亮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法律事实
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法律事实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途径,可以在行政机关采取不公平或非法行动时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外部和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和行政裁量行为。
有证据证明,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法律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证明法律事实的方法。
一. 证据的种类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事实的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种类的证据:1.书证书证主要是指书面材料,如公文、合同、证明、信件等。
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因为在行政行为中,往往有书面的记录。
2.物证物证是指一些有形的、直接反映法律事实的物品或典型的物品,如工业品、农产品、图片、视频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陈述的人的陈述。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往往是指在行政行为中直接涉及到的个人或机构。
4.鉴定意见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通常是由专业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它们有较高的权威性,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用的鉴定意见有技术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产业评估鉴定等。
二. 证明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当原告提起诉讼时,他须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举证。
一旦原告证明了与本案有关的一些事实和证据,被告就需要谈论对方提供的证据,并提供相反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证明事实时,证明标准是“确凿性证据”。
这意味着证明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直接的、完整的、客观的、可靠的证据,以证实他所主张的法律事实,从而引导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 如何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在案件中调查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需要发出法院调查取证要求书,通知相关证人和机构协助配合调查。
2. 实地考察当证据与物品相关时,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例如,当涉及建筑工程或公共设施时,法院可能要求在实地考察现场。
3. 征询专家意见在某些技术性问题上,需要征询专家意见。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意见有技术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产业评估鉴定等。
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反思——以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视角
摘
要: 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诸多分歧 �文章从分析举证责任
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含义入手, 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分析过程紧紧围绕行政诉讼 "限制公权, 保护私权" 的价值取向�通过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 明确提出行政不作为诉讼举 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与举 证范围, 实现对构建行政不作为诉讼举证责任体系的有益尝试, 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 � � � �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1 ( 01 1 ) 0 - 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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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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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 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 �行政诉讼法� 和 �若干解释� 的范围 � 第三种观点, 举证责任解决的问题是, 诉讼 中 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 出现的案件事实, 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以 及在诉讼结束之时, 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 � � � 明的关态, 应当由谁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 第四种观点, 应将举证责任定位于实质意义上 的举证责任, 或客观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但同时使 用 � 提供证据责任 ’ 指代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或 主观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 第一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上符合当事人提供证据 的现实状况, 但有的学者认为其一方面割裂了举证 责任与案件结果之间的内在关联, 另一方面举证责 任导向不确定 �第二种观点试图从根本上厘清举 证责任与案件裁判之间的内在关系, 但是其无法很 好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 当事人需要对特定事 实承担提供证据的具体责任的现实�第三种观点充 分考虑到两种性质不同的举证的存在情形, 但这两 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虽然联系密切,但有本质 不 同, 不能将二者强行融合�第四种观点提出 " 提供证 据责任 " 以图达到举证责任话语体系的统一, 但其 点相比是 "换汤不换药 " , 没有解决问题 � () 从原被告在举证责任中的地位及义务分析 看, 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是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 证 责任 或 " 原告主张被告举证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分配的基本原则 � 此观点以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 条的规定为其主要法律根据, 否定了诉讼中举证 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移, 认为被告只对其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此外的问 题上仍采取 " 谁主张, 谁举证" 原则, 将 " 被告对作出 相对立� 二是 "谁主张, 谁举证" � "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 � 谁主张, 谁举证 ’ 的一般举 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 " 54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图文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马怀德]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诉讼关系/诉讼期限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20年,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20年来,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是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所在,深入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成因,为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
笔者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一、行政诉讼目的(一行政诉讼目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现行的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弊端:(1过于强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弱化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目的同等重要,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许多条款更多的体现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比如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的维持判决。
行政诉讼本来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一个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推翻不服的行政行为。
马怀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设置行政法院
马怀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设置行政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马怀德日期:2013年05月06日浏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大量增加,尤其是官民冲突行政争议不断。
但是,大量的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以有效解决,不得不在诉前或者诉后进入信访等途径,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裁判的上诉率和申诉率都居高不下,行政争议化解的难度日益加大。
与此同时,由于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各种干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出现了“受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难以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造成了法律实施不良、中央政令不通、违法行为无法纠正等问题。
行政诉讼出现上述问题,根源在于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不顺。
