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投⾏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内部⾃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三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四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七⼗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六⼗⽇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九⼗⽇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六条⾃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权带有财产权和⼈⾝权双重属性,原则上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全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一、公司法2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4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5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6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73.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8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9法院提起诉讼。
10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1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2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13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4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57.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监事的人选由股16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17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89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19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20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21二、证券法22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23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24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25民币3000万元26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27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28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910%30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31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32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33司不低于6000万元34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5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36年的利息。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
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
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
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股权监管贯穿于证券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等环节。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有以下四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条件核准其注册资本、各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数)、出资(持股)比例。
第七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发生股权变更且未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需变更登记的,股权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除外。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在转让股份权益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质押活动。
第三条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借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股权质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业务规模和专业化程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十条质押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质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押方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应当履行公告、登记等程序,确保公平、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质押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提供信息披露、配合监管等义务,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并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公告和监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
第十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是指对证券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处置、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首先,证券公司在股权投资方面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应经过合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股权投资,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内部规章制度,合理分配股权资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证券公司在股权收益分配方面应公平合理。
股权收益是投资者持有股权所获得的红利、分红等收益,证券公司应根据股权占比和相关协议约定,公平合理地分配股权收益。
证券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比例分享股权收益。
再次,证券公司在股权处置方面应谨慎操作。
股权处置是指证券公司出售、转让股权的行为,证券公司在股权处置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股权价值和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股权处置的合法合规,并将处置所得的收益用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或公司发展。
最后,证券公司在股权治理方面应加强监督管理。
股权治理是指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和约束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加强对股东行为和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
同时,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避免股权操纵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
证券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公平合理分配股权收益,谨慎操作股权处置,加强监督管理股权治理。
只有这样,证券公司才能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为稳妥有序做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经证监会令第183号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申报文件(一)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以下统称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报送前,证券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申报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文件报送后,在审批或备案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送申请。
申报文件包括基本类、主体类、专项类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基本类文件是指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均适用的申报文件,具体如下:1.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2.相关主体就申报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3.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4.相关主体对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承诺行为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的文件。
(三)主体类文件是指证明证券公司股东、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应条件或要求的文件,具体如下:1.背景资料,包括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如有)申报表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权激励,是指证券公司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第三条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一)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董事会设有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均为外部董事,且制度健全、运行规范;(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四)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最近1年没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员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二)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三)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四)《证券法》规定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每一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分析激励对象与证券公司业务或者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
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如果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年报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报存在重大数据差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并充分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
控股股东股权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股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控股股东股权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股权出资1、控股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资,不得挪用、私分或以其他形式侵占出资金。
2、股权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不得逾期或少缴。
3、控股股东应保证出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采取虚假出资手段。
三、股权转让1、控股股东如需转让股权,应提前书面通知公司,经审议通过后才能进行转让。
2、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治理原则。
3、控股股东应向公司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资料,不得有隐瞒或歪曲事实的行为。
四、股权激励1、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来激励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提高公司的业绩和价值。
2、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3、控股股东应当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合法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操纵股价或损害投资者利益。
五、股东权益保护1、控股股东应独立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控股股东应当支持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六、信息披露1、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控股股东应积极配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违规处理1、若控股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其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2、如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股东利益,公司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3、控股股东应承担其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内部和外部进行通知和公告。
证券公司员工 未上市股权规则
证券公司员工未上市股权规则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员工参与到了公司未上市股权激励计划中。
未上市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公司对企业未上市股票进行激励的计划,通过未上市股权的分配,以吸引和激励企业的员工。
然而,由于未上市股权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其规则较为复杂,并且与已上市股票激励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制定未上市股权规则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二、未上市股权规则概述未上市股权规则是指公司对未上市股权进行控制、分配和使用的规则。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股权分配规则未上市股权的分配规则应当符合创业型企业的特点,即按照员工的工作业绩、业务贡献以及创新能力进行分配。
除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职位等级进行分配外,还应考虑员工的个人贡献和承担风险的程度等因素。
此外,分配应当避免单一的评价指标和分配方式,以兼顾不同员工的需求。
2. 股权激励期限规则未上市股权激励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但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股权激励期限内,员工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获得股权激励。
如果员工在期限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则对其股权的授予应及时撤销或者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未上市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公司的批准,同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
具体而言,转让应当遵循“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原则,即员工的股权可以在内部交易市场上流通,但在股票之外禁止进行交易。
如果企业出现经济困难或公司需要改变股权结构等原因,应当及时进行股权回购。
在回购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具体的回购计划,避免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
