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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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范本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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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范本3篇篇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近年来建设施工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打击一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实现建设施工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为我县的建设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的重点建设工程、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公路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建筑拆除工程等建设工程。

三、整治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取得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工程承包管理,加强工期管控,合理统筹组织施工;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部经理等相关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在岗情况;施工单位是否落实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三类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工、焊工、塔吊操作工、升降机操作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做到“五个必须”(即: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单位是否落实监理人员和监理责任,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问题;各类高处施工平台、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高陡边坡、模板支撑体系等各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章、违规作业行为;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四、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乡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X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最近一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近期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现制定X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如下:一、排查整治范围我公司所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实施安排1、此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从2021年1月中旬开始,至2021年6月底结束。

2、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XX 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XX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科科长XXX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部署、组织、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3、此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全过程参与此次活动。

4、各项目部部要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安全生产现状,于2021年1月前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大排查大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排查整治,每月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统计表及活动总结交公司安全科。

5、带班领导应对所带班项目部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月30日将检查情况表交安全科。

带班领导应根据检查情况,对需完善条款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6、在活动期间,公司应组织一次“树标杆、学标杆”活动,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各项目经理及相关现场管理人员应参加。

7、活动结束后,公司安全科应组织各项目经理深入分析此次行动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并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同时认真组织“回头看”工作,对一些具有反复性、顽固性的问题和隐患,真正做到紧盯不放和长抓不懈。

三、排查整治重点各项目部要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严格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建筑施工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各级安全生产规定要求,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1、公司最新发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以及施工安全检查工作标准等执行情况;2、建设单位建设工期设置是否合理、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情况;4、高处作业、脚手架、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支模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和现场实施等情况,起重机械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手续和日常监测、维修保养等情况;5、“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以及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办公、宿舍、食堂、围档等临时设施材质、搭设、验收使用情况,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审核、审批、验收及使用情况,小型机械设备安全与管理情况;6、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的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2.22•【文号】建办质〔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局)、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末,接连发生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燃爆事故和北京交通大学“12.26”较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通过综合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有效管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隐患和建筑业、房地产业、供水、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要求和重点内容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要求,我部梳理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重点按照以下要求和内容开展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10.17”第四季度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13]56号)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到年底,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排查治理范围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城市燃气、供暖、供水、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重点排查治理的内容:1、施工企业是否做好工程收尾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存在因抢工期、赶进度而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2、是否制定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3、消防制度、设施及器材等防火措施是否得到落实;4、企业在高支模施工中,是否贯彻执行我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3]223号)的有关要求;5、计划冬季施工的项目是否制定冬季施工方案。

6、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相关企业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能够有效防范透水、坍塌、中毒等恶性事故的发生;7、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重点排查治理的内容:1、供暖设备设施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建立供暖应急预案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应对恶劣天气下保证供暖的措施;2、燃气贮罐、液化气站是否采取防爆安全措施、是否对居民燃气管网进行巡查、燃气企业是否入户访修、宣传燃气使用安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危险作业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3、供水单位消毒剂储存、运输和使用是否安全,供水设施、特别是无人值守泵站是否采取“三防”措施,供水单位是否采取措施强化原水、制水、配水等环节的水质检测管理;4、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缆车、索道、游船、码头等游乐设施是否有检验证书,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险要地段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制定维护游园高峰时段游览秩序的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 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棚改办)、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的监督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1、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为重点的自查情况;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50号)、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对住宅排气道制品进行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12]131号)的情况;201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执业人员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安全生产工作要牢固树立 ( A )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A 安全发展B 经济发展C 企业发展2.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 B )的方针。

A 安全第一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 C )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A 班组B 岗位工人C 企业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是 ( A )安全责任的落实。

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企业领导班子C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A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A 危险化学品B 纺织业C 轻工业6.《通知》提出,凡( B )、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A 超预算B 超能力C 超标准7.《通知》指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 C )、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A 设备B 人员C 责任8.《通知》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 A ),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A 矿领导带班B 矿领导或助理带班C 班组长带班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 C )上岗。

A 职称证书B 安全培训证书C 职业资格证书10.《通知》要求,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 C )挂牌督办。

A 市级安监部门B 省级安监部门C 国务院安委会11.《通知》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 A )挂牌督办。

A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B 市级安监部门C 国务院安委会12.《通知》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C )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5月6日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如何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两个问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把整治措施落到最小单元,一项一项纠治整改。

——聚焦重大隐患。

紧盯高危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过筛子”排查,摸清底数、完善机制、闭环整改、集中攻坚,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京建发〔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京安发〔2022〕1号)要求,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2月23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京安发〔2022〕1号)要求,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落实方案(以下简称《重点工作落实方案》)以及《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及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制定本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01•【文号】建办质函〔2019〕140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14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突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责任。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注重精准执法,重点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徐建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建发〔2008〕41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建设部和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在2007年开展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2007年开展的预防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具体包括: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3•【文号】安委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三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一)综合内容。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区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2023年精选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三篇