如果让事实上接受地方政府控制的法院监督政府,无异于“让老鼠监督猫”,既缺乏可行性,也不合逻辑。
行政审判不仅难以发挥对行政的监督作用,更难以有效解决各类行政争议。
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垂直管理的行政法院系统,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可以摆脱地方控制,克服司法地方化倾向,还能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确保政令畅通。
虽然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没有行政法院的规定,但可以通过解释“专门法院”为行政法院的设置提供合宪性基础。
同时,考虑修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解决法律障碍,并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行政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组织等事项。
行政法院可以设为三级。
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一个上诉行政法院和若干行政法院,设置行政法院要打破司法辖区附属于行政区划的现状,考虑不同地区的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交通条件、行政案件数量等实际需要。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可以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设立若干巡回法庭。
各级行政法院的经费都来源于中央财政。
行政法院的具体设置应当参照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做法。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马怀德.doc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马怀德-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四项: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给;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项条件中的”认为”二字,它只是原告个人的一种”自以为是”的主观判断。
如果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显然应该允许其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保护。
具体到公安侦查行为,公民可能分辨不清它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以及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这时,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神的人民法院,是不应该保持沉默、不予受理的。
至于被告是否合格、是否是行政案件,需待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
实际上,在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职权进行审查之前,根本无法确认被起诉行为是否属于司法行为。
只有法院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够区分被诉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因此,剥夺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职权行为的诉权,拒绝受理对公安机关司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不可取的。
”对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安机关所有职权行为,相对人都有权提起诉讼。
经审查如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行为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司法行为,那么法院可以采取驳回原告起诉的方式结案[3]。
”有人认为,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主张不予受理。
同时,法院受理对所有公安机关职权行为引起的争议还会不适当地干扰刑事侦查工作、影响刑事诉讼程序。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在一些西方国家,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有很高的透明度,但往往正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侦查机关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案件侦破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不意味着必须公开审理此类案件,更不意味随意中止或撤销合法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院受案的意义只在于区分被诉行为的性质,保证把每一项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4)举证特殊;5)内容专业
(二)种类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注意:
(1)优先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
(2)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提供询问、陈述等笔录,应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2.物证
指以其存在的外型、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应注意:
五、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
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一般质证原则
缺席证据质证
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 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 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 原告 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①初步证明责任:在起诉阶段,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②申请证明责任:在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 请,但有两点例外
③损害证明责任:在提出赔偿请求时,证明自己遭受损害
的事实 ④新事实证明责任:在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
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 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
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 有利害关系 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 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 权力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 审查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依据。
而行政机关则应当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举证责任通常可分为三个层面:
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需要出示与其主张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
2. 被告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告即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法院的举证责任: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行使裁量权,自行搜集相关证据以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绝对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地位等因素,法院可能会对举证责任做出适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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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来维护公民权益,制约政府行为。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诉讼双方争议最为频繁、也最为复杂的环节之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过程中。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往往涉及大量的行政行为和其他事实,而这些事实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获得确凿的证据支持。
例如,一些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往往不容易获取,而且往往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可供诉讼双方自由查询的信息有限。
此外,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处置过程也常常缺乏明确记录,导致诉讼双方对事实的面面相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事务公开制度,确保有关的文件、记录等信息能够及时公开,以供诉讼双方使用,并对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采取合理的推定方式进行事实认定。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还涉及到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问题。
尽管法律上规定,证据应充分且确凿,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证据不足、争议性证据等情况。
例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可能存在缺漏、不完整或者时间先后不一致的问题。
律师和法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判断力,通过证据的搜集与审查,以及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从而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律师和法官应该充分重视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词,并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辅证,以验证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还存在着证据保全和取证难的困扰。
由于行政机关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往往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相关证据。
例如,在一些行政违法行为赔偿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提供相关证据,诉讼双方很难获得有力的证据支持。
