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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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以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对他们进行长期跟踪培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选拔培养优秀青年干部工作,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其他各类后备人选。
第三条选拔和培养选调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程序、统一选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锻炼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凡安排在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调生,在确定选调生身份的同时办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手续,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的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的选调生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按所在单位性质进行管理。
第五条选调生选调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计划,接收安排选调生所需的行政编制,由各地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中自行调剂优先安排解决。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选调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选拔
第七条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选调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
第八条选调生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选调,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本省生源选调;硕士、博士学历的面向全国选调。
第九条选调生必须符合相应类别人员的录用条件和体检要求。
第十条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
(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
(三)获得相应学位,学业成绩优良;
(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五)大学期间担任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到山区工作的,学生干部职务可以放宽到班级委员;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一条中共党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选调。
第十二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调公告;
(二)学生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公布成绩;
(五)确定考核对象;
(六)考核和复核;
(七)体检;
(八)公示;
(九)确定选调名单;
(十)分配;
(十一)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选调生的安排按以下原则进行:本科生安排到乡镇党委、政府机关或县(市、区)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硕士研究生可安排到县(市、区)党委、政府机关或设区市的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博士研究生可安排到设区市及省直党政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
征得选调生本人同意,选调生也可安排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手续。
第十四条选调生人选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达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的安排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从培养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二次,五年内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党政类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在省委党校进行上岗培训和提高培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类选调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调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参加各类班次学习。
第十九条选调生安排到基层后,所在单位应根据选调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1名领导成员搞好传、帮、带。
第二十条所在单位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考验,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加强选调生的多岗位锻炼,对他们适时进行交流轮岗,使选调生熟悉多方面的工作,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选调生分配到岗的第一年不得借调到县以上机关工作;工作头两年,原则上不予借调,如县直机关工作特别需要,须经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方可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工作两年后,方可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的,分别由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选调生每年应分别向设区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每年还应分别向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选调生交流座谈会,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系统选调生座谈会,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了解情况的机会。
第三章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从培养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二次,五年内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党政类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在省委党校进行上岗培训和提高培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类选调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调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参加各类班次学习。
第十九条选调生安排到基层后,所在单位应根据选调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1名领导成员搞好传、帮、带。
第二十条所在单位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考验,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加强选调生的多岗位锻炼,对他们适时进行交流轮岗,使选调生熟悉多方面的工作,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