2023年精选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三篇

2023年精选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三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篇1一、深刻汲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的危急感和责任感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

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建筑安全质量监管的危急感和责任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紧急行动起来,通过全面、系统的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质量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折不扣地抓好查处和整改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促进建设行业有序发展。

二、务必高度警醒,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全面覆盖,排查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季节时段特点,迅速行动起来,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地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坚决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努力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走过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防特重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专项检查。

将在建住宅工程质量作为检查的重点,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和校安工程等,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一是重点检查在建住宅工程的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

二是加强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

冬季停工期间,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均处于停置静止状态,复工前要对现场各类机械、机具设备进行严格检查,要做好维修、保养和试运转工作,经机械设备管理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是加强对临边防护、临时建筑、防护棚、围墙等方面的检查,该加固的.必须加固,检查中注意自身安全。

四是要对高支模、深基坑进行检查和监控,查看是否有下沉、变形、坍塌的可能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泉政文〔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建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1.城市、镇规划区内(包括产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下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建设工程立项(含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2.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3.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取得乡村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其中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甬建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关于印发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1〕79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宁波市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1〕105号)、市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1〕36号)和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今年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一打五整治”工作,为全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体安排,结合市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规划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围绕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推进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稳步好转。

全县所有已报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从下文之日起至9月底结束。

施工现场管理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考核;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的落实;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与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安全标志的设置等。

2、文明施工:包括现场围挡的设置及封闭管理;施工场地的平整及道路硬化;现场材料的堆放与环境卫生的治理;现场办公与员工宿舍的设置;消防通道与消防器材的设置、配备等。

3、脚手架: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与落实;立杆基础的硬化;架体与建筑结构拉接;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的设置;脚手板的铺设与防护栏的设置;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的设置与验收;满堂脚手架施工荷载验算等。

4、基坑工程: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与落实;基坑支护与排水措施的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超过一定规模基坑工程作业基坑监测的设立,土方堆放、施工机具的布置应符合现场要求,应急救援组织应健全,应急物资、材料、工具、机具等应符合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等。

5、模板支架: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与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支架基础应坚实、平整,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杆、水平杆、剪刀撑设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架作业施工荷载应进行设计验算等。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报(3篇)

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报(3篇)

第1篇一、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单位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

现将排查情况及处理措施通报如下:二、排查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

近年来,各类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我单位决定开展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及内容本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的范围涵盖了我单位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 电气线路、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3. 办公室、宿舍等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 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是否符合规范;5. 交通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6. 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是否到位;7.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情况;8.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排查方法及步骤1. 成立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工作;2. 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节点;3.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4.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分级,制定整改措施;5.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6. 总结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

五、排查结果及处理措施1. 生产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经排查,发现部分生产设备存在老化、损坏现象,已责令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电气线路及消防设施:部分区域电气线路存在老化现象,消防设施部分损坏,已制定整改计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 办公及生活区域:办公室、宿舍等区域存在部分电线裸露、插座损坏等问题,已安排专业人员立即进行整改。

4. 危险化学品管理:发现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不规范,已责令相关部门加强管理,确保储存安全。

5. 交通安全及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已要求立即停工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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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危险化学品
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9-03-14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安办函[20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推进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涉及危化品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摸排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底数,全面掌握工程现场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状况,彻底治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安排
2019年3月中旬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9年3月中旬)。

要充分认识开展涉及危化品安全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加强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 细致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全面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10月中旬)。

各区市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指导解决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强化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与使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切实排查消除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下旬)。

各区市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治理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建立完善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台账。

主要包括焊接使用的乙炔和氧气、油漆稀释剂涉及丙酮、乙醇等、工程建设使用硝铵炸药。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风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梳理,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台账,有效控制火灾、爆炸、中毒等主要安全风险。

(二)加强现场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控。

要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使用、储存以及废弃物处理等进行全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使用要求。

(三)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自查自纠行动。

各单位要切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自查,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阶段检查总结。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理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台帐、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订和演练,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用途记录情况,以及防盗、防丢失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紧紧抓住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危险化学品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鼓励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发现身边潜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

加强危险化学品基本常识、辨别和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确保管理和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六)加强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各企业、各项目部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工作进度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安监站。

(二)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工程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于2019年3月12日、6月10目、9月10日前,向市安监站上报危化品安全治理阶段性进展情况(金宏网: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联系人:王冬升,联系电话:85062911),11月1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安全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表
2.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联络员表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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