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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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正本

填写须知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者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9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者“\”(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11栏:应填写唛头或者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12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者“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者“FG”。

第1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14栏:应由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15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

正本续页

附件2台湾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正本

第頁,共頁

填寫須知

第1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的海峽兩岸雙方出口商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2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之海峽兩岸雙方生產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如證明書包含一家以上生產商,應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如證明書填寫不下,可以隨附生產商清單。如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若本欄資料屬機密性資料時,請填寫「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

第3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之海峽兩岸雙方進口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4欄:應填寫運輸方式及路線,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船舶、飛機等)的編號、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如離港日期未最終確定,得填寫預計的離港日期,並註明「預計」字樣。

第5欄:不論是否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進口方海關可在本欄標註(v)。如果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請在該欄註明原因。該欄應由進口方海關已獲授權簽字人簽字。

第6欄:如有需要,得填寫訂單號碼、信用狀號碼等。

第7欄:應填寫項目編號,但不得超過20項。

第8欄:應對應第9欄中的每項貨物填寫「調和制度」編碼,以進口方8位碼為準。

第9欄:應詳細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調和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當本欄貨物資料填寫完畢時,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符號)。

第10欄:每種貨物的數量可依照海峽兩岸雙方慣例採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但應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位衡量的數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積(用公升衡量),體積(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確地反映貨物數量。

第11欄:應填寫嘜頭或包裝號,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第12欄:若貨物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出口商必須按照下列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在本證明書第12欄中標明其貨物申報適用

此外,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量」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款,亦應於本欄相應填寫“ACU”、“DMI”或“FG”。

第13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海峽兩岸雙方出口商開具的商業發票所載明的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第14欄:應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填寫、簽名,並應填寫簽名的地點及日期。

第15欄:應由簽證機構的授權人員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並簽名、蓋章。同時應提供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證明書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所有欄位必須填寫。證明書如有續頁,亦按照本須知填寫,續頁也應填寫同一證明書編號。同時請在證明書下方填寫「第X頁,共X頁」。如果證

明書僅有1頁,亦應填寫「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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