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制度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第三章人身保险
申报年龄 > 真实年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 龄
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投保人。
案例2:
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 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 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 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 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 单上填写的64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67岁, 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必然性、变动性和稳定性
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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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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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
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人 身 保 险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疾病保险
收入损失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分红保险
• 红利分配比例: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保险公司每一会计 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盈余的70%。
• 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红利(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
及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等)
保险公司根据投资帐户资产类型收取一定 比例的费用
关于变额寿险:
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进入一个 独立的投资账户
人身保险_精品文档
费
4.综合医疗保险。包括上述一切医疗费用。
§6 人身保险——§6.4 健康保险
(二)疾病保险 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 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 险金额一 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6 人身保险
§6.4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包括分
娩)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或导致 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 险。 疾病:非外来原因、非先天性、非长存原因 除外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故意或自杀;堕胎;
人身保险
§6 人身保险
§6.1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其遭受不幸事故 或因疾病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 付约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 经济困难的一种保险。
§6 人身保险——§6.1 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人可维持生活。 2、残疾认定有法定标准。(课下看书198-200)
(四)长期护理保险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年老需要长期护理时, 由保险人提供长期护理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
需要长期护理是指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中的2项: ①吃;②穿衣;③沐浴;④如厕;⑤移动。
➢ 身体: 自然躯体。
➢ 意外伤害的结果:死亡或残废
§6 人身保险——§6.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1.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1)犯罪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2)寻衅斗殴中的意外伤害 3)酒醉、吸食毒品后的意外伤害 2.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 1)战争 2)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 3)核辐射 4)医疗事故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为投保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它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帮助个人或家庭在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中减轻经济负担,确保生活的稳定和安全。
人身保险涵盖了多种险种,包括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
其中,寿险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种人身保险。
寿险主要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基础,保障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时,家庭的经济安全和生活稳定。
人身保险的含义不仅仅局限于风险保障,还包括了个人的投资和理财功能。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成熟,人身保险不再是简单的风险保障工具,更是为投保人提供了多样化的附加保障和投资选择。
首先,人身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功能。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为投保人提供经济赔偿。
在投保人遭遇意外事故或身故时,保险公司将赔付一定金额给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以缓解经济负担。
这种风险保障功能在投保人面临家庭负债、子女教育、贷款偿还等风险时,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人身保险还具有积累和保值增值功能。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每年按照约定的保费缴纳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会根据其内部的投资运作,为投保人积累资金价值,并相应地提供保值增值的政策。
这使得人身保险成为了一种在保障风险的同时实现财务积累的方式之一。
此外,人身保险还提供了一系列的附加保障,以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
常见的附加保障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
这些附加保障不仅可以在受保人遭受相关风险时提供额外的赔偿,还可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使投保人和其家庭在不同风险面前更加安心。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的含义既包括了风险保障,也包括了投资和理财的功能。
无论是为个人的生活稳定提供经济保障,还是为实现个人财务目标提供积累和保值增值的方式,人身保险都是一种必要且有价值的金融工具。
投保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人身保险产品,并妥善规划个人财务和风险管理,以确保自身和家庭的安全与发展。
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等作为保险费的计算依据,为保险人提供保障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责任的履行依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性的保险产品,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它的特点更为突出。
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如下:1.长期性: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合同,通常保险期限较长,可以达到10年、20年甚至更长。
同时,人寿保险还具有终身保险的特点,即保险期限为被保险人的终身。
2.保障性:人寿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长期的收入保障,一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一定金额的赔偿。
这种保障性可以有效地帮助家庭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经济困难。
3.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具有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出现紧急需要或发生意外情况,可以通过贷款或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来获得一定的现金价值。
4.灵活性:人寿保险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保险合同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来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变化来调整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费等。
5.继承性:人寿保险具有继承性,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时,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的经济资本。
6.税收优惠: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人寿保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免税权益,这对投保人和受益人来说都是一种经济上的福利。
7.混合型保险:人寿保险还可以与其他附加险种相结合,形成混合型保险,如人寿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重疾保险等的结合。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保险人在不同风险方面的保障需求。
8.积累性:人寿保险具有积累性,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的同时,还可以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限内逐渐积累一定的资金价值。
第四章 人身保险
◆中途退保不返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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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dìngqī)寿险的种类:
