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1998(000)011
【摘要】根据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
【总页数】3页(P37-3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无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无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无
5.国务院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明确十三项主要工作职责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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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9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组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服务职能划归新设立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宣传教育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并指导和监督落实。
(二)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规划和管理劳动力市场;负责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负责招调工工作,制定引进技能型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指导我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国(境)外驻深机构;承担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鄂办文〔2014〕73号)精神,设立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黄石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转移的职责1.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驻黄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国资委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新增的职责1.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牵头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3.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4.负责牵头拟订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6.承办劳务派遣机构行政许可。
7.负责做好职业病人、神职人员等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下放的职责1将原承担的人才引进落户“一卡通”审批、初级职称评审、区属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编内人员转聘审批等职能下放至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09•【文号】劳社厅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5号)部属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部党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8年7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50号),现对部机关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办公厅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承办部党组和部领导同志政务活动事宜。
(二)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领导同志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
(六)负责部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
(七)负责部机关的财务、保卫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厅设九个处室:(一)部长办公室协助办理部领导同志政务活动;负责部会议组织;承担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拟定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值班和接待联络工作。
(二)秘书处负责公文运转、核稿;拟定部公文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机要文电和部、厅印鉴;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文书档案工作;承办厅内有关行政事务。
人社部三定方案

通过实施三定方案,使人社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 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1. 依法行政原则
三定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方案的合法性 和合规性。
2. 精简高效原则
通过优化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提高人社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 服务群众原则
三定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的 需求和期望。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责,严肃处理违 规行为。
定期开展工作评估和审计
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制度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制度建设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
01
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02
制度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和发
展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度建设应注重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各项制度相
03
互衔接、相互支撑。
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
01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02
制定和完善就业创业、 社会保险、收入分配、 人事人才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
03
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 查制度建设,规范行政 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04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信 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质 量和效率。
05
人社部工作保障和监督机 制
工作保障的措施和要求
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
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满足人员和机构 的日常运作需求。
职能配置与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职能配置与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资料进行综合。
(三)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2.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
3.工业产品定货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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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3.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中央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12个职能司(厅):(一)办公厅承办部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负责部机关的财务、保卫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二)法制司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部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中央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汇总编制本部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部属国有资产。
(四)培训就业司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国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国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五)劳动工资司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仲裁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养老保险司拟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失业保险司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八)医疗保险司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九)农村社会保险司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