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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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财产完整,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深化改革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运输生产的需要,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调整布局,充分挖掘运输生产设备的潜力,盘活资金,提高运输生产设备的利用率,逐步提高营运效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随着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对本单位生产上多余、闲置和利用率低的设备应申请调出或出售给急需单位,以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

但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严禁违法将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

(三)各级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

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总工程师和总会计(经济)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划清产权,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权责,认真组织落实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地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四)加强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统计工作,正确记载技术履历簿和设备台账,积累技术资料,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提供正确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数据。

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使固定资产处于日常良好状态,提高完好率。

(五)健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出租等动态要经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铁路固资管理办法235号文

铁路固资管理办法235号文
(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操纵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者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操纵;
(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
(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与财会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同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内部操纵制度。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按实际成本入账。其中,成本包含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含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有关税费,与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与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
(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其作用与用途分为: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含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假如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者另开发票账单能够单独计价进行区分。符合高价互换配件定义的,纳入固定资产的高价互换配件中单独核算;符合存货定义的,纳入存货核算。

铁路固资管理规定文

铁路固资管理规定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调控,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责分工制度,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制度,验收控制制度,日常保管控制制度,处置与转移控制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 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 ]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国发〔〕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调控,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责分工制度,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制度,验收控制制度,日常保管控制制度,处置与转移控制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权证管理。

建立相关权证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防范产权风险。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管理制度)铁路固资管理办法号文

(管理制度)铁路固资管理办法号文

(管理制度)铁路固资管理办法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5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6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7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8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11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12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15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18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披露18第十一章附则19附件1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20 附件2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38附件3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40附件4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44一、固定资产凭证编号、名称和格式44二、固定资产凭证填制说明44(一)固定资产卡片(财固-1)44(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财固-2)45(三)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财固-3)46 (四)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46 (五)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46 (六)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47(七)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47(八)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47(九)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9)47(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财固-10)48 (十一)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48(十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财固-12)48固定资产卡片49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大修及折旧5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51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52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53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54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55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56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58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60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61 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63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6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的生产资料,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

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调控,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职责分工制度,授权批准制度,预算控制制度,验收控制制度,日常保管控制制度,处置与转移控制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财产完整,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深化改革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运输生产的需要,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调整布局,充分挖掘运输生产设备的潜力,盘活资金,提高运输生产设备的利用率,逐步提高营运效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随着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对本单位生产上多余、闲置和利用率低的设备应申请调出或出售给急需单位,以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

但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严禁违法将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

(三)各级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

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总工程师和总会计(经济)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划清产权,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权责,认真组织落实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地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四)加强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统计工作,正确记载技术履历簿和设备台账,积累技术资料,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提供正确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数据。

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使固定资产处于日常良好状态,提高完好率。

(五)健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出租等动态要经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24•【文号】铁财[1996]6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铁财[1996]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

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财产完整,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深化改革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运输生产的需要,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调整布局,充分挖掘运输生产设备的潜力,盘活资金,提高运输生产设备的利用率,逐步提高营运效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随着固定资产数量的增加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对本单位生产上多余、闲置和利用率低的设备应申请调出或出售给急需单位,以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

但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严禁违法将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

(三)各级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

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总工程师和总会计(经济)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划清产权,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权责,认真组织落实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地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完整版)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完整版)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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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
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

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八条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按规定办理审批。

其中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基本建设
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是铁路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国家审批和核准项目由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总公司评审后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上报。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公司与省级政府联合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会同地方投资人联合上报。

所属企业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权限自行审批。

第十一条国家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总公司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组织完成并初审后报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其他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须按原可研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更设计、材料价差及征地拆迁概算调整等,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按规定办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主要技术标准变化,建设规模和内容变化引起工程增加投资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需报可研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更新改造资金由总公司和所属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管理。

(一)总公司集中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统一安排的重大运输安全技术改造措施;
2.重要干线、主要枢纽及跨运输企业点线能力协调和技术改造重大项目;
3.与运营相关的总公司直属单位设备技术改造;
4.国家和总公司鼓励引导的环保、节能减排项目推广;
5.总公司确定的全路性技术改造、运输急需、生产生活配套和信息化项目。

(二)所属企业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保证运输安全的技术改造措施;
2.企业管内运输设施设备扩能及更新改造;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
4.用于铁路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配套设施的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总公司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审批。

所属企业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五条更新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投资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中明确。

更新改造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五章经营开发
第十六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运输资产、共用资产及非运输资产等存量资产开发,铁路建设项目新增资产开发及周边土地开发等。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一管理。

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与建设项目同步研究,同步取得规划用地。

第十七条总公司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经营开发方案;需财政部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总公司核报。

所属企业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项目审批意见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技术复杂、投资及风险较大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中明确。

经营开发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六章装备购置
第十九条铁路装备包含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移动装备及与其配套的车载设备,以及机车车辆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等。

第二十条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装备年度购置需求建议,总公司根据铁路建设安排、装备更新和客货运输需求,确定装备购置规模和投资;铁路装备购置主要采取总公司集中购置管理方式,总公司负责装备购置,所属企业负责所属装备的运用和维护,以及非总公司集中购置范围内的装备购置。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计划建议,总公司审批投资规模;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由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根据管理权限目录分别实施,主要配件在总公司统一组织下实施采购。

第七章长期股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新设股权、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形式,用货币资金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等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组织咨询评审后按规定审批。

需财政部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自主决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八章计划安排
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每年8月底前向总公司报送次年投资计划建议。

按照国家编制发展计划草案的要求,总公司综合平衡后,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编报次年发展计划草案。

根据总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结合所属企业计划建议,总公司年初编制下达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组织执行。

涉及地方出资项目的计划安排需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所属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款源落实、建设调整等情况,提出投资计划调整申请,总公司适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考核和指导,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合规性、资金投向使用、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按时将投资计划落实进展情况报总公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审批项目、违规使用建设资金、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规定履行公司程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参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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