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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
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通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评议,从而实现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纠正。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引发了对其效能和公正性的反思。
一、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对于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行政复议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在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受到公开、透明的审查和评议,有助于其改进行政决策和工作作风。
二、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复议有其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繁琐。
申请人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听证,这对于一些普通公民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行政复议的效率较低。
在一些复议案件中,由于审理时间长、流程复杂,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此外,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也面临挑战。
行政复议机关往往是由行政机关自身组建,可能存在利益关系和腐败问题,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纠正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加强行政复议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
首先,应当简化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流程,减少申请人的负担。
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方便公民的申请和参与。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加强对复议机关的监督与评价。
同时,加强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四、结语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只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心得体会:优化行政诉讼机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最新)
心得体会:优化行政诉讼机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最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重要的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一内一外,互相配合,是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机制。
其中,行政诉讼是来自行政机关外部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机制,对依法行政有更大的推进价值。
近年来,X的行政诉讼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表现为:一是案件增量渐趋稳定。
相较于2015年行政诉讼受案量的“井喷”,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有13617件,同比下降9.64%;2017年有15025件,同比增长10.34%。
二是案件管辖渐趋集中。
为了更加公正、高效地处理行政案件,X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问题不断探索。
如2016年4月起,徐州市除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由该市鼓楼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外,其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随着行政诉讼管辖格局的重大变化,行政诉讼工作效率也有了较大提升,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加大,服判息诉率、原告撤案率不断提高,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三是案件种类渐趋多元。
2015年后,除传统的劳保、城建、工商等案件类型外,行政案件的种类渐趋多元化。
为了发挥行政诉讼审判工作对法治X建设的更大推动力,应不断优化行政诉讼机制,以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通过转变审判理念强化司法监督的价值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法目的由过去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变更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使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的价值更加明确。
为强化这一价值,必须转变审判理念,精准定位审判机关职能,发挥行政审判作用。
以公正裁判为底线推动诉讼协调。
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协调沟通在所难免,行政审判应妥当处理好案件能动协调和案件公正裁判的关系。
协调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不应持配合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心态处理诉讼事务,对确实无必要协调或难以协调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一:引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
两者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方式。
二:行政诉讼的概述1.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2.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主要程序: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
其中,起诉是行政诉讼的关键步骤,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属地管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救济程序已经完备等。
(2)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3)裁决措施:行政诉讼的裁决措施包括判决、裁定等,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事项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行政复议的概述1.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2.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般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处罚的变更等。
3.主要程序: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
与行政诉讼不同的是,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评审和裁决。
(1)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依法享有复议权利的主体、复议时限等。
(2)复议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3)决定措施:行政复议的决定措施包括撤销、变更等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争议行为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1.争议解决主体: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复议则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评审和裁决。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文档1(正式风格):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察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错误。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自行适合行政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适合对象行政诉讼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先确定的特定行为。
行政复议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包括普通行政复议和特殊行政复议。
普通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殊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直接制裁当事人切割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适合范围行政诉讼适合范围广泛,适合于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适合范围相对较窄,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个别行政行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2、行政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文档2(非正式风格):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但它们在主体、适合对象和适合范围上有所不同。
1.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的主体惟独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察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错误。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的意见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的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是关于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衔接十分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阐述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的概念,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它们之间的衔接。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
而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或争议的一种行政手段。
它可以是由行政机关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由当事人提出并经行政机关协助解决的。
信访工作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投诉、申诉或建议的工作,信访工作通常由政府特设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它们都是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渠道。
行政复议允许公民等当事人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以实现公众监督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行政调解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则是公众就政府行政行为提出投诉、申诉或建议的渠道,政府通过对信访问题的及时处理,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改正具有直接的行政效果。
而行政调解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解决争议的途径。
信访工作则是公众向政府反映问题、寻求帮助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相互补充,能够更全面地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的主体不同,沟通与协调相对不足。
各个部门之间在信息共享、案件指引等方面缺乏紧密合作,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一、引言在行政领域,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主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它们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具有一些优势与劣势,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与比较。
二、行政法行政复议的利弊分析1. 利:行政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复议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其主要优势如下:1.1 低成本: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程序简单、费用较低,对行政争议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方式。
1.2 高效率:行政法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相对于行政诉讼的繁琐程序,速度更快,能够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
1.3 权威性:行政复议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其裁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对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2.弊:虽然行政法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劣势:2.1 决定权过于集中: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其决定权较为集中,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正问题,可能影响到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行政复议决定不具强制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性地执行,这可能导致复议并不能真正解决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1.利: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审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相较于行政复议而言,其具有以下优势:1.1 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决定力强:行政诉讼的裁决具有强制力,无论行政机关是否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都是必须执行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弊:然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劣势:2.1 时间长、成本高: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2.2 声请门槛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声请门槛较高,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对一些弱势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救济。
