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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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深公交[通][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通)〔2013〕112号)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措施限制电动自行车在我市部分道路行驶。

现通告如下:一、限制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限制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一)城市快速干道盐龙大道,宝荷大道,丹平快速路,沿河路(含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布心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春风路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

(二)城市主干道深汕路,留仙大道,布龙路,笋岗路(含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

1.福田区:皇岗口岸片区(含皇岗口岸广场、福田南路滨河大道以南路段、百合路),福田口岸片区(含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福田保税区片区(含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桂花路),红岭路(含红岭北路、红岭中路、红岭南路),埔尾街,巴丁街,南园路(红岭路口至上步路口),东园路,同德路,上步路(含上步北路、上步中路、上步南路),华强北路,华强南路,华富路,梅观路,皇岗路,福港路,彩田路,金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福华路,益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福荣路[],沙嘴路(福强路口至福荣路口),新洲路,中康路,梅林路,凯丰路,梅华西路(新洲路梅华西路口至梅林梅丽路口),香梅路(含香梅北路),福龙路,香蜜湖路,侨香路(香梅路口至侨城东路口[]),莲花路,红荔路(含红荔西路),福中路,福中三路,益田路(福强路口至福荣路口),福民路,福强路。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5-04-29【生效时间】2015-05-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

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

“其他车辆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子标识。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背景深圳市是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交通问题一直以来便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公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深圳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交通法规。

最新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4月1日宣布,从2021年7月31日起,深圳市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快速路、高速路、隧道、城市快速路、市区道路、城市快速路主路及其匝道。

同时,电动自行车用户应按照相关要求装备安全用品。

具体要求如下:1.电动自行车用户必须戴安全帽,并应在车辆前后部分配备反光装置。

2.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车辆时应保持正常骑行,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

3.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噪声控制,不得在道路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4.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行驶,不得改装、拼装、超载、擅自进行技术改造。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机动车类似,应当负起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用户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保持安全骑行,或未按照规定装备安全用品,则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双黄线深圳市交警部门在最新交通法规中提出,双黄线禁止停车是指城市快速路主路上设置的双黄实线和斑马线。

车辆不得跨越区域停车,驾驶人需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过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路径通行。

同时,深圳市交警部门强调,在道路上行驶时,要保持车距、安全行驶。

如果发生事故,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和现场情况加以认定。

其他除以上两项规定外,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中还规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1.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使用移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时的限制规定;3.驾驶行车记录仪和模拟驾驶检测设施的管理与使用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结论交通安全与路权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深圳市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也在不断完善交通法规来提高公路安全水平。

深圳电动自行车车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

深圳电动自行车车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

深圳电动自行车车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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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车标准

深圳电动车标准

深圳电动车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近年来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为了推动城市交通的绿色环保和智能化发展,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动车标准,以规范和引导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深圳电动车标准明确了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将电动车分为普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不同类别,并对其使用范围、速度限制、充电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其次,深圳电动车标准规定了电动车的技术要求。

对电动车的整车性能、电池管理系统、充电器安全性、防盗装置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技术标准,以确保电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和环保性。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也有利于减少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另外,深圳电动车标准还对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做出了规范。

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产品质量认证、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电动车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深圳电动车标准还强调了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

对电动车的驾驶员资格、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停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范电动车的使用行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在城市交通中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推动城市交通的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

综上所述,深圳电动车标准的出台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规范技术要求、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强调使用和管理,有助于提高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的绿色、智能发展。

相信在深圳电动车标准的引领下,电动车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网点监管文件

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网点监管文件

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网点监管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市交警局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

市交警局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五条市交警局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办理点、互联网线上办理、便民代办服务点等方式,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号牌收费标准等事项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应当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六条市交警局可以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设立的学习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交通安全问答等“线上+线下”方式,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进行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常识教育。

第七条市交警局应当建立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查验,号牌、行驶证发放等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交警局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号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形成登记办理、宣传教育、执法管理闭环。

第二章登记办理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交警局应当一次性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市交警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日前透露,修订长达20xx年之久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有了最新进展,新的国标将会把限行车速提高到26公里,而车重将提高到不能大于55公斤(不含电池重量)。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新的电动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如下: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3、最高车速不超过26公里每小时;4、整车重量不大于55公斤。

