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军人门诊用药管理规定
门诊药物管理制度
门诊药物管理制度一、引言门诊药物管理制度是指医院门诊部门在临床医生的指导下,对门诊患者进行合理用药管理的一种制度。
门诊药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减少患者用药误区、提高用药合理性、预防药物不良事件和提高患者治疗满意度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制度的制定随着社会健康管理的要求,以及医患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完善。
通过对患者用药行为进行规范,有效的控制药物的使用,可以帮助患者更好地获得预期的治疗效果,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降低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门诊用药行为,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地防范患者不合理用药,预防不良药物事件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正当权益,提高门诊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提高医生的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是推动我院门诊药学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门诊药物管理工作,提高门诊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降低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提高门诊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促进医生的继续教育和提高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部门所有医生、护士、药剂师和患者,对于门诊患者的用药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四、药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个体化治疗原则。
根据患者的病情及个体差异确定用药方案,确保用药合理、有效和安全。
2、信息共享原则。
医生、护士、药剂师应及时共享患者用药信息,确保多学科间的合理配合和交流。
3、临床监测与评估原则。
对患者的用药效果进行及时监测与评估,随时调整用药方案,确保疗效与安全。
4、教育指导原则。
医生、护士、药剂师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对用药的依从性。
五、门诊药物管理制度内容1、患者用药管理(1)患者用药信息收集和建档。
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应对患者的用药史进行全面的询问和记录,建立患者的用药档案。
(2)患者用药指导。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及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时间、方法、注意事项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綦江府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7〕1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143号)的规定,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本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规范就医行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参保对象、缴费渠道及经费来源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区属全额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在乡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
区属特困、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改制企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按照规定统筹标准提取,并一次性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审核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身份,并为区属负担对象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个人门诊医疗补助费以及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合理就医按比例负担报销部分医疗费纳入财政预算。
部队门诊工作制度
部队门诊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部队门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官兵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诊工作是部队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确保官兵得到及时、准确、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门诊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条门诊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实现医疗服务信息共享,为官兵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门诊工作应当注重预防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官兵的健康素养,促进官兵身心健康。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门诊工作应当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门诊部主任负责业务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门诊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考核,应当派出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出诊。
第八条门诊部应当配备足够的医、护、医技、收费等各类人员,保证门诊病人的及时就医。
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
第九条门诊人员调换时由科室与门诊部共同商定,确保门诊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门诊部应当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完善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及首诊负责制、会议制度、三查七对”制度、收入院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等。
第十一条门诊人员一律佩戴胸卡上岗,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
三、医疗服务第十二条门诊部应当对重病员、65岁以上老人、军人、残疾人等病员优先安排就诊,保障他们的就医需求。
第十三条门诊部应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解决门诊三长一短”及节假日医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四条门诊部要做好分诊工作,认真诊治,做到科学治疗,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
第十五条门诊部要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日志,对病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
第十六条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门诊部应及时请上级医生诊视,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四、检查与监督第十七条门诊部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态度等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卫生资源,保障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员和正式工人。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家属,是指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三条军队人员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
根据病情和医疗条件,战区内需跨医疗体系诊治的军队疑难病患者,由体系医疗介绍;需跨战区医疗体系诊治的,由大军区级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大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介绍;有特殊情况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介绍,享受免费医疗。
未经规定单位介绍到非体系医疗单位诊治的,按地方公费医疗收费标准收全费。
其中,经患者所在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未经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患者自理。
第四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政治范围收治和转送军队伤病员,不得拒诊拒收。
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应当优先保障。
第五条军队伤病员医疗需要的各种检查、治疗,包括使用合资、贷款和其他自筹经费购买的医疗设备和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疗法、自制制剂等,除本规定明确的收费对象和项目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六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当地政府的医疗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军队医疗机构的主要医疗收费标准,应当张贴公布,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规定开支的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卫生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费开支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挪用。
卫生事业费的不足部分,由各单位用本级机动经费或者预算外经费予以弥补。
