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照明设施维修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doc
(完整word版)路灯维护考核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和强化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养护考核,提高新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水平,现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制定依据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2、《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1、亮灯率:功能照明≥99%2、设施完好率≥95%3、运行故障率≤0.5%4、报修限时处理率100%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三、考核类别:1、月度考核当月考核实绩:当月各次考核实绩相加/当月考核次数2、年度考核当年考核实绩=当年各月考核实绩相加/12四、考核方式:先由中标管护单位自查,并在每月25日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当月管护自查评分,并将自查评分书面报告和下月管护工作计划上报我中心。
同时,中心分为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
一是定期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中标管护单位自查报告上报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评分组,到现场实地检查和查阅记录档案资料后,按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二是随时抽查:中心相关人员每月随时抽查,凡查出问题管理人员将记录在案,并按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规定进行扣分。
以上两项得分情况将在每月月末最后一日由无锡市新区照明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分别计算出各单项考核当月得分,然后再按各单项考核评分占考核总分比例折算汇总后计为中标管护单位当月实际得分。
中心将于次月初向中标管护单位通报上月考核得分情况和提出管护整改要求。
五、各项指标计算方式:1、亮灯率的计算公式月亮灯率=(1-当月所查灭灯总数/当月所查片区灯盏总数)*100%(所查片区总灯盏数应大于2000盏)年亮灯率=当年各月亮灯率之和/122、设施完好率计算方式:月设施完好率=(灯杆灯具考评得分+配电、线缆、高杆灯考评得分)/2年设施完好率=当年各月设施完好率之和/12说明:(1)灯杆灯具考评得分=(1-当月所查缺陷设施数/当月所查片区设施总数)*100-灯杆灯具其他扣分(所查片区总灯杆数应大于1000杆,缺陷设施以“杆”为计算单位,同杆多项缺陷仍以1杆计算)(2)配电、线缆、高杆灯考评得分=100-配电、线缆、高杆灯考评扣分之和。
灯光检修管理制度
灯光检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灯光设备的检修管理工作,保障舞台演出的顺利进行,避免因灯光设备故障造成的影响和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灯光检修管理制度。
二、灯光设备管理(一)对灯光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舞台照明灯、专业光束灯、特效灯具等。
(二)对灯光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和档案登记,建立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采购日期、安装日期、使用地点、使用部门等信息。
(三)对灯光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建立设备检修档案,记录设备的检修情况、维修记录和消耗品更换情况。
三、灯光检修流程(一)灯光设备故障报修:一旦发现灯光设备出现故障,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故障信息报告给设备管理部门,并填写故障报修单,详细描述故障现象和出现的时间。
(二)灯光设备检修登记:设备管理部门收到报修单后,应及时对灯光设备进行检查和登记,确认故障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灯光设备检修计划制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故障情况和设备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检修计划和方案,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更换。
(四)灯光设备检修执行:按照检修计划,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灯光设备的检修工作,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故障,恢复正常使用。
(五)灯光设备检修验收:灯光设备检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并填写检修报告和验收记录。
四、灯光设备维护(一)定期维护:定期对灯光设备进行维护,包括清洁灯具、更换灯泡、校准灯具投射角度等。
(二)日常维护:在日常使用中,注意保护灯具,避免碰撞和摔落,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异常现象。
(三)备品备件管理:建立备品备件库存管理制度,保障设备维修时所需备品备件的充足。
五、灯光设备安全管理(一)定期安全检查:对灯光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二)灯光设备保护: 增加灯具的保护措施,防止外部损坏和恶意损坏。
(三)员工培训: 对灯光设备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维护技能和安全意识。
六、灯光设备技术改进和升级(一)根据舞美需求和技术进步,定期对灯光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升级,提高设备的功能和性能。
路灯保养管理制度
路灯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提高城市的夜间照明质量,规范路灯的保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的路灯保养管理工作,包括市区道路、城乡结合部道路和乡村道路的路灯。
第三条路灯保养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路灯保养管理应坚持综合施策、分类管理、分级保养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地区和道路的需求进行保养管理。
