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要素,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订立合同。
2、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签订。
在签订前,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二、合同备案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备案时,合同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等。
备案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
3、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结算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备案。
3、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JF-2015-072)
合同编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1)1. 一般约定 (11)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保密2. 发包人 (18)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4 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3. 设计人 (20)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3 设计人人员3.4 设计分包3.5 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 (23)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5. 工程设计要求 (24)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26)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31)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31)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3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34)10.1 合同价款组成10.2 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4 进度款支付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 支付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37)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38)13. 知识产权 (38)14. 违约责任 (39)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 (41)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合同解除 (42)17. 争议解决 (43)17.1 和解17.2 调解17.3 争议评审17.4 仲裁或诉讼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46)1. 一般约定 (46)2. 发包人 (48)3. 设计人 (49)5. 工程设计要求 (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51)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52)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53)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53)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5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5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55)13. 知识产权 (55)14. 违约责任 (55)15. 不可抗力 (56)16. 合同解除 (56)17. 争议解决 (56)18. 其他 (57)附件 (5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127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依法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材料、时限等内容。
一、备案主体和时间天津市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
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原件;2. 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3. 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单项备案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流程1. 合同当事人登录天津市政务服务网,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2. 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3. 合同当事人携带合同及申请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备案手续;4. 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发放合同备案表。
四、办理时限承诺期限:0工作日(网上申报环节不计入办理时限)五、办理地点天津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办理费用此项无需收费七、法律依据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3.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规定》5.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八、注意事项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告知性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2. 合同当事人应当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 如有重大变更,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是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元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将其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分包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和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施工活动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48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48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引导和鼓励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二、工程进度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定期更新进度情况。
建设方有权监督施工进度,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工期,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三、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建设方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造价与支付工程造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支付方式应具体明确,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并应设定清晰的支付条件和流程。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支付义务。
五、变更与索赔工程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增减。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需要索赔,应提供充分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六、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各种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责任。
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合同还应包括保险、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其他相关事项,以全面覆盖双方合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建筑〔2012〕14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天津建设网作者:建筑业管理处时间:2012-3-5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2〕142号签发人:刘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搞建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年二月二十七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管理和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计价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的调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建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筑[2006]22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2
•【字号】津建招标〔2017〕492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7〕49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的要求,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17-068),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15-068)同时废止。
凡改动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并以制定机关名义及文本编号印制、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17-068)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效益,保障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二、合同的签订与备案2.1 合同签订(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结果或协商确定的施工单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2 合同备案(一)建设单位应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备案机关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合同备案材料上加盖备案章,并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1 合同履行(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并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建设单位。
3.2 合同变更(一)合同的变更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二)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时间等。
四、合同的验收与结算4.1 施工质量验收(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验收。
4.2 工程结算(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进行结算。
(二)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价款计算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工程结算。
五、合同的违约与索赔5.1 合同的违约(一)若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救济措施。
(二)若双方都构成违约,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就是指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就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她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与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辟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者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暂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者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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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篇一: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经备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交。
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20%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成就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未经备案,发包单位不得对其内容发包或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完成竣工结算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发包单位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发包单位自行审核。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均无争议的,可将双方审核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备案依据。
第十九条对于未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结算备案的合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或完成竣工结算,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应分别到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含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结算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招标投标监管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本市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外地企业在市或区(县)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网上提交。
在网上完成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应携带下载打印的合同文件、业务办理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的书面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在备案申请人报送全部文件资料后,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核查,对符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分为》、《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时,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第四条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
并在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市和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分工管理范围是: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时,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第四条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
并在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市和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分工管理范围是》的“合同条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的约定。
1.工程工期。
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置方法。
2.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3.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一条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证施工合同,承包方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方负责。
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发包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草案后必须经过审查。
凡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审查,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区分工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自愿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草案后必须经过审查。
凡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审查,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区分工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自愿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的通知(建筑[2017]1308号)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为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的规定,具有监理项目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4、勘察人、设计人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要求的资质等级。
外国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5、建筑业企业承包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承包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
6、桩基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7、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资质的相关特定要求。
4.2.3 订立方式1、应招标进行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桩基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其合同应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