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休发〔2018〕21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县政府设立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新型工业化项目;以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和“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四、支持条款(一)支持企业加大投资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用地标准达到县工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A类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重大项目和获得土地成本较高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2.支持技术改造。
对列入省级导向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绿色安全生产1.支持绿色体系建设。
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2.支持绿色清洁化生产。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1、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2014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借转补(一)工业借转补3.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补助款作为财政预拨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视项目投资、产值、税收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再按比例转为补助。
(1)新引进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按照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2)技改项目。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双千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计划投资额10%给予补助。
其中,对智能语音、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光伏与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按设备计划投资额12%给予补助。
享受市级重大项目“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4. 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
对经认定优选的高成长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
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市和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篇一:绍兴市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绍兴市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送审稿)为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步伐,着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积极营造“合力兴工、创新强工”工作氛围,以创业创新为动力、科技进步为支撑、结构调整为主线、集约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制造业和服务业互动,不断增强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是以工业高端化、产业集群化、企业现代化、发展集约化为导向,致力于打造特色产业城市,致力于推进转型升级走在全省前列。
到20XX年,在工业转型升级上取得“五个新”成效:——产业结构有新优化。
现代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五大优势产业规上产值占比比20XX年提高3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规上产值占比比20XX 年提高5个百分点,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装备制造业为支撑、特色优势产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
——创新能力有新提升。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销售利税率达到9%左右,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左右,力争全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家以上,新增省级以上企业技术(高新技术研发)中心40家,新创国家级品牌50只,企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工业经济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
——集群培育有新推进。
传统块状经济加快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绍兴纺织、嵊州领带、大唐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提升取得明显成效,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取得积极进展,生产性服务业取得快速发展。
企业结构更趋合理,配套协作更加紧密,培育形成“十百千”梯队型企业群体。
——集约发展有新成效。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资源利用效率和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废弃物排放量明显下降,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力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和废水排放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从粗放经营为主向集约经营为主转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7•【字号】云政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5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调动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积极性,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七日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积极性,拉动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计委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的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全省各地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全面提高,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和目标,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实行分类奖励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计划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所称项目不包括财政投资和补贴的楼堂馆所和标志性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及鼓励的投资方向,注重投资效益和质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一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一位至第三位的地州市。
(二)二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四位至第六位的地州市。
(三)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七位至第十位的地州市。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法》制定的。
第一条为落实政府出资,促进产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和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务院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本办法是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
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运用于新产业开发、研发资助、重大技
术装备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投资建设支持;
支持形成国家成长点,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及绿色经济等
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投资,以支持企业技术革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产业技术升级等;参与国际竞争性资本市场的投资;支
持优质的房地产及其他可持续的投资项目,以及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等
活动。
第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
统一管理,成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
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政府拨付资金、社会资本出资、不可
移除财政固定资产等组成,实行资金池的管理方式,由政府管理机构
使用。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由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的部门经审
批后提出,报请国务院批准。
批准后,由政府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使用应按照绩效要求,合理实行。
具体要求由管理机构确定,并定期向国务院汇报。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检查和风
险控制机制,定期对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
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五转”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鼓励招大引强1.鼓励企业轻资产。
鼓励支持园区采取“订单式”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鼓励园区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代投设备等多种方式,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享受经开区关于标准厂房相关优惠政策,条件成熟后可按成本价购买标准厂房作为企业资产。
2.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对当年新落户园区的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并且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税收贡献率达到标准(现代服务业税收贡献率达到20万元/亩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0.3%、0.5%、0.8%给予奖励。
单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投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入驻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税收保持环比增长的基础上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对原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近三年纳税最高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二、培育龙头企业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增幅超过10%且税收有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5.鼓励企业贡献上台阶。
对年度实际纳税额(扣除各项退税部分,下同)达到1000万元至X万元(含)、X万元-3000万元(含)、3000-5000万元(含)、5000-10000万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突出贡献奖,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坚持科学发展力促工业转型升级
坚持科学发展力促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工业经济扩量提质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市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业经济持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
——强化产业导向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着眼于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按照《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要求20__年编制完成了《瑞安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暨《瑞安市工业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经济开发区作为机械电子、高分子合成材料以及IT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原东、北工业园区作为汽摩配产业发展基地大力整合乡镇工业功能区作为传统特色产业基地。
制订出台了《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引导有限资源向优势产业、优质企业倾斜不断提高工业用地效益和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着眼于提升工业产业层次20__年以来编制完成了《瑞安市汽摩配行业发展规划》、《瑞安市机械电子行业发展规划》、《瑞安市高分子合成材料及其制品行业发展规划》等“三个文本”进一步明确汽摩配等三大主导行业发展方向和总体目标。
20__年制定出台了《瑞安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以及《瑞安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两个目录”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同时从源头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及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强化政策支撑加大企业扶持力度。
近年来我市相继制订出台《瑞安市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推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工业经济政策特别是去年以来针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又专门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5条扶工新政”。
大力加强工业政策宣传20__年分别在瑞安日报开设工业政策解读专栏、节能降耗政策宣传专栏组织力量对20__年以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帮扶企业政策措施进行梳理专门编印《工业经济政策选编》2100多册发放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类项目申报要求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改造项目申报要求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类项目申报要求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改造项目申报要求一、申报条件1.项目符合经开区产业政策及规划布局,建设相关手续完备。
2.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
二、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需胶装成册)附件:2.1-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附件2.1-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一、申报单位概况主要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管理及技术团队、经营范围、股本构成、行业内地位和业绩等,2019年主要经济指标(产品产量、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概况1.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企业发展、地方经济、产业发展的作用及影响。
2.市场分析。
国内外、当前及今后市场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及技术、经济等指标对比。