第五条路灯保养管理应注重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保障,健全路灯保养管理的工作体系,提高保养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路灯保养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的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路灯保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灯保养管理的组织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建立路灯保养管理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路灯保养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路灯保养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路灯保养管理工作,组织路灯保养人员进行保养维护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路灯保养管理的考核评估体系,对路灯保养管理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路灯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路灯保养人员的维修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路灯保养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路灯保养管理的内容包括路灯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设备更新等工作。
第十二条路灯的定期检查应包括路灯的亮度、灯体、电缆、支架等设施的检查,以及路灯周围的环境卫生情况的检查。
第十三条路灯的维修保养应包括路灯灯泡的更换、灯体的清洁、电缆的修理、支架的加固等工作。
第十四条路灯保养管理应根据不同地区和道路的情况,确定路灯设施的设备更新计划,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更换老化的设备。
第四章路灯保养管理的程序第十五条路灯保养管理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路灯保养的时间、地点、工作量等内容。
第十六条路灯保养管理应当根据路灯的不同类型和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保养管理制度。
照明检查和修理规章制度
照明检查和修理规章制度一、检查内容1.1 照明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包括照明电源、灯具和开关等是否正常工作;1.2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和高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3 照明设备的灯光是否明亮、稳定;1.4 照明设备的线路和接线是否牢固、安全;1.5 照明设备的外壳是否有损坏,是否有漏电的现象;1.6 照明设备的光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寿命到期的情况;1.7 照明设备的光色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光的现象;1.8 照明设备的调光功能是否正常,是否能够满足不同环境下的照明需求。
二、检查方法2.1 定期检查: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不同周期的检查;2.2 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特定环境下的检查,如大雨、大风、大雪等自然环境变化后的检查。
三、检查记录3.1 对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3年以上;3.2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并写明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3.3 对照明设备的更换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更换的时间、更换的原因和更换的方式。
四、修理内容4.1 灯具故障的修理:对灯具发生故障的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更换灯泡、更换电源、更换开关、更换线路等;4.2 灯具损坏的修复:对灯具发生损坏的情况进行修复,包括更换外壳、维修漏电问题、维修外露线路等;4.3 照明设备的调试:对照明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五、修理方法5.1 建立维修队伍:组建专门的维修队伍进行修理工作,包括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安装人员等;5.2 定期培训: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维修技术和综合能力;5.3 定期检测:对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维修水平符合要求;5.4 合理利用资源:合理利用维修资源,包括设备、材料、人力等,确保修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六、修理记录6.1 对每次修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修理内容、修理方法、修理时间等;6.2 对修理后的效果进行检测,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工作。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办法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稿)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夜景亮化效果,特制订本维护考核办法:一、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区有关维护指标、工作规范、规程和质量要求,确保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安全运行。
二、管理处为城市景观照明运行维护的责任部门,每年度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合同指定单位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单位,处科为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部门。
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范围:城区所有纳入处维护范围的楼宇景观照明等照明设施。
四、维护要求:(一)维护质量要求l 、本维护工程使用的材料均由维护单位采购,质量及检验资料须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更换损坏灯具或配件应与原件相同品牌或品质高于原件,并提供出厂证明、购货凭证等便于核查。
严禁在维护中使用假冒劣质品或擅自使用替代产品。
2 、维护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建筑、电气、消防),杜绝不规范操作。
(二)维护管理要求1、维护人员、设备要求:固定人员4 名以上(项目经理1 名,持证电工2 名、高空作业人员1 名)。
维护期内,维护人员(项目经理1 名,持证电工2 名、高空作业人员1 名)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需经考核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
2 、维护专用车一辆以上,区范围内(东至夏城路、南至武南路、西至龙江路、北至区界)固定工作场所一处。
3、维护台账建档要求:维护单位按子项建档(城市照明科尽量提供竣工资料),具体包括1、年度、月度维护作业计划。
2 、维护技术文件。
3、维护管理台账。
4、巡查计划巡修台账。
5、安全工作台账。
各类台账完整、清晰、正确,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移交城市照明科。