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不得非法篡改、销毁或隐匿证据。
2010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怀德
2010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怀德2010司法考试命题人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怀德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系我国首位行政诉讼法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席。
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北京市重点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山东省、福建省、青岛市人民政府顾问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专家咨询委员。
[编辑本段]马怀德-职业生涯马怀德1993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获博士学位,是建国以来第一届诉讼法专业行政诉讼方向的博士毕业生。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行政法学研究》主编,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
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法学。
自1993年以来,历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职。
并为硕士生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外国行政法等学位课程,首次为硕士生开设国家赔偿法选修课。
1995年赴美国波士顿大学作访问学者,同时开始担任行政法硕士导师组副组长,已培养12名硕士生,参加数十人硕士、博士论文答辩。
1996、1997年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作访问学者。
[编辑本段]马怀德-个人荣誉1993年获“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995年赴美国波士顿大学作访问学者;1996、1997年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作访问学者;1997年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8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优秀青年教师奖;2001年赴美国耶鲁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2004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程序性、合法实体性等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模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定到底谁是事实的统治者,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实践中,证据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的收集、举证难度的大小、证据效力的评价等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讨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关键的一步,证据的丰富程度和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是否能够获得胜诉。
但是由于行政权利的特殊性,行政机关通常会把一些可能对其不利的证据隐瞒起来,造成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难度加大,从而降低了证据实证的准确性和证据足够性。
另外,证据的收集也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限制,造成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足,无法反映事实真相。
因此,举证难度和证据收集的不足,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举证难度问题举证难度问题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行政机关通常拥有强大的权力和资源,常常拥有先手优势,并且拥有相关证据和资料,因此诉讼当事人要想在证据上占据优势,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渠道,如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调查人员等渠道来收集证据。
但是这种途径的存在,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加大,并且涉及资料的保密性问题,也加大了证据的收集难度和证据的笃定程度。
在实践中,举证难度经常导致原告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造成诉讼结果的不公正。
三、证据效力问题证据效力问题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专家咨询意见、听证会记录、书面材料等。
其中,现场勘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或者其他证据,因其证据的条件符合要求,常常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事实所发生的真相。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证据的鉴定和评价标准的多样性和不完整性,致使证据的效力问题常常受到反对意见的质疑。
而在具体的证据评价过程中,证据的足够性、证据的时效性等问题,也会影响证据效力的审定和评价。
行政法精要书目
行政法学书目汇览(1.1 版)说明一本书目旨在向那些对行政法或者其中某个主题感兴趣的学生推荐可以通读的书籍,而不是提供一个研究者需要查阅的全部书籍。
二搜罗的原则:(一)时间上,限于晚近著作,不收早期著作(包括一些在学术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早期著作);(二)内容上,主要为教材和专论,一般不选个人文集性质的著作;(三)创作上,主要为个人独著,慎重选择多人集合的“主编”作品;(四)出版上,限于在中国大陆出版的中文书籍,不收海外中文图书和外文图书。
三没有一个书目会是完全和确定的。
欢迎对本书目提出补充和更正,以使其得以完善和更新。
一教材型著作(一)通用教材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2.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4.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6.胡锦光、莫于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杨解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8.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10.田思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二)研究型教材11.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3.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4.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5.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6.姜明安、余凌云主编《行政法》,科学出版社2010年17.余凌云《行政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8.周佑勇主编《行政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三)专题型教材19.张越《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20.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21.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 2006年22.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23.章志远《行政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24.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年25.林莉红等《行政诉讼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年26.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27.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即出)(四)行政法案例28.何兵主编《行政法案例研习》,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9.叶必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0.杨小军《重大行政案例选编》,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31.余凌云《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2.章志远《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二专题著述(一)行政法基础理论33.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34.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5.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36.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再版)37.金国坤《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影响和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因素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38.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9.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0.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41.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年 2003年42.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43.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44.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45.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46.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47.罗豪才主编《软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8.沈岿的《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49.包万超《行政法与社会科学》,商务印书馆 2011年50.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二)行政组织与行政管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主体理论51.