❖ 平准式定期寿险:又称定额定期寿险,是指死 亡给付(ɡěi fù)金额固定,不随保险期间的经过 而改变的保险。
❖ 递减定期寿险:又叫保额递减定期死亡保险, 是指死亡保险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递减 的保险。
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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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1.普通终身寿险:投保人一直(yīzhí)缴费 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的终身寿险。
❖ 2.限期缴纳保费的终身寿险:投保人将保 险费的交付限定在一段特定年份内或交付 至某一特定年龄。
❖ 3.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投保之 时,一次将全部保费交付完毕的终身寿险。
❖ 4.三类终身寿险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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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学者:梁百霖把寿险产品分为三个层次: ❖ 第一层次:核心商品(最本质的层次,最需要的) ❖ 投资工具,爱心责任,社会地位经济(jīngjì)能力。 ❖ 第二层次:有形商品 ❖ 生活保障、退休养老、疾病养老、住院、伤害医疗、分红
、储蓄、子女教育 ❖ 保单的设计就是把核心商品转换成有形商品。 ❖ 第三层次:引申商品 ❖ 促销赠品、售后服务、保户活动、参与经营、各项福利。 ❖ 保单设计在提供有形商品之外,提供引申商品,以提高寿险
(二)险种 普通两全保险 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养老附加两全) 死亡双倍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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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点 1、责任全面: 2、费率最高: (1)同一期限的两全保险的保费高于定期寿险。 (2)短期(duǎn qī)两全保险的保费较高 3、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
第六章:人身保险
终身寿险保单上现金价值的多少受缴费方式的影响 而不同。投保人缴费的期限越短,每次缴费的数额越大, 他在保险人那里积存起来用于履行将来保险义务的保险 费就越多,保险费的储蓄性就越大,保单上的现金价值 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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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收入保险 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约 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 (10,15,
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必
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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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递增定期寿险 (1)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2)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 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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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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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 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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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人寿保险
基本含义:如果被保险人在贷款偿清之前死亡,该项保 险的保险金将用于支付这笔贷款的未偿余额。保险金额通常等 于未清偿债务。
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不同的是: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 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相应 的贷款人或债权人。
通常,保险公司将信用保险作为团体险出售给贷款机 构,并以贷款机构的所有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
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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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 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 保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发生死亡、伤残、 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 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八)保单贷款条款
➢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 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 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 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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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 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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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 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 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
➢ 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 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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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杀条款
➢ 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 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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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宽限期条款
➢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 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 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 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 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人身保险
自杀条款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 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 危险的发生。 但是,
–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 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 任,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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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
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 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 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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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 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 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 险费。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 一种人寿保险。
–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 险。 –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 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 –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
保单红利分配方式:
– – – – 现金给付 抵缴保费 积累生息 增加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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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规定受益人; 2、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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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条款
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 权利。
自杀条款
而且,
–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 2 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这 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制度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1.doc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制度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1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守则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1.doc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制度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1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二、人身保险也有其自身特点: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10年乃至人的一生。