4、考核部门对城市景观照明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日常巡查巡修结果、安全文明施工等考核指标进行日常考核4.1、景观照明亮灯率:98 %以某单体建筑的亮灯率为例,单个体是以一个亮灯点数作为单位按比例计算,该建筑的亮灯率即为该建筑上正常亮灯数与该建筑总亮灯点数的比率;条状灯以长度为单位按比例计算,该建筑亮灯率为该建筑上正常亮灯长度数与该建筑条状灯总长度的比率。
路灯所绩效考核办法
路灯所绩效考核办法一、路灯养护管理:30分1、路灯维修.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灯损坏,保证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修复完毕,修复不及时,对社会和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超过24小时接到社会投诉或经公司巡视发现后通报的,每起扣除0.1分,年内无发生以上问题加1分。
2、路灯附属设施齐全,能正常发挥作用。
对管辖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定期巡视和检查,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亮灯率达到98%以上。
在路灯附属设施齐全的情况下,每发现1处更换不及时扣0.1分,亮灯率不达标扣0.1分,设施完好率超过95%加1分,亮灯率超过98%加1 分。
3、考核上述指标的同时对路灯维护单位成本进行核算,在总体维护数量增减幅度1%左右时,其单位运行成本不得突破上一年度平均成本。
单位运行成本比去年降低1%时,加1分;相反,单位运行成本比去年增加1%时,减1分.增减幅度过大时,公司统一核算单位成本进行考核。
4、年度内,路灯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考核参照项目部考核办法计分。
由企管科会同路灯所对路灯管道及安装工程核定目标成本,路灯工程目标成本-实际成本=工程效益。
每产生10万元效益加1分,每亏损1万元减1分。
二、公园亮化管理考核:20分1、亮灯率。
公园管理人员每天应对各管辖范围内的景观灯进行巡视维修,保证亮灯率98%以上,低于标准1%扣1分,亮灯率达标加1分。
2、设施完好率。
考核标准:灯具、灯架完好,无断裂灯具,引下线绝缘良好,无破皮、绝缘开裂,接线井盖完好等。
保证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低于标准1%扣1分。
达到标准加1分。
3、及时修复率发现故障随时进行抢修,一般故障24小时内解决。
突发性紧急情况30分钟内赶到现场。
发现处理不及时一次扣0.1分,未发现问题加1分。
三、质量目标控制:20分路灯施工及维修工程,要达到规范标准,不得出现质量问题。
每出现一处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减0。
5分。
造成经济损失2—5万元的减1分。
物业照明管理制度
物业照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物业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节约资源、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物业内所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
三、管理目标1. 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和办公环境的基本照明需求。
2. 对照明设施进行合理、环保的使用,节约能源和资源。
3. 定期维护和保养照明设施,延长使用寿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照明管理制度,组织对照明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2. 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对照明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和反馈居民关于照明设施问题的意见,协助物业管理部门做好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内容1. 照明设施的选型:根据不同场所和用途的需求,选择适合的照明设施。
尽量选择节能环保、寿命长的产品。
2. 使用管理:对照明设施进行合理的使用管理,合理安排使用时间和光照强度,节约能源。
3. 定期维护: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包括照明设施的清洁、灯管的更换、电路线路的检查等工作。
4. 安全管理: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无故障、稳定运行,消除安全隐患。
5. 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照明设施的故障,确保居民生活和办公环境的基本照明需求。
6. 居民参与:鼓励居民勤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施,提高居民节能意识,共同维护好公共照明环境。
六、管理流程1. 制定照明设施的选型方案,经居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物业管理部门采购合格产品。
2. 对照明设施进行定期巡检、清洁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3. 定期进行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故障隐患。
4. 对居民的不合理照明使用行为进行劝导和指导,提高居民节能意识。
5. 定期向居民公布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七、管理考核1. 灯具选型合理性及节能性。
2. 灯具定期清洁、维护和更换情况。
3. 照明设施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理情况。
4. 居民节能使用情况。
八、管理改进1. 定期召开居民会议,交流照明设施使用和管理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做好管理改进工作。
住宅项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标准
2、》QEOP7.5.1-4/R03《运行记录》
3、QEOP7.5.1-4/R04《出入登记表》
4、QEOP6.3/R03《设施设备台帐》
十二
排水系统
1、每月对雨、污水提升泵房电机点动一次(雨季每日检查一次,增加排水的频次),对水位控制开关检查一次;每半年一次检查、保养电源柜、控制柜。
楼梯间、公用走廊室内墙地面
每月一次对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墙面、顶面、地面巡查。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无缺损,发现损坏及时维修。(维保计划每半年一次)
地下室
每月巡查地下室、半地下室墙面、地面等部位一次,发现异常安排处理。
建筑物周围地面附着物
每月一次对台阶、散水、道路、绿地等部位巡查,检查有无下陷、开裂、下沉、破损,发现异常安排处理。(维保计划每半年一次)
每月一次清扫、疏通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每年清理化粪池进行两次,保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不堵塞、不漫溢;每月两次对明沟内的泥沙、杂物进行清扫、疏通,日常发现杂物,及时清理。预计台风到来前,应及时检查。
地面排水沟、围墙
每月一次巡查地面排水沟,清理泥沙与杂物,日常发现堵塞,及时疏通;
每月两次巡查小区围墙/围栏。
3、每周不少于一次以上的培训/例会。
4、培训方式为讲授、现场操作模拟等。