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2.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3.黎军《行业自治与国家监督:行业协会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54.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55.薛刚凌主编《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56.李昕《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行政规制57.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8.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59.刘恒主编《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0.刘恒主编《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61.宋华琳、傅蔚冈主编《规制研究第1辑: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62.宋华琳、傅蔚冈主编《规制研究第2辑:食品与药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服务行政63.孙丽岩《授益行政行为研究:探寻行政法通道内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出版社2007年64.胡敏洁《福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65.陈国刚《福利权研究:一个公法的视角》,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66.林莉红、孔繁华《社会救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年部门行政法67.余凌云《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年68.高文英《警察行政法探究》,群众出版社 2004年69.王敬波《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年70.湛中乐《大学法治与权益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1.田思源、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三)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解释72.董皞《司法解释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73.高秦伟《行政法规范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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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50.章剑生主编《行政诉讼判决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151.蔡小雪、郭修江、耿宝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行政诉讼证据152.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153.孔祥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54.蔡小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55.吴淞豫《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56.胡建淼等《行政诉讼证据的实证与理论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三比较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一)比较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概论157.应松年主编《四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58.张千帆等《比较行政法:体系、制度与过程》,法律出版社2008年159.[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60.罗豪才、毕洪海编《行政法的新视野》,商务印书馆2011年(二)英国行政法16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再版162.何海波《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63.[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164.[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65.[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04年166.[英]T. R. S. 艾伦《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三)美国行政法167.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68.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169.[美]史蒂文·卡恩《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张梦中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170.[美]肯尼思·沃伦《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71.[美]特伦斯•丹提斯、阿兰•佩兹《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72.[美]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173.[美]杰瑞·马肖《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74.[美]凯斯·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175.[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76.[美]肯尼斯·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177.[美]史蒂芬·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宋华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78.[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四)法国行政法17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再版180.[英]L·布朗、[法]约翰·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王铠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81.[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182.[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183.[法]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五)德国行政法184.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185.刘飞《德国公法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8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87.[德]汉斯·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188.[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189.[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90.[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六)日本行政法19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92.韩君玲《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193.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194.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195.[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再版196.[日]大桥样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97.[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98.[日]南博方《行政法》(第6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99.[日]室井力等主编《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朱芒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七)台湾地区200.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201.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20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2版(八)其他国家203.刘春萍《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204.[韩]金东熙《行政法》(Ⅰ、Ⅱ),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205.朱应平《澳大利亚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四行政法学研究资料206.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207.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208.何海波编著《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09.刘莘、莫于川主编《行政法治文苑:行政法图书和论文索引总汇(1978-2004) 行政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目录索引(1983-2004)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10.应松年、杨伟东主编《中国行政法学20年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行政复议法》评介-马怀德.doc
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行政复议法》评介/马怀德-最后,行政复议法增加的”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它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
该原则是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准则。