第二章军人医疗费用管理第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人),因伤病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者凭本单位医疗机构转诊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师职以上干部医疗**证到体系医院诊治的,享受免费医疗。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正文:----------------------------------------------------------------------------------------------------------------------------------------------------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2008年1月14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方便残疾军人就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户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并经民政部门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一至六级残疾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
第三条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基金记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可由其遗属继承使用。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对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个人承担部分(自费药物和诊疗项目费用除外)给予全额报销。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第五条有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鞍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四城区内破产企业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照市直破产企业残疾军人享受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按6:4的比例承担。
单位无力参保(破产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市、区6:4比例筹集资金,定期给社保局拨款,市社保局单独记账管理,残疾军人凭医疗凭证直接到市社保局全额报销。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53.06.11
•【文号】内优卫[53]字第1561号
•【施行日期】1953.06.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
(内优卫[53]字第1561号1953年6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接你厅5月3日[53]厅民荣字第1737号报告,为请示对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业、团体、机关中的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其手续和医药费用应如何办理。
兹复如下: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论在乡在职统一实施公费医疗预防。
其在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业、团体、机关中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亦应根据这一原则享受公费医疗,此类企业、团体、机关中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与其他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仍可按内务部颁发之“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办理。
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
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央军委《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2004]7号)、总后卫生部《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2004]卫药字第41号)有关精神及总后卫生部颁发的《军队合理医疗药品目》,遵循临床常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保证供应、确保合理医疗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本院《军队人员合理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基本保障药品包括《药品目录》的所有品种,门、急诊及住院军队人员用药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凡营养滋补类药品;部分入药的动物、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于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有特殊适应症和用于急救、抢救的除外)均不纳入合理医疗用药范围。
第四条《药品目录》根据总部和军区的《军队合理医疗药品目录》的调整情况,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药品目录》调整由药品科提出申请,经医务部批准后由药品科负责录入。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军队人员包括:本院所属体系部队的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随军家属(配偶、子女和随军供养的父母)、参加军队医改的职工。
第二章门、急诊病人用药管理第六条门、急诊医师要严格掌握处方用量,急诊用药限1天量,门诊用药限3天量,慢性病用药不得超过7天量。
第七条门、急诊输液用药只限于院内使用,不提供院外输液用药。
第八条患者不得点名开药,不准他人代开药。
经医院确定的家庭病床老干部专病特殊用药(基层单位药品保障范围外的)可由他人带药。
第九条急诊科仅限急诊用药,不得开具非急诊药品,也不得为非急诊病人开具处方。
第十条门、急诊医生要做好病历书写和记录,因病施治、对症下药、合理医疗,不得开具与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或非本专科药品。
第十一条门、急诊医生严格掌握基层各级医疗机构(师、旅医院、旅团卫生队、机关院校门诊部、干休所卫生所、各类团以上非建制部队卫生所)药品保障目录,除初诊、急诊抢救和住院治疗外,复诊病人选用基层医疗机构应备药品时,原则上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保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为做好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贾汪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障范围持有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前的地方民政部门)一至六级伤残证件的下列人员,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退出军队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七)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
特殊人员门诊管理(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1. 凭《桂林市特殊人员医疗证》、《桂林市特殊人员门诊病历》到挂号室取号后,到相关科室或特诊室就诊。
慢性病不能一日数诊。
2.门诊病历三要素:(1)主诉(代述):需要检查化验的理由、项目;(2)病情及诊断;(3)治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生签名应清晰、可辨。
门诊使用电子病历、处方一定要打印回帖在离休门诊病历本上,各种化验、辅助检查报告单应回帖在离休门诊病历本上。
3. 门诊用药限量定额管理:(1)用药范围:《医保药品目录》。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药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药量,结核病不超过1个月药量,中药处方不超过3剂。
同类抗生素不超过2种。
特殊药品按最小包装剂量开具处方。
每日就诊处方药费限200元以下(抗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和注射用药及输液治疗除外),对同一疾病同类药品不得重复或换点开药。
上次开药未用完不得开同样的药品。
(3)凡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备注”栏内标注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全血、成分血,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送医保科审核,报市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记账。
抢救危重病人的特药,可先使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法定节假日可先用药,待正常工作时间再补办审批手续。
4. 门诊检查、治疗管理:(1)诊疗服务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
(2)《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丙类(500元以上)医用材料;需连续检查、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项目,如:吸氧、高压氧、多功能监测(心电监护、指脉氧监测、血压监测等)、葡萄糖测定、理疗、针灸等项目,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检查治疗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送医保科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记账。
急诊、法定节假日可先用,待正常工作时间再补办审批手续。
门诊药品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门诊药品用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门诊药品用药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门诊部所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处方审核、用药指导、不良反应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组织架构设立门诊药品管理小组,由门诊部主任、药剂师、医生代表组成,负责门诊药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采购管理1. 药品采购应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2. 药品采购计划应根据门诊用药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3. 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条储存管理1. 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性质、储存要求进行分类,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药品过期。