其中,智动型40公斤、助动型50公斤、电动型55公斤正在修订的国标把电动自行车分为3类:分别是(智动)型、(助动)型、(电动)型。

智动型,车型较轻巧便捷,适合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出行,以骑行带动电力,“边骑边来电”;助动型,适合在道路较宽敞、车辆较少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骑行,既可用电也可脚蹬;而电动型,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因为农村车辆少,且距离相对较远。

3类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档。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对最受关注的车速拟从现行的最高20km /h提高到26km /h的设计车速。

“这是我们根据实际调查确定出来的一个比较安全的速度”。

车速快了,对刹车也有新要求。

据介绍,紧急刹车时,在普通路面的制动距离由原国标中的4米缩短到3.8米;雨雪等湿滑路面的制动从原来的15米降到12米,这样骑车人能在更短的安全距离内刹住车。

届时所有电动自行车上都会强制安装上一个无法拆卸的速度传感装置,“一旦车速超过设计的26公里,该装置就会自动报警,将电动自行车自动断电。

”这意味着将来电动自行车不太可能被轻易改装、超速行驶,以此解决长期困扰电动车行业的超速问题。

整个新国标修订意见稿里,仅涉及安全的标准条款就增加了16条,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且具有可操作性,“车速提高并不意味着安全系数降低”。

深圳电瓶车跨区骑行攻略

深圳电瓶车跨区骑行攻略

深圳电瓶车跨区骑行攻略
想骑电动车上路,必须满足以下四点:
一、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每小时,总质量不能超过55千克,它的额定功率不超过400瓦。

三、必须要有脚踏板。

四、如果以上所说都不符合,那就属于超标电动车;如果速度和功率超过了以上所说数值,就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它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畴,在深圳不允许上路。

酒后不能开车;酒后也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如果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

电动车备案:
1、要停车落锁,把车辆停放在有公共视频的地方或者有人看管的地方。

2、给电动自行车备案。

目前,在宝安、光明、坪山、大鹏四区已经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试点工作。

备案后,车辆唯一的标识号码被录入系统,
被盗抢的风险大大降低,并且还可以凭备案号码购买保险。

再次提醒大家,交通安全无小事。

电动自行车好比“肉包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很难避免,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2022年深圳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2年深圳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2年深圳电动车管理规定2022年深圳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1、要像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电驱或电助: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3、速度要慢: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车体要轻: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电压要低: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功率要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国内的电动两轮车标准将形成由: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构成的技术体系。

深圳电动车通行与驾驶最新规定① 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②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③ 不得饮酒驾驶、逆向行驶;④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⑤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⑥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⑦ 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⑧ 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深圳电动车主要处罚条款①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②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③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500元罚款。

④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处2000元罚款。

⑤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⑥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⑦ 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深圳交通管理新条例电单车将限行不禁行

深圳交通管理新条例电单车将限行不禁行

深圳交通管理新条例:电单车将限行不禁行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新条例将在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获得深圳市人大通过。

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限行”的部分,条例没有明确深圳市是否禁行电动自行车,而是授权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新条例将在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这样表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了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罚。

据了解,珠海则是2005年通过特区立法直接规定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广州和东莞则分别在2006年、2007年通过公安局通告的方式不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经营【发文字号】深交规[2017]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日期】2017.09.14【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7〕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7年9月14日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相关规定,按照“统筹协同、辖区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

二、工作内容(一)严格控制车辆规模。

措施1:暂停新增投放。

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阶段,暂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注新增投放车辆。

在此期间,如有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新增投放车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规范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使用,制定以下管理规范。

一、注册和备案1.所有电动车和自行车的所有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注册备案,并获得有效的行驶证和号牌。

3.行驶证和号牌必须随车携带,所有者必须随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骑行规定1.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且不得酒后驾驶。

2.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

3.不得搭载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乘客和物品,严禁超员行驶。

4.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必须使用专门的自行车道。

5.在夜间骑行时,必须开启车辆的前后灯具,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停放规定1.严禁在路口、人行横道、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车和自行车。

2.在停车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不得将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建筑物的紧急通道、楼梯口等影响疏散的地方。

四、安全维护1.电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所有者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在雨雪天气和夜间行驶时,必须增加警示标志和反光装置,确保安全可见。

