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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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4、科研项目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广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7、论著、教材等(Ⅱ类学分)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

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自学(Ⅱ类学分)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023年护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四篇)

2023年护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四篇)

护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篇一1、根据《护理管理工作规范》岗前培训制度、护士毕业后5年的规范化培训制度制订培训方案,负责完成新护士岗前培训的实施及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再进入临床一线接受岗位培训,岗位培训以临床科室带教式为主,要求“一帮一”专人带教,培养良好的习惯、仪表、态度,以及岗位职责、护理规范与标准、责任制整体护理要求、临床护理技术,使护士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巩固理论知识,掌握基础护理技能,胜任助理护士的工作;安排好毕业后5年内护理人员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集中培训及理论考核、护士夜班前的轮科培训安排;坚持边使用边培养、把教育训练贯穿在日常护理活动中,与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护理继续教育科研管理委员会重点加强助理护士三基理论集中培训及实操训练,使n0、n1级护士有能力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完成所要承担工作的能力。

2、负责院内和省内护理技术操作比赛的组织和培训,通过竞赛,增强护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热情。

在每季度对全院各级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技术培训及考核,全院人员完成cpr培训。

3、根据《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及管理,组织申办广东省、潮州市继续教育ⅰ、ⅱ类项目;组织全院性的护理学术讲座、业务学习,并对学习的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本年度申报市级ⅱ类继续教育项目3项。

4、根据《护理管理工作规范》护理科研管理制度,负责护理科研项目标书的评审及登记、由护理部主任批准后提交科教科;组织护理学术交流,介绍先进的护理科研信息;今年计划申报市卫生局立项2-3项,申报市科技局立项1-2项。

5、争取多派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吸收先进护理工作经验,结合国内外护理科研进展及医院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护理流程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护理人员进行研究和革新。

6、鼓励和指导护理人员撰写护理论文,组织优秀护理科研论文等评奖工作。

护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篇二⑴手术前一天由巡回护士前往病房看望病人,先查阅有关病历资料,了解病情,对大手术的患者护士要与手术医生沟通了解手术方案。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来源:发布日期:2010-7-23阅读次数:805】【选择字号:】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二)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1. 项目背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为了满足医生终身学习的需求,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

本项目旨在促进医生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高,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课程和学术交流机会,帮助医生不断更新知识,了解最新的医疗技术和研究成果。

2. 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提供一流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满足医生的学习需求;•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医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医生的职业培训和指导,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为医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3. 项目计划本项目将按照以下计划进行:3.1 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平台通过搭建一个继续医学教育平台,医生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学习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平台将提供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包括课程视频、在线讲座、学术论文等。

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学习内容,并参与讨论和互动。

3.2 开设专业继续医学教育课程本项目将邀请国内外优秀的医学教育专家和临床医生,开设一系列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课程内容将包括各个医学专业领域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涵盖诊断、治疗、预防等方面。

课程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的学习辅导和实践指导。

3.3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本项目将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研讨会、医学大会等,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分享他们的研究成果和临床经验。

医生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了解最新的医学研究进展、了解国内外的临床实践,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和合作,促进学术共同进步。

3.4 提供职业培训和指导本项目将提供职业培训和指导,帮助医生提升职业技能和能力。

通过定期的职业培训和指导,医生可以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并提升职业竞争力。

3.5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体系本项目将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包括课程设置、学分积累、评估考核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可以对医生的学习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证医生的学习质量和效果。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管理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管理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管理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相继修订和发布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吉卫发[2008]124号2009年1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四方面: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管理、跟踪检查。

一、项目申报(一)申报条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项目申报条件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省级项目申报条件1、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省、部级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项目;4、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5、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6、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二)申报办法申报要求:各地、各单位对申报工作给与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举办项目对提高学科专业水平,培养和锻炼师资队伍,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作用,积极动员部署,要组织对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使其明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要求,了解及掌握《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国家级项目申报:1、申报时间: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为7月-9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举办的国家级项目按要求统一填写后,按程序向全国继教委员会申报。

2、申报程序: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

关于医院院内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办法

关于医院院内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办法

关于医院院内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办法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提高院内继续教育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根据(全继委发(2006)11号)和(粤继医教(2007)10号),《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内继续教育项目:是指由科室组织申报,经院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科教科备案并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

