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3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精编]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目录1总则 (6)2工作机构 (7)3生产许可程序 (8)3.1申请和受理 (8)3.2试生产 (9)3.3实地核查 (9)3.4产品抽样与检验 (10)3.5审定和发证 (10)4审查要求 (11)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11)4.1.1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11)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12)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14)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15)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16)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5生产许可证书 (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1)8监督检查 (32)9违法处理 (33)10收费 (33)11工作人员守则 (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34)13附则 (34)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2021年无锡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生产企业与实体店抽样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在生产企业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合格待销产品。
食品用纸和纸板产品抽样2.5m2×3包,食品用纸容器产品抽样50只×3包,抽样基数达不到要求时,满足抽样数量情况下即可抽样,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所抽样品实际批量。
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若抽取食品包装纸尺寸较小,如长条纸样或糕点垫纸等片状纸样,需附带未裁切的原纸以方便开展试验。
抽取样品分为3份,分别独立封存,加贴封条,其中一份为备样,一份单独用于微生物项目检测。
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取样。
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本次抽样领域为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
在实体店购样时,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流通领域抽样同一规格、同一品牌为一批次,同一店铺抽样≤3批次,同一品牌、不同规格型号抽样≤2批次。
样品数量150个,其中100只作为检验样品(微生物检验样品50只,其他项目检验样品50只),50只作为备用样品。
由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可根据卖家所提出的最小出售数量做适当调整。
流通领域抽样产品为淋膜纸杯、淋膜纸餐具、纸浆模塑餐具及烘焙包装纸制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抽样数量为20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
检验用样品按销售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贮存和输送食品的纸质制品,如食品盒、饮料杯、纸巾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制品生
产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证申请要求
企业在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如恒温恒湿的
车间、防尘防虫的储存室等。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
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量和安全。
2.产品标识要求
3.原料选择和加工要求
4.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5.质量检测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等。
企业必须
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6.违法行为处理
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虚假标识产品等,将面临处罚和行政处罚。
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产品下架等后果。
总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行业起到了规范和监管作用。
通过逐项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为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审查细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审查细则》补充2013-9-27 15:22:00 中国食品科技网附件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补充内容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序号 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1 3.1.2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补充“3.1.2.10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2 3.1.2.3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删除。
3 3.1.2.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修改为: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报告。
4 4.2 《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修改为:《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证书副本应注明半成品加工工序。
5 5.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修改为: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模具的适当部位、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加印(贴)QS 标志。
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如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在其最小销售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加印(贴)QS 标志。
6 9.4 公告费:每家企业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删除。
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序号 条款号 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1实地核查办法4.1.1.1 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修改为: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辅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2 4.1.2 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食品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食品的保鲜、包装和运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必须进行审查和许可。
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保食品行业的合法生产与持续发展。
2. 申请资格2.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
2.3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设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申请材料3.1 申请书:申请人应填写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申请的许可类别和范围等内容。
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
3.3 原料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需提供原料供应商的合格供货证明文件,以确保使用的原料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4 产品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申请人需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明确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3.5 生产设备和场所照片:申请人需提供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的照片,以便审查人员了解生产环境和设备状况。
3.6 其他附加材料: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环保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等。
4. 审查程序4.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审查机构,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4.2 审查初审: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申请人补充和修改材料。
4.3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4 技术评估:审查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工艺流程和质保计划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5 结果通知:审查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审查结果通知,通知中包括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解释相关原因和依据。
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建立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能够有效的规范纸包装制品行业,提高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增强消费者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信心和消费热情。
2、促进行业规范化进程
当前,我国工业化程度逐步提高,纸包装制品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长。通过制定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能够规范行业市场,促进经济的正规流动,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5、监督检查
为保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了相关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查勘、生产检查等。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巡查工作,并及时报告不合格产品或发现的问题。
6、证书取消
如果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和纸包装生产的相关要求,被查实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等情况,许可证书将被取消。企业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企业对于已生产的不良产品也需要进行处理,同时对于被吊销许可证书的企业将会被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2、审批程序
在进行纸包装制品生产前,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进行许可。企业在申请许可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现场检查等一系列程序。只有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企业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书。