5、培训实施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包括书面考核、口头提问、实际操作以及平时工作中的效果追踪。
1、QEOP6.2/R01《培训计划》
2、QEOP6.2/R02《签到表》
3、QEOP6.2/R03《培训记录》
4、《培训评估表》
三
1、QEOP8.2.4/R01《巡视检查表》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照明使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和工作效率,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照明使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并加强对照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照明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照明使用管理水平。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照明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与施工作业相匹配,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的管理,制定设备的使用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工人在使用照明设备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不当使用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照明使用管理的水平。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照明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处理,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照明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照明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年度检定,并保持检定记录。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制定照明使用管理预算,并做好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照明使用管理档案,记录照明设备的购买、使用、检修和报废情况。
第十七条照明设备的购买、安装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的费用预算,确保照明使用管理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照明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选择照明设备时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合理选择灯具的类型、功率和数量。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标准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标准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养护目标1.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支路亮灯率达到95%以上。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有责事故率不高于0.5‰。
3.路灯杆体竖向直顺,纵向成线, 灯杆偏斜度不大于5度或不偏离1个灯杆直径,灯杆横向位置偏移应不大于杆根直径的一半;杆体整洁干净,无污染、锈蚀或面漆剥落;杆体间距均匀,无缺档断空;灯杆检修口无缺失。
4.路灯灯具完好清洁、无破碎、污染和锈蚀,灯罩内的反光器保持光亮,。
5.路灯光源保持完好,照度和亮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主干街路、重点区域的维持照度不低于30LX,次干道15LX,支路12LX。
6.道路照明的维修系数不低于0.70。
7.配电箱(柜)保持完整无缺、不渗水、无积灰、无锈蚀。
二、维修养护措施1.建立路灯设施巡检制度。
主干路、重点路段每日巡检,次干路每周巡检两次,支路、巷道每周巡检一次。
2.建立社会各界监督机制。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3.定期对路灯杆、灯具进行清洗。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点区域内的路灯杆、灯具随脏随清洗,其它街路上的路灯杆和灯具至少每年清洗两次。
4.发现路灯杆倾斜的,及时扶正。
5.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危及行人或车辆安全的,自发现或接到报修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紧急抢险。
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在抢修的同时,1小时内上报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9.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作业标准,设专人监护。
10.建立路灯设施联检和考核制度。
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全市路灯照明设施。
照明管理制度(包含维修
照明管理制度(包含维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照明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工作场所的照明需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办公室、生产车间及其他工作场所的照明设备管理。
第三条公司设备部门负责照明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及更新。
第四条公司领导层负责监督照明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各个工作场所的照明情况。
第五条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公司职工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照明设备,做到节约电能,避免因照明设备原因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照明设备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照明设备使用技能。
第八条公司要建立照明设备档案,对各个使用单位的照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照明设备的购置第一条公司需购置新的照明设备时,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公司购置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第三条公司购置照明设备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照明需求进行选择,选型合理。
第四条经费紧张时,公司可考虑购置二手照明设备,但需经过认真评估和检验。
