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九级评残等级标准:1. 全残:四肢无能、语言、听觉、视觉完全丧失,依靠其他人全面照料生活。
2. 一级:四肢功能完全丧失,智力和语言功能极度受限,严重依赖他人照料。
3. 二级:四肢重度残疾,需他人帮助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4. 三级:四肢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依赖他人帮助。
5. 四级:四肢轻度残疾,自理能力相对完好,但需要他人帮助照料。
6. 五级:视、听、言、行动机能有一项重度受限,自理生活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7. 六级:主要器官功能丧失,功能障碍明显,生活需要他人帮助。
8. 七级:主要器官功能受损,依赖他人进行部分生活照料。
9. 八级:主要器官损伤较轻,自理生活行动有一定限制。
二、九级评残等级补偿:1. 全残:根据评估结果,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全残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2. 一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3. 二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二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4. 三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三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5. 四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四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6. 五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五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7. 六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六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8. 七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七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9. 八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八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以上为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
具体的标准和补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详细信息请以相关政策文件和部队规定为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精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引言近年来,随着现代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战争形态的改变,军队对军人的身体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一些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伤害,导致身体的残疾。
为了更好地评估军人残疾程度,促进军人的康复和就业,特制定本标准,供军队和有关部门参考和使用。
一、评定对象本标准适用于在军事活动中因执行任务而导致残疾的军人。
二、评定原则1. 评定标准应依据医学、职业和社会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2. 评定过程应客观、公正、科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根据残疾程度,将军人残疾等级划分为一级至五级。
三、评定指标根据评定原则,以下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指标: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严重障碍。
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较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较大障碍。
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中等,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一定障碍。
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轻微,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轻微障碍。
5. 五级残疾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最轻,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基本没有影响。
四、评定程序评定军人残疾等级的程序如下: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所属军事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负责;2. 军人及其家属需提供完整的相关医学证明和书面申请材料;3. 评定委员会会根据军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4. 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指标综合评估,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5. 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告知军人本人和家属,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五、评定效力本标准评定结果对军人和军事部门具有参考和约束作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可用于军人康复、退役和重伤津贴等事项的申请。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军人因公致残的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保障和帮助。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对象。
对于因公致残的军人,根据其残疾情况和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二、评定标准的内容。
1.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个人卫生、进食、穿衣、行走、上下楼梯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生活自理能力的等级。
2. 劳动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劳动能力,包括工作、学习、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劳动能力的等级。
3. 社会参与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社会参与能力,包括社交、娱乐、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社会参与能力的等级。
三、评定标准的程序。
1. 评定申请,军人因公致残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定组织,由军队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定组,对军人的残疾情况进行评定。
3. 评定结果,评定组根据军人的残疾情况,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四、评定标准的保障。
1. 伤残补助金,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给予相应的伤残补助金,用于改善军人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康复。
2. 就业安置,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和个人意愿,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服务,帮助军人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3. 医疗康复,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五、评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发〔2011〕218号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7月29日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重新修订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24.原位肝移植术后;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6.全胰切除;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军人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的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和社会保障,同时也是对军人牺牲和贡献的一种尊重和肯定。
首先,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身体损伤的程度、功能障碍的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等方面。
在评定军人伤残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军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
其次,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还包括了不同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
一般来说,军人伤残等级可以分为轻伤、中伤和重伤三个等级。
对于轻伤的军人,主要是指身体上的轻微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没有太大影响;对于中伤的军人,主要是指身体上的一定程度的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对于重伤的军人,主要是指身体上的严重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最后,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评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评定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军人本人和有关部门通报,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军人的牺牲和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及时性,为军人提供应有的医疗和社会保障,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军人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新)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 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br />
<br />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 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br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br />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4.全胰切除; 25.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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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br />
【2019年整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身体残疾等级评定。
身体残疾等级评定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方面。
评定时需进行详细的体检和功能评定,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以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
二、心理残疾等级评定。
心理残疾等级评定是根据残疾人的心理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智力残疾、精神疾病等方面。
评定时需进行心理测评和专业评估,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以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