综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内容更加全面,重点更加突出,表达方式则显得十分凝炼,充分反映了行政复议固有的特点和作用,是对行政复议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二、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明显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不能受理的或立法未明确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法》可进入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是通过两种方式扩大行政复议范围的:一是扩大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二是扩大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范围。
(一)进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条例》将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列举为九项,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拒发许可证执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发放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
同时,又列举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四项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几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张解释了几类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扩充解释或增加的具体行政行为是:1.将行政处罚行为种类按《行政处罚法》作了扩充解释,增加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执照和几类处罚行为;2.增加了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3.增加了行政确权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4.增加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5.增加了行政机关没有发放有关费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行政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10.1复习笔记一、涉外行政诉讼概述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法院或参与到他人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法律制度。
2.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1)特点①主体的涉外性a.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原告或第三人一方必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b.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②原则的特殊性除普通行政诉讼要适用的原则外,还要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等。
③具体制度的特殊性(2)涉外行政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及涉外刑事诉讼的区别①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涉外因素局限于当事人。
而在民事诉讼中,除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外,诉讼客体、诉讼内容都可能具有涉外性。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既可能是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还可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域外。
②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制度比较发达,相比之下,涉外行政诉讼的司法协助尚没有全面规定。
3.涉外行政案件的类型(1)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2)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与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是:①作出此类行为的主体级别高,为国务院主管部门。
②此类案件的影响大。
处理不当,可能会升格为国家间的纠纷。
③实行严格的案卷审查制度。
(3)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类:①入境出境许可等管理中出现的争议案件。
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引发的行政案件。
③入境出境处罚或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案件。
(4)其他涉外行政案件除上述三类涉外行政案件外,还有其他涉外行政案件,如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的案件,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案件,外国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案件等。
4.涉外行政诉讼的意义(1)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2)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
(3)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反映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对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马怀德)
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马怀德主持人:感谢各位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之证据法系列讲座。
我们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主要是民事证据方面的内容,但对于刑事行政领域的证据问题,我们也同样应予关注。
今天十分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请他就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发表演讲。
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马老师的精彩演讲。
(掌声)马:同学们大家好,我们知道人民大学在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方面是成果显著的,有很多的代表性成果,而且直接在参与国家的民事证据立法。
所以说,我在讲行政证据可能有些问题会觉得忐忑不安的,因为这方面都研究了很长时间了,跟我们国家整个证据研究的状况是一样的,就是行政证据问题一直是不受太多的重视。
研究领域里面的成果也非常的稀有,到现在为止,我统计过的行政证据的专著只有两本和非常少的一些论文,跟民事和刑事证据研究相比较的话,应该是一个很薄弱的学科,也是一个非常稀有的学科,但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问题却非常重要。
昨天晚上我们在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生的录取过程中,我们问了所有的港、澳、台学生同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选择来上大陆的诉讼法专业,他们的回答非常一致,因为大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最吸引他们的,他们觉得台湾的也好、德国的也好很多国外的制度在行政诉讼证据方面远不如大陆规定的那么先进,这方面没有大陆研究的成熟。
我回过头考虑这个问题,为什么海外的人会对大陆的行政诉讼证据有这么一个评价呢,是不是大陆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真的比人家先进或者有独特之处呢,这个跟民事和刑事证据相比的话,确实有它的独特的地方。
所以今天我分几个部分来主要介绍一下行政证据制度本身的一些特殊的地方。
行政诉讼证据最特殊的几个部分首先就是证明对象,这是最特殊的。
行政诉讼的审查原则是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行政诉讼基本的一个审查原则。
所以说,不论原告或者被告,他证明的主要对象,也基本上是围绕行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来展开的。
《2024年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协议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种重要合作形式,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涉及行政协议诉讼时,举证责任的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对于维护法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问题,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但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由于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复杂关系,往往存在举证困难、举证不公等问题。
此外,现行法律对于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时限、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三、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由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政府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信息,而公民方则面临举证困难。
这种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协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举证时限不合理现行法律对于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举证时限不合理的问题。
一方面,过短的举证时限可能使原告方无法充分收集和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过长的举证时限则可能使案件的审理过程变得拖沓,影响司法效率。
(三)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证据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于同一份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这既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我国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建议(一)优化举证责任分配为解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一是明确政府方和公民方的举证责任范围和内容;二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行政协议诉讼,可以由政府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三是加强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指导作用,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难题