3.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技术、工艺路线、设备、知识产权等,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和进度安排等。
4.建设目标。
项目建成后,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和行业地位等。
三、项目投资估算已完成的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设备投资总额情况。
四、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绩效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各种风险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年度绩效计划目标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六、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投资清单。
5.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附件2.2工业企业管理创新奖申报要求一、申报条件2018年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2019年度同比保持增长的汽车零部件企业。
二、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需胶装成册)附件:2.2-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附件2.2-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一、申报单位概况主要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管理及技术团队、经营范围、股本构成、行业内地位和业绩等,2018年、2019年主要经济指标(产品产量、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等)完成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区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动制造方式由传统型向智能型转变,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管理原则及扶持重点(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二)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工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点带面,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择优扶强、统筹兼顾,重点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一)扶持对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税收征管、统计关系在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1.企业最近一次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2.被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3.不符合或未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的企业。
(二)扶持范围:由区经信局备案的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新设备购置、技术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是指达到温州市智能化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通常是指企业投入由自动化技术、信息通信技术、智能制造技术汇集而成的,以机器人、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为特色的,在设计、生产、仓储、物流一个或多个环节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补助标准(一)支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
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对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2%的补助。
2.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补助。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青财工字〔2020〕706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工字〔2020〕706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6月16日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医药、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政策要求。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加强绩效的原则。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审核、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支持的项目,下达项目计划。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3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晋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日晋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产业实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晋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方向和重点任务;(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三)市经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晋城市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统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改革实施方案
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改革,实现投资方式转型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政策支持1. 研究制定有利于固定资产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包括减税、降费、提供贷款优惠等措施,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固定资产项目。
2. 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的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创新投资。
二、优化投资环境1. 提高审批效率,简化投资审批程序,缩短项目立项和审批时间,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2. 完善投资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三、加强项目管理1. 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2. 加强项目建设与运营的监管,确保投资项目在投产后按计划建设和运营,提高项目的效益。
四、推动投资结构优化1. 加大对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领域的投资支持力度,引导资金向高端、绿色、智能等领域倾斜。
2.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投资向技术密集型和创新驱动型产业集聚。
五、加强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加强对投资领域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的公平公正。
六、加强信息共享1. 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加强对投资市场的信息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市场变化和投资趋势,指导投资决策和政策调整。
以上实施方案将有助于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促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2日中山市促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镇区和企业加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推动工业项目加快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企业加快厂房建设。
对企业兴建的用地证照、报批手续齐全的多层工业厂房或我市优先鼓励发展类产业在工艺上要求建设的单层厂房,在完成厂房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核准后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以收取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为限,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区制定实施。
第三条鼓励镇区盘活闲置工业用地。
对镇区有效盘活闲置工业用地落户优质工业项目的,根据所盘活土地情况结合新增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严格控制闲置工业用地转为商业、商住用地。
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推行“项目流转内部超市”。
鼓励镇区对招商项目进行梳理,暂停质量不高且土地暂未招拍挂的项目,向质量高暂未落实土地的项目转址,对能立即投产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对镇区将项目流转到其他镇区,在项目投产5年内,两镇区对该项目各按50%的比例共享财税分成和经济指标核算。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
第五条优先安排优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用地。
每年由市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联席会议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厦海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21年04月28日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一)增产用电奖励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且当季工业产值超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增长10%-20%(含,下同)、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前一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含)的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含集成电路),奖励标准对应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
对每家企业的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1.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4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
其中,5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5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2.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
其中,4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4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3.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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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霍经信〔2015〕4号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业化核心战略,加快推进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工业“二次创业”,根据霍发〔2014〕2号文件中“对我县主导产业链上的企业,当年采用同行业中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对其关键性的生产设备进行技改投入给与奖励补助”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兑现政策,制定如下奖励暂行办法:
一、申报条件
工业转型升级是指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快速成长,采用同行业中国际、国内的新技术、新工艺及其关键性的生产设备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改造或新上升级生产线,新办企业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成套设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得到显著提高,产品更新换代明显。
申请企业和申报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自然人出资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固定的生产厂房,有持续发展潜力,且运行良好、成长性强的工业企业;
2、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拖欠税费、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
(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且当年度主体实施并已投产运营的项
目。
产能过剩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不在支持之列;
2、技改项目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成套设备的新办企业新购生产性成套设备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其中单台设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3、改造升级的新生产线在原生产线的基础上得到全面的、系统的提升,投产后取得显著成效,即自动化程度显著改进,生产能力和效率显著提高,产业链得到有效延伸,单位产品能耗下降不低于5%,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4、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成套设备的新上生产线除具备以上申报条件外,需自动化水平大大提高,减少用工5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下降10%以上;
5、上述所有设备应是申报期前三年内生产并在行业内推广使用的。
二、奖励标准
对于食品酿造、装备制造、竹材加工、电光源产业按当年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其他产业按当年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投资额以企业购置发票原件为参考,结合考核小组公开询价综合确定。
单个企业的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纳税额,且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该奖励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财政性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一项执行。
凡有财政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实际投资与奖励资金之差额部分给与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概况及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2、项目实施情况;
3、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照要求于次年1月31日前申报上年已形成完整生产能力并正常运转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县经信委,县经信委、财政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报县工业及民营经济领导组会议研究后,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霍山工业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发放到企业。
对逾期申报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31日止。
由县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霍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霍山县财政局
2015年元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