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峡两岸刑事鉴定制度上匕较与借鉴——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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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杨宇冠;兰卫东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3(021)003
【摘要】当下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是以公正、高效和权威为基本特征和价值目标的,其渗透于我国司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之中,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本刊编辑部特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角度着眼,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总标题进行专题研究,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编辑部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必然代表本刊编辑部之立场.【总页数】4页(P5-8)
【作者】杨宇冠;兰卫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公安刑事执法活动贯彻人权保障的思考——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背景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人权保障的强化——兼论我国刑诉法与国际刑诉法人权标准的差距
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4.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修改
5.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中国人权保障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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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岸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上)

关于两岸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上)

作者: 赵秉志[1];王新清[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页码: 46-51页
主题词: 刑事诉讼法;逮捕拘留条例;少年事件处理法;冤狱赔偿法;刑事诉讼活动;监狱行刑;强制处分;军事审判法;证据制度;委托辩护人
摘要: 从广义上来说,台湾的刑事诉讼法是由刑事诉讼法典和《少年事件处理法》、《军事审判法》、《羁押法》、《提审法》、《赦免法》、《引渡法》、《监狱行刑法》、《更生保护法》、《冤狱赔偿法》等关系法规组成的。

加上台湾司法院、行政院、法务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一些解释性条例和规定,其内容丰富、体系庞大,涵盖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方方面面。

与之相比较,大陆的刑事诉讼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体系上,都较为简单。

它由刑事诉讼法典、《逮捕拘留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

成就与希望——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证据利益配置的成败

成就与希望——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证据利益配置的成败

成就与希望——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证据利益配置的
成败
梁玉霞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34)001
【摘要】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记载着我国刑事证据法发展的辉煌与艰辛.从证据法对于控辩双方利益配置的角度看,有诸多突破与创新,但疏漏与欠缺也同样明显,因此,期望立法有更进一步的修正与调适.
【总页数】9页(P31-39)
【作者】梁玉霞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证据种类的完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的评析[J], 高原
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 [J], 高一飞;林国强
3.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 [J], 高一飞;林国强
4.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契机 [J], 孙赟昕
5.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契机 [J], 孙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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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事诉讼共同被告案件证据补强法则的比较与借鉴

两岸刑事诉讼共同被告案件证据补强法则的比较与借鉴

两岸刑事诉讼共同被告案件证据补强法则的比较与借鉴作者:吴镒潾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3期摘要:刑事证据补强法则是刑事证据法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证据证明力、还原真相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共同被告案件证据补强法则的比较,发现两岸司法制度和文化上同根同源,大陆刑事证据制度采取“孤证不能定案”认定模式,且确立了不自证己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基本法则;以嫌疑人身份转换使用和程序分离制度为代表的台湾地区刑事证据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具有特殊功能与作用。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证据补强主体、证据补强阶段、共同被告身份转换与程序分离等方面。

大陆若在刑事证据补强制度中借鉴并引进台湾地区的共同被告身份转化与程序分离制度,将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共同被告;证据补强;比较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3-0069-04法律制度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紧密相关。

相较于文化悬殊的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具有同根同源、文脉相承的特殊关系。

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法律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近年来,两岸均进行法律制度改革,其模式都是在职权主义基础上吸收当事人主义的改革模式。

由于台湾地区法治基础较坚实,改革起步较早,在理论研究及实践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较多,确立了融合两大法系之长的折中主义诉讼模式[1],在刑事证据立法、刑事证据补强规则等领域,初步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且较具系统性、完备性的司法制度体系。

其中,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嫌疑人身份转换使用以及程序分离制度就是其中较有特色的程序性制度之一,这对完善与发展大陆证据补强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证据和证据补强法则概述边沁言“证据为正义之基础”。

所谓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提供的各种依据,它是查明和认定案件的唯一手段,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其三个特征。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制度,其完善与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但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却呈现一种危险的倾向,刑事辩护律师屡遭牢狱之灾,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刑事律师面临的压力增大,遭受的阻力加强。

