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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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九级评残等级标准:1. 全残:四肢无能、语言、听觉、视觉完全丧失,依靠其他人全面照料生活。

2. 一级:四肢功能完全丧失,智力和语言功能极度受限,严重依赖他人照料。

3. 二级:四肢重度残疾,需他人帮助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4. 三级:四肢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依赖他人帮助。

5. 四级:四肢轻度残疾,自理能力相对完好,但需要他人帮助照料。

6. 五级:视、听、言、行动机能有一项重度受限,自理生活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7. 六级:主要器官功能丧失,功能障碍明显,生活需要他人帮助。

8. 七级:主要器官功能受损,依赖他人进行部分生活照料。

9. 八级:主要器官损伤较轻,自理生活行动有一定限制。

二、九级评残等级补偿:1. 全残:根据评估结果,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全残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2. 一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3. 二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二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4. 三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三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5. 四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四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6. 五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五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7. 六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六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8. 七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七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9. 八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八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以上为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

具体的标准和补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详细信息请以相关政策文件和部队规定为准。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军人因公致残的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保障和帮助。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对象。

对于因公致残的军人,根据其残疾情况和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二、评定标准的内容。

1.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个人卫生、进食、穿衣、行走、上下楼梯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生活自理能力的等级。

2. 劳动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劳动能力,包括工作、学习、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劳动能力的等级。

3. 社会参与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社会参与能力,包括社交、娱乐、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社会参与能力的等级。

三、评定标准的程序。

1. 评定申请,军人因公致残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定组织,由军队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定组,对军人的残疾情况进行评定。

3. 评定结果,评定组根据军人的残疾情况,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四、评定标准的保障。

1. 伤残补助金,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给予相应的伤残补助金,用于改善军人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康复。

2. 就业安置,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和个人意愿,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服务,帮助军人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3. 医疗康复,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五、评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对因执行公务致残的军人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军人的伤残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军人牺牲和贡献的一种尊重和肯定。

一、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残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伤残的部位、伤残的程度、伤残对军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2. 医学鉴定结果,军人伤残等级评定需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结果是评定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3. 伤残对军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伤残等级评定还需考虑伤残对军人生活和工作的实际影响,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二、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主要分为十级,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指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二级伤残,指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3. 三级伤残,指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

4. 四级伤残,指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劳动能力未丧失。

5. 五级伤残,指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劳动能力未丧失,但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6. 六级伤残,指因伤致残,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劳动能力未丧失。

7. 七级伤残,指因伤致残,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劳动能力未丧失,但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8. 八级伤残,指因伤致残,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到影响,劳动能力未丧失。

9. 九级伤残,指因伤致残,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到影响,劳动能力未丧失,但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10. 十级伤残,指因伤致残,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到影响,劳动能力未丧失,但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三、伤残等级评定的程序。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申请,军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所在部队或有关机构提出伤残等级评定申请。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对于军人伤残程度的一项重要评定,它直接关系到军人伤残待遇的确定和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和评定程序的规定等内容。

下面将对伤残军人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是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进行的。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伤残待遇和抚恤金标准,因此伤残等级的划分对于军人伤残待遇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伤残具有具体的评定要求。

例如,对于肢体伤残,评定标准会考虑伤残部位的数量、功能障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对于精神伤残,评定标准会考虑伤残程度、社会交往能力和自理能力等因素。

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旨在客观、公正地评定军人的伤残程度,确保其获得应有的伤残待遇和权益保障。

最后,伤残军人评定标准规定了评定程序和流程。

评定程序一般包括了伤残鉴定、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结果的确定等环节。

在评定过程中,评定人员会根据军人的病历资料、体检情况和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待遇标准。

评定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军人伤残待遇的合理确定。

总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和确定伤残待遇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要求的具体规定和评定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军人伤残待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伤残军人提供应有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工作,确保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对我国退役军人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关乎着伤残军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一、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1. 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伤残的程度、部位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其中,伤残的程度是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依据,它通常是通过医院鉴定和专家评定来确定的。