三、评定程序和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定程序需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评定标准需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定过程中需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四、评定结果的使用和保障。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其享受国家和社会各项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评定结果需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尊重和认可,确保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评定结果还将作为残疾军人就业、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五、加强评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为确保残疾军人等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对评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审查机制,确保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同时,还需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总之,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残疾军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残疾军人等级评定工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引言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为了准确评定军人伤残程度,科学确定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例》的要求,本标准制订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评定标准2.1 评定等级定义根据残疾程度和对军人生活及工作的影响,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至五级。
其中,一级表示最轻度,五级表示最重度。
2.2 评定指标评定军人残疾等级应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体格功能:包括肢体活动功能、感官功能等。
心理功能:包括认知功能、情感功能等。
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等。
2.3 残疾等级划定标准根据评定指标和实际情况,军人残疾等级划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程度轻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
三级:伤残程度中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级:伤残程度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五级:伤残程度极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评定程序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评定军人或其代理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评定组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评定组负责,评定组应由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
3.3 评定过程评定组根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体格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估。
评估结果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3.4 评定结果评定结果由评定组提交给军队有关机构,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4.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定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组的意见和结论评定组成员签字和盖章5.评定结果的使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军人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的依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机构和部门,并纳入个人档案。
6.评定标准的调整与修改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上级军队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我们知道,对于伤残军人,国家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来发放补助,如果需要就业的,还需要负责安置。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军人伤残评定标准》(GB/T 23938-2009)的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进行评定的依据。
根据这一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生活的重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
二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部分照料生活的中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单目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疾等。
三级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轻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肢体残疾、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四级残疾,指基本不丧失劳动能力,但需要适当的康复和辅助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肢体功能障碍、听力和视力功能障碍等。
五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轻微,生活和劳动能力基本正常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智力障碍、轻度精神障碍等。
六级至十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轻微,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较小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通常不需要特殊的康复和辅助。
根据以上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和劳动能力来评定的,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需求。
评定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在进行残疾评定时,评定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军人的病史、伤残情况和生活能力,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政策,因此评定工作必须慎重、细致、科学。
总之,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评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希望评定机构和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工作,为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提供更好的服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军队对军人伤残的评定,以评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全身性伤残程度为基础,根据军人受伤后的全身状况,将军人分为六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特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多处重大组织损伤,生命或肢体功能无法恢复,无法继续服役。
第二等级是一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肢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三等级是二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重,肢体功能受到较大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四等级是三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一定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五等级是四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但需要特殊调整。
第六等级是五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很小,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无需调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上述六个等级为标准,以确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以及应享受什么样的抚恤金、抚恤补助等政策待遇。
总之,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必要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作为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军人残疾管理中。
它是根据军人残疾的严重程度和原因,结合军人服役状态,进行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为军人确定相应的残疾待遇的一种评定方式。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六个等级,其中一级残疾最重,六级残疾最轻。
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完全丧失功能或全身失去感觉,并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丧失功能或感觉,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仍能做一般家务劳动。
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完全做劳动性劳动。
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六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做劳动性劳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也是军人残疾
管理中的重要依据。
等级评定不仅可以提供准确的残疾状态,还可以帮助军人获得公平的残疾待遇。
因此,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军人残疾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加大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宣传力度,为军人残疾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是为了对军队中因公残疾的军人进行评定,确定其残疾等级,为其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提供依据。
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残疾军人的权益和生活。
下面将详细介绍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和对生活、工作的影响来确定。
残疾程度一般分为一级至四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四级为最严重。
对生活、工作的影响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评定等级标准将综合考虑残疾军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残疾程度和对生活的影响,以确定其残疾等级。
其次,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还会考虑残疾的类型和部位。
不同类型和部位的残疾对军人的影响是不同的,评定等级标准会根据残疾的类型和部位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划分。
比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都会有相应的评定标准,以确保评定的公正和准确。
另外,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还会考虑残疾的稳定性和恢复可能性。
有些残疾可能是暂时的,有望通过治疗和康复恢复正常功能,评定等级标准会对这些残疾进行特殊考虑。
同时,对于稳定的残疾,也会进行长期观察和评估,以确定其评定等级。
最后,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还会考虑军人的年龄和职业。
不同年龄段和从事不同职业的军人,其对残疾的适应能力和康复可能性也是不同的,评定等级标准会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总的来说,残疾军人评定等级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体系,它会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