行政诉讼的举证难题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权益、保障法治的一种重要途径,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举证难题一直是制约其公正和高效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的举证难题及其解决之道。
一、行政诉讼的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解决的过程。
行政诉讼中,举证是双方辩论的关键环节。
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被告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难题1. 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通常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原告往往难以获取相关信息,举证的负担过重。
这使得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面临举证难题,难以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2. 证据收集难度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种类繁多,有些证据需要向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申请,手续复杂,周期较长。
对于一些普通公民而言,证据的收集往往成为一道难题,举证的成本较高。
3. 行政机关证据的封锁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有意封锁证据。
这使得原告难以获取到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三、解决行政诉讼举证难题的途径1. 加强信息公开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难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向公众提供行政信息,为原告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推动行政透明,也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2.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了保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原告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帮助原告收集证据、提供法律意见等,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3.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为了解决行政机关证据封锁的问题,应当完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行政机关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对拒不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处罚,确保举证的公平性和效力。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审查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审查适用
刘东亮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制》
【年(卷),期】2002(000)010
【摘要】行政法学界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第二次法律适用”。
这一论断值得推敲。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刘东亮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J], 黄涧秋
2.以法律适用为视角探索行政强制案件司法审查新路径——关于审理行政强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J],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3.《立法法》视野下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兼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之存废 [J], 葛治华;许宏波
4.《立法法》视野下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兼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之存废 [J], 葛治华;许宏波;
5.行政诉讼和解之法律适用与方式构想——《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十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与扩展 [J], 刘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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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非诉行政执行困境
破解非诉行政执行困境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众多行政法学者在充分肯定和赞扬行政诉讼法的同时,也指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并不乐观。
比如马怀德教授对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等问题的探讨①,杨伟东教授对行政审判体制以及原被告资格问题的分析②,以及刘莘教授对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的解读③等。
学者们探讨和研究的问题诚然是《行政诉讼法》亟需解决的问题,但多数学者却对非诉行政执行问题相对忽视。
实际上,行政移送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早已远远超过行政诉讼立案数量。
据不完全统计,自1989年至2004年15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件,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多达***-*****件,平均每万人24.2件,是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3.4倍④。
不仅如此,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非法行政执行的法律法规约占70%;行政机关执行的约占23%;行政机关和法院选择执行的约占3%;只有处罚规定而未明确由谁执行的约占4%⑤。
由此可见非诉行政执行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面对这一现实情况,不仅导致强制执行案件过多,法院不堪重负,更严重的是给社会留下一种法院是政府的执行部门的印象,降低了法院的社会地位和司法形象,这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针对这种问题,本文将简要介绍非诉行政执行的基础理论及其在我国的演变历程,然后重点分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消解建议。
二、非诉行政执行概述(一)非诉行政执行的基础理论非诉行政执行并未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诸多行政法教材或者论著中可以看出非法行政诉讼之所以被称为“非诉”,是因为此类行政案件是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执行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非诉行政执行应当包括所有未经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行,即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权利人申请执行等三种形式;狭义的非诉行政执行仅指后两种形式,是指法院在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的申请下,对未经过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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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马怀德刘东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与刑事、民事两大诉讼领域证据理论研究的繁荣景象相比,行政诉讼证据的研究远不如人意。
理论研究的滞后势必影响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影响到行政诉讼活动的开展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笔者因而不揣浅见,就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一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一、行政诉讼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证据制度的首要问题。
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
也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一系列证明活动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
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这是行政诉讼证据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的最重要特征。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既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实体法事实,也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程序法事实。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既要求其实体上合法,也要求其在程序上必须合法。
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是,人民法院和被告一起来审原告。
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诉讼发生的原因都是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处理,相对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固然是待证事实之一,但并不是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全部。
因为相对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合法的。
如果把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仅仅理解为相对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就会出现人民法院和被告联合起来quot;quot;审原告quot;quot;,从而使行政诉讼发生变形,审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中心任务,就被quot;quot;偷换quot;quot;为审查原告行为的违法性。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我国民事证据理论上,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学者们对举证责任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
