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
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
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
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
(全新)社保非税比武大练兵考试题库(全真题库)

A、1 B、5 C、6 D、12 答案:B 21.2012 年 1 月,浙江省新成立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请问该小微企业 2016 年 12 月需缴纳多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A、减按 75% B、减按 50% C、减按 25% D、免征 答案:D 2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 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依法处理。 A、残联 B、财政 C、稽查局 D、税务机关 答案:D 23.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参 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A、55 岁及以上 B、60 岁及以上 C、50 岁及以上 D、65 岁及以上 答案:D 解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 号: 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1
4.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 A、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B、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C、行政事业性收费 D、政府性基金 答案:B 5.非税收入票据种类不包括()。 A、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B、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C、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D、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答案:D 6.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审批后, 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A、省级财政部门 B、省级人社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 号),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 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7.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 年 1 月 1 日后按()计算转移。 A、个人缴费累计本金 B、个人缴费累计本息 C、计入个人账 答案:C 解析:(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意见》规定,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率由 1.5%降为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 率由 1%降为 0.5%,个人费率仍按 0.5%执行。 27.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A、出生之日 B、参保登记 C、完成缴费 D、缴费后三个月 答案:A 解析:浙人社发[2011]286 号《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 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 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 A、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B、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C、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D、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 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系统推进,加快制度重塑、服务提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浙江辨识度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攻坚突破阶段(2022—2023年)。
坚持高位推进,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准营、运营、退出等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
聚力打造一批综合性与单项指标领先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全省域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二)提质增效阶段(2024—2025年)。
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基本建成改革探索领跑省、市场机制最活省、营商环境最优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浙政办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印发实施我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方案,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加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报送,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深入推进杭州市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深化工业产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全面细化审批工作标准和证后监管措施。
落实国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加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推进获证企业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分产业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100个以上,年度累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0000家以上。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浙江推出10条措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浙江推出10条措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为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浙江发展的最大亮点,也是浙江经济最显著的特点,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经济稳增长的重要措施。
为此,浙江从创新供地方式、采取差别化的供地价格、支持存量土地盘活挖潜等方面来提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具体举措,更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地相继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如:·杭州市出台了《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
·宁波余姚市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期的基础上,开展了20年期和30年期两种土地出让。
·温州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加强小微园土地出让、建设、运营、入园和退出的全过程管理要求。
本次印发的《意见》共10条内容,涉及四大方面,小布带你了解一下~保障用地方面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
通过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园区有机更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规划小微企业园,为民营企业腾出发展空间。
合理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用地浙江将整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低丘缓坡试点专项指标、沿海滩涂专项指标以及批而未供土地、城乡低效用地、“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存量围填海等资源,分层次、分需求统筹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其中,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优质中小民营企业用地予以重点支持。
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对小微企业园涉及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推动小企业、小作坊分类入园集聚、改造提升。
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园建成后,可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幢、按层或按规划确定的最小单元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内建造的集体宿舍可以转让给园区内企业,转让时应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以“机器换人”为核心的企业技术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企业技术改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推动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互联网+”、智能制造发展趋势,围绕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建设工业强省的目标,以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为契机,以全面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机器换人”为重点,引导和推动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实施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技术改造,实现由设备更新为主向对生产全过程改造转变,由单个企业改造向产业链协同提升改造转变,由分散布局改造向促进集聚化改造转变,加快打造浙江工业“升级版”。
(二)主要目标。
力争全省限额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5年翻番,其中2015年增长20%以上。
5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平均实施1个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通过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超过27万元/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新产品产值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节能减排和智能制造水平大幅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浙江制造国际影响力稳步增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日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指推动现有各类园区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破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不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原则。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着力点,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和优化园区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共享资源、共用基础设施,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
把全省各类园区改造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区。
———坚持发展循环经济与提高园区竞争力相结合。
依托园区现有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禀赋,发挥产业集聚带来的各种优势,把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贯穿于循环化改造的全过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园区的核心竞争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标 签】优化发展环境,降低企业成本,营改增降低企业成本,营改增降低企业成本,营改增,减税清费【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浙政办发〔2016〕39号【发文日期】2016-04-05【实施时间】2016-04-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三)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
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全面落实减税清费政策。
认真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只需备案,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
(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进一步降低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 (七)降低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家部署,精简归并“五险一金”。
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
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
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
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信委) (八)继续推进“机器换人”。
鼓励企业加大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机器换人”投资,每年减少生产一线简单用工50万人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8%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九)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十)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支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全年直接交易电量争取扩大到200亿千瓦时左右。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十一)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实行优惠电价。
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二)对自备电厂关停后的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
对按规定期限全厂关停地方自备热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后3年内,按其关停前3年机组的平均发电量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标准为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三)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非居民用户用气省级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1元。
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
城市燃气管道输配价格下降20%以上,全省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帮扶企业。
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
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十五)创新企业融资机制和方式。
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
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积极推广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创新。
大力发展设备融资租赁。
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
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
加快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牵头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 (十六)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金融产品,利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长的主动负债工具,从全国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替代高成本负债产品。
扩大全省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大力支持企业发行新公司债。
(牵头单位: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
进一步扩大市、县(市、区)政府应急转贷基金覆盖面和资金规模,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
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以贷还贷”等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创新向中型企业延伸。
建立省级金融机构与重点市、县(市、区)政府的对接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企业“两链”风险化解。
推动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做到应核尽核。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经信委、浙江银监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地税局) (十九)创新土地出让方式。
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地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支持标准厂房建设。
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鼓励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2016年新建标准厂房500万平方米。
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 六、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二)全面规范港口、机场、公路经营性收费。
禁止限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
规范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费管理,推进全省高速公路整车式称重系统建设,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
积极发展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业务和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在提高使用率的同时,对货运车辆通行收费实行优惠。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组织开展多式联运试点,加快构建海铁联运、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体系。
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
推进重要港区、物流中心集疏运通道和重要产业集聚区物流通道建设。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 七、切实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二十四)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和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
下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0%收取安全产品制售费。
(牵头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十五)优化出口退税办理。
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核手续,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二十六)提高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水平。
全面推行“三通”(通报、通检、通放)、“两直”(出口直放、进口直通)一体化业务改革,加快推进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工作方式。
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范围。
(牵头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 (二十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
简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和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产品的相关出境程序,切实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结汇、退税、报关等相关成本。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八、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八)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
组织开展项目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改革试点,逐步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开展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制度试点。
深化推进“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
加快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二十九)加强涉审中介治理。
对实行市场定价的涉审中介服务,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中介服务收费合理下降;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开展收费成本评估,适当下调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十)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积极推行企业涉税事项全省通办,优化办税流程。
简并申报缴纳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区和本部门降成本的政策措施。
对各地、各部门出台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