2. 伤残等级一般分为一级至十级,等级越高表示伤残程度越严重。

不同等级的伤残军人将享受不同程度的优待和抚恤。

3.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各种不同类型伤残的具体评定标准,例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

二、赔偿标准。

1. 伤残军人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抚恤金、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就业优惠等方面。

2. 抚恤金是对伤残军人及其家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其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

3. 医疗费用报销是指对伤残军人因病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的报销,这也是对伤残军人的一种保障。

4.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军人的一种经济补助,其标准也是根据伤残等级和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的。

5. 就业优惠是指对伤残军人在就业过程中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例如就业岗位倾斜、税收减免等。

总的来说,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对我国退役军人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关乎着伤残军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通过对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标准的合理确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使伤残军人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关爱。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军人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的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和社会保障,同时也是对军人牺牲和贡献的一种尊重和肯定。

首先,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身体损伤的程度、功能障碍的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等方面。

在评定军人伤残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军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

其次,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还包括了不同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

一般来说,军人伤残等级可以分为轻伤、中伤和重伤三个等级。

对于轻伤的军人,主要是指身体上的轻微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没有太大影响;对于中伤的军人,主要是指身体上的一定程度的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对于重伤的军人,主要是指身体上的严重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最后,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评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评定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军人本人和有关部门通报,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军人的牺牲和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及时性,为军人提供应有的医疗和社会保障,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军人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引言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为了准确评定军人伤残程度,科学确定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例》的要求,本标准制订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评定标准2.1 评定等级定义根据残疾程度和对军人生活及工作的影响,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至五级。

其中,一级表示最轻度,五级表示最重度。

2.2 评定指标评定军人残疾等级应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体格功能:包括肢体活动功能、感官功能等。

心理功能:包括认知功能、情感功能等。

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等。

2.3 残疾等级划定标准根据评定指标和实际情况,军人残疾等级划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程度轻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

三级:伤残程度中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级:伤残程度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五级:伤残程度极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评定程序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评定军人或其代理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评定组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评定组负责,评定组应由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

3.3 评定过程评定组根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体格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估。

评估结果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3.4 评定结果评定结果由评定组提交给军队有关机构,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4.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定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组的意见和结论评定组成员签字和盖章5.评定结果的使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军人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的依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机构和部门,并纳入个人档案。

6.评定标准的调整与修改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上级军队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根据《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的,主要是根据军人因公受伤或者患病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

根据伤残等级的评定结果,可以确定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和相关待遇,因此伤残等级的评定非常重要。

首先,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评定内容,肢体伤残、视力伤残、听力伤残、言语伤残、智力伤残、精神伤残和其他伤残。

每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相应的等级划分,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伤残情况。

其次,肢体伤残是指因手、足、上肢、下肢等部位的伤残造成的功能障碍,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伤残等级。

视力伤残是指因眼部疾病或者眼外伤导致的视力障碍,根据视力损伤的程度和双眼视力的差异来确定伤残等级。

听力伤残是指因耳部疾病或者耳外伤导致的听力障碍,根据听力损伤的程度和双耳听力的差异来确定伤残等级。

言语伤残是指因言语障碍或者咽喉部疾病导致的言语障碍,根据言语障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伤残等级。

智力伤残是指因智力障碍或者智力发育迟缓导致的智力障碍,根据智力障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伤残等级。

精神伤残是指因精神疾病或者精神外伤导致的精神障碍,根据精神障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伤残等级。

其他伤残是指其他部位或者其他系统的伤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伤残等级。

最后,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确定需要严格按照《军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评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情况,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重视对军人伤残的康复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恢复身体功能,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总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才能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定人员能够严格执行标准,为军人提供更好的帮扶和关爱。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指对因公残疾的军人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以确定其享受的优待和抚恤待遇的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军人权益、维护军人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伤残程度评定和伤残军人优抚待遇的确定。