与民事证据理论的争议相对应,行政诉讼证据理论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也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风险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等等,不一而足。
笔者认为,要正确回答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这一问题,关键是要弄清举证责任的本质是什么。
从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因此,举证责任的性质应从其结果意义方面来分析。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是与败诉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quot;quot;风险义务说quot;quot;似乎有更合理的根据。
(一)为什么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在我国,过去的立法并未直接使用过这一概念,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quot;quot;举证责任quot;quot;这一用语。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quot;quot;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quot;quot;,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当被告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原告方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特定性,是一种单方责任,总由被告方承担。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确立直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但法律并不是随意加以制定的,这一条文的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法理基础: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依据实体法,而且要依据程序法,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quot;quot;先取证,后裁决quot;quot;,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
这是被告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础。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一般情况下,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同,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甚至几乎没有举证能力。
相对于原告而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能力。
拉丁法谚云:quot;quot;法律不强人所难quot;quot;.因此,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公允、合理的。
第三,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并不违背quot;quot;谁主张、谁举证quot;quot;的一般原理,而恰恰是这一原理在行政诉讼领域的特殊体现。
从形式上来看,原告似乎处于主张者的位置,它主张的是某一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从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来看,quot;quot;违法性quot;quot;是对quot;quot;合法性quot;quot;的否定。
合法性属于积极事实,违法性属于消极事实。
积极事实是肯定自身而否定外在的一切事实,范围较小,容易记明;消极事实是否定自身而肯定外在的一切事实,范围较大,难以证明。
从公平原则和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理想要求的角度出发,立法者通常规定,对于一物两面的事实,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而不是由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
把行政诉讼程序和先前的行政程序联系起来看,提出积极事实,主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正是作出该行为的被告行政机关,被告行政机关当然应该提出证据负责证明其主张的成立。
第四,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
如前所述,从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中,法院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来确认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这种确认又必须借助对一定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来完成。
但是,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够查明,事实真伪不明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当真实真伪不明时,诉讼不能就此无限期拖延下去,法院仍然需要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院应当假定该不明事实存在,还是假定其不存在?这是作出裁判前必须作出的选择。
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合理办法是设置推定规则,即当基础事实(已知事实)存在时,法律推定另一事实(未知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
事实上,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而且更是一种选择和实现法律价值的过程。
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摆在立法者面前的唯一合理的选择是设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法律推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除非行政机关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推定事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存在,即行政机关以证据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当行政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使该案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只能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败诉的后果。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具有的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其严格遵守quot;quot;先取证,后裁决quot;quot;的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二)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几种quot;quot;新quot;quot;观点的回应:如何看待原告的举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理论界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这种争论也并没有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而宣告终结。
如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说、根据法律后果分配举证责任说、根据行政行为内容分配举证责任说、根据具体案件分配举证责任说等。
近来又有学者提出原告负程序上的举证责任、被告负实体上的举证责任说;原告承担推进责任、被告承担说服责任说;甚至还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实行quot;quot;谁主张,谁举证quot;quot;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笔者认为,以上种种观点都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时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二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举证。
原告(起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明是为了使诉讼得以成立,启动诉讼程序,与诉讼后果并无关系,因此并非举证责任。
原告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举证是为了提出反证,减弱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原告举证与否与败诉后果亦无必然的联系。
原告事实上完全可以坐以待判,但为了增加自己胜诉的可能性,进一步提出反证却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对原告来说,举证是一种权利,而并非quot;quot;风险义务quot;quot;.主张原告也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学者似乎受到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的quot;quot;启示quot;quot;.的确,英美国家的司法审查基本上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但不应忽视的是,在证据问题上,英美国家普遍实行quot;quot;案卷主义quot;quot;.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仅限于对行政案卷的审查,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行政案卷以外提供的任何证据。
负责提供行政案卷的是也只能是行政机关。
司法审查虽然基本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两者遵循一样的规则(民事诉讼并不存在quot;quot;案卷排他性规则quot;quot;)。
quot;quot;案卷主义quot;quot;决定了司法审查也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这在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和制定法中都有规定。
那种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和民事诉讼一样实行quot;quot;谁主张,谁举证quot;quot;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所解决的法律争议的性质并不相同,这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实行同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解释》第27条规定:quot;quot;明显受到了这些quot;quot;新quot;quot;观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