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
首先,植树造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保行为,可以有效地改善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减少土壤侵蚀,保护生态平衡。
根据中国林业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全国植树造林面积都在不断增加,这为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果全民都能够参与到植树活动中来,将会极大地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其次,植树造林对于防治自然灾害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树木可以稳固土壤,减少泥石流和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对于保护农田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比如,2010年中国西南地区发生的泥石流灾害,就是由于大面积砍伐树木,导致土壤失去保护层而引发的。
此外,植树造林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树木可以提供木材、果实等资源,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植树造林也可以增加土地的绿化覆盖率,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吸引更多的游客,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全民义务植树是非常必要的。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地球上的一片树林负责。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全民参与植树造林活动,共同为改善环境、防治自然灾害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
首先,植树造林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强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可能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负担。
特别是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土地资源本来就很紧张,很难找到合适的地方来进行植树造林。
其次,植树造林需要长期的维护和管理,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可能会导致植树效果不佳,甚至出现树木枯死的情况。
这样一来,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可能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植树造林也需要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气候条件,不是所有地方都适合进行植树造林。
如果盲目进行植树造林,可能会破坏原有的生态平衡,导致更严重的环境问题。
综上所述,全民义务植树并不是一个适合的方案。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遵循自然规律,保护好现有的生态环境。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
湖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分工。
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计划所需的安置补偿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取土、采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建设生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做好全民义务植树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林业、园林、交通、水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每年3月为我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七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第八条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公共绿地。
凡是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安排。
第九条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市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部省属驻赤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二)市区范围内各区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三)县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发布日期:2006-11-30执行日期:2007-2-1《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义务植树在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规范、折算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尽责形式第四条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如下:(一)造林绿化类。
指直接参加乔、灌、草植被育苗、栽植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栽植乔木1株,栽植灌木1丛,培育苗木10株,栽植容器苗10株,栽植绿篱3平方米,种植或者铺设草坪3平方米,对屋顶、墙体、阳台等进行绿化1平方米,在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节日摆花10株(盆),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整地、挖穴等造林绿化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二)抚育管护类.指直接参加对现有乔、灌、草植被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整枝修剪、间伐等抚育管护活动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抚育幼树5株,抚育密植灌木5株(丛),管护绿篱或者草坪6平方米,管护屋顶、墙体、阳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绿化面积2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参加抚育管护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三)自然保护类.指按有关规范要求,身体力行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退化或者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繁育珍贵树种苗木5株,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救护的保护级别陆生野生动物情况,清理、拆除非法设置的毒饵、猎夹、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1个(件、套),林中悬挂人工鸟巢1个,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荒漠化防治、退耕还林(草)、退耕还湿、山体或者废弃地生态修复等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
首先,植树可以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森林的砍伐使得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植树可以净化空气、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水源,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植树可以增加绿化覆盖率,美化城市环境。
树木的繁茂可以提高城市的景观品质,给人们带来美好的生活体验。
同时,绿化可以降低城市的温度,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再次,植树可以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参与植树活动,人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养起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动。
最后,植树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树木的生长可以提供木材、果实等资源,为农民增加收入,同时也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
首先,植树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于一些贫困地区来说,他们更需要解决温饱问题,而不是投入大量资源去植树。
其次,植树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验,如果盲目植树,可能导致树木成活率低,浪费资源。
再次,植树需要占用土地资源,对于一些需要用地的行业来说,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最后,植树应该是一种自觉的行为,而不是强制的义务。
如果强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可能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抵触情绪。
综上所述,植树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是否应该实行全民义务植树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可以采取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参与植树活动,而不是强制实行。
正如毛泽东曾经说过,“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特长,应该让人们自愿参与植树活动,而不是强迫他们。
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89]财工231号•【施行日期】198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1989年7月11日(89)财工231号)为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绿化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以钱代劳)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