第五条公司采购照明设备应尽量选择节能、环保型产品,以减少资源浪费和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照明设备的安装第一条公司设备部门负责照明设备的安装工作。
第二条安装照明设备时,需根据设计要求,合理布局,保证照明均匀,无明显的盲区。
第三条安装位置应考虑到照明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周围环境,避免影响工作效率。
第四条安装完毕后,需进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照明设备的使用第一条公司职工在使用照明设备时,需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正确操作,避免误操作引发事故。
第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不得长时间开启无人使用。
第三条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照明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设备部门。
第四条离开工作场所前,需关闭照明设备,避免能源浪费。
路灯养护作业要求及标准(2)
路灯养护作业要求及标准(2)路灯养护作业要求及标准2.0照明设施安装标准2.1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2.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路灯装灯率应达到100%。
2.3同一条道路、广场、桥梁等路灯,从光源中心到地面的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
2.4城市路灯照明设计选用的照明材料(灯杆、灯具、光源),要求同一条道路(同一居民区)的路灯,安装要保持整齐统一、色彩一致,与邻近街景和建筑风格协调,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2.5城市路灯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0%,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2.6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2.7灯杆、灯臂等热镀后,外表涂层处理时,覆盖层外观应无破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等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
2.8城市路灯照明灯杆应统一编号,号牌可采用粘贴或直接喷涂的方式,高度、规格宜统一,材质防腐、牢固耐用,号牌宜标注“路灯”二字和编号、报修电话等内容,字迹清晰,不易脱落。
2.9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优先使用高效节能、绿色环保产品,淘汰低光效、高耗能等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
2.10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2.11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在城市路灯照明中的应用,提高城市路灯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3.0照明设施运行标准3.1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功能配套,路通灯亮,无损坏、无断亮。
快速路、主干道路和重点区域亮灯率达98%以上;次干道、支路、居住区道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路灯养护状况考核细则
路灯养护状况考核细则为了加强亮化设施养护管理,确保昆山开发区夜间照明形象,落实路灯设施承包养护责任,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考核分月度正式考核和周突击暗查考核(数字城管发现情况及领导、市民投诉计入月度正式考核分值)。
第二条考核满分100分,合格分为95分。
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分方法、标准如下:一、考核内容:亮灯率(分值60分)。
1、考核标准:路灯养护单位,必须每天对承包的路灯进行巡视、巡修。
标准分10分。
评分方法:每周至少对所有路灯设施循环、周期性巡视、巡修1遍,每少巡视、巡修一次扣2分。
2、考核标准:普通路段亮灯率≥97%,重点路段亮灯率≥99%,标准分40分。
评分方法:按昆山开发区景观照明明细表每一处重点路段(详见明细表备注栏标示)亮灯率月度考核结果亮灯率每处每低于标准1%扣2分;非重点路段亮灯率每处每低于标准1%扣1分;详细数据以明细表为准,考核过程中以清点不亮部分灯具为考核计算方法。
3、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巡视巡修制度,周有周工作计划月有月工作计划,每月有工作计划及周巡视、巡修原始记录资料台帐汇总。
每月30日前上报昆山开发区静远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下月工作计划,每周五上报下周工作计划。
标准分10分。
评分方法:查资料,每少巡视、巡修记录1次扣2分,少上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每月与每周计划一次扣1分。
二、考核内容:设施完好率(分值20分)。
1、考核标准:灯具、灯架完好,无断裂、脱焊及严重锈蚀。
标准分5分。
评分方法:发现1处扣1分。
2、考核标准:灯具引下线绝缘良好、无破皮、绝缘开裂、接线盒无破损、接线井有盖。
标准分4分。
评分方法:发现1处扣1分。
3、考核标准:灯杆、灯架无倾斜,无损坏,门板等无缺失,法兰无松动。
标准分4分。
评分方法:发现1处扣1分。
4、考核标准:所有路灯设施开启时间亮灯正常并保持最佳状态。
标准分5分。
评分方法:考核中发现1处开启时间不能亮灯每次每处扣1分(三遥系统故障除外),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否则加倍扣分。
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服务指南
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机构
XX市路灯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1.承担城区路灯照明设施及景观亮化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主干道亮灯率保持在99%,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8%。
2.承担部分城区道路照明及亮化工程的新改建任务。
3.负责城区路灯线路运行控制管理工作,按规程要求进行巡视,定期对路灯监控设备、配电箱、路灯专用变压器和路灯电缆线路进行检查维护,使设备完好率达到99%。
4.负责对城区路灯灯具、灯架、灯杆、灯座、安全检查门等照明设施上的横幅、乱拉乱接、小广告及时清除和维修,使其完好率达到98%。
五、服务流程
1.通过接听热线电话、监控路灯实时数据和道路巡查发现问题。
2.安排维修养护人员进行维修养护。
路灯维护考核办法
无锡市新区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和强化新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养护考核,提高新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水平,现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制定依据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2、《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考核指标为:1、亮灯率:功能照明≥99%2、设施完好率≥95%3、运行故障率≤0.5%4、报修限时处理率100%5、补盗、补损、迁移及零星施工任务等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
