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Hflzlv【公务员】2011_第六章 刑罚执行
【司考】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
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概述非刑罚处罚措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措施【责令赔偿损失】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的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不要求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经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第36条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事处罚为前提,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只包括经济(物质)损失。
3.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4.职业禁止: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涉案财产的处理1.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法所得的范围: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因受贿收受的贿赂,受雇佣杀人所得的酬金。
如果是因赌博输掉的金钱,不属于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
例如将收受的贿赂用于放贷所获得利息、用于炒股所获得的利润。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扣除成本,是纯粹的所得收益。
违法所得的措施:追缴。
针对尚存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
追缴后,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注意】有些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就不存在返还被害人的问题。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输钱的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又如,受贿罪中行贿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
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
甲乙共同入户盗窃,甲窃得1万元,乙窃得5万元,甲乙的盗窃所得为6万元,二人均对6万元负责。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刑罚执行制度.doc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刑罚执行制度(总分:4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8,分数:8.00)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 )。
(分数:1.00)A.原判刑罚的1/2B.没有执行完成的刑期C.10年D.以上选项都不对2.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 )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分数:1.00)A.基层B.原审C.中级D.中级以上3.1996年,某甲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因有立功表现,被减为15年有期徒刑;2002年,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司法机关再次对其减刑2年。
某甲至少可能再服刑( )。
(分数:1.00)A.5年B.6年C.7年D.10年4.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甲应如何处理?( )(分数:1.00)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分数:1.00)A.1/2、10B.1/2、12C.1/3、10D.1/3、126.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 )年;对一次减刑2年或3年刑期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能少于( )年。
(分数:1.00)A.1、2B.1、3C.2、2D.2、37.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服刑12年之后,因其表现良好而获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某甲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某甲应如何适用刑罚:( )。
(分数:1.00)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8.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12刑法之刑罚的执行(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十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在我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特定刑罚的执行机关。
例如,人民法院是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是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
此外的机关、团体都不是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受刑人。
受刑人,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受刑罚处罚的人。
受刑人与犯罪人是同一的。
刑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
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不得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有效的刑事裁判所决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实现。
任何刑罚方法都有特定的内容,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进一步将具有特定内容的刑罚具体化。
刑罚执行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裁定准确实施的保证,是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人的实践过程,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刑罚执行并不只是单纯地实施刑事裁判所处刑罚的内容,事实上还要解决由此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最典型的是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适时对原判决作一定限度的调整,故减刑、假释也就成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
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种内容以及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
具体表现为: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所依据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刑罚执行内容与方式必须严格依据刑法与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与劳动,也不能只讲改造与教育;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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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刑罚执行这一知识点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记忆减刑和假释中的一些数字,这些数字是考试中常考的考点。
刑罚执行知识点详情如下:
一、减刑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结果: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无期徒刑,无论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 年。
二、假释
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犯少于13 年。
禁止性条件: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 年。
【真题-单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的是:
A.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 年
B.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
C.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
A
文章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执行》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执行一、刑罚执行的机关1、死刑立即执行:法院2、罚金刑:法院3、没收财产:法院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5、无期徒刑:监狱6、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7、拘役:公安机关8、管制:社区矫正机关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二、减刑(一)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自由刑的减刑(对死缓的减刑属于广义的减刑,附加刑没有减刑制度)(二)减刑的条件——内容见刑法第78条1、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重大立功表现(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2年)(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程序(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
2、计算方法(1)原判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内。
(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3)对于已经减刑的,后又改判的,减刑的幅度仍然有效。
【2010-2-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三、假释(一)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六章 公务员法【圣才出品】
第六章 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概述1.公务员与公务员法(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判断公务员身份有三个基本标准;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公务员的特点①公务员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和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②公务员必须是享有法定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③公务员必须与国家存在职务关系。