其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
它们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在性质、受理机关、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从性质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层级监督;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在受理机关方面,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比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上,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通常,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有着严格的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程序,并且要遵循一系列的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在审查范围上,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合理,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纠正。
信访与行政复议关系的分析及对策
信访与行政复议关系的分析及对策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一个信访高峰期。
信访案件居高不下、久拖未决,越级访、进京访等信访案件屡见不鲜,这在法治社会是不应发生的。
行政复议和信访制度作为行政内部救济制度,在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中着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认真分析两大制度,实践中,受思想认识的影响、机制体制的限制及立法等方面的不足,行政复议和信访衔接不畅不透,整体运行未能系统化,高成本、低效益,致使行政资源和社会效益没能实现最大化。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比较一是从立法目的看,行政复议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纠错机制,突出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规范,以法为据,注重法的效果,而信访则是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投诉等活动,侧重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从业务范围看,行政复议有法定受案管辖范围内,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附带有限的抽象行政行为,而信访无论是对行政职权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违法失职,控告侵犯合法权益,也不管历史遗留,还是现实发生的都在受理之列,内容宽泛。
三是从处理方法看,行政复议由办理机关依法自行办理,一般不得转送,并依程序作出复议决定,不予受理、终止等书面告知,而信访主要是协调,批转或酌情处理,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为主,常施以各种变通的措施。
四是从运行程序看,复议案件审结要做出维持、撤销、变更、责令限期重作、确认违法等结论,当事人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要求继续在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而对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复查、复核,上级行政机关需继续处理。
五是从办理结果看,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进入强制执行。
信访处理结果或答复不服,只能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符合条件的法定期限内仍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区别与联系建国以来,行政复议工作一直属于信访工作的一个方面,自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10月1日,国家又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这一部法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是从信访工作制度中提炼出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信访制度有着天然的血缘,因而与信访工作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时,又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已逐步完善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与信访制度又产生一些较为明显的差别。
也可以这样说,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一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纠错机制。
而信访则是老百姓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投诉等活动。
这其中不乏信访人认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纠正。
因此,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与信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交叉的。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二者的共同点是:一是二者都是国家设立的解决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一种机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对行政机关起到的则是监督作用;二是其发生的方式都是通过老百姓主动投诉,从而启动机制的运行;三是受理后都要给老百姓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四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秩序。
二者的不同点是:一是受理投诉的范围不同。
信访受理的投诉面较广。
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现实中正在发生的问题或纠纷,均可以信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法定的,凡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管辖范围内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设立的程序性保障制度。
下面将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和权力调整,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避免或减少对行政诉讼机构的过度依赖。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是由国家行政复议法和具体实施办法来规定和实施的。
依据《国家行政复议法》,公民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复议请求必须是针对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必须是提出在法定期限内的,复议请求必须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支持等。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请求后,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并进行听证等程序,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相对简便、迅速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
相比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更为简单和便捷,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出结果。
此外,行政复议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通过内部程序的调整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助于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往往由上级行政机关设立和管理,有时会面临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政治纠纷,导致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性质也使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复议时可能存在法律解释的限制和不确定性,导致复议决定不够科学和严谨。
相对于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则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手段,主要目的是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严格、法律适用明确、强制力强等。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主要由《行政诉讼法》来规定和实施。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机制的对比思考
0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机制 的优缺点分析
行政复议的优缺点分析
优点 程序简便: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便于申请人快速解决问题。
效率较高:行政复议通常在较短时间内就能作出裁决,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0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机制 的对比分析
申请条件对比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以下 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请求;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在法定申请期 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信访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的优缺点分析
• 成本较低:申请人无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减轻了经济 负担。
行政复议的优缺点分析
缺点
独立性不足:行政复议机构通常隶属于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审查范围有限: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能力有 限。
行政诉讼的优缺点分析
优点
独立性强: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确 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行政诉讼定义及特点
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救济途径。
特点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具有被动性、独立性、公开 性等特点。它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行 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信访机制定义及特点
制定专门的行政复议与行 政诉讼信访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列举事项来看,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
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几点体会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几点体会在行政工作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我在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点: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应用。
因此,作为行政工作者,我们必须要全面、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本案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把握好案件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点,从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二点:注重信息收集和分析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工作环节。
我们必须要收集到尽可能完整、准确的信息,对案件的背景、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中做出准确、有理、有据的结论和处理方案。
第三点:讲究精细化管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精细化管理是我们必须要讲究的点之一。
我们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分工、责任,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从而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点:高度重视沟通和协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沟通和协调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我们必须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各方利益诉求,寻求各方面对案件处理的支持和配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握好案件的方向和大局,从而更好地完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任务。
第五点:强调团队合作和学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团队合作和学习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我们必须要加强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的培养,建立团队化、协作化的工作模式。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学习和知识的更新,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进步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服务。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我们必须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注重信息收集和分析,讲究精细化管理,高度重视沟通和协调,强调团队合作和学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分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分析作者:张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存在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