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重新申请许可的企业,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且生产的纸包装制品不得投放市场。
3、提升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
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生产企业的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要求。企业需要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强自身的质量意识和安全管控能力,切实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四、结论
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实施,将纸包装生产企业的管理、生产和销售等行为纳入监管之中,强化对生产企业的监管与管理,从而构建了完整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同时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化进程,提高了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和安全性,全方位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包装印刷造纸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包装印刷造纸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目录1总则 (6)2工作机构 (7)3生产许可程序 (8)3.1申请和受理 (8)3.2试生产 (9)3.3实地核查 (9)3.4产品抽样与检验 (10)3.5审定和发证 (10)4审查要求 (11)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11)4.1.1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11)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12)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14)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15)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16)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5生产许可证书 (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1)8监督检查 (32)9违法处理 (33)10收费 (33)11工作人员守则 (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34)13附则 (34)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3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7 - 第四章附则............................................ - 8 - 附件 .................................................. -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表3。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3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本文档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程序和标准要求。
1. 引言1.1 背景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增加,食品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成为了食品行业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企业提供指导,确保其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食品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纸食品容器、纸杯等制品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3. 术语和定义3.1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指用于包装食品的纸制容器、纸杯等。
3.2 生产许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允许企业进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活动。
4. 生产许可申请程序4.1 申请材料准备生产企业在申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许可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生产场所证明;•产品工艺流程和技术文件;•原辅材料供货合同;•产品质量控制计划;•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2 申请材料递交生产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所在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3 审核与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审核合格后,发放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许可证。
5. 生产许可标准要求5.1 生产场所要求•生产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环保标准要求;•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生产场所应设置合理的通风、排污设施。
5.2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生产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检验、产品检验等;•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审查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纸包装_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_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2019年1月1日,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正式发布,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一、实施背景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非法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无视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生产出一系列劣质、不合格的纸制品。
这些纸制品存在质量不稳定、污染物含量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国家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实施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二、实施细则内容1、许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和餐具的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用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木质制品、竹制品、玉米淀粉制品等容器和餐具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申请条件(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人必须具有食品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能力;(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证书;(4)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5)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要求。
3、许可条件(1)企业必须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2)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要求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3)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4)必须采取有效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灭菌方法,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4、审核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产品成分、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规范等相关信息,由审核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审核合格后,颁发生产许可证。
5、违法处罚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被责令停产整顿,并且可能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3 -第四章附则.........................................................................................- 5 -附件..................................................................................................-6 -1包装膜袋类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3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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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和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试生产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 实地核查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审查要求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4.1.1 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生产流程。
对于按照其他工艺流程生产的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其生产流程。
4.1.1.1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干燥→卷取→分切基纸→涂布→干燥→卷取→分切→包装4.1.1.2热封型茶叶滤纸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干燥→卷取→分切基纸→定型→干燥→卷取→分切→包装4.1.1.3 鸡皮纸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压榨→卷取→分切→包装4.1.1.4食品羊皮纸木浆→打浆→调料→抄纸→卷取→包装基纸→酸处理→脱酸→洗涤1→中和→洗涤2→干燥→压光→卷取→包装4.1.1.5 半透明纸木浆→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压榨→干燥→卷取→超压→包装4.1.1.6玻璃纸木浆(或棉浆)→黄化→喷膜成型→脱硫→水洗→塑化→干燥→卷取→分切→包装4.1.1.7食品包装纸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压榨→干燥→卷取→分切→包装原纸→淋膜→印刷→涂蜡或覆膜→分切→包装4.1.1.8食品包装纸板纤维原料→打浆→调料→上网成型→压榨→干燥→卷取→分切→包装纸板→淋膜→印刷→覆膜→分切→包装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4.1.2.1纸袋(1)纸质袋基纸→印刷→分切→制袋→包装(2)淋膜纸袋基纸→淋膜→印刷→分切→制袋→包装(3)涂蜡纸袋基纸→印刷→涂蜡→分切→制袋→包装4.1.2.2纸罐(1)纸板类罐基纸→印刷┐↓原纸→卷管→切割→帖标→成型→包装(2)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复合罐基纸→印刷┐↓原纸→复合卷管→切割→帖标→成型→包装↑其它材料┘4.1.2.3纸杯(1)淋膜杯淋膜→印刷→模切→成型→包装(2)涂蜡杯原纸→印刷→模切→成型→浸蜡→包装4.1.2.4纸餐具(1)纸板餐具┌覆膜┐│↓纸板→印刷→模切→成型→包装┌覆膜┐│↓纸板→淋膜→印刷→模切→成型→包装(3)纸浆模塑餐具纸浆制备→真空过滤成型→烘干→成型→包装4.1.2.5纸盒(1)纸板盒┌覆膜┐│↓纸板→印刷→模切→成型→包装(2)淋膜纸盒┌覆膜┐│↓纸板→淋膜→印刷→模切→成型→包装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