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
发布日期: 2014.08.31
实施日期: 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02版、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2002、2014版《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2002版
(红色加粗部分为删除的内容)
2014版
(红色加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老安全生产法对比安全生产
新老安全生产法对比
1、新《安全生产法》和旧《安全生产法》相比有什么亮点
国家主席13号令颁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具有“改动大、涉及广、要求严、标准高、处罚重知”的特点,并具有以下十大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道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内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容制度,
10、明显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2、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
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
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
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
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
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
老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老版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与旧版有何区别?
修改的比较多,全沾说是字数超限,具体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吧。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处罚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涉及经济处罚的部分条款)
新安法较旧安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修正前后对照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新法条款旧法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合用范围
第二条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始终
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志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估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极刑和生产经营限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 新法条款与旧法条款的对照表,旨在方便读者理解新旧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本文档将新旧两个版本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说明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说明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说明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对安全生产立法不断进行完善和更新。新旧安全生产法相继发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文将对新旧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说明。
首先,新旧安全生产法在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旧的安全生产法在立法目的上主要是为了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新的安全生产法在立法目的上不仅仅强调了减少事故发生,更加注重预防事故的发生,包括提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新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而不仅仅是事后弥补。
其次,在法律内容上,新旧安全生产法也存在一些差异。旧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安全生产的责任,规定了企业应该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而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加大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还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强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管。此外,新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提出了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措施,具有更加明确和全面的规定。
再次,在处罚力度上,新旧安全生产法也存在较大的不同。旧
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仅规定了罚款的范围,并未明确罚款金额。而新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经营等措施,并明确规定了罚款金额的范围和依据。
最后,对于企业和员工的权益保障上,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旧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关注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定了企业应该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并建立了相关的救济机制。而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仅关注员工的健康权益,还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规定了企业要保障员工的工资、劳动条件等权益,加强了对薪酬和劳动时间等方面的监管。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旧《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
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
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
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