公务员能够代表国家履行公职,是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公务员身份的重要标志。
④公务员应当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管理机构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正式,是指具有法定编制的在编人员。
⑤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
(3)公务员的分类①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a.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组织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其任期与相应政府每届的任期相同。
b.一般公务员则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通过考任、调任、聘任等方式产生,其任职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
一般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也可转任政府组成人员。
②按照公务员产生方式进行的分类公务员产生方式应当是指形成公务员身份的途径,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文件,我国公务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是选任制、录用制、聘用制三种,据此形成选任制公务员、录用制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三种分类。
③按照公务员职务和职责分类,公务员分为领导职类与非领导职类。
a.领导职务类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
其范围涵盖了政府组成人员、各级各类其他国家机关的首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领导职务共分为十个层次。
b.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共八个层次。
④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和管理需要分类,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和“司法类公务员”。
a.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第6-7刑罚部分刑罚的具体运用
复破坏了的统治秩序
• (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在刑法中规定并赋予“刑罚”名称的强 制方法。 • (2)刑罚的适用主体和执行分别是国家的 特定机关。 • (3)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 (4)刑罚在整体上是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 法。
• 4、刑罚与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 实现方式 • 5、刑罚与其他的法律制裁措施(民事、行 政、经济)的区别 • (1)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 • (2)适用的机关不同; • (3)适用对象不同; • (4)严厉程度不同; • (5)法律后果不同。
• 2、管制的特点 • (1)对罪犯不予关押;(2)限制罪犯一定自由; (3)具有一定的期限;(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 群众监督改造。 • (三)拘役【《刑法》第42—44条】 • 1、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就近执 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2、拘役的特点 • (1)剥夺罪犯的自由;(2)剥夺自由的期限 较短;(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二)罚金【《刑法》第 52、53条】【适 用财产刑若干问题 】 •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 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 2、罚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 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 3、罚金的数额 ——比例制、限额制、倍数 制、无限额制。 • 4、罚金的缴纳——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 缴纳、随时追缴、减少或免除缴纳。
• 二、刑罚的功能 • (一)刑罚功能——指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 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二)刑罚功能的种类 • 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改造功 能 、感化功能 • 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 • 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 鼓励功能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刑罚执行制度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刑罚执行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关于自由刑刑期及其刑期折抵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管制的期限为2个月以上3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4年B.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1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年C.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5年D.对于先行羁押的,管制犯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正确答案:D解析:《刑法》第38条第1款、第69条第1款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能超过3年。
据此,A项表述错误。
《刑法》第42条、第69条第1款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据此,B项表述错误。
《刑法》第45条、第69条第1款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据此,C项表述错误。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据此.D项表述正确。
知识模块: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2.下列关于管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B.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参加劳动的管制犯应当酌量发给报酬D.对于管制犯禁止令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正确答案:A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2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A项表述正确。
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而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见,B项表述错误。
《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五)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五)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根据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而将其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一、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
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
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故对于累犯,我国刑法规定不适用缓刑)。
三、缓刑的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函授-专升本课程复习资料-法学-刑法学-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3 .必须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包括认罪服法,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 动,完成劳动任务等内容。确有悔改表现,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 适用假释不至于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二)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
二、时效
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再该期间 内,司法机关有权也有责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该期间的,司法机 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追诉时效和求刑权、量刑权有关。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4、减刑的幅度、起始及间隔时间。
(1)减轻的幅度。 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 过1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 次减刑不超过2年。 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 超过2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 一次减刑不超过3年。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三、赦免 • (一)赦免的概念 •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 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二)赦免的分类 1.大赦。是指国家宣告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后者免除执行 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制度。 2.特赦。是指国家宣告对特定的犯罪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制 度。 四、我国的特赦 我国的特赦制度不是由刑法规定的,而是由宪法规定。自1959年至 1975年期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我国的特赦具有以下的特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辅导:刑法资料(8)