6、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三、考核类别:1、月度考核当月考核实绩:当月各次考核实绩相加/当月考核次数2、年度考核当年考核实绩=当年各月考核实绩相加/12四、考核方式:先由中标管护单位自查,并在每月25日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当月管护自查评分,并将自查评分书面报告和下月管护工作计划上报我中心。
同时,中心分为定期考核和随时抽查。
一是定期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中标管护单位自查报告上报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评分组,到现场实地检查和查阅记录档案资料后,按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二是随时抽查:中心相关人员每月随时抽查,凡查出问题管理人员将记录在案,并按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规定进行扣分。
以上两项得分情况将在每月月末最后一日由无锡市新区照明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分别计算出各单项考核当月得分,然后再按各单项考核评分占考核总分比例折算汇总后计为中标管护单位当月实际得分。
中心将于次月初向中标管护单位通报上月考核得分情况和提出管护整改要求。
五、各项指标计算方式:1、亮灯率的计算公式月亮灯率=(1-当月所查灭灯总数/当月所查片区灯盏总数)*100%(所查片区总灯盏数应大于2000盏)年亮灯率=当年各月亮灯率之和/122、设施完好率计算方式:月设施完好率=(灯杆灯具考评得分+配电、线缆、高杆灯考评得分)/2年设施完好率=当年各月设施完好率之和/12说明:(1)灯杆灯具考评得分=(1-当月所查缺陷设施数/当月所查片区设施总数)*100-灯杆灯具其他扣分(所查片区总灯杆数应大于1000杆,缺陷设施以“杆”为计算单位,同杆多项缺陷仍以1杆计算)(2)配电、线缆、高杆灯考评得分=100-配电、线缆、高杆灯考评扣分之和。
照明度管理制度
照明度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完善的照明设备管理制度,规范照明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照明设备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照明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部分:照明设备的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照明设备管理岗位,负责照明设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负责照明设备的采购、更新和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第七条公司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公司明确照明设备的使用范围和功能要求,根据不同的工作区域和功能需求进行布置和设置。
第九条公司要求员工在使用照明设备时,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条公司对照明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照明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部分:照明度管理第十一条公司通过合理规划和布局,使用合适的照明设备,保证工作场所的照明度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注重工作场所的自然采光条件的利用,减少对照明设备的依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调节和使用照明设备,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开展照明度的检测评估工作,对工作场所的照明度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照明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对照明度不合格的工作场所,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保证工作环境的照明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对照明设备的能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对设备的能效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改进。
第四部分:照明度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和评估部门,负责对照明设备和照明度的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监督和评估部门定期对照明设备和工作场所的照明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监督和评估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对照明设备和照明度的管理进行定期汇报和评估。
养护工程考核管理制度
养护工程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做好公路设施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养护工程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养护工程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养护工程项目及人员的执行、考核管理。
第三条养护工程的执行、考核应当坚持按标准、按程序进行,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正向激励和负向惩罚,达到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的目的。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养护工程考核对象分为项目考核和人员考核。
1. 项目考核对象包括养护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
2. 人员考核对象包括养护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五条项目考核指标主要包括:1. 项目进度: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情况。
2.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问题整改率等。
3. 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使用经费、节约成本等。
第六条人员考核指标主要包括:1. 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及责任心。
2. 技能水平:专业技能及工作能力。
3. 团队协作: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七条养护工程考核程序主要包括计划制定、实施执行、结果考核、奖惩措施等环节。