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研究的方式总结刑事辩护的现状、原因,从而探讨刑事辩护的前进方向。

关键字:刑事辩护;现状;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辩护是律师界最有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由和生命相关。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因其遭受牢狱之灾,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已伤及司法公正和基本人权。

这个律师业务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恢复与构建过程中,从未像现在这样暗淡。

一、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仅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

由于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件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

如陕西省从2006年以来,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的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律师平均办案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2006年的1.16件。

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到30%,有的省比率只有10%左右。

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而大多数律师精英都走向房地产、金融等比较安全的领域,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迫使律师逐步放弃刑事辩护的最大理由。

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和英美、欧洲等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呈现鲜明的对比,在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刑事辩护却异常发达,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能够成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律师成功的标志,而在我国,律师却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

两岸刑事奖励制度之比较研究

两岸刑事奖励制度之比较研究


两岸 刑 罚 执 行 体 系之 概 况
为便 于对 比和 了解 两岸监狱 行刑 制度之异 同 ,有必要
先介绍一下两岸刑罚执行体 系的概况 : ( )行 刑 机 构 。 在 大 陆 ,行 刑 机 关 主 要 指 监 狱 和公 一 安 机 关 。监 狱 负 责 对 死 刑 缓 期 2 执 行 、无 期 徒 刑 、有 期 年
考 核 和 行 政 奖 惩 ,其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减 刑 条 件 和 幅 度 的 主要
1 刑 适 用 条 件 。减 刑 适 用 对 象 :只 能 适 用 于 被 判 处 . 减
依 据 。一般认 为 ,考核奖惩 制度规定 的奖罚条件 ,减 刑的
幅度 符合 刑法 的 规定 ,履 行 的手 续符 合刑 事诉 讼法 的要 求 ,基本能反 映罪犯 的改造情况 。但现 在也有部分学 者持 怀疑态度 ,认为考核奖惩 制的合法性 、科学性值得探讨 。
( )台湾 地 区缩 刑 制度 二
管 制 、拘役 、有期或无期 徒刑的犯罪 分子 。减刑条 件 :一 是可 以减刑 条件 。法 律规定的可以减刑条件 : 犯罪分子在 “ 执行期 间 ,如果认真遵守 监规 ,接受教育 改造 ,确有悔 改
表 现 的 ,或 者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可 以减 刑 。 ” 二 是 应 当减 刑 条件 。法律规定 的应 当减刑 条件是依 刑法第 7条 第 1 规 8 款 定 :“ 下 列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之 一 的 ,应 当减 刑 : 1 有 ( )阻 止 他 人 重大犯 罪活 动的 ; ( 2)检 举 监 狱 内 外 重 大 犯 罪 活 动 ,
台湾没有减刑 制度 ,而是仿照美 国实行 “ 善行减缩刑 期 ”制度 ,具体 由监狱掌握 ,无 需经法 院裁定 。台湾 当局 以行政命令 的方式颁布 《 罪犯减刑 条例 》,并制定 《 行刑 累进处遇条 例 》、 《 役监条例 》及 《 外 善时制度 》规定有