目前,我国共有69家人身险保险公司成立营业,中资公司42家,外资公司27家。
《2013中国人身险公司竞争力评价研究》报告。
其中,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新华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保寿险、中邮人寿、生命人寿、平安养老取得综合竞争力排名前十。
一、人寿保险服务作为中国人寿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经营范围涵盖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的全部领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也是全球市值最大的专业寿险公司,秉承“用专业和真诚赢得感动”的信念,力求通过“热诚、规范、准确、便捷”的服务,回报广大客户的支持与信赖。
第一类是以“储蓄+保障”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
例如中国人寿目前销售比较好的鸿寿年金保险和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就属于这类保险。
第二类是重大疾病保险。
目前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种类比较多,中国人寿推出的国寿康宁终身、康宁定期等系列重大疾病保险就深受市场欢迎,投保比例非常高。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在我们的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生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都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
为了在面对这些不确定性时能够有一份保障,人身保险成为了许多人的选择。
那么,什么是人身保险?它又有哪些种类和作用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人身保险的基础知识。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和特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性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来确定的。
2、保险期限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较长,如寿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终身,健康险和意外险也可以提供多年的保障。
3、储蓄性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如寿险,具有储蓄的性质。
投保人在缴纳保费的过程中,一部分保费会被用于风险保障,另一部分则会积累形成现金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保或领取。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费。
定期寿险的保费相对较低,适合经济条件有限但需要保障家庭经济责任的人群。
终身寿险则提供终身保障,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具有储蓄和遗产规划的功能,适合有较高经济实力和财富传承需求的人群。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人身保险知识点总结
人身保险知识点总结人身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种重要保险产品,主要为个人提供以身体或生命为对象的保险。
人身保险能够在被保险人患病、意外受伤或死亡时,为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帮助其应对意外风险带来的财务困难。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功能、购买要点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讲解。
一、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人身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责任的对象的一种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几种常见的产品形式。
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时候,按约定的缴费方式、金额,约定的时间内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或者保险期满、合同终止等原因,按照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突发严重意外身故或者严重伤残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这类保险通常以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不含疾病因素。
3.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罹患某种意外伤害或患病而需要医疗护理,或者因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因而需要保险公司赔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重疾保险、医疗费用补偿险、住院津贴险等。
二、人身保险的功能人身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保障。
在被保险人患病、意外受伤或死亡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家庭生活费用,或者用于补偿因受益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人身保险还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财务规划的工具,通过合理规划保险产品,为家庭提供长期的经济保障和保障。
三、人身保险的购买要点1. 保险保障需求的评估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前,投保人需要对自己的保险保障需求进行评估。
对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所需的保险额度和保险期限。
2. 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投保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类型。
第6章 人身保险
调整保额的方法 调整后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 险金额
年龄误报案例
案例
• 某人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死亡保险,保 险金额为20万元,按年交保费。此人在 缴纳保费3年后,过了保单宽限期后还是 未缴纳保费,但在保单复效期间申请复 效并得到同意。此人在复效后次年自杀 身亡,保险公司该理赔吗?
• 复效之后的时间计算:复效日
1.6 保单转让条款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人身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 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保单转让。 绝对转让: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 所有人,是所有权的变更 抵押转让:部分所有权暂时转让他人,如保 单担保贷款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未缴纳保费
1.3 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 在两年内申请复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以防逆选 择;
缴清逾期未缴的保费及利息,但对失效期间的保险 事故不予负责。
1.4 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时候,保险金额 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1、人身保险概念
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 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因战争下落 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的投保动因是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投保人可以自由
选择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和 决定承保条件。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险种属于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自动生效,无论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 或者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应依法成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 险的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执行统一规定,投 保人不能选择。人身保险中的极少数险种属于强制保险,如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③稳定性是指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虽然随被保险人
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整体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保险人由此也能 比较准确地预计人们的寿命和死亡率,从而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 营的稳定性。
险和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保险。人寿保险一般为长期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短期人身保险,而健康保险有的属于 长期保险业务,有的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大
类。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 家庭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为投保人, 一张总的保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 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我国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的人数至 少为该团体总人数的75%,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团体保险可 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 体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②必然性是指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即人的生老病死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的人身性▪2、保险期间的长期性▪3、一定的储蓄性▪其有储蓄性的原因在于其长期性和均衡保费技术的采纳。