三、未上市股权规则实施的注意事项在执行未上市股权规则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未上市股权规则的制定应当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确保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还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规则内容和实施方式。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委务会)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下列文件: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二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本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三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股权转让的文件;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老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四股权受让方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内容要求见附件二.五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要求见附件三.六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七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证监局应当对报备文件进行审阅,重点关注下列问题:一股权受让方的入股行为1、出资意愿真实.股权受让方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股权受让方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不存在可能抽逃出资的情形.股权受让方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股权受让方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股权受让方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股权受让方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受让方、股权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股权受让方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股权受让方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股权受让方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如果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股权受让方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出具无异议函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二证券公司的有关工作1、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对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证券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2、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证券公司应当和股权受让方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三、经审阅未发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的,证监局应当在收到完整报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无异议函范本见附件五,抄送当地工商部门及我部.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反馈意见.四、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证监局应当督促公司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报我会审批:一变更股东事项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二变更股东事项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三变更股东事项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五、上市证券公司因公开市场的证券交易导致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免除向证监局的报备要求和持股期限要求.六、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承诺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措施内部处理督促证券公司落实与股东约定的各项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采取监管措施对于股东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或者股东在承诺不予转让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股东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还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51条等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在股东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东权利;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移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处理.股东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根据证券法第152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定,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更换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三追究法律责任股东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的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报备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根据证券法第222条等的规定追究股东、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附件: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二、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的内容要求三、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四、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五、无异议函范本附件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变更股东的基本情况,变更股东的原因,持有股权的数量及比例,转让价格及定价机制等; 2、向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披露信息情况,以及证券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3、公司章程股权转让的规定适用证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4、对于股权受让方存在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的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约定的处理措施.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处理措施的协议应当作为本报告的附件.附件二股权受让方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的内容要求应当至少说明、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股权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说明事项 1、入股证券公司的目的、投资预期;2、出资款来源; 3、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其他证券公司包括直接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以及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间接控制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及其目的; 4、入股股东是否存在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的情形.承诺事项本公司就入股XX证券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本公司在签署入股XX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前,对XX证券公司作了尽职调查,审阅了该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完全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掌握了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情况.本公司已完全知悉XX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并认可该公司现状.在此基础上,本公司签署了入股XX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二、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三、本公司入股XX证券公司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四、本公司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五、本公司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从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资金,不代替其他股东或者代表他人出资,不作为他人利益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安排,不以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形式变相转让证券公司股权;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要求证券公司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本公司已如实向证券公司披露本公司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及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未来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依法报证监会审批.七、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生下述情形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或者报批:1、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2、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4、拟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者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5、变更公司名称;6、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者被接管;7、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八、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对于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将积极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九、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十、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自持股日起XX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除外.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件三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应当至少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证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章:本公司就本次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相关事宜作出下列承诺,并愿意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已将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提供给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上述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本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已如实告知股东.信息披露中不存在误导和实质疏漏情况.上述股东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本公司现状.二、本公司未在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时,为入股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或者担保.三、报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附件四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2、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3、股权受让方的股权结构、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是否已详尽披露.律师获取的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法定程序证明文件,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受让方、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已作为报备文件单独提交的除外,应当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附件五 XX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范本XX证券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情况的报告文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我局对XX受让YY所持你公司XX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X%无异议.年月日抄送:XX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监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5月3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我会修改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
现就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2019年7月5日,我会发布《股权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夯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要求有所调整。
为此,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修改内容一是修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定义。
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
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相关审批事项。
对《股权规定》援引《证券法》的条款和内容对照新《证券法》进行了更新。
四是对新问题予以规制,为新情况留出空间。
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完善控股股东变更为唯一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例外情形;进一步明确对上市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可以免除适用的条款等。
证券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跟投制度
证券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跟投制度1. 概述证券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跟投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权投资项目时,允许相关部门员工跟投该项目,以实现共同投资利益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促进证券公司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对项目的深入了解,同时增加证券公司与投资项目之间的利益共享。
2. 跟投条件与限制2.1 员工资格要求参与跟投的员工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符合证券公司的内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职务要求、风险承受能力等。
2.2 投资金额限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跟投项目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投资金额限制。
员工在跟投项目时需遵守相应的投资金额限制。
2.3 投资周期跟投项目的投资周期应与项目的期限相一致或相对稳定,以确保跟投员工能够分享到项目的投资回报。
3. 跟投协议证券公司应与跟投员工签订跟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跟投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投资比例确定跟投员工在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例如以股权比例或资金比例等形式确定。
3.2 利益分配明确项目投资回报的分配方式,包括跟投员工与证券公司的分成比例、分配方式等。
3.3 风险承担与责任明确跟投员工在项目中的风险承担和责任范围,以及证券公司在项目中的监督和支持措施。
4. 跟投流程4.1 项目筛选与评估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筛选与评估机构或团队,负责对潜在的跟投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从中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供员工跟投。
4.2 跟投申请与审批跟投员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跟投申请,并获得证券公司或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包括对员工的资格审核、投资金额审核等。
4.3 跟投执行证券公司和跟投员工根据跟投协议约定,按照项目要求进行投资和执行。
证券公司应对跟投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 监督与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跟投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并定期向跟投员工提供项目的运行情况和投资回报情况。
6. 结语证券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跟投制度为证券公司员工参与股权投资项目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和制度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 1 —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 —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权结构清晰,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 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的情形;
(三)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
(四)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 3 —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净资产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五)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四)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4 —
(一)最近3 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最近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 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 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 年持续盈利。
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具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或者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中居于控制、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合计持股比例对应类别的股东条件。
股东入股证券公司后,因证券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股东类别变化的,应当符合变更后对应类别的股东条件。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个有限合伙企业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达到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