海峡两岸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

海峡两岸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
完 全 突 破 “ 微 案 件 ” 限 制 , 乎 可 以适 用 于 所 有 轻 的 几
叠 床架屋 , 非但 不 能 满 足迅 速 判决 之 目的 , 生 重 反
复 审判 之 流 弊 , 徒 增 法 院 写 作 之 劳 苦 , 使 简 易 亦 致 程 序 鲜 有 成 效 。故 16 9 7年 修 正 “ 诉 法 ” , 国 刑 时 我
20 0 9年 9月
现 法
M o l de' Law inc n Sce e
S p ., 0 e t 2 09 Vo. No 5 131 .
第3 1卷 第 5期
文 章 编 号 :0 1— 3 7 2 0 )5— 10— 4 10 29 (09 0 0 0 1
海 峡 两岸 刑 事 简 易程 序之 比较
陈 岚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2
摘 要 : 经历 多次修 法 , 两岸刑事 简易程序 出现 不 同格局 。我 国台湾地 区刑事 简易程 序分 简易判 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 , 其适 用范 围、 启动 条件和 审理 方式大有 区别 。祖 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 简易程 序 , 其适 用 范围与普 通程序 当然有 别 , 而在 审理 方式、 判 决 《 书》 之制作 以及救 济途径上 , 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 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 而言 , 祖 台湾地 区刑 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 , 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 国大陆应 当建立 多元格局之 刑事 简易程序 , 同时完善现行《 刑诉 法》 规定之 简易程序 , 改革刑 事简易程序之救 济途径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简易程序 ; 济程序 救
10 0
命 令程序 。处刑命令 程序仅适 用 于轻微 刑事 案件 ,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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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没有程 中,当事 人和辩 护人 、诉讼代理人 有权 申请重
大 陆法 系 国家 多采 用 “ 鉴定 权 主义 ” ,鉴 定人 是 新鉴 定权 (《 修正案 》第 12 ),且是否 同意应 由法院 9条 由预 先 资格 认证 所 决定 的 ,其 鉴定 资质 、鉴定 能力 在 决定 。关于鉴定人 之资格 ,刑事诉讼法仅 规定 “ 有专 门 接受 委托前 即已经 由行业协会或 者相关政府机构加 以认 知识 的人 ”, 决 定 》第2 《 条规定我 国对 法医类鉴 定 、物 证 。鉴定程序 的启动 ,以德 国为例 ,综合刑事诉讼 法第 证类鉴定 、声像 资料鉴定三大类鉴定 和根 据诉讼 需要 由
2 1年8 0 2 月 第 2 卷第4 2 期
上海公 安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u n l f h n h i oieC l g o r a a g a l ol e oS P c e
Aug.201 , 2
V o12 N O. .2 4
洛 峡 两 岸 刑 事 鉴 定 制 度 上 较 与 借 鉴 匕
《 修正案 》第 1 1 9 条规 定 , “ 法庭审理 过程 中 ,合议 庭 对 证 据有 疑 问的 ,可 以宣 布休庭 ,对证 据进 行 调查 核
专 家证人 系由委 托的 当事人付酬 ,这种基于经济利益 的 实。人 民法 院调查核 实证 据 ,可 以进行勘验 、检 查 、查 委 托关系 ,当事 人需要 的不是专 家意见 的科学性 ,而是 封 、扣押 、鉴定和查 询 、冻结”。该条 款规定 了人 民法
专 家意见 的倾 向性和利 己性 ,必 然影响其证言 的中立 性 院也有权启动鉴定 程序。关于 当事人能否启 动鉴定程序 修 和客观性 。此外 ,由于专家证人 的委托权完全 由双方 当 的问题 ,根据 《 正案 》规定 ,当事人在侦查 阶段没有
事 人 掌控 ,缺少 相 应制 约 ,专 家之 间 常常 会 陷入无 休 启动鉴定 的决定权 ,也没 有 申请鉴定之权 利 ,仅在法庭
二 、刑 事 鉴 定 启 动 程 序
知识经验者 ”的范围 ,法律上没有严格界定 。台湾学者 黄东 熊认 为 “ 只要 就该事项具有专 门知识或者特别经验
刑 事鉴 定 启动 程 序 因诉讼 模式 不 同而 各异 。英 美 者 ,均属之 ,既不 以赫赫有名之学者 、专家为限 ,也不 1 叫 经政府机关委任有鉴定职务 法 系国家采用 当事人 主义模式 ,强调 当事人的 法庭对抗 以本地 区人为限” 。【 而 “ 性 ,法庭 上就专 门问题 出庭作证 的 “ 家证人 ”系受 当 者 ”主要是 指台湾地 区的刑事局 、调查 局等专 门政府机 专 事人委托 ,控辩双方都 有权聘请 自己的专 家证 人 ,以帮 构的专业人员。
以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 为视 角
谈 在 祥
( 华东政 法大学 , 上海 2 04 ;徐 州 医学院 , 江苏 徐 州 2 1 0 ) 0 02 2 0 4

