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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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9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太原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具体记分标准见《太原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记分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形式通知医疗机构。

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

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7 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诉,医疗机构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 进行复核,经复核证实对医务人员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 当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设专栏,定期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 案。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此指导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在 只增不减的原则上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工作。
-4-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可通过日常管理、监督考 核、群众投诉、来信来访、问卷调查、各类检查、医疗事故鉴定、 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调查核实确认工作后 10 个工 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各地医疗机构应对单位内医务人员建立“医务人 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按照属地化原则,于次年 1 月 5 日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统计表报送至当地卫生计生委备案。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将辖区内务人员不良执业 记分统计表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附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汇总表
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 意见。
(三)晋升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 8 分及以上的,延迟一年 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起算)。晋 升周期内一次性不良记分达 8 分及以上的,延迟两年晋升(或聘 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起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桂卫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15〕2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计生协会机关各部(室):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患者的利益。

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们决定在区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

二、目标设定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2.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3.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区所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四、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一次记6分;(2)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一次记2分。

2.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职业道德,一次记6分;(2)违反诊疗规范,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服务流程,一次记2分。

五、记分管理流程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被发现后,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2.核实无误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告给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档案中予以记录。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如约谈、暂停执业等。

六、奖惩措施1.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单位,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个人,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七、实施保障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认识。

2.加强监管,确保记分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3.完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1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时间:年月日编号:
我委(局)月在年月日检查中发现(接
医疗保障局通报)你院从事的
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应予记分。

请你院认真核实后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记分。

特此通知。

签收: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 1 —
附件2
医疗保障部门对医务人员处理情况通报

我局于年月日对
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现将情况通报你委(局),请按照《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的规定,对相关医务人员予以记分。

医疗保障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 2 —。

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执业积分调查表(23)

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执业积分调查表(23)

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调查表调查说明: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填写本问卷。

医师定期考核是落实医师准入后监管,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7年2月,卫生部推出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山西、山东、江西、湖南、湖北、海南、甘肃、安徽等部分省市依据该办法相继推出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今年2月,卫生部拟订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8月又草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各地方意见。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必须定期校验,校验通过的条件与日常执业行为的规范挂钩,该办法是对《医师法》的必要补充。

上海市卫生局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着手制定《上海市医生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准备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与考核有效的结合起来。

您是考核制度的密切相关者,您的观点和看法对于我们非常重要!本调查无需提供姓名及联系方式,请您如实填写,衷心地感谢您的支持和耐心!调查表填写后,请于10月25日前寄至以下地址:常熟路280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邮编:200031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名词解释●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医师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大内容。

其中业务水平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

而定期考核的结果将决定医师是否可以继续执业。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是指医师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本市即将推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粤卫[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医院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医院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18
药品
器械
29
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
30
使用未经批准或假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耗材或使用违禁药品
18
31
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18
医疗
事故
(损害)
32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4
54
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不合理处方5次以上*
18
计生、人辅、母婴
保健
55
取得母婴保健Leabharlann 术资格但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4
56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6
57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10
58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8
18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核)
18
19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或在考核过程中采用贿赂、作弊等欺骗手段
18
20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或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8
21
开展以商业目的的统方
18
22
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欺骗患者
18
风险
告知、
信息
2
48
开具自费药品未履行书面告知,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同意
6
49
未按照自费药品使用规定,擅自让患者院外购买自费药品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和8分五个档次。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1-(一)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违反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案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的;(二)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三)使用1名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四)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和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五)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或轻微责任的。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未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等信息对外公开的;(二)违反义诊活动备案管理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三)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名称不一致的;(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五)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案件工作-2-的;(六)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的;(二)不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三)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四)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五)未按规定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及限制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的;(六)因非法医疗广告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考核表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考核表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考核表(说明:计分分值在1至12分范围内;如认为该行为不应纳入不良行为计分范围,请选择0分;如认为该行为非常严重,属于一票否决的,可选择12分;根据记分规则,两年内记残阳渐逝,血红冲天。

半是夕阳余光,半是狰狞血雨。

是的,血,到处都是冷腥的鲜血。

整个皇宫之内,血流成河,白玉理石全被洗涮成黑红之色,到处是断壁残肢,尸横一片,到处是厮杀后的痕迹。

“为什么?”百里冰左手紧捂着胸口,瞪大着眼睛看着对面十米敌对方处,挥手点兵之人。

那是她的未婚夫,她倾尽一生所爱之人。

亦是绝杀她百里一族,将她迫入绝境之人。

她不懂,为何倾尽所有的爱,换来的是百里一族的灭顶之灾。

台下之人仍是一身儒雅白衣,清俊的脸上,就连平日里对她宠溺的笑容都没有变过。

冷逸辰就这样含笑相对,却不肯多说只字片语。

权利?利益?她虽是寒月帝国唯一的继承人,可是她早已与身为寒月帝国帝皇的外公达成协议,她与冷逸辰成婚后,冷逸辰为帝,她为后,她会做好他的贤内助,她从来不是他成功之路上的绊脚石,他为何要如此对她?冷逸辰仍是气定神闲的坐在不远处,手中的白羽扇仍旧轻摇着,完全不惧百里冰眼中的怒意,只是仿佛没有听到她的问话般,仍一派温和之笑,却坚定的吐出一个字,“杀!”百里冰怒上心头。

