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制度(2018版)
2018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整版)(ppt文档)
(四)资料备查: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一)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二)标准扣除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二者只能选其一。
(三)起始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 可以扣除的年度。(每年只能扣一次)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A 子女教育支出
B 继续教育支出
C 住房租金
D 住房贷款利息
E 大病医疗支出
F 赡养老人
一、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3岁之前不可以扣除)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也包括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
变化一:调整征税项目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2. 计税方法计税方法:按“月”计税3. 税率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4. 应纳税额的计算(1)月工资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3)特殊规定:①离退休的人员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2)免税规定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1)一般规定工资、薪金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相关链接】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2018初级会计基础学习经济法基础讲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是龙套中的战斗机,历年考核分值从未超过10分,一直被超越,从未被模仿。
“人在江湖飘,怎能不挨刀。
”2018年本章被“砍”得面目全非,删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将原“五证合一”调整为“多证合一”;对“发票管理”进行全面更新;增加了“涉税专业服务”;更新了“税收法律责任”。
本章为程序法,在考试中时间规定及罚则皆有考核,备考中,应注意总结记忆。
【章节框架】第一节税务管理知识点:多证合一(★)(2018年调整)(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例题·多选题】(2017年)根据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下列执照和证件中,属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范围的有()。
A.安全生产许可证B.组织机构代码证C.税务登记证D.工商营业执照『正确答案』BCD知识点:证、账、票的管理(★★★)(一)证、账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4.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起点及时间均可能成为命题点。
【例题·单选题】(2015年、2016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该期限是()。
税收会计制度(2018年修正)
税收会计制度(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税收会计制度(1998年10月27日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税收会计制度
税收会计制度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而税收会计制度则是为了监督和规范税收的征收与使用而建立的一套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税收会计制度的重要性、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税收会计制度的重要性税收会计制度是税收征收与使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税收征收过程中,通过完善税收会计制度可以实现对纳税人征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税收会计制度还能提高税收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国家财政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另外,税收会计制度还能促进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税收滥用和浪费,确保税收资源合理配置。
二、税收会计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税收会计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税收管理和监督。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税收征收和会计核算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导致了税收收入的遗漏和错漏。
另一方面,税收会计制度在应对新经济形态和新型税收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等新兴行业的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
三、税收会计制度的发展趋势税收会计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税务部门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会计制度应该更加注重发现和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税收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也是税收会计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税收问题,推进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四、优化税收会计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会计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是加强税收会计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明确各项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税收征收和会计核算之间的衔接,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共享和对接机制,避免税收征收和会计核算之间的信息断层。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会计实务: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
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1.时间节点。
文件明确适用时间为2018年-2020年期间,所以不适用于2017年汇算清缴,201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
2.新购进。
不包括之前购买在2018年继续持有的固定资产。
3.设备、器具的范围。
文件明示“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的分类,里面主要是对“土地、房屋、构筑物”进行区分,那么建筑物是不是包括构筑物呢?这个逢考说税也不明确,实务之中需要税务机关具体判定。
不过土地等无形资产是不包括在“设备、器具”范围之内的。
其它的如经营用豪华汽车、轮船等等,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围之内。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单位价值。
注意,不是整体价值,如果企业一年买了N件499万的固定资产,那么都可以范围之内一次性扣除,这个扣除力度是相关大的。
2.不超过500万元。
这个口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来进行确定,如果外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则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没有抵扣,则500万元是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3.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是税法上面的处理,并不是会计上要一次性扣除,之间的差异通过填写纳税调整表来进行调整。
所以,并不要担心影响到企业账面利润。
三、如何享受?1.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该优惠可以企业自行享受,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享受时间需要具体区分。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更多专业税收分享,关注公众号“逢考说税”)原文名称:细抠字眼!深度解读财税[2018] 54号文件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2018年会计新规定(最新修正版)
2018年会计新规定2017年针对会计行业出台了很多政策,做出了一些算是近几年的来最大的政策改变,我们把这年叫做会计改革元年。
从2017年年初的金税三期上线,对发票虚开严查严打开始,到5月份的发票新规,进一步对发票报销要明细审查,开票不再随意,到之后会计准则、继续教育出台新规约束会计人,再到11月会计证正式取消,初级成为入门证书,最新会计法政策出台,禁止会计人做虚假账务,种种发票管理政策加上智能系统的上线,都是在告诉我们:2018年对会计从业的要求将更高!如果不遵守对会计的规定,你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
一、2018年金税三期或将更严,虚开将被一查到底1、从金税三期上线后,对小规模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分析,找出哪些企业有风险。
举个例子来税,一家小规模企业持续一年都是每季度都是9万附近的话,很容易被税务大数据查到,然后追查这家企业的发票流向是否合理、开出的发票内容是否恰当,这样税务是很容易看出企业虚开发票的情况的!2、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现在社会上有这些中介在给这些营业额小的企业当掮客,介绍企业去虚开赚取开票费,甚至有人还专门成立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事情当然不允许出现!3、金税三期全面稽查,让违规者无处可逃!大企业的税务风险较小企业大很多,不代表小企业没有风险!金税三期现在在海量的纳税人信息里面找到高风险企业还是比较容易的。
4、各地税务清查陆续开展,请所有人自觉遵守。
今年北京对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
去年山东济南也开展了清税风暴,针对的对象就是小微企业,一个说和此次朝阳行动异曲同工!希望大家引起重视,不要触碰红线。
相信各地都会陆续跟进,期待各地正式或者不正式的通知吧!5、“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送你7个提醒!•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
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截⽌止到2018年年12⽉月底,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每个政策标题都是超链接,点击进去就可以查看政策哦。