▪储蓄性是人身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的直接原因。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在均衡保费技术下,由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的早期阶段多缴纳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形成的价值。
)▪4、保险金定额给付注意:并非所有的人身保险险种都严格遵循定额给付原则。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按实际费用支出或实际收入损失给予补偿。
▪5、不存在保险代位和重复保险分摊注意: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可适用保险代位和重复保险分摊。
▪6、保险费的强制执行有一定限制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一)长期人身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1、长期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
大多数人寿保险是长期人身保险。
▪2、短期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人身保险。
大多数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少数定期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
▪(二)个人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1、个人人身保险▪2、团体人身保险投保人是特定的团体,被保险人是该团体的成员或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团体保险的特点:▪(1)对团体有一定的选择标准①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且有自身的专业活动;②参保人数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参保人数应达到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被保险人绝对人数至少为5人。
▪(2)免体检▪(3)保险金额可以分等级确定▪(4)费率较低▪(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1、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和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课件)(精)
内涵 《保险实务》
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特殊 人身风险特殊 确定保额的方法特殊 保险利益的规定特殊 保险期限通常较长 大多数业务具有储蓄性 《保险实务》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但应该 注意,健康保险中的费用型医疗保险是特例,具有损失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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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不足
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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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出发前旅行
案例巩固
社为你买了旅客保险,请你根据以上各种分 类法,说说你买的是什么类型的人身保险?
生活中,你看到、听到、感受到或体
会到人身保险有哪些方面的作用?
《保险实务》
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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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作用
1
保障个人生活幸福,家庭生活安定
2
有利于社会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
模块一 初识人身保险 知识点1: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保险实务》
人身保险
定义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 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如死亡、伤残、疾病、年老或保险期满 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1)保险标的:生命、身体 (2)保险责任:生、老、病、死、伤、残、收入的减少等人身 风险 (3)给付条件多样 (4)给付大多是定额给付
比如死亡保险的损失事件(即死亡)在某一年内发生与否是不 确定的,但死亡概率会随年龄而递增,最后变成一个确定事件。 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金额通常在合同订立时由双 方当事人协商约定。 一般要求签订合同时保险利益存在,而在签订合同之后保险利 益是否存在并不是衡量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往往规定保险单所有人享有增减保险金额、 保单贷款、恢复失效保单的效力等权利。 保险单所有人享有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储蓄权利,诸如保单质押 贷款、退保、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的概念在我们的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疾病、意外事故、衰老等,都可能给我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威胁,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应对这些潜在的风险,人身保险应运而生。
那么,什么是人身保险呢?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从保障的范围来看,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
人寿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当被保险人不幸离世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这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经济上的保障,确保家人在失去主要经济支柱后,仍能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
比如,一位家庭顶梁柱购买了一份足额的人寿保险,若他不幸早逝,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偿还房贷车贷、保障家人的日常生活开支等。
健康保险则着重于保障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
常见的健康保险有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时,给予一次性的赔付。
这笔钱可以用于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弥补因病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后续的康复和护理费用。
医疗保险则主要用于报销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压力。
如今,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健康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针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比如,在交通事故、工作中的意外受伤等情况下,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人身保险具有多种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首先,它提供了经济保障。
当不可预见的风险发生时,人身保险能够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减轻家庭的负担,避免因经济困境而影响生活质量。
其次,人身保险有助于家庭财务规划。
通过合理配置保险,可以确保家庭在不同阶段都有稳定的财务支持,比如子女教育、养老等。
再者,人身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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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3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
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第十六条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第十八条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4第三章审批与备案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二)保险条款;(三)保险费率表;(四)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五)总精算师声明书;(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务管理办法;(二)业务管理办法;(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四)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五)产品说明书。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险种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三)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四)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五)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除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现金价值的,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列明减额交清保额的计算方法;(三)具有利益演示的,列明利益演示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不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计算。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撤回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在修改后重新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不得迟于使用后10日。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备案回执;(三)发现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责令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5第四章变更与停止使用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且不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别和定价方法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二)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三)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五)总精算师声明书;(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