手中剑气如虹,眼看便要破势而出,却听到远处传来震天动地,撕心裂肺的愤然吼声,“冷逸辰,我百里一族与你不死不休!”“噗!”百里冰同一时刻,一口鲜血狂喷而出,心脏之处传来剧痛。

她突的单腿倒下。

是皇帝外公的声音。

百里冰痛苦的闭上眼睛。

果然,冷逸辰在派人围杀她的同时,也对她的皇帝外公与其他族人动手了,看来百里一族今日恐怕难逃灭族之祸了。

她看着惜日对她呵护倍至的爱人,指甲恨得深入掌心,却感觉不到半丝痛意。

血阳残光,打在百里冰的脸上,映红了她的眼,也血洗了她的心。

“冷逸辰,你借我生辰之名,将我百里一族全部聚此,竟是为了灭我全族。

你可知欺我百里者,杀无赦。

”明明落在下风,却仍是气度非凡,那轩昂之姿,百分不输男儿。

连云港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连云港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连云港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2023版)第一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书写的病历不符合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进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独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二)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三)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五)未通过限制类技术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或违反医用耗材分级管理要求使用医用耗材的。

第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三)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未取得相应技术职称的,未获得指定培训基地的培训证书的,未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培训的;(四)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的(除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外);(五)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

第四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二)开展诊疗活动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三)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或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未亲自诊查、调查的;(四)未经审批开展特殊手术或者超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专业开展执业活动的;(五)未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紧急情况下按相关法规处理),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六)主动泄露、传播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七)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A)发生医疗事故、发现传染病疫情以及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未按规定报告的;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手术的,或者超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的;(二)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五)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六)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其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七)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医疗欺诈的,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的;(A)不合理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数值较大、情节严重的;(九)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十)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十一)开具自费药品未履行书面告知,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同意的;(十二)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十三)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的,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活动的;(二)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以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三)未与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的,私自采精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未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的;(四)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五)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或造成医疗废物遗失的;(六)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未经医院批准及未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七)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治疗、私自转诊的,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A)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套取医保资金,情节严重的;(九)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或者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一)拒绝提供反映其执业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十二)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师证件、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十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十四)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的;(十五)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十七)因不良执业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被离岗培训的,在离岗培训期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十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所在机构交办的或批准的指令性任务的;第七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10/10
8
第三章 记分应用
第二十一条 (监督处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
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在内部离岗培训或暂停执业之后再
次执业,在该考核周期内仍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及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记分执行) 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应接受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的医师,因执 业地点变更出本市未执行相关处理决定的,待再次变更入本市时应继续执行(在外省市执 行完毕者除外)。
18
12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风险告
知、信 息报告
23
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麻醉、输血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取得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2
24 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
2
25 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2
26 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18
9 经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18
2021/10/1010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在非医疗机构行医
18
11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医 德医

11 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
4
12
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考核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 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8
隐私保

27 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18
28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信息、资料

医生受行政警告处分文件

医生受行政警告处分文件

医生受行政警告处分文件尊敬的院领导:我科于20 xx年12月28日至今,对一名患者因不符合诊疗常规在骨科住院后未按时进行治疗、未按时发放治疗费用、没有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不良后果。

特予以通报批评。

经我科研究决定,给予我科医师陈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陈某某医师,男,汉族,于20 xx年12月28日在我院骨科住院后,未按时进行诊治、住院期间也未按规定向上级医院申请办理出院手续,在病情没有好转的情况下就擅自进入骨科病房治疗。

经查:本例患者于20 xx年11月2日至20 xx年12月25日在我院外科门诊就诊,并收取了入院费用。

陈某某医师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患者进行医疗及安全隐患告知和相关工作。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设立护理专业应当设置相应专业基础岗位。

临床医疗护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并履行岗位职责。

护理专业应当设置护士站。

设立护士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护士。

从事临床护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护士质量控制。

护理人员应当对其在医疗活动中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负责。

2、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从业情况。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三)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四)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报送本机构从业状况信息的;(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或者不予接受处理通知的;(六)其他应当报告而未请示报告的情形。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信息或者不能够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信息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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