要 :在 当代刑事诉讼 中 ,法律 之外的 问题越 来越依 赖其他 学科加 以解决 ,刑事鉴定制度 已经成 为
刑事诉讼 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 实现程序公 正和 实体正 义的基本要 素。通过 比较 大陆与我 国台湾地 区 刑诉 法关于鉴定人的 法律地位 、刑事鉴 定启动权 、鉴定意见质证 与证 明、鉴定人权利保护等 方面的异 同,

5 %,绝大多数鉴定 意见是提交给法庭 ,并 以宣读鉴定意 人充之 : ( ) 鉴定事项有特别知识经验者 ; ( ) 一 就 二 见 的方式进 行法庭调查 ,严重 影响 了司法鉴定 意见 的公 经政府 机关 委任 有鉴定 职务 者 ”。 _ 也 即鉴 定程序 的 8
信力 和权 威性 。【 实际上无论 英美法系 国家 的 “ 5 专家证 启动 、鉴定人 的选 任系 由审判长 、受命法 官或者检察官 人 ”制度 ,还是大陆法 系国家 “ 鉴定人 ”制度 ,也无 论 决定 ,但如果被告对 证据存疑 ,也可 以向审判 长 、受命
人 的法律地位 即能让法官知道 鉴定证据 的效力并非远 高 误 判之结 果。 般证据之效力 ,法官也绝非不经 检验可直接采信 。 台湾地 区刑事诉 讼法第 1 8 规定 , “ 9条 鉴定人 由审 司法 实 践 中 ,大 陆 地 区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不 超 过 判长 、受命法官或 者检察 官就下列之人选任一人或者 数

刑 事鉴定人 的法律地 位
得知 已往事实之人 者 ,适用关于人证之规 定” ( 刑事诉 台湾 现行 刑事 诉 讼法 从制 定 到 历次 修 改借 鉴法 德 讼法 第2 0 )。由此 可见 ,台湾 地 区刑 事鉴定 人 的法 2条 日较 多 ,且 以德 国法 为 主 。德 国刑事 诉 讼法 规 定 :鉴 律地位 因袭德 国法之规定 ,其地位 同证人 。『 4 定人 以其专业 知识协助法 院就证据 问题 加以判断 ,而法 《 正案 》第 1 4 修 4 条规 定 “ 了查 明案情 ,需要解 为 院则必须对 鉴定人所完 成之鉴定再加 以独立 的判 断 、确 决案 件 中某些专 门性 问题的时候 ,应 当指派 、聘请有专 信 ,不得任 由鉴定人 的鉴定 结论毫不 经检验 即用 于判决 门知识 的人 进 行鉴 定 ” 。此条 中 “ 专 门知识 的人 ” 有 之 中 。在 罗 克辛 教授 看来 ,鉴定 人 的法 律 地位 类似 证 即鉴 定人 。第 1 2 规定 “ 二款 规定 的有专 门知识 的 9条 第 人 ,其 目的就 是为 了弥补法 官在某些领 域知识之缺 陷 , 人 出庭 ,适 用 鉴定 人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鉴定 人 的法
可 以更好地 完善 大陆地 区刑 事鉴 定制度 。 关键词 :刑事鉴定制度 ;比较研 究;海峡 两岸 ;专家证人 中图分类号 :D 1 9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7 02 1 )4 0 7 一0 ) 8 5 5 (0 0 — 0 5 (6 0 2
DOI 1 ,9 9 js n 1 0 - 7 02 2 0 . 1 : 03 6 / . s .0 8 5 5 .01 .4 0 5 i
收稿 日期 :2 1 — 4 2 0 2 0— 0 责任 编 辑 :孙 树 峰 基金 项 目:江 苏省 教 育厅 高校 哲学社 会科 学研 究基金 项 目 ( O OJ 8 O 1 2 L S 2 0 6);华 东政 法 大学研 究生创 新能 力培 B
养 专项 资金 项 目 ( 0 1 0 0)。 2 139 作者 简介 :谈 在祥 ( 9 9 ), 男 ,华 东政 法 大学刑 法 学博 士研 究生 ,徐 州 医学院讲 师 。 17 -
助 自己实现诉讼之 目的。 “ 专家证人 ”准入门槛低 ,多 《 修正案 》第 14 4 条规 定 , “ 了查 明案情 ,需要 为 采用 “ 定人主义 ” ,又称 “ 固定资格 原则 ” ,专家 解决案件 中某些专 门性 问题 的时候 ,应 当指派 、聘请有 鉴 无 证人 只是 具有普通人 不具备 的一定知识 或专长 的人 ,不 专 门知识 的人 进行鉴定”。此条 沿用修订前 的刑事诉讼 1 条之规 定 ,在 “ 当”之前 ,未 明确启 动鉴定 应 存在严格 意义上 的资格 审查 ,只是在法庭 上通过 由传 唤 法第 19

