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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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1、申请: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对军人因公残疾进行评定,并根据残疾等级确定相应的抚恤和优待政策。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残疾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划分通常分为一级至四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

一级残疾为最重度残疾,四级残疾为轻度残疾。

而评定标准则主要包括对残疾人员身体功能损伤的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评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员的生活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因此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其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执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权威、科学的原则。

评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评定过程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操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实际情况,尊重残疾人员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残疾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最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是必要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残疾人员的生活需求和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变化,评定标准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残疾人员的需求。

同时,评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需要充分倾听残疾人员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员的实际需求。

总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评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员的生活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因此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评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是必要的,以适应新形势下残疾人员的需求。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真正做到让每一位军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
佚名
【期刊名称】《晚霞》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我国开始启用新的军人残疾级别标准。

日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相关文献】
1.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容忽视 [J], 李俊亭;孙环宇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山东省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的意见 [J], ;;
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重新登记换发启用新式牌证的通告 2007年第6号 [J],
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 [J],
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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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019年整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民发[2004]198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b04
【发布日期】2004.11.16
【实施日期】2004.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

[宝典]伤残等级判定标准题目

[宝典]伤残等级判定标准题目

文主要介绍了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等相关知识的汇总,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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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以下是工伤评级标准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引言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为了准确评定军人伤残程度,科学确定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例》的要求,本标准制订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评定标准2.1 评定等级定义根据残疾程度和对军人生活及工作的影响,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至五级。

其中,一级表示最轻度,五级表示最重度。

2.2 评定指标评定军人残疾等级应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体格功能:包括肢体活动功能、感官功能等。

心理功能:包括认知功能、情感功能等。

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等。

2.3 残疾等级划定标准根据评定指标和实际情况,军人残疾等级划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程度轻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

三级:伤残程度中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级:伤残程度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五级:伤残程度极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评定程序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评定军人或其代理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评定组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评定组负责,评定组应由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

3.3 评定过程评定组根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体格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估。

评估结果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3.4 评定结果评定结果由评定组提交给军队有关机构,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4.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定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组的意见和结论评定组成员签字和盖章5.评定结果的使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军人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的依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机构和部门,并纳入个人档案。

6.评定标准的调整与修改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上级军队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在向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时,本标准作为参考依据,旨在准确评估军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残疾等级,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福利保障。

第二章:评定原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估的方法,考虑个人的身体功能、活动能力、社会角色以及生活质量。

评定原则包括:1. 客观性和准确性:评定过程和结果必须客观、准确,确保军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2. 综合性和科学性:综合运用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评估残疾程度。

3. 可比性和时效性:评定标准应具有可比性,以便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军人进行比较;同时,评定过程应及时进行,以确保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福利保障。

第三章:评定程序1. 申请评定:军人可向所在部队、单位或者相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附带个人身份证件和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评定组成员:申请获批后,评定组成员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评定工作。

评定组应由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残联代表等多个专业人员组成。

3. 评定内容:评定内容根据军人的个人情况而定,包括医学检查、功能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多个方面。

4. 评定结果:评定组综合各项评定指标,制定评定报告,明确军人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医疗和福利保障措施。

第四章:评定指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将根据以下指标进行:1. 身体功能:评估军人的肢体功能、感觉功能、知觉功能、语言功能、感觉功能、特殊感觉功能等。

2. 活动能力:评估军人的活动能力,包括行走、站立、坐立、卧床、穿衣、吃饭、洗漱、如厕等,评估其自理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

3. 社会角色:评估军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包括家庭角色、职业角色等。

4. 生活质量:评估军人的精神状态、社交能力、情绪反应等,了解其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

5. 其他指标:根据需要,也可考虑其他指标,如职业适应能力、经济状况等。

第五章:医疗和福利保障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相应提供如下医疗和福利保障措施:1. 医疗保障:根据残疾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护理,确保其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89.11.26•【文号】民优发[1989]52号•【施行日期】198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6日民优发(198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在评残和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掌握使用。

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切实加强对军队评残工作的管理,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评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定办事的原则,做到符合评残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一个不办。

第三条评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2.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3.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章评残范围第四条凡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类,以便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关的支持和福利。

本标准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残疾军人的评定范围、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

2. 评定范围根据《军人残疾保障法》的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服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与军籍有关的人员,包括国防力量、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土安全部队。

3. 评定方法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评定申请残疾军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所在部队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证明文件。

3.2 专家评定评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评定专家包括军事医学专家、康复医学专家、心理辅导专家等。

评定过程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测量和测试。

3.3 评定结果评定机构根据评定专家的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将分为几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将在后文详细描述。

4. 评定等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五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福利待遇。

4.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严重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长期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一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指残疾程度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严重丧失,部分依赖他人生活;或具有重大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定期护理和长期医疗照顾。

享受二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指残疾程度中等,生活基本能自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一定程度的生活或工作帮助;或具有中等程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间断性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三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需要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或具有轻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辅助治疗和康复服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本文档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为军队对残疾人士进行等级评定提供参考依据。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军人残疾人士的权益,提供公正、客观、科学的评定方法,为军人残疾福利制度的健全发展提供支持。

2. 背景随着军事技术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军队面临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员。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残疾人士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帮助,制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内部管理文件,并充分考虑了军事特殊性和残疾人的个体差异。

3. 评定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军队内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范围包括身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

