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香蕉基地香蕉承包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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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香蕉基地香蕉承包管理协议书

为充分调动承包者的生产积极性,增强承包管理责任心。本着平等互利,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承包项目及地点。承包项目:利用橡胶更新地行间种香蕉。地点:原林段。

第二条承包株数(标准株数:每户两个劳力承包约7000株)。承包人实际承包株。

第三条承包期限:一周年(自2010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第四条承包期间劳动计酬办法。

1、劳动计酬单价(以产计酬)。香蕉种植一茬为一个生产周期,一个生产周期为一年。自当年种植的月日始至次年的同一月日为一周年(金溪香蕉基地做好相关资料记录)。第一次(年)在一周年内收获蕉果的产品量,按销售净蕉量每市斤0.14元支付劳动报酬。

2、香蕉收获前劳动报酬支付办法。承包人每月必须按照金溪香蕉基地下达的蕉园正常管理作业计划完成各项作业任务,作业计划投资额按每月400元下达。若遇到自然灾害(如台风)造成损失达40%以上者,月投资额可视实际情况做适当上调。每月10日支付劳动报酬。

3、香蕉收获后结算办法。在香蕉产品收获完毕后,余下少于50株未收获时可视为收获完毕,按劳动计酬单价联系销售净蕉量,在扣除香蕉收获前已支付的劳动报酬后的净值,即为承包人的结余劳动报酬。

计算公式:

劳动报酬总额=计酬单价×销售净蕉量(期内销售量劳动报酬)结余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总额-承包期内已支付的劳动报酬合计(含承包人应承担的材料费在内)

第五条香蕉果一般在产品成熟七成以上方可采收,具体时间由金溪香蕉基地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蕉园正常管理作业项目及要求。

1、作业项目:蕉园整地、修梯田、修平台、锄草、割芽、打防护桩、浇水、施肥、喷药杀虫、抹花保果、套袋等。

2、承包人必须按照金溪香蕉基地下达的各月蕉园正常管理作业计划完成各项作业任务,不得延误生产时节。

3、在蕉园出现草量较多的情况下,确实需要药剂灭草时,必须报经经营组批准方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负。喷药时不得伤及蕉苗,如喷死蕉苗者,按每株15元从承包者劳动报酬中赔偿金溪香蕉基地。

第七条有关规定

1、种植前(含种植)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含机耕费、灌溉设施建设、农用房建设、种苗、种植费用)和下大肥翻大头用工费用以及搬蕉、清理蕉杆、清理蕉杆运费等,均由金溪香蕉基地负责。蕉园正常管理用工及其它用工均含在蕉果劳动计酬单价内,如承包方不按金溪香蕉基地的作业计划及要求出工者,金溪香蕉基地按每工40元从承包方劳动计酬单价中扣回。

2、若遇到较大自然灾害(如台风)造成香蕉损失达50%以上,发包方确实需要抚管,承包期满结算达不到每月1200元,按每月1200元结算(一周年)。

3、金溪香蕉基地提供住房、用水、照明用电基本生产设施。承包人使用电炉、电饭锅等高功率电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负。

4、金溪香蕉基地提供日常劳动工具,如锄头、铁铲、喷雾器等生产用具。若造成丢失者,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承包人必须负责修整蕉园道路、清理园内卫生、装卸各种生产资料(如肥料、农药等)工作,由金溪香蕉基地指定人员统一安排。

第八条相关责任

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农场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不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制度,否则,按国家、农场和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甚至移交司法相关处理。

2、承包期间,承包人中途放弃蕉园管理视作自动放弃承包协议,放弃前应兑现的劳动报酬不予支付。蕉园由金溪香蕉基地重新发包。

3、承包期间,承包人有病、有事不能正常上工者,必须向金溪香蕉基地指定的管理人员请假。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缺勤一天赔偿金溪香蕉基地40元;连续5天不上工,或月累计7天不上工,或年累计10天不上工者,视作自动放弃承包协议处理,放弃前应兑现的劳动报酬不予支付。蕉园由金溪香蕉基地重新发包。

4、承包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蕉园抚管作业要求及技术措施规程作业,不得毁坏胶园胶木。

5、承包期间,承包人必须每天做好当天生产作业项目及完成数量记录,以备有关工作小组检查验收,并予以存档,不得丢失。

6、若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造成蕉苗倒伏,承包人必须及时做好培土等灾后工作。轻灾者当天完成,重灾者力争2天内完成,不得超过3天。

7、承包人必须认真完成金溪香蕉基地下达的当月蕉园正常管理作业计划任务,并按金溪香蕉基地的蕉园管理技术措施要求执行,不得有偷卖化肥、农药、生产用具等生产资料的行为。若有偷卖行为者,一经查实,按市价1:10给予赔偿。情节严重者,收回蕉园管理权,解除承包协议(同时不予退还承包金),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承包期间,发包方不负责承包人个人养老、医疗等“五险”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承包期间,承包人不得自行在蕉园内种植蔬菜等作物。如需种植必须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为生效,如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另立新协议后,本协议方可失效。希双方共同恪守。

第十条本协议壹式贰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自二零一零年月日至二零一一年月日生效。

发包方:承包方:

发包方代表:

二〇一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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