3. 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
第六条配送管理1. 药品配送应按照采购计划及时进行,确保药品供应。
2. 药品配送过程中,应做好药品的包装、运输、交接等环节的管理,避免药品损坏和污染。
第七条处方审核1. 医生开具处方时,应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指南,合理使用药品。
2. 药剂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3. 药剂师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告知药物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八条用药指导1. 医生和药剂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体质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用药指导。
2. 患者用药过程中,医生和药剂师应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药物反应,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九条不良反应监测1.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门诊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
2. 对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条培训与考核1. 门诊部应定期组织药品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药品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
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残疾军人是指因执行军人职务而导致身体上或心理上的损伤,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军人。
为了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权益,提供必要的医疗照顾和保障,我国制定了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
首先,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残疾军人的医疗报销范围涵盖了日常医疗、手术治疗、康复设备等。
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到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治疗、门诊治疗、特殊疾病治疗、基本药物和康复设备。
这些项目的报销范围以及比例会根据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
其次,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残疾军人患病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5%至90%。
其中,住院治疗、大病门诊治疗以及特殊疾病治疗的报销比例一般为90%,而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5%。
康复设备的报销比例根据设备种类和价格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在80%至90%之间。
这些报销比例的确定是为了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另外,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还有哪些特殊待遇呢?根据相关政策,残疾军人在报销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一些特殊待遇。
首先,残疾军人可以通过身份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在医疗机构进行报销,无需事后操作。
其次,因残疾或职业特殊需要而住院治疗的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到军队医疗机构的优先安排和特殊照顾。
此外,对于因残疾导致的特殊康复训练和康复护理,政府还会提供适当的经济补贴。
最后,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是谁呢?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他们负责制定具体的报销政策和标准,处理残疾军人的医疗报销申请以及监督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
此外,国家还建立了医疗服务监管和申诉机制,以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残疾军人医疗报销规定对于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定报销范围、比例和特殊待遇,可以为残疾军人提供必要的医疗照顾和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其康复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民发(2005)199号
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残疾军人药费报销标准
残疾军人药费报销标准
残疾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
了关爱和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国家制定了残疾军人药费报销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药品补贴。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和部分药品费用报
销的政策。
具体来说,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凭借相关证件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慢性病和常见病,残疾军人还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药费报销,具体比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而定。
其次,残疾军人药费报销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也受到地区和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的医疗资源和政策执行情况有所不同,导致残疾军人药费报销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残疾军人在就医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药费报销。
最后,残疾军人药费报销标准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配合和落实。
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督促执行,确保残疾军人能够依法享受药费报销的权利。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提高残疾军人就医的便利性和质量,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获得医疗保障和药费报销。
总的来说,残疾军人药费报销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权益而制定
的重要政策。
残疾军人及其家属需要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药费报销。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也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确保残疾军人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障。
希望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够关注和关心残疾军人的生活,共同营造一个关爱、包容的社会环境。
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制度规定
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军人身体健康,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和军队文职人员。
第三条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军人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人医疗待遇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疗待遇保障范围第五条军人在服役期间,有权享受以下医疗待遇:1. 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2. 优先的医疗服务;3. 必要的特殊医疗服务;4. 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军人因公致伤、致残,或因疾病需要治疗的,应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七条军人在执行任务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应优先得到救治。
第三章医疗服务内容第八条基本医疗服务包括:1. 常规体检;2. 疾病预防;3. 门诊治疗;4. 住院治疗。
第九条优先医疗服务包括:1. 优先挂号;2. 优先检查;3. 优先治疗;4. 优先住院。
第十条特殊医疗服务包括:1. 康复治疗;2. 心理治疗;3. 特殊疾病治疗;4. 其他经军队卫生部门认定的特殊医疗服务。
第四章医疗费用承担第十一条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时,由军队卫生部门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军人因公致伤、致残或因疾病需要特殊医疗服务时,费用由军队卫生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军人因个人原因需要医疗服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但可享受军队卫生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医疗保障管理第十四条军队卫生部门应建立军人医疗档案,记录军人的医疗信息。
第十五条军队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第十六条军队卫生部门应加强与地方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军人医疗待遇保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军人在享受医疗待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医疗待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门诊特殊药品的使用,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门使用的特殊药品,特殊药品是指对常见疾病无效或不适用的药物。