4. 评定标准4.1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 等级一:丧失双下肢或双下肢完全丧失行走功能;- 等级二:丧失双下肢或双下肢完全丧失行走功能的程度轻于等级一;- 等级三:丧失单下肢或单下肢完全丧失行走功能;- 等级四:丧失肢体部分功能,但不影响行走;- 等级五:肢体机能损伤,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4.2 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等级一:双耳全聋;- 等级二:单耳聋或双耳听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 等级三:单耳听力损失轻于等级二。

4.3 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等级一:双眼完全失明;- 等级二:双眼视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 等级三:单眼失明。

4.4 智力残疾评定标准- 等级一:智力严重受损,完全失去独立生活能力;- 等级二:智力较重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等级三:智力受损,但能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5. 评定程序5.1 评定申请军队内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相关机构负责受理申请。

5.2 评定组成评定组成由相关专家组成,包括医生、听力学家、眼科医生和心理学家等。

5.3 评定方法评定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体检结果进行,具体评定细则由相关专家根据标准制定。

5.4 结果通知评定结果将由评定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附上评定理由和申诉流程。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军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我国对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十级伤残。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四肢或视力双目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常年需依赖他人生活照料。

二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四肢或视力双目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但相对于一级伤残程度较轻,可能不需要常年依赖他人照料。

三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四肢中的两肢或视力单眼或完全丧失听力或丧失语言能力等情况。

四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四肢中的一肢或视力降低到0.08及以下或丧失听力中度损失或丧失语言理解力等情况。

五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一个手指或视力降低到
0.1及以下或丧失听力轻度损失等情况。

六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或丧失一节以上手指或视力轻度损失或丧失嗅觉等情况。

七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丧失一个关节或丧失嗅觉或丧失
味觉等情况。

八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部分功能受损,但无明显影响日常生活。

九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轻微损伤或功能受损,且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十级伤残:指军人因伤病导致不会影响其正常体能功能、劳动能力和战斗作战能力。

评定军人伤残等级主要依据医学评估和职业评估相结合,根据军人实际损伤程度以及其在军事工作中的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在评定中会考虑到身体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劳动和社会参与能力、日常生活独立能力以及心理和精神状态等。

通过评定等级,可以为伤残军人提供相应的抚恤金和福利待遇。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4.11.16
•【文号】民发[2004]198号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
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

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

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作为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军人残疾管理中。

它是根据军人残疾的严重程度和原因,结合军人服役状态,进行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为军人确定相应的残疾待遇的一种评定方式。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六个等级,其中一级残疾最重,六级残疾最轻。

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完全丧失功能或全身失去感觉,并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丧失功能或感觉,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仍能做一般家务劳动。

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完全做劳动性劳动。

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六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做劳动性劳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也是军人残疾
管理中的重要依据。

等级评定不仅可以提供准确的残疾状态,还可以帮助军人获得公平的残疾待遇。

因此,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军人残疾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加大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宣传力度,为军人残疾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中国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
1,三肢或下肢关节完全丧失,双肢残断、双目失明、脊椎椎体重大缺损或失去功能,需带助行器具步行且极度痛苦,且颅脑损伤引起的认知功能严重障碍;
2,三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老年人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严重限制;
3,肢体残缺和残疾,严重妨碍对生活的自理(含日常活动),行走困难,自我照顾能力大大受限。

二级:
1,双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痛苦遥控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2,肢体残缺和残疾,未至影响自身生活能力,但对活动能力及行走有限制;
3,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能够被社会理解,但行走困难,影响走动,生活自理能力一定程度受限。

三级:
1,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生活自理能力略受影响,行走步态正常;
2,精神残疾,主要表现为智力下降、社会融入能力弱,具有一定的
活动能力;
3,脑部受伤,行走步态正常,智力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受一定影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军人因战斗、训练等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权益、落实军人优抚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包括了具体的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旨在科学、公正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首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定项目,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残疾程度等级划分。

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了肢体功能障碍、视觉功能障碍、听觉功能障碍、言语功能障碍等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

精神功能障碍主要包括了智力障碍、心理障碍等项目,同样也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

残疾程度等级划分是根据军人残疾程度的不同,将残疾等级划分为一至四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这些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的确定,是为了全面、准确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科学性是指评定标准和评定项目必须符合医学、康复学的最新成果和标准,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军人的残疾程度。

公正性是指评定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评定结果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只有科学和公正的评定标准,才能够保证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真实可信,为军人提供应有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最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是非常重要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机制,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军人的康复和帮扶工作,为军人提供全方位的优抚服务,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康复和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军人优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依据。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及评定结果的落实,都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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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4.四肢深感觉丧失;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9.利侧肘上缺失;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25.慢性心功能Ⅲ级;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31.小肠切除≥3/4;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5.膀胱全切除;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39.尘肺Ⅲ期;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39.全胃切除;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46.肾移植术后;47.永久性膀胱造瘘;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阴茎缺失;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53.阴道闭锁;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55.尘肺Ⅱ期;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一肢深感觉丧失;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12.非利手前臂缺失;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6.双前足缺失;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33.舌缺损>全舌1/3;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40.气管食管瘘;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45.腹壁全层缺损≥1/2;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49.胰腺切除2/3;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5.中度炎症性肠病;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65.重度排尿障碍;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68.重度尿崩症;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脊髓空洞症;9.象限盲或偏盲;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难治性强迫症;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踝以下缺失;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面部瘢痕>20%;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36.一侧完全性面瘫;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支气管胸膜瘘;43.心房纤颤;44.冠心病伴心绞痛;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胰腺切除≥1/2;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肾损伤致高血压;56.一侧肾切除;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重度哮喘;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65.高血压2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淋巴瘤完全缓解;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77.中度尿崩症;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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