证据 资料而指定学 者或专家 ,就特定 事物 以其专业知识 或经 验 ,加 以分析 、实验而作判断 ,以作 为法庭审理之
参考 。接受审判或 检察 机关指定从事鉴定 之专家学者 , 即为鉴定 人 。I 台湾刑 事诉讼 法第 1 7 3 9 条规定 “ 鉴定 除 有特别 规定外 ,准用人 证之规定 ”。 “ 问依特别知识 讯

7 5—
律地位 ,散 见于其他 法律 和部 门规 章 ,2 0 年 2 8 0 5 月2 日
1 l 、第7 条之规定 , “ 6a 3 鉴定人之聘请 系由法 官或检察
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通过 官决定 ,且刑事诉讼 法例举必须延请鉴定人之情状 ,至 的 《 于 司法 鉴定 管理 问题 的决定 》 ( 关 以下简 称 《 决 于聘请谁及聘请人数 ,原 则上 由法官或者检察 官决定 , 定 》 ) l条规定 “ 第 1 在诉讼 中 ,当事人对鉴定 意见有异 并应与之约定 出具 鉴定 书之期限 ,且不受其他诉讼参 与 议 的 ,经人 民法院依法通知 ,鉴定人应 当出庭作证 ” 。 人 之建议约束 ”。[ 这种依 职权主义启动鉴定程 序的制 司法 部2 0 年9 0日颁布 施行 的 《 0 5 月3 司法鉴 定人登 记管 度 ,有助于节 约司法资源和提高 司法效率 ,但很 容易形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法 》 ) 2 条第6 办 第 2 款规定 “ 司 成法官 、检察官与鉴定人 之间的 “ 密切 ”关 系 ,易致 法 法鉴定人 依法 出庭作证 ,回答 与鉴定相关 的询 问”。然 官 、检察官对鉴定 意见过度信任 ,以及鉴定人 为迎合 法 而, “ 出庭作证 ”与 “ 证人地位 ”绝非一 回事 ,明确证 官 、检察官 的预判 而提供 相应之鉴定意见 ,导致法 官的
采取 当事 人主义模式 ,还是 职权主义模式 ,最终 指向鉴 法官或者检察官 申请 委托鉴定人 。因此 ,台湾 地区刑 事 定人 的地 位都是 “ 证人 ” ,我国刑事诉讼法长 期忽略鉴 鉴定人 的选择必须 由审判长 、受命法官或 者检察官作 出 定人 的证人 属性 ,一直没有 明确鉴定人 的证人地 位 ,实 或经 当事人 申请 由审判长 、受命法官或者检察 官决定 , 为我 国刑事鉴定制度的一大败笔。 不承认私人选 择鉴定人之制度 。[ ‘ 9 就鉴定事 项有特别 j‘
从人类 司法 实践 的发展史 看 ,在从 “ 神证 ”到 “ 人 以 “ 帮助裁判者发 现真相 、实现正义 ” ,德 国刑事诉讼
证 ”再 到 “ 物证 ”的证 明理念转变 中 ,鉴定证 据在诉讼 法第 1 1 、第7 条 规定 ,鉴定人必 须履行 与证人相 同之 6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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