在区别与联系中,彼此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衔接关系。
衔接模式探讨的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衔接关系上存在诸多矛盾,从而影响二者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行政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比较分析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1)它们产生的原因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基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它们是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2)它们的作用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3)它们的启动方式相同。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都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不能依职权自行启动这两种程序。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我国的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受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监督,而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够及时纠正其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决定。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都属于国家救济途径,但其救济途径具有一定的事后性,仅限于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和监督,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
两者虽然目的相同,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之处,并分析两者的各自特点和适用条件。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简便快捷。
行政复议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程序相对简单,所需时间较短。
二是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复议适用于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
三是具有强制性。
行政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但行政复议并不排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相对复杂。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程序比较繁琐,所需时间较长。
二是受理限制较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违法行为等。
三是具有法院审判的特点。
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法院可以进行审查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各有其适用的场景。
行政复议适用于争议不大、程序简单、需要及时解决的情况。
比如,对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该决定。
行政复议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然而,行政复议结果仅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则适用于争议较大、涉及法律解释、需要独立仲裁的情况。
因为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法院具有审查、判断、裁决的权力,可以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予以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对当事人的要求也较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对行政行为予以复审的一种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通过这两种方式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的法制建设。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特点以及相关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自行对其行政行为予以复审的一种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控制和监督自己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特点包括:1.主动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主动修正错误,符合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机制。
2.相对简便: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程序相对简便,成本相对较低,可以解决一部分纠纷,提高了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
3.法律强制性:行政复议决定具备法律强制性,行政机关不能不予执行,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4.时效性:行政复议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一般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以保证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行政过程的规范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机制,对于解决一部分行政争议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机关对于自己行为的复审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自我保护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健全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具有独立地位和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增加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加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透明:建立行政复议公示制度,公示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程序和结果,增加行政复议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公正行为。
3.完善行政复议结果的救济途径:建立行政复议结果复核机制,允许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浅谈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关系
浅谈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关系引言:行政复议和信访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公正行政。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复核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信访则是指公民、法人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合法权益争议,通过书信、访谈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表达请求、控诉、申诉等要求的行为。
本文将就行政复议与信访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二者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制度中设立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是行政诉讼之前的一种行政行为的复核手段。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行政复议具有相对简便快捷的特点。
相对于行政诉讼程序而言,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处理时间相对较短,便于公民、法人或组织迅速解决合法权益争议。
2. 行政复议具有更强的政府干预性。
行政复议是在政府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复核处理,事实上是政府对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因此具有相对更强的政府干预性,处理结果较为依赖于政府的决策。
3. 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较为制约。
行政复议程序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同行政机关的复议审查机构有着相应的权限和程序要求,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的机关需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正行政。
二、信访的定义与特点信访是公民、法人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合法权益争议,通过书信、访谈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表达请求、控诉、申诉等要求的行为。
其主要特点如下:1. 信访具有相对宽松的途径。
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话、访谈等多种方式向有关部门表达自己的诉求,不局限于固定的申诉途径,便于广大公民参与到政府监督和社会治理中来。
2. 信访具有更高的社会参与性。
信访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倡导公民通过投诉申诉来推动政府改革、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3. 信访的处理相对繁琐复杂。
由于信访吸引了大量的公众关注和参与,处理信访事项常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信访处理的流程相对较为繁琐复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
但是由于根本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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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机制的对比思考【内容摘要】本文讲述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机制的比较。
首先,简单比较了一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其次,重点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合起来与信访进行了比较,通过六方面的分析得出了三点结论;再次,对做好当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工作的提出了几点思考;最后,通过分析、比较,得出结论:走法治化是必由之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比较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可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反映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都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使党和政府体察民情、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都是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有效途径。
三者各司其职,各展所能,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目前经济社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同与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方式,二者有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救济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应属司法救济,它意味着将政府管理的具体活动大范围地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公
正性要高于行政复议。
2、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比行政诉讼的广泛,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针对行政机关违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还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进行救济。
此外,行政复议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而行政诉讼只能就合法性进行审查。
3、选择路径不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采取“双轨制”和“择一原则”,即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不能同时选择,只能择一行使。
如果行政相对人选择了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如果行政相对人选择了行政诉讼,对法院裁决不服,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4、审理方式不同。
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司法程序较为复杂、冗长。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一般采用书面审理,它贯彻了及时、便民的原则,能迅速查清案情,尽快解决争议,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直接、快捷的救济,降低诉讼成本。
5、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除终局裁决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是最终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法院的裁决必须履行,权威性高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然有以上区别,但本质上都是法律救济途径,对行政相对人实现权利救济有着更多的相同之处,如处理对象都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行政争议,有权提起救济请求的都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而行政机关处于被动地位,复议机关和法院都必须严格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