三、管理原则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规定使用特殊药品。
2. 遵循临床指南,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使用特殊药品。
3. 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测和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4. 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与使用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特殊药品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四、门诊特殊药品使用流程1. 门诊医生诊断患者病情后,如需使用特殊药品,应向患者详细解释特殊药品的使用目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2. 门诊医生填写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特殊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3. 门诊医生将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单交给药房,药房负责人审核申请单中的相关信息。
4. 药房收到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单后,按照要求核对特殊药品的库存情况,如有库存则发药,如无库存则通知门诊医生调剂药品或向上级药房调剂。
5. 药房负责人签字确认发药,并记录患者姓名、特殊药品名称、用量等信息。
6. 门诊医生将特殊药品使用情况及时记录在患者病历中,并告知患者注意事项。
7. 患者服用特殊药品后,应密切观察药物疗效及不良反应,并定期复诊,医生应根据治疗效果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五、特殊药品使用管理1. 特殊药品的选用应遵循临床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的规定,根据患者病情选择最适合的特殊药品。
2. 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尽量避免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对患者进行药物知情同意和用药教育。
3. 患者在使用特殊药品后应及时向医生汇报用药情况,包括药物疗效、不良反应等。
4. 定期对医生使用特殊药品的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不当使用特殊药品的行为。
5. 对于特殊药品的库存管理要求,药房应做好特殊药品的库存记录和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使用。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卫生资源,保障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员和正式工人。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家属,是指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三条军队人员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
根据病情和医疗条件,战区内需跨医疗体系诊治的军队疑难病患者,由体系医疗介绍;需跨战区医疗体系诊治的,由大军区级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大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介绍;有特殊情况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介绍,享受免费医疗。
未经规定单位介绍到非体系医疗单位诊治的,按地方公费医疗收费标准收全费。
其中,经患者所在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未经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患者自理。
第四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政治范围收治和转送军队伤病员,不得拒诊拒收。
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应当优先保障。
第五条军队伤病员医疗需要的各种检查、治疗,包括使用合资、贷款和其他自筹经费购买的医疗设备和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疗法、自制制剂等,除本规定明确的收费对象和项目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六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当地政府的医疗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军队医疗机构的主要医疗收费标准,应当张贴公布,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规定开支的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卫生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费开支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挪用。
卫生事业费的不足部分,由各单位用本级机动经费或者预算外经费予以弥补。
第二章军人医疗费用管理第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人),因伤病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者凭本单位医疗机构转诊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师职以上干部医疗保健证到体系医院诊治的,享受免费医疗。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医院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一、优抚对象是指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以下优抚对象:(7-10)级。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依照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优待证》来我院就诊,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三、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
1、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
2、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为10%。
3、手术及麻醉费减免比例为10%。
4、住院患者,住院半个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半个月以上减免5%。
5、首次再就业作健康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其中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四、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费用先由本人结算,然后凭结算单据(门诊或住院)本人医疗优待证、身份证到我院财务科办理优惠减免。
2012年4月。
伤残军人医疗报销规定
伤残军人医疗报销规定伤残军人医疗报销规定为了保障伤残军人的身体健康和尊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伤残军人医疗报销规定,旨在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和经济保障。
以下是伤残军人医疗报销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医疗程度分类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将伤残军人分为四个等级,从优先到普通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等级越高,享受的医疗报销比例越高。
二、医保政策伤残军人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的待遇,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同时,还可申请大病保险和居民医保,对高额费用给予更多的保障。
三、医疗费用报销根据伤残军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政策不同,其医疗费用报销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先自费支付一部分费用,然后通过报销程序返还。
一般来说,一级和二级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达到80%以上,三级和四级为70%左右。
四、门诊费用报销伤残军人的门诊费用在报销范围之内,但需要符合给药、付费等具体规定。
此外,伤残军人还享受门诊特殊药物的免费配备。
五、住院费用报销伤残军人的住院费用报销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其中,床位费以每天300元为标准,治疗费和手术费按照具体项目报销。
不过,一些高端医疗项目费用可能需要自费支付。
六、特殊疾病和特殊药品费用报销对于伤残军人患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高于普通疾病。
此外,伤残军人还可以享受特殊药品的免费配备,这些药品包括重症抢救药品、恶性肿瘤的化疗和放疗药品等。
七、跨地区和异地就医报销如果伤残军人需要跨地区或异地就医,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报销。
总之,伤残军人医疗报销规定旨在为伤残军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和保障,确保其享有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甚至更优惠的待遇。
这些规定不仅为伤残军人减轻了经济负担,也对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融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和保障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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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军人门诊用药管理规定
各相关科室:
为保障残废军人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保证医疗,防止浪费,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门诊医生要根据病情开具药品,单品种药品的用量一次不得超过15天。
2、每月残废军人的用药金额达到200元后,医生必须严格控制,根据实际查到的病情用药,不能让其点名要药,不能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3、挂号室要注意每天统计残废军人的用药金额,对即将达到200元用药量的残废军人要随时告知医生。
院办
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