评定等级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残疾军人的权益和生活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严格执行,并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希望通过评定等级标准的科学和公正,能够为残疾军人提供更好的优待政策,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关怀和帮助。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中国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
1,三肢或下肢关节完全丧失,双肢残断、双目失明、脊椎椎体重大缺损或失去功能,需带助行器具步行且极度痛苦,且颅脑损伤引起的认知功能严重障碍;
2,三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老年人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严重限制;
3,肢体残缺和残疾,严重妨碍对生活的自理(含日常活动),行走困难,自我照顾能力大大受限。
二级:
1,双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痛苦遥控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2,肢体残缺和残疾,未至影响自身生活能力,但对活动能力及行走有限制;
3,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能够被社会理解,但行走困难,影响走动,生活自理能力一定程度受限。
三级:
1,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生活自理能力略受影响,行走步态正常;
2,精神残疾,主要表现为智力下降、社会融入能力弱,具有一定的
活动能力;
3,脑部受伤,行走步态正常,智力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受一定影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军人因战斗、训练等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权益、落实军人优抚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包括了具体的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旨在科学、公正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首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定项目,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残疾程度等级划分。
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了肢体功能障碍、视觉功能障碍、听觉功能障碍、言语功能障碍等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
精神功能障碍主要包括了智力障碍、心理障碍等项目,同样也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
残疾程度等级划分是根据军人残疾程度的不同,将残疾等级划分为一至四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这些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的确定,是为了全面、准确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科学性是指评定标准和评定项目必须符合医学、康复学的最新成果和标准,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军人的残疾程度。
公正性是指评定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评定结果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只有科学和公正的评定标准,才能够保证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真实可信,为军人提供应有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最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是非常重要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机制,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军人的康复和帮扶工作,为军人提供全方位的优抚服务,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康复和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军人优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依据。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及评定结果的落实,都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
军⼈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
军⼈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
《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适⽤于现役军⼈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有下列残情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缺损3cm2~9cm2或颅⾻缺损≥9cm2⾏颅⾻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瘢痕占体表⾯积>5%;
6.⾯部瘢痕>2%;
7.⼀眼矫正视⼒≤0.5,另眼矫正视⼒≥0.8;
8.双眼矫正视⼒<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痹;
12.外伤性瞳孔散⼤;
13.双⽿听⼒损失≥30dbhl或⼀⽿听⼒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站⽴;
15.严重声⾳嘶哑;
16.⼀⽿或双⽿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腔或⿐孔闭锁;
19.⼀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度<2.5cm;
20.颌⾯部有异物存留;
21.⼀侧不完全性⾯瘫;
22.肋⾻⾻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素沉着或⾊素脱失超过颜⾯总⾯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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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对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科学评定,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待遇和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等级的确定和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根据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而评定标准则是对伤残等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
首先,军人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根据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的。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军人的伤残情况包括身体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评定人员会根据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其次,评定标准对于不同伤残等级具体要求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一级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身体残疾程度在百分之五以下,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工作能力不受限制。
而对于十级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身体残疾程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工作能力丧失。
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军人伤残等级的确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军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的评定,军人才能得到应有的待遇和补助,保障其生活和工作的权益。
因此,评定人员在进行伤残等级的确定时,需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对于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科学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和补助提供了重要依据。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军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希望通过评定标准的规范和科学性,能够为军人的生活和工作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1. 引言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军队有关规定,针对军人因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进行评定的依据。
该标准旨在科学、公正、全面地评定军人因病导致的伤残程度,为军人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对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2.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伤病残军人优抚条例》的规定,将军人因疾病导致的伤残分为六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和六级伤残。
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是残疾程度及对军人生活、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3.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3.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严重丧失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要长期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或在生活自理方面完全丧失能力; - 工伤、职业病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器质性病变所致的丧失全身功能。
3.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较重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50%以上但不满70%; - 劳动能力较强,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一定障碍。
3.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中度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30%以上但不满50%; - 劳动能力较好,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一定困难。
3.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轻度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15%以上但不满30%; - 劳动能力较好,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轻微困难。
3.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未受明显限制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10%以上但不满15%。
3.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战时因疾病或伤残对于作战和部队生活没有影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在10%以下。
4. 单一病种鉴定标准除了以上的一般伤残等级,军人因特定疾病或伤残造成的伤残还可以按照特定疾病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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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
7.脑叶切除术后;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9c㎡或颅骨缺损≥9c㎡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