公务员公共基础辅导:刑法资料(8)八、刑罚的执行(一)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1.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缓刑的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二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3、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制度1.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减刑的条件(1)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刑罚的具体运用教学课件
[多选]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
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 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 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 棍紧追赵某,赵某为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 带的水果刀朝王某的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 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 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 情况向民警作了交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 )
[解析] 这一案件既要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也要 适用并科原则。应对张某处15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罚金5万元、剥夺 政治权利3年。
[案例] 某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 7年时,因与同舍犯人斗殴致他人重伤,构成 故意伤害罪,假如此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解题方法] 1.新罪(先减后并)
[注意](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大立功的判断标准: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 而得以侦破查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为标 准;
共同犯罪中,交待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 立功的判断:关键看交待的是否为共犯行为, 若是,则为自首,反之,则为立功。
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 制度。 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注意]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即依法
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犯罪—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15年
[理解]构成条件
刑罚考试题及答案
刑罚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刑罚的目的是()。
A. 惩罚犯罪分子B. 预防犯罪C. 保护社会秩序D. 以上都是2.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罚的种类?()A. 有期徒刑B. 无期徒刑C. 罚金D. 罚款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是()。
A.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B. 6个月以上,20年以下C. 1年以上,15年以下D. 1年以上,20年以下4. 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应当()。
A. 从轻处罚B. 从重处罚C. 减轻处罚D. 免除处罚5.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A. 减刑B. 假释C. 缓刑D. 免除处罚6. 犯罪分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应当()。
A.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从重处罚C. 免除处罚D. 缓刑7.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人民法院D. 司法行政机关8. 刑罚的执行可以采取()方式。
A. 监禁B. 社区矫正C. 罚金D. 以上都是9.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罪表现的,可以()。
A. 减刑B. 假释C. 缓刑D. 免除处罚10. 刑罚的适用原则是()。
A. 罪责刑相适应B. 罪责刑不相适应C. 罪责刑相分离D. 罪责刑相一致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视为刑罚执行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A. 阻止他人犯罪B.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C.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D. 积极参加劳动2. 刑罚的种类包括()。
A. 主刑B. 附加刑C. 缓刑D. 假释3.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缓刑?()A. 犯罪情节较轻B. 有悔罪表现C. 不再危害社会D. 犯罪时不满18周岁4. 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
A.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B. 罪责刑不相适应原则C. 罪责刑相分离原则D. 罪责刑相一致原则5. 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应当()。
A. 从轻处罚B. 从重处罚C. 减轻处罚D. 免除处罚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考试-刑法复习点2
刑法2第六节刑罚【解析】刑法作出的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1)主刑:给犯罪分子主要适用刑罚的方式,一个罪只能处一个主刑。
(2)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在主刑上。
可以处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主刑【解析】1.主刑包括五大类,常见干扰选项:死缓。
死缓不是主刑之一,是死刑的适用方式,对于犯罪严重但是不需要立即死,一般适用死缓。
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做到基本了解,重点把握死刑。
(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解析】1.管制:(1)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比如甲犯罪后,对甲判处1年的管制,回家待着,不收监也不关押,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甲实行社区矫正,甲每个礼拜去社区矫正机构报道,汇报近期思想,偶尔有义务劳动需要参加。
(2)社区矫正机构:在我国一般是划分到司法局或司法所,由司法局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组织中心担任社区矫正机构。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关押在看守所、拘役所。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解析】1.有期徒刑:关押的时间相对较长,一般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通常关押在监狱。
2.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即“牢底坐穿”,在现实中,有可能被减刑、假释,最终在监狱15、16年就会出狱。
无期徒刑在监狱执行。
(五)死刑(1)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2)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执行制度的限制。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 第八版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
在决定对某一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的时候,应当同时宣布假释的考验 期限。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 验期限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 期限是10年。
假释的考验期限,无论是有期徒刑犯还是无期徒刑犯,都一律从假释之 日起计算。凡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假释之日起执行。按照《刑法》 第84条的规定,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服 从 监 督 ;(2) 按 照 监 督 机 关 的 规 定 报 告 自 己 的 活 动 情 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刑罚执行的 原则
(三)人道性原则 ➢ 所谓人道性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
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虐 待罪犯,应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 实关心罪犯的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
(四)社会化原则 ➢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的
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 合力救助、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 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
假释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罪犯实行的宽 大处理政策,对于激励罪犯,特别是被判处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使其积极向上, 改恶从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 假 释
二、假释的条件
(一)假释的对象条件
(二)假释的刑期条件
(三)假释的实质条件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的概念和意义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 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的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和危害国家安全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王某因倒卖车票罪被判1年管制刑,李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半,赵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依法被假释。