第八条考核计划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明确考核的目标、指标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考核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权威,对考核对象的优劣表现有针对性的反馈。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优秀者,可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应当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养护工程考核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人员。
第十三条考核管理应当加强对考核对象的指导和辅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管理应当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鼓励优秀表现,惩罚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对考核对象的成绩以及奖惩措施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章结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路灯、景观灯养护方案
路灯、景观灯养护方案服务方案为了更好地服务招标单位,保证路灯和配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路灯及配电设施养护方案:一、路灯及配电设施养护方案一)日常养护计划、作业时间及实施细则1.我们建立了路灯养护基础台帐资料和管理档案,规范完整。
我们将做好养护、巡查、维修、抢修记录,并确保报修处理率达到100%。
我们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单和工作联系单等。
在中标后,我们将对合同范围内的养护设施完成一次普查工作,包括控制箱(分支箱)、各类灯具、光源、电缆和三遥设备等养护清单中的同类设施位置、数量、规格、型号和走向。
我们将制作成电子文档(CAD)并提交给采购单位。
2.我们设定了报修电话,并安排专职值班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报,方便群众,并做好宣传工作。
我们将配合亮化中控值班室做好电话接处、值班登记、故障回复和三遥应急处理等工作。
对于路灯三遥设备,我们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问题。
3.我们将保持配电箱体完整无缺、基座无损坏、有编号、不渗水、无锈蚀、门锁完好,总电压电流三相平衡、分接触器电压电流三相平衡,箱内仪表、元部件完好、固定无松动、无损坏、无烧热变色、无异响,门警功能完好。
我们将定期对箱内元器件进行检查,并收集资料,做好记录备查。
对于灯杆和控制箱(分支箱)乱涂(写)贴,我们将及时清除,同时做到不伤及表层漆面,保持灯杆和表箱漆面与原有一致。
油漆使用材料经采购方确认后准予实施。
4.我们将建立巡查、养护、抢修管理网络,保证照明设施24小时有人维护和巡查。
我们将向采购方备案体系、人员名单和资料。
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电工必须有供电部门入网操作资格,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空作业资质。
5.我们自备各类路灯养护设备、工具(包括高空作业工具、救生工具、望远镜)、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等设施,以满足路灯养护要求。
如果因该方面原因影响维护工作正常开展,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6.我们将做好照明设施(箱)编号、警示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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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PPP项目照明设施维修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标准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养护目标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亮灯率达到 98%以上;次干路亮灯率达到 96%以上;支路亮灯率达到 95%以上。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 95%以上 , 有责事故率不高于‰。
3.路灯杆体竖向直顺,纵向成线,灯杆偏斜度不大于 5 度或不偏离 1 个灯杆直径,灯杆横向位置偏移应不大于杆根直径的一半;杆体整洁干净,无污染、
锈蚀或面漆剥落;杆体间距均匀,无缺档断空;灯杆检修口无缺失。
4.路灯灯具完好清洁、无破碎、污染和锈蚀,灯罩内的反光器保持光亮,。
5.路灯光源保持完好,照度和亮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主干街路、重点区域
的维持照度不低于 30LX,次干道 15LX,支路 12LX。
6.道路照明的维修系数不低于。
7.配电箱(柜)保持完整无缺、不渗水、无积灰、无锈蚀。
二、维修养护措施
1.建立路灯设施巡检制度。
主干路、重点路段每日巡检,次干路每周巡检两次,支路、巷道每周巡检一次。
2.建立社会各界监督机制。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
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组织维护和抢修。
3.定期对路灯杆、灯具进行清洗。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点区域内的路灯
杆、灯具随脏随清洗,其它街路上的路灯杆和灯具至少每年清洗两次。
4.发现路灯杆倾斜的,及时扶正。
5.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7.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危及行人或车辆安全的,自发现或接到报修后 1 小时内到达现场紧急抢险。
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 24 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在抢修的同时, 1 小时内上报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9.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作业标准,设专人监护。
10.建立路灯设施联检和考核制度。
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道路照明专
业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全市路灯照明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联合检查和组织考评,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达不到标准的给予批评和相应处罚。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考核办法
照明设施维修养护考核综合得分满分100 分。
其中:
1.亮灯率:按亮灯率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满分 100 分,综合得分中占比 40%;