4⽉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22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21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8⽇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14⽇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29⽇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6⽉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6⽉月1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7⽉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月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8⽉月31⽇日9⽉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4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1⽉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5⽇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月份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全⽂文)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8⽇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发〔2018〕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3⽇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3、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4、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6、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行内地与⾹香港基⾦金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理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6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新税法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签署1.1、综合所得:月均起征点为5000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额扣除“五险一金”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税率为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扩大了纳税的级差。
1.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1.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4、涉及前述各项的具体实施及优惠政策,需待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逐步明确。
1.5、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常州市地税局追征常州市**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至2017年期间的社保共201万元是摆在眼前的案例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即明确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在税务与财务方面不一样的处理,明文消除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等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也不影响账面业绩的担忧。
概要: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摘要: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例: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018财税新规
2018年实施的财税新规一、2018年1月1日后,工商执照实行5证合1,所有企业一律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纳税人识别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执照将要作废处理。
二、2018年,税务局的金税三期将会更加严格,虚开将被一查到底。
增值税发票不能再开具与货物名称不符的内容。
三、2018年起,做假账,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会被终身禁业。
四、2018年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将实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税收会计制度》
税收会计制度(1998年10月27日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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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制度(2018版)附件22 税收会计制度(xx年6月15日最新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收资金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设置乡金库的地区,可以按混合业务单位组织会计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单位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按哪种单位组织核算,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第五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为会计核算汇总单位。
第六条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第八条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二月三一日止。
第一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记账方法第二条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三条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
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
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四条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第三章会计科目第五条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
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七条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顺序号编号总账科目明细科目一. 来源类科目1101 应征税收按税种设。
2109 应征其他收入按收入种类设。
3121 多缴税金4191 暂收款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按户设三级明细。
二. 占用类科目5201 待征税收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设。
6209 待征其他收入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7211 减免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按减免性质设。
8221 上解税收按税种设。
9229 上解其他收入按收入种类设。
10231 待解税金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其他核算单位不设。
11241 在途税金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12251 入库税收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级次设。
13259 入库其他收入按收入种类和级次设。
14261 提退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按提退性质设。
15271 待清理呆账税金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6279 待处理损失税金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7281 损失税金核销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8291 保管款第八条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
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③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④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零散税金等。
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应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和抵减应征税金数。
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
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冲账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的来源合计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多缴税金。
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③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④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
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
本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
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
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
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
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及呆账税金收回数,“贷方”记实征税款数和征前减免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和各种抵减待征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欠税数。
即发生应征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发生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征前减免时,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结报前发生损失税金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欠税结转时,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税金收回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