二、院内项目申报与认可学分类别、分数、内容、规则1.医院组织类(含护理部)项目:该类项目主要由科教科、临床部、医务科或护理部主办,针对全院医、护、技人员,属II类学分,本院授予约5个学分。

包含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以及临时性的学术讲座、学术年会、教学讲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或管理类讲座等。

该类学分按《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或市级项目的有关规定授予市、院级学分。

2.科室组织项目:该类项目由科室主办,只针对主办学科的职工,属11类学分,此类学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个学分。

主办学科以有利于各学科人员的专业技术提升、教学水平提升、专业外语水平提升为主要内容;以专业小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临床病理讨论等为主要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

学分授予规则:每次讲座(2学时)授予讲课人1个11类学分,参与人员0.5个II类学分。

3.个人自学项目:该类项目由个人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主任同意或科主任统一命题,并与科室组织项目一同申报备案,撰写与本专业相关专业小论文,专业综述或译文,属II类学分,每人每年最多可授予本类5个学分。

学分授予规则:每2000字授予1个II类学分,专业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个11类学分。

4、其他项目:各类外出进修、学习培训项目及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及网络学习的学分登记管理。

(1)参加进修或学术活动回来后,参加者须写出学习小结或将主要内容在科内传达。

并在一星期内将继续教育学分证、学习小结等复印件交科教科备案并授予学分。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2x]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xx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4.18
•【字号】深继医教[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继医教〔2008〕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实际,现就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东省的新标准,并按新标准执行。

二、各街道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标准仍按深卫科发〔2003〕10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达标要求见附表。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举办等仍按原工作流程进行,且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学分。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表: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达标标准一览表
附件:《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附表:
备注:标“*”的表示按广东省的新标准执行。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粤继医教〔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粤继医教〔2020〕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有关高等医药院校及学术团体:为做好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要求,现就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项目要符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要求,项目内容要符合“四新”(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三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原则,每个项目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分;举办项目单位要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师资、场地、教材及教学管理等);项目负责人要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每年每位项目负责人新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2项。

每个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超过6期(次),项目举办时IC卡实时登记学分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申报人数的120%。

获批且已按要求举办完成并网上反馈执行情况的2020年非备案项目,如拟在2021年继续举办,可申请项目备案。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举办的2020年省级新申报项目,如2021年拟继续举办的,可申请作为2021年备案项目。

二、申报学科专业受理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形态、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临床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学科、口腔医学学科,影像医学学科,药学,急诊学,医学检验,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全科医学等。

三、申报程序(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所属地级以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委直属各单位、有关高等医药院校及省级学术团体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卫科教〔2017〕1号_1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卫科教〔2017〕1号_1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卫科教〔2017〕1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广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经研究并与省卫生计生委沟通,决定开展我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往年漏登记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工作。

根据原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8〕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6〕2840号)及我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穗卫科教〔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录原则专业技术人员补录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须为近5年内(即职称评审周期,2017年补录周期为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以后按年度顺推)当年真实获得的学分,补录的年度学分须有当年的真实有效材料。

工作单位应对其申请补录学分的卫计专业人员所提交的学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如有投诉,应调查核实。

二、补录时间从2017年开始,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三、补录程序和要求(一)个人申请:每年2月份卫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填写《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申请表》(见附件1,下称《申请表》),由两名同事签名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同意,并将有关学分证明材料附《申请表》后上报单位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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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省(部)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学会(协会)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

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项目。

拟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六、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全省公布,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组织实施,并供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以后,须报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或讲义)、学员签到表等材料。

如需在次年继续举办,可在次年1月底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备案1次。

备案项目在每年2月底或3月初公布。

九、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组织制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学类ⅠⅠⅡⅡ5、科技成果奖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7、论著、教材等(Ⅱ类学分)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

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自学(Ⅱ类学分)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㈠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或录入。

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地点、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统一使用IC卡管理。

㈢学分登记、年度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将登记证(或IC卡)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㈣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㈤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者不予登记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㈠继续医学教育(含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授予统一使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指定社团组织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样式学分证书。

其他形式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㈡在一个验证周期(晋升周期)内,统一使用《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可使用电子版的《验证证明》),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之一,连同晋升评定有关材料一起上报。

㈢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1~3年等处罚。

㈣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六、中级以下职称(护理师除外)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行。

即每年参加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折合为90学时),也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学分标准。

七、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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