2.设备完好率:按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满分 100 分,综合得分中占比 15%;
3.技术指标:按道路照明技术指标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满分 100 分,综合得
分中占比 30%;
4.故障报修率:按故障报修率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评分,满分 100 分,综合得分中占比 15%;
将以上四部分考核内容得分的总和作为本次检查考核的综合得分,检查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按照季度考评成绩,提报给项目实施机构计算绩效考核系数,
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系数核定养护费。
路灯电费根据项目公司 ( 乙方 ) 现场
计量向电业部门缴纳的电费发票,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支付。
附件: 1. 亮灯率考核办法
2.路灯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
3.技术指标考核评分细则
4.路灯故障报修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稿)
(一)亮灯率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
根据国家城市照明考核标准,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亮灯率达到 98%以上;次干路亮灯率达到 96%以上;支路亮灯率达到 95%以上。
按照工程的总灯盏数和道路等级进行考核评定。
二、考核细则
1.主干路亮灯率。
达到 98%及以上为 10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90 分、达到 97% 及以上为 8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70 分、达到 96%及以上为 6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50 分、达到 95%及以上为 40 分、 95%以下为 0 分。
2.次干路亮灯率。
达到 96%及以上为 10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90 分、达到 95%
及以上为 8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70 分、达到 94%及以上为 6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50 分、达到 93%及以上为 40 分、 93%以下为 0 分。
3.支路亮灯率。
达到 95%及以上为 10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90 分、达到 94% 及以上为 8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70 分、达到 93%及以上为 60 分、达到 %及以上为 50 分、达到 92%及以上为 40 分、 92%以下为 0 分。
(二)路灯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
为确保路灯正常运行及附属设备的完好,特制定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细
则和扣分标准如下。
1.灯具的缺失或倾斜 10 度以上;
2.灯臂的缺失或倾斜 10 度以上;
3.灯杆的缺失或倾斜 10 度以上;
4.杆门(垛)破损与缺失;
5.电缆井的破损和缺失;
6.电缆下沉和破损;
7.架空线脱落或驰度过大;
8.变台和箱变的倾斜和缺陷;
9.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技术指标考核评分细则
表一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路面亮度路面照度
平均
炫光
总均纵向平均限制环境比
级亮度均匀度
道路类型匀度均匀度照度阈值SR 别Lav UE
Uo UL Eav(lx) 增量最小值(cd/ ㎡ ) 最小值
最小值最小值维持值TI( %)
维持值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
通向政府机关和
Ⅰ大型公共建筑的20/30 10 主要道路,
位于市中心或商
业中心的道路)
Ⅱ次干路10/15 10
Ⅲ支路-8/10 15 -分值10 5 5 10 10 5 10
表二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
炫光限制Eav(lx), 维持值UE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30/50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 90°高度角方向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20/30
10cd/1000lm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15/20
分值10 10 5
表三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最小垂直度夜间行人流量区域Eav(lx), Emin(lx), Evmin(lx),
维持值维持值维持值
商业区20 4
流量大的道路
居住区10 3 2
商业区15 5 3
流量中的道路
居住区
商业区10 3 2
流量小的道路
居住区 5 1 1 分值105 5
(四)路灯故障报修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稿)
故障报修率主要是考核路灯故障发生的频率以及解决的及时率、准确率,路灯管理处客服部将根据监控平台数据,按照事故类型汇总,配合电话回访用户及现场勘查,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一、故障等级及处理时限
1.特急 ( 时限: 3 个小时内完成 ) ,包括:大面积灭灯、架空线故障、杆体带电。
2.加急(时限: 8 个小时内完成),包括:白天亮灯、小面积灭灯、井盖、
外力破坏、撞杆。
3.普通(时限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 1-2 盏灭灯、监控故障、变台故障、配电箱故障、广告、灯具倒挂、电缆故障、外接电源、其他。
二、具体考核办法①一个月
为一个考核周期。
②考核按记分制计算(单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则该项记0 分)。
③满分为100 分。
按照故障类型,扣分标准如下:
盏灭灯:5分
2.小面积灭灯 ( 单条街 3-10 盏灭灯 ) : 10 分
3.大面积灭灯( 10 盏以上灭灯): 10 分
4.撞杆: 5分(按时限规定到达现场,将倒杆移至安全地
带,将电缆做绝
缘处理,恢复补杆时间另行计算)
5.外力破坏 :5分
6.灯具倒挂 :5分
7.故障 : ⋯⋯⋯⋯⋯⋯⋯⋯⋯⋯⋯⋯⋯⋯⋯ 5 分
8. 白天亮灯 :..................................................5分
(当日 9 点以前通知控中心案的情况除外)
9.架空故障 : ⋯⋯⋯⋯⋯⋯⋯⋯⋯⋯⋯⋯⋯⋯ 5 分
10.杆体 : ⋯⋯⋯⋯⋯⋯⋯⋯⋯⋯⋯⋯⋯⋯ 10 分
11.理果回复不属 : ⋯⋯⋯⋯⋯⋯⋯⋯⋯ 10 分
12.照明施危及行人或安全的,自或接到修后 1 小
内到达⋯⋯⋯⋯⋯⋯⋯⋯ 10 分
13.未出因工作失致媒体曝光、上批、影响企形象等
重⋯⋯⋯⋯⋯⋯⋯⋯⋯⋯⋯ 10 分
14.其他⋯⋯⋯⋯⋯⋯⋯⋯⋯⋯⋯⋯⋯⋯⋯⋯⋯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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