伤残程度评定是根据军人因公致残的情况和程度,通过医学鉴定和评定程序,确定其残疾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而伤残军人优抚待遇的确定,则是根据伤残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其享受的抚恤金、医疗保障、就业安置等待遇。

其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

军人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面临战斗、训练等各种危险,导致因公致残的情况较为特殊。

因此,评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军人的特殊职业特点和伤残情况,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评定机制和程序。

评定机制需要包括医学鉴定、评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保
评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评定程序需要规范和透明,确保军人和社会公众对评定结果的信任和认可。

最后,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完善,需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确保伤残军人能够得到应有的优抚和关怀。

总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关乎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尊严,也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军民团结。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伤残军人提供更好的优抚和关怀,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尊严。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我们知道,对于伤残军人,国家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来发放补助,如果需要就业的,还需要负责安置。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军人伤残评定标准》(GB/T 23938-2009)的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进行评定的依据。

根据这一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生活的重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

二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部分照料生活的中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单目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疾等。

三级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轻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肢体残疾、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四级残疾,指基本不丧失劳动能力,但需要适当的康复和辅助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肢体功能障碍、听力和视力功能障碍等。

五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轻微,生活和劳动能力基本正常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智力障碍、轻度精神障碍等。

六级至十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轻微,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较小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通常不需要特殊的康复和辅助。

根据以上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和劳动能力来评定的,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需求。

评定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在进行残疾评定时,评定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军人的病史、伤残情况和生活能力,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政策,因此评定工作必须慎重、细致、科学。

总之,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评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希望评定机构和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工作,为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提供更好的服务。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因公残疾军人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是保障军人权益、维护军人尊严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伤残等级评定的原则。

1. 评定标准公正、科学、合理,伤残等级评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2. 评定标准统一、标准化,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应当统一、标准化,便于实施和管理。

3. 评定标准综合、全面,伤残等级评定应当综合考虑军人的身体损伤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因素,全面评定伤残等级。

二、伤残等级评定的内容。

1. 身体损伤程度,根据军人的身体损伤情况,综合考虑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等因素,确定伤残等级。

2.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军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军人的伤残等级。

3. 工作能力,评定军人的工作能力,包括军人的职业技能、工作适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军人的伤残等级。

三、伤残等级评定的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军人应当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伤残鉴定证明、医疗资料、身份证明等。

2. 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军人应当到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由专业医生进行评定。

3. 评定结果确认,军人应当对评定结果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四、伤残等级评定的保障措施。

1.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津贴标准,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

2. 康复服务,为伤残军人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军人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3. 就业安置,根据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保障军人的就业权益。

五、伤残等级评定的监督管理。

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伤残等级评定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伤残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2. 法律责任,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3. 宣传教育,加强对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军人对伤残保障政策的认识和了解。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有哪些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有哪些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有哪些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3.小肠切除90%以上;(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4.四肢深感觉丧失;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9.利侧肘上缺失;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25.慢性心功能Ⅲ级;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31.小肠切除≥3/4;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5.膀胱全切除;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39.尘肺Ⅲ期;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军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我国对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十级伤残。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四肢或视力双目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常年需依赖他人生活照料。

二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四肢或视力双目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但相对于一级伤残程度较轻,可能不需要常年依赖他人照料。

三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四肢中的两肢或视力单眼或完全丧失听力或丧失语言能力等情况。

四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四肢中的一肢或视力降低到0.08及以下或丧失听力中度损失或丧失语言理解力等情况。

五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一个手指或视力降低到
0.1及以下或丧失听力轻度损失等情况。

六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一节以上手指或视力轻度损失或丧失嗅觉等情况。

七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一个关节或丧失嗅觉或丧失
味觉等情况。

八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部分功能受损,但无明显影响日常生活。

九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轻微损伤或功能受损,且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十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不会影响其正常体能功能、劳动能力和战斗作战能力。