缴纳绿化费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日平均劳动工资标准和从事该工作所需工日数确定。
其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由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由税后留利中列支;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二、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和中央绿化委员会《关于各部门绿化分工负责的建议》的精神,各部门、单位所管辖的地区范围,由所属部门、单位负责造林绿化,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开支。
(一)庭院、厂区、矿区进行绿化,所需零星绿化费在有关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收入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城市的绿化,按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三)属于公路养护工程内容的公路绿化,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公路部门在养路费中列支。
(四)铁道部门进行线路绿化的有关费用由运输成本列支。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方案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方案不是只有植树节从可以植树,下面为你推荐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方案,请你查阅。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方案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是历年来园林工作的一项重要活动,为我区的绿化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今年,我们根据市园林局的工作布置及安排,紧紧围绕创建“绿色、生态、和谐”的主题,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义务植树活动方案: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植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义务植树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植树法定性、公益性、全民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动员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使义务植树这一法定义务家喻户晓。
二、实施方案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做好统计和规划工作后,科学合理地安排此项活动:(一)时间:XX年3月10日(周日)9:00时(二)地点:1、山体北侧2、水库(三)主要树种:较大规格侧柏、柳树(四)参加人员:区领导及机关干部、共青团组织、区园林局工作人员、辖区内市民和志愿者等(五)参加人数:1000余人(六)种植数量:10000余株三、参加形式1、将义务植树地点及报名电话在新闻媒体公布,由专人进行接听记录群众报名情况。
2、按报名情况,区园林局统一安排,按指定地点进行栽植,并填写“义务植树卡”。
3、大力宣传发动各办事处及辖区单位和市民积极参与“绿地认建”、“绿地认养”、“以资代劳”、“绿地管护”等各种形式的爱绿护绿活动,针对有意向的单位和市民加强日常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确保活动的长期有序进行。
4、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结束后,区绿委将在4月和10月进行两次验收,对苗木进行全面的养护和管理。
四、具体要求1、苗木及水源由区园林局统一安排。
2、参加人员自备工具(铁锹、水桶等)。
3、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进行种植。
义务植树通知3篇
义务植树通知3篇义务植树通知1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造林绿化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实现我街道造林绿化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经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全街道范围内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一、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有关法律规定1、《森林法》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应当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规定:“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规定参加无报酬的植树和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第四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当于两个工日的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第九条规定:“农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按照下达的任务。
”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按照规定缴纳以资代劳费。
以资代劳费必须专项用于义务植树。
”二、义务植树任务下达的依据及数量今年全街道义务植树任务是根据街道经管部门年底统计的各村劳力数下达的,年龄标准为男性公民十八周岁到六十周岁,女性公民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每人义务植树数量为4棵。
三、义务植树的地点全街道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荒山绿化、村庄绿化(包括房前屋后、街道)、围村林建设及近几年村村通道路两侧绿化。
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义务植树的地点(因占地在承包地和口粮地内所栽植的小苗不算义务植树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可以缴纳以资代劳费,以资代劳费为每人10元。
四、义务植树的树木标准1、荒山绿化苗木:黑松树高40-50厘米,板栗树高1-1.5米。
2、村庄绿化苗木:樱花、玉兰等树干高1米,直径2厘米以上;黄杨等球径30厘米以上。
3、乔木:速生杨、国槐等胸径2厘米以上,树高3米以上;法桐胸径3厘米以上。
五、考核与奖励1、工作考核:全民义务植树要求在4月10日前结束,按时完成街道义务植树任务并验收合格的村得2分,每缺5%扣1分。
全民义务植树的八种形式
全民义务植树的八种形式
全民义务植树是保护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形式之一。
以下是全民义务植树的八种形式:
1.集体义务植树。
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庄等单位或
集体开展植树活动,发挥集体力量,共同完成树木的种植和养护工作。
2.个人义务植树。
全民都可以积极参与义务植树,根据自己的条
件和爱好,选择适合的场所进行栽种,实现个人的力量。
3.单位义务植树。
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利用自
己的资源,在公共场所或自有场地上,集中展开大规模植树。
4.校园义务植树。
学校是培养下一代的重要场所,开展校园义务
植树可以让学生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性。
5.旅游景区义务植树。
旅游景区是吸引游客的重要资源,进行义
务植树可以让游客更好地欣赏风景,同时也保护和改善景区环境。
6.城市义务植树。
城市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领域之一,进行义务
植树活动可以美化环境,改善生态,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7.农村义务植树。
农村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义务植
树可以保持土壤的肥力,改善水源质量,增强农村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8.公益义务植树。
政府、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利用公益资金进行
义务植树,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推动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度。
义务植树项目的安排和地段的选择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或者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计划和安排,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三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乡村和国有农、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
第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费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7•【文号】•【施行日期】1982.02.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
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逾户晓,人人皆知。
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
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
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
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
会议号召,勤劳智慧的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的说明林业部部长雍文涛各位代表: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今年9月,中共中央邓小平副主席提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几棵树,比如3—5棵,包栽包活,多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
中共中央书记处经过讨论,一致同意邓小平同志的意见,责成林业部代拟《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