则王某、李某和赵某在此期间不应共同遵循的规定是:( )A.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B.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有关机关批准C.未经批准,不得行使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D.按照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正确答案:C解析:依照《刑法》第39条、第75条和第84条的规定,A、B、D选项均系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假释的犯人应共同遵循的规定。
至于C项则是对管制犯所作的特别的要求。
故答案为C。
知识模块:刑法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执行3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结束后,被发现其在考验期内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撤销甲某的假释,根据“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B.乙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执行原判刑期9年以后,可以假释C.丙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执行4年后,丙某可以假释D.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执行4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结束后,丁某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抢劫罪没有得到处理。
因此,应该撤销丁某的假释,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正确答案:A解析:A选项中,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也应该撤销假释;B中,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因绑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C中,丙某属于累犯,不得假释;D中,由于丁某是在假释考验期结束后才发现的漏罪,不能撤销假释,只能重新定罪处罚。
知识模块:刑法3.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A.某外国人杜拉斯因在我国杀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其国籍国曾多次与我国就此事交涉,则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对其假释B.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累犯,不得适用假释,但可以适用缓刑C.曹某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认罪并接受改造,揭发他人重大罪行,发明了一台测试毒品纯度的仪器,但具有一定仇恨心理,曾扬言减刑出去要报复举证他犯罪的人,则对其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D.某监狱主管人员朱某未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就对一名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罪犯予以假释,朱某构成徇私舞弊假释罪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A,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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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第六章刑罚执行第一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94、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1)依法执行原则;(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
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
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
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
(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
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
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
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
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99、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1)一般条件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③执行通知书;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1、收监的程序(1)审查法律文书;(2)身体检查;(3)人身与物品检查;(4)入监登记;(5)通知家属。
102、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使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03、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1)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2)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3)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4)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特别措施: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104、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具体方法?105、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一)控告的处理要求:(1)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2)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3)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4)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二)检举的处理要求: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106、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107、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对象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2)实体条件①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08、减刑的概念和种类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的种类:(1)可以减刑。
可以减刑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的考核结果,予以减刑的一种制度。
(2)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的制度。
109、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1)可以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确有立功表现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罪犯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的程序:1、减刑的提请。
①集体评议;②专职部门审查;③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④公示;⑤审议决定;⑥提请;⑦特殊审核。
2、提请减刑的通报。
3、减刑的审理。
4、减刑的司法监督。
110、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的规定(1)减刑的起始时间: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时间适当缩短起始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2)减刑的幅度:对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对于应当减刑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其减刑的幅度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减刑的间隔: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条件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10年。
11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①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的,必须在缓期二年期满之后进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程序监狱对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12、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13、假释的条件和程序(1)假释的条件1、假释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累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适用的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3、假释适用的行为条件。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其中,悔改表现与减刑条件中的悔改表现相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2)假释的程序1、关于假释的提请①集体评议;②专职部门审查;③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④公示;⑤审议评定;⑥提请;⑦特殊审核。
2、关于假释的通报3、关于假释的审理4、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114、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1)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
(2)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程序:1、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2、根据有关规定,对罪犯脱逃在社会上犯罪的案子,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115、释放的概念和种类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