五、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以上管理规范的电动车和自行车所有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2.对于严重违规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或撤销行驶证和号牌。

3.对于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宣传教育1.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2.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倡文明骑行。

3.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文明出行。

总结:以上是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范,可以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的正常运行。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简要导引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我办起草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需求。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便利、节省体力等优势异军突起,逐渐成为居民短途出行选择理想代步工具,日益壮大的电动自行车“大军”不仅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而且与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

并且,以下情形给安全带来更大隐患: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约束电动自行车生产的国家标准遵守情况较差,国内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95%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我市90%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部分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人车同道极不安全。

(二)严格规范管理的需要1.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仍在我市市场受利益驱动进行销售。

由于执法依据不足,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实施打击,销售环节源头管理出现缺位,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边在道路上查禁,新的违规车辆一边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的局面,执法效果打折扣。

2.将既有有效做法法定化我市自2012年4月实施“限电”政策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程序、限行区域的定期对外公示等措施。

受益于“限电”以来各项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我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减趋势。

因此,将我市现行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使道路交通更为安全、有序。

3.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市大力推行“限电”政策,并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及管理成本,但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并未明显减少,原特区外部分区域仍在逐年增多,这反应了我市的公共交通还不够发达,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存在使用需求。

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规定

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规定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行业电动自行车实行向市交警局申请备案,控制总备案数管理,保证遵守国家、省和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单位名义通过行业协会向市公安交警局申请备案,不接受自然人申请。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职责是:(一)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二)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统一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颜色、载物托架和制作车辆编号标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三)向市公安交警局申报本行业需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总备案数,根据市公安交警局批准的总备案数向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分配备案数,并向市公安交警局报告分配情况;(四)负责对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初检;(五)负责将初检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预录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

第六条本行业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颜色为深黄色。

车辆使用单位可以在电池箱左右两侧粘贴或喷涂本单位的外观标识,在电池箱上方粘贴或喷涂车辆编号。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在后轮两侧安装的载物托架不得超出车把0.15米,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第八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进行一次车辆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应当为电动自行车购买责任保险。

行业协会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为电动自行车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条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车辆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经行业协会初检预录入后,向车辆行驶区域辖区市公安交警局所属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使用单位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属车辆使用单位人事证明;(注:一辆车可备案两名驾驶人)(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五)车辆照片一张;(六)投保凭证或证明。

2022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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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有什么深圳是我国⾸个设⽴的经济特区,改⾰开放四⼗多年来,深圳的发展速度是⾮常惊⼈的,由⼀个落后的⼩渔村发展到现在的国际化⼤都市,那么2020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1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有什么2020年深圳对旧的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进⾏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在深圳交通违法⾏为的查处⼒度更⼤,处罚也更为明确。

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政处罚,适⽤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驾驶⼈、⾏⼈、乘车⼈以及相关单位和个⼈,应当⾃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的违法⾏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头警告后放⾏。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为的,加重处罚。

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根据⾏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中所起的作⽤,分别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觉接受社会监督,建⽴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法⼲涉。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深公交[通][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深公交(通)〔2009〕16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市区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部分区域和路段实施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一、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和路段(一)罗湖口岸片区:区域:沿河路(含沿河路)、北斗路以西,和平路(含和平路)以东,春风路以南。

(二)皇岗口岸片区:区域:皇岗客运站片区;路段:福田南路(滨河路交界路口以西路段)、皇岗路辅道(公交分局路口以南路段)。

(三)福田口岸片区:路段: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

(四)深圳湾口岸片区:区域:后海大道以东、沙河西路以西、东滨路以南、望海路以北。

(五)福田保税区片区:区域: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包括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路段:桂花路(贡门以西段)。

二、限制通行时间:每天0时至24时。

三、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GB17761-1999)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四、请广大市民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特此通告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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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专业资料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要求:(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可上路行驶。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专业资料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围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专业资料(二)公共设施抢修;(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允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

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专业资料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

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属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

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专业资料(二)变更行驶区域的;(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

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

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专业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逆向行驶;(二)驾驶人应当年满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正向骑坐;(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M,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厘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厘M;(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专业资料(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在室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

禁止在建筑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专业资料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

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专业资料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注:援引自《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原文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注:援引自《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原文规定)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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