在起草过程中,曾征求了今年10月出席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农业的负责同志的意见,并且两次召开有国家城建总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几个省,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同志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修改。
198]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对这个决议(草案)进行了讨论。
国务院将决议(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民义务植树实施制度
公民义务植树实施制度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公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义务植树工作应当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补植为重点,结合城乡绿化工程,发展义务植树基地和高效益的果木经济林;实行种植与管理抚育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农垦、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
中小学学校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义务植树常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平原绿化,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
第四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林业管理和林业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营造林、育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低息贷款;(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竹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料;(五)各部门、单位应当提取或者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本部门、本单位造林绿化,并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
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
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全民义务植树八类尽责形式
全民义务植树八类尽责形式
1.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植树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
2.企业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组织员工参与植树活动。
3.学校教育:注重环保意识教育,组织师生参与义务植树活动。
4.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参与义务植树活动。
5.农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与义务植树活动,发挥农民栽树优势。
6.城市居民:发挥城市居民特点,采用城市绿化方式参与义务植树活动。
7.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植树工作,保证植树工作效果。
8.媒体宣传: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广义务植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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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知识(1)
植树绿化小知识1、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3月12 日为我国的植树节。
2、1981 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3、我国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由邓小平首先倡议的。
4、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适龄公民是指男11岁至60 岁,女11岁至 55岁。
5、对11岁至18 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6、义务植树要求每人每年植树3-5 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7、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绿地建设、养护及部门安排管理的行为。
9、根据我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各地土地使用情况的实际,原则上确定城区以养护为主、植树为辅,郊县以植树为主、缴费为辅。
10、全市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由街道镇负责具体管理。
10、以街道(镇)辖区内的单位和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分别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
登记考核卡一式三份,义务植树实施单位、街道(镇)与区、县绿委办各执一份。
11、义务植树具有三性,即法定性、义务性、强制性。
12、国家森林城市要求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A13、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14、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15、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5 元。
16、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是毛泽东发出的号召。
17、“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江泽民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十周年题词。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1984 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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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推动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的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推动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度。
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在本市、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和造林绿化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多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区各单位积极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推动全社会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11至60周岁,女性11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对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多管)、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义务植树项目的安排和地段的选择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或者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计划和安排,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城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
在校学生可以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义务植树活动,也可以由绿化委员会安排,参加当地义务植树活动。
农民的义务植树活动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义务植树的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完成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并每年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报告参加植树的人数、植树的数量和成活率等。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各单位应尽义务的公民人数安排义务植树任务,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各单位年度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乡村和国有农、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
第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十三条对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
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应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并缴纳绿化费。
第十六条绿化费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收缴,财政专户储存,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绿化费只能用于义务植树费用的开支。
绿化费的标准和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在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补植。
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缴纳绿化费。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缴纳绿化费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对盗伐、滥伐、毁坏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费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