评定军人伤残等级主要依据医学评估和职业评估相结合,根据军人实际损伤程度以及其在军事工作中的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在评定中会考虑到身体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劳动和社会参与能力、日常生活独立能力以及心理和精神状态等。

通过评定等级,可以为伤残军人提供相应的抚恤金和福利待遇。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军队对军人伤残的评定,以评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全身性伤残程度为基础,根据军人受伤后的全身状况,将军人分为六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特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多处重大组织损伤,生命或肢体功能无法恢复,无法继续服役。

第二等级是一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肢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三等级是二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重,肢体功能受到较大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四等级是三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一定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五等级是四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但需要特殊调整。

第六等级是五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很小,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无需调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上述六个等级为标准,以确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以及应享受什么样的抚恤金、抚恤补助等政策待遇。

总之,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必要的。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军人伤残评定是指对因执行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受伤致残的军人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

伤残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军人的伤残程度,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抚恤和康复等服务,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学、康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知识,对军人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伤残的鉴定标准,即确定伤残的程度和范围;二是伤残的评定程序,即评定伤残所需的步骤和程序。

下面将对军人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伤残的鉴定标准。

军人伤残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的种类和程度。

伤残的种类包括肢体伤残、视力伤残、听力伤残、言语伤残、精神伤残等。

对于不同种类的伤残,评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伤残的程度则是指伤残的轻重程度,通常分为轻伤残、中伤残和重伤残三个等级。

不同的伤残程度将对应不同的抚恤和康复待遇,因此伤残的程度评定十分重要。

其次,伤残的评定程序。

军人伤残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伤残鉴定、伤残评定和伤残鉴定委员会的审核。

伤残鉴定是指通过医学检查和鉴定,确定军人是否存在伤残,以及伤残的种类和程度。

伤残评定是指根据伤残鉴定结果,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委员会是由具有医学、康复和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对伤残鉴定和评定结果进行审核,保证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军人伤残评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二是要充分尊重军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军人本人和家属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是要加强对评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要建立健全的伤残评定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做好评定结果的记录和归档工作,方便随时查询和核实。

总之,军人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军人的伤残保障和康复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对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科学评定,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待遇和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等级的确定和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根据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而评定标准则是对伤残等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

首先,军人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根据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的。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军人的伤残情况包括身体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评定人员会根据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其次,评定标准对于不同伤残等级具体要求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一级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身体残疾程度在百分之五以下,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工作能力不受限制。

而对于十级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身体残疾程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工作能力丧失。

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军人伤残等级的确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军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的评定,军人才能得到应有的待遇和补助,保障其生活和工作的权益。

因此,评定人员在进行伤残等级的确定时,需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对于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科学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和补助提供了重要依据。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军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希望通过评定标准的规范和科学性,能够为军人的生活和工作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实用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实用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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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4.四肢深感觉丧失;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9.利侧肘上缺失;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25.慢性心功能Ⅲ级;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31.小肠切除≥3/4;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5.膀胱全切除;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39.尘肺Ⅲ期;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39.全胃切除;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46.肾移植术后;47.永久性膀胱造瘘;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阴茎缺失;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53.阴道闭锁;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55.尘肺Ⅱ期;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一肢深感觉丧失;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12.非利手前臂缺失;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6.双前足缺失;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33.舌缺损>全舌1/3;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40.气管食管瘘;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45.腹壁全层缺损≥1/2;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49.胰腺切除2/3;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5.中度炎症性肠病;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65.重度排尿障碍;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68.重度尿崩症;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脊髓空洞症;9.象限盲或偏盲;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难治性强迫症;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踝以下缺失;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面部瘢痕>20%;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36.一侧完全性面瘫;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支气管胸膜瘘;43.心房纤颤;44.冠心病伴心绞痛;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胰腺切除≥1/2;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肾损伤致高血压;56.一侧肾切除;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重度哮喘;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65.高血压2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淋巴瘤